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是向法院交納的費用。具體而言,訴訟費用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時,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以及其他費用三種。
對訴訟案件征收一定的費用是國際通例,國家之所以規定打官司要交錢也是出于經濟角度的考慮,法院收取訴訟費用可以減少國家開支,同時防止濫訴,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問題關鍵在于收取多少費用才是合理的,過高的訴訟收費有可能将無力承擔訴訟成本的老百姓阻擋于法院門外,無法得到法院的救濟。我們國家訴訟費用交納的依據是2007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這個辦法最大的亮點就是訴訟費全面下調,比如财産案件收費比例的起點大幅降低由4%下調為2.5%;将以往勞動糾紛案件按件收費及财産數額加收費用的做法,統一改為勞動糾紛案件隻收取10元的案件受理費,不再加收财産數額比例費等,從而讓“有理沒錢”的人打得起官司。
(一)案件受理費
案件一審和二審都應當分别繳納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除以下兩種情況外,則不用繳納案件受理費:一是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二是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案件受理費原則上是财産類案件按照訴訟标的額的比例收取,非财産類案件按件收取(具體标準見表2《案件受理費标準計算表》)。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需要根據增加和減少的數額“多退少補”。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以及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均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天内交納案件受理費,一般法院附近都有指定的銀行可以繳納費用。被告提起反訴。由被告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内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别預交。當事人逾期未交納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法院将按照當事人自動撤訴處理。
從某種意義上講,訴訟費又帶有制裁性質。因為訴訟是由于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義務或侵害他人利益的一方引發的,由其負擔訴訟費用實際上是對他的一種懲罰,從經濟角度講是合理的。因此,案件受理費一般由敗訴方負擔,但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如果是部分勝訴、部分數訴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以及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的,再由法院決定。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實踐中,由于一些當事人利用某些案件受理費用較低的規定濫用訴權,“一元錢”官司經常見諸報端,甚至一些人惡意訴訟,浪費國家司法資源。比如法律規定每件10元的勞動案件受理費,主要是考慮到勞動争議案件往往涉及勞動者被單位開除,扣發、停發或者拖欠工資等,涉案勞動者通常生活上不富裕。但是,正是由于較低的受理費對敗訴方的懲罰功能不足,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拖延承擔責任的時間,打完一審又打二審,不僅導緻整個訴訟周期延長,還導緻了二審案件數量上的增加,浪費了審判資源。
此外,還有不少上訴人利用訴訟程序規則惡意行使上訴權,尤其是一些一審的敗訴人由于輸了官司心裡不舒服,明知上訴勝訴概率,仍然要求上訴。但是在受到法院《非稅繳費通知書》後故意不按規定期限交納上訴費拖延時間,延緩判決的執行。
(二)申請費
申請費往往是許多人在打官司是容易忽略的一項費用。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一些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因為法院畢竟不是公益機構,處理當事人的申請事項時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下面是當事人需要交納申請費的事項:
①申請執行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做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②申請保全措施;
③申請支付令:
④申請公示催告;
⑤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⑥申請破産;
⑦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⑧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申請費的收取原則和案件受理費基本相同,涉及财産的,按照執行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其他申請按件收取。具體标準見表3《申請費标準計算表》。申請費的負擔方法有以下幾種:
①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②雙方協商負擔。在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
③申請人負擔:申請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④法院決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申請費,由法院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三)其他費用
1.出庭費
即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一般而言,出庭費由申請出庭作證、鑒定等事項的當事人預先支付,由敗訴方負擔,法院代為收取。至于出庭費的标準,一些地方已經做出了規定,比如青海省鑒定人出庭作證誤工補貼标準為每天或每次100至150元;浙江省鑒定人出庭費标準是本地每人每次500元,外地的700元;福建省鑒定人的出庭費用标準是一般人員100元,副高級人員150元,正高級人員200元。
2.複印費
即當事人複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向法院交納的工本費。大家不要小看了複印費,對于普通老百姓而言這可能會是一大筆支出。比如2013年有律師爆料“近萬頁卷宗在法院複印每頁3元,當事人僅此一項向法院付29000餘元”。可是一些材料隻能在法院複印,“隻此一家,别無分店”,當事人明知被“宰”,也得把脖子伸出去讓人家砍,承受那“天價複印費”。
3.其他費用
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而非統一由敗訴方負擔,法院也不得代收代付。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四)訴訟費用的緩、減、免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确有困難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這被稱為司法救助。但需要注意的是,訴訟費用的免交隻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公司、事業單位等組織。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人民法院對一方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以視申請司法救助的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可以免交訴訟費用的情況:
①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②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③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人的;
④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緻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可以減交訴訟費用的情況:
①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産經營難以為繼的;②屬于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③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可以緩交訴訟費用的情況:
①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②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産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③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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