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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天四化】——四化的靈魂在”自化”(三)


編輯:孫宏賓

诠釋(二)——自化在「象」上而言

「象」基本上就是一種現象,現象是一種物(東西)的存在論,但因為有自化,不論生年或無生年的自化,都會産生一種現象,在不同的時空點上,發生「出入」的問題,在這個出入的問題上,就會發生現象與物相的不同解。

夫科→科(夫科自化科),就靜态解,指宮位相對論。

(1)必定有對象(人)。

(2)曾經對方一定上過班,有職業(事)。

因易經有說:「象言往來」,即是此意,限本宮、對宮。

注 科自化科,主“事”上是标明有對象,并沒有代表一定結婚,隻是“有緣”、“有人”的存在,如要決定有份否?看生權即知,依宮位内、外,決定其“份”構成緣份,所以宮位(夫與官)即一種自化上(靜态)出入。

※應用上,用(宮位重疊),解釋上就是(對方)有工作上的有或無論。

※凡是生年四化、又自化者,代表現象是絕對的存在,其次再配宮位論。

動态→言一切人、物、事,變化與吉兇。

◎生年四化、有自化,它是“質”不滅,并有“自性的緣起論”。它不是依附體,而是“自性體”,是自己自備條件,而自起作用的。

故:

(一)夫有祿、自化科,自然的對方就具備自我有人緣的條件(即對方很有人緣),何以強論有人緣?因自化科的象,法生年科,在命宮(人位)。

(二)既然生年科在命,夫妻自化科,顯然的,此人一定有“姻緣”存在夫妻之名實。

解釋條件

(a)結婚之有無是一件事。

(b)夫妻宮,有自化科,歸生年之科在命。

(c)代表:

  • 不是本命盤的人有人緣。

  • 而是對方有人緣來與此命坐科者,作了因緣聚會。

  • 證明是對方人緣勝過本人的好。(條件論)

出入解

(一)站在命宮生科,看自化科,謂之“科入”。代表有一個自化科的對象,會來與我成親(作夫妻)。

(二)站在夫妻宮,祿、自化科,來看命宮的生科,謂之“科出”。

(1)代表夫妻(對方),本身坐祿、又自化科,已經具備有人緣,隻是此對方一定會遇到命坐科者,相聚而成夫妻。(完了“科”的一件事)

(2)當結婚成了一件事實後對方因自坐祿、自化科,對方(除了夫妻之外)一定會另有“别緣”相聚(自性體的發揮),畢竟A、C在“數象”解是偶數,隻是單象作雙象解。同時,在“科”出的定義下,夫妻之感情為漸漸淡化。

結論 出入,實際是站在不同的兩宮,作相對論。

  • 條件:⑴自化的看生年,謂之“出”。⑵坐生年看自化,謂之“入”。——大限、流年均同理。

  • 強調→有生年,有自化,是自性體的自我發揮,等于→條件的自我成立。

如 祿自化科,等于A+C,當一件事如果擁有了,過了一段時間,現象又會重演。但如果無生年,有自化:

◎無生年,有自化,它是依附體,不是“因緣依他起”。

故:

(一)夫自化科,對方隻能依附生科而有緣起。

(二)生科在命,對方一定能找到他喜愛科的人,而類聚為夫妻。

(三)這是“自化法生年”之理。

分析條件:

(一)無生年、有自化,其宮因沒有生年,故與有生年、有自化,最大差别是沒有生年,就沒有→自性緣起,隻是依附他體(生年)而共在。

(二)以緻夫妻自化科,是對方會找到與生年有關的科位共聚其緣(現象依然存在)。然生科在命,終于他也有對象結婚。

(三)在條件上,反而此命之人比對方有“異性緣”。

出入解:

(一)站在命宮坐生科,看自化科,謂之“科入”。代表有一個自化科的人,會來與我成親(作夫妻)。

(二)站在夫宮自化科,看命宮生科,謂之“科出”。

(1)對方一定會結婚。

(2)當結了婚成事實後。對方的本身是自化科(縱有,最後也會分手,與此人無緣)

(3)如果分手了,對方要再找對象,也比較難。

補注:宮位出入法

(一)依據“象”的出入,帶動“氣”的時間流行,故有“氣象”之說,在鬥數指“象在時間而顯相”,即象在出入間,含有“時間相”即“物相”。(見:在“氣”解)→後有“述”解。

(二)依據→象自化時,宮位論。當自化時,宮位的變化,也要随“象”的出入而注意。

例:

(1)就夫妻宮自化而言(暫不論有無生年),依科法象在命宮,則此兩宮既有相對,也有出入(就“相對”隻代表相關系而已)。

(2)就“出入”而言,分靜、動法則。

  • 靜态法則——

    隻要把夫妻的自化科歸生年科,言此人一定有異性對象,但不要強名,一定有“先生”或“太太”,(有、無要配合用神)→同組的搭配,換言之,代表一定有“某一個異性”會來從于“命宮”的當事者,而成因緣聚會。(即所謂→由靜态而觀“相對”關系)→格也。

  • 動态法則——

  1. 既然命中有,何時?這就是“時間”問題,時間一到,對象也因時間而存有其人,故——“時間與物相,同時俱在”。

  2. 因此,自化在夫妻,表明的即第三限(基本時空認定法)。

  3. 當大限的空間已定,才能決定此限内之“時間”,相當于論“流年”。

  4. 依據理論:

空間之象因時間而存在(好比論大限法)

時間之相因空間而存有(好比論流年法)

則→在流年上,注意宮位出入。

  • ①當大限入第三限(順逆均同一個空間)→指大限。已象征第三限會有對象(因自化科,歸生科于本命,代表因緣因自化科的象而無中生有)→先決條件,決定了自化科之象意。

  • ②其所以會無中生有,乃站在夫妻而言,自化科歸大命所有。是說明此限此人會遇到對象而已。(這謂之:宮位往下推為大限屬)

  • ③再歸生年代表此遇之人,與法象生科之位者,是何關系?(名詞解)

  • ④當一切決定了關系→可能要結婚?

  • ⑤在此,由大限推流年(動态行為)

前述坐生年為入

自化的為出

宮位名詞還是往下推,或宮位名詞往上推?

解 強調宮位出入

設定

(1)在“出入”之間,設定自化科為大命,且站在自化科在大限十年而言。

(2)當(流年)“定點”在“酉”年,對生年科而言科出。

(3)當流年“定點”在“亥”年,對自化科而言科入。

因科入,重點在“宮位往上推”,是流年的夫妻,科入大福(重心大限)而得(妻)或(對象)。

(4)這是宮位〈科出科入〉在宮位之應用。

  • 科出→重心在流年(用大限宮位順推流年宮位)

  • 科入→重心在大限(用流年歸大限宮位)

  • 再度強調聲明→生年畢竟是“體”,自化永遠是“用”。體可以生用,用必歸于體。

所以在出入…中:

〈一〉凡自化者皆用,故宮位重點往下推(本命→大限→流年……),注腳是站在“自化”的當宮,言當宮的變化(宮位變化)。有生年,無生年自化均同理。

如 夫妻宮自化科,大命逢之,自化科為大限者言,流年逢之,自化科為流年者。

〈二〉凡自化的用,要法象生年,是由用歸體,故宮位重點往上推。

注腳是站在生年的宮位,當命宮論,成宮位(相對論)→關系名詞。

(a)夫妻宮自化科——→本命坐生科:代表夫之自化科,歸本命科,有異性緣。(靜)

(b)夫妻宮自化科〔(大命)重疊〕——→本命坐生科〔(大福)重疊〕〈注腳大限論〉,把大命之自化科先歸本命,再配大福,等于此限有姻緣結婚〈先〉,若有也是一種福氣〈後〉。

(c)夫妻宮自化科〔(大命)(流年)?重疊〕——→本命〔(大福)(流年)〕亥宮,把流年的自化科,先歸福德再看流年。代表××年會有,是當年的應該福氣。

  • 由福德宮飛星的或某宮飛入福德或法象入福德。均注定命中該有或該無的一種“究竟福報”→不論人、物、事均是。

  • 福德對宮财帛,論财,其實的真正有無,也是依個人福報而定。不論正财或偏财,唯論法不同角度,但“财”字均依“福”而定。

  • 福德:福對财字(物),德對财字(事)(人)。

    例 古言「有德者得之」,此德,非指有“道德”的人一定得到,而是指累世之因緣,該得某一種果報。

    故——「德」字,是累世之果(事)、緣(人),非“道德”之今世觀。

  • 因果論,是人“牽制”人的一種行為,故發明了“因果”兩字,約束他人不從惡而立說,在西方哲學謂之“唯物”論,證明緣起必緣滅,緣滅再緣生的無盡緣起,故果即因,因即果,當機一念因果俱在,因果亦不在,好壞均在一心的感受。

  • 這證明論命高乘法門,隻在“當機立斷”,心與象合一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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