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25%或20%、15%)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例題
某企業為居民納稅人,所得稅稅率為25%,2014年度該企業有關經營情況如下:
(1)全年實現産品銷售收入6800萬元所得稅所得稅,取得國債利息收入120萬元
(2)全年産品銷售成本3680萬元
(3)全年營業稅金及附加129.9萬元,其中,上繳消費稅81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4.23萬元,消費稅附加14.67萬元
(4)全年産品銷售費用1300萬元(其中廣告宣傳費用1150萬元)
要求:
(1)計算該企業2014年利潤總額
(2)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稅額(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解答:
(1)利潤總額=6800+120-3680-129.9-1300-1280-90-36=404.1萬元
(2)需要調整的項目如下:
1、國債利息收入不交納企業所得稅,所以調減120萬元;
2、廣告宣傳費的扣除限額=6800*15%=1020萬元,小于本期發生額1150,所以調增130萬元,這130萬元可以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3、業務招待費:84*60%=50.4萬元,6800*0.5%=34萬元,因為34<50.4,所以本期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為34萬元,應調增84-34=50萬元;
新産品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50%:150*50%=75萬元,應調減75萬元;
綜上,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404.1-120+130+50-75+5+10.8+8=412.9
當年企業所得稅稅額=412.9*25%=103.225≈103.23萬元
擴展資料: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産,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應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
⑵無形資産受讓、開發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産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産的各項費用支出。無形資産受讓、開發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應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攤銷。
⑶資産減值準備。固定資産、無形資産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産計提的減值準備,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⑷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财物的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财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⑸各項稅收的滞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被稅務部門處以的滞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項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⑹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⑺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用于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⑻各種贊助支出。
⑼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參考資料: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