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的唐先生遇到了一件蹊跷事。他向黑龍江一位貨主李某購買了價值57萬多元的一批生豬,總共145頭,雙方約定這批生豬總重量為25.6噸,但唐先生收到時卻發現,總重量僅有20.6噸,他懷疑自己被騙了。貨車司機呂某表示自己隻負責運輸這批生豬,其他的不太了解。
12月17日,李某在電話中告訴潇湘晨報晨意幫忙記者,唐先生收貨時的具體情況他并不清楚,如果唐先生收到貨後确實發現重量不對,可以将其退回,他也會将貨款退回唐先生。但唐先生已将生豬屠宰,且沒有實質性證據,目前雙方各執一詞。
本報記者蔣紫雯長沙報道
買家
收到貨前就支付了尾款
唐先生介紹,12月4日,得知自己在求購生豬後,黑龍江男子李某聯系他,自稱有一批本打算賣往懷化的生豬,因變故可以賣給他。确認此事後,雙方溝通了這批生豬的價格等情況:共145頭,總重量約25.6噸,單價為22.4元每公斤,總價為57萬多元,運費為2.9萬元。
唐先生稱,雙方約定,他先支付一半貨款,待貨到後再支付剩餘貨款。12月4日上午10時許,唐先生給李某轉款30萬元後,李某聯系了貨車司機呂某,讓其把這批生豬送到常德。唐先生稱,運輸過程中,呂某稱接到李某通知,暫時将車子停下,為了讓貨物及時抵達,無奈之下他隻好将尾款27萬餘元轉給李某。
唐先生稱,付完尾款後,他又接到呂某電話,要求他先支付運費2.9萬元,但他表示要先見到貨才會付款。後來,他再次接到呂某電話,稱已到常德的高速出口附近,要求先支付運費才下高速。于是,唐先生向呂某支付了運費。但當這批生豬抵達屠宰場時,唐先生發現,生豬數量确實為145頭,但總重量隻有20.6噸,比原先約定的少了5噸,于是他隻能報警。
唐先生告訴晨意幫忙記者,警方受案後,他又發現,這批生豬原本要賣給懷化的蒲先生。他後來從蒲先生處得知,李某告訴蒲先生,這批豬在運輸途中死了十幾頭,不賣了。唐先生稱,最後蒲先生從李某處拿回了預付的貨款,沒有追究此事。
賣家
對方已将生豬屠宰否則可以退款
“擱我家裝的,我自己裝多少豬我還不知道嗎?”12月17日,貨主李某在電話中告訴晨意幫忙記者,他隻清楚自己發貨時生豬的重量,唐先生收貨時的具體情況他并不清楚。“(過磅時)你啥也不讓司機看,啥也不讓我看,你就說重量不對。”李某還表示,如果唐先生收到貨後确實發現重量不對,可以将其退回,他也會将貨款退回唐先生。
“重量不對的話你(唐先生)可以把豬留着,你給我拉回來,我把錢退給你不就完事了嗎?為啥你要把豬殺了,殺完之後說啥呀?”李某最後表示,他随時可以配合警方調查。
12月17日,記者還聯系到貨車司機呂某。呂某表示,他隻負責運輸這批生豬,李某和唐先生的具體交易過程他并不清楚。另外,從黑龍江上貨時,李某沒有給他檢疫單和總重量數,隻讓他清點了豬的頭數,他并沒有調包,至于為何少了這麼多重量,他也不清楚原因,他自己也是受害者。
“我拉145頭豬,現在還是145頭豬,說我調包可以查我的行車軌迹、四路監控。”呂某說,這批生豬抵達唐先生的屠宰場時,先是整輛車過磅,再是将豬卸載後過磅,剩下的就是豬的重量。“我要是知道出現這個失誤,我就錄視頻了。”呂某還稱,配合警方調查結束後,他已經返回黑龍江。
唐先生提供了一份呂某簽名按手印的情況說明,該說明上寫着“過磅毛重40050公斤,下145頭後皮重19440公斤,貨物總重20610公斤”“車輛貨物無運輸磅單,和常德貨主唐先生打款重量相差了9988市斤”。
對于李某和呂某的以上說法,唐先生并不認可。唐先生告訴晨意幫忙記者,他和司機已經确認了這批生豬的總重量,司機也是在确認無誤後簽字按手印的。唐先生還表示,由于司機抵達時間較晚,原本約定好的屠宰時間僅剩不多,因此是一邊卸豬一邊屠宰。
律師提醒
網絡采購應保存好樣品原件
12月17日,晨意幫忙記者從常德警方獲悉,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此事屬于詐騙,當事人正在和農業部門對接此事。唐先生表示,他從公安機關獲悉,此事屬于雙方經濟糾紛,并未立案,在和律師商量後,他計劃向法院提起民事經濟糾紛訴訟。
貨主李某的行為存在何種過錯?唐先生該如何維權?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此本事件中,購買人能舉證雙方對交付重量有明确約定,同時交付時确實又重量不足,則可以向賣家主張違約賠償責任。
最後李健律師提醒,類似網絡采購,首先一定要審查對方基本主體信息,如是公司應當索要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予以查驗;其次一定要簽訂好書面合同,明确好雙方基本權利義務,尤其是驗收标準,風險轉移等條款。同時保存好相關交易憑據,樣品原件等。最後發生糾紛一旦協商無果,就應當及時通過民事訴訟方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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