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文化 > 正文

《梅花易數》白話釋義(六)

05章 體用生克篇之二


天時占第一

凡占天時,不分體用,全觀諸卦,詳推五行。離多主晴,坎多 主雨;坤乃陰晦,乾多晴明。震多則春夏雷轟,巽多則四時風烈。艮多則久雨必晴,兌多則 不雨亦陰。夏占離多而無坎,則亢旱炎炎;冬占坎多而無離,則雨雪飄飄。

全觀 諸卦者,謂互變卦。五行謂離屬火,主晴;坎為水,主雨。坤為地氣,主陰;乾為天,主晴 明。震為雷,巽為風。秋冬震多無制,亦有非常之雷;有巽佐之,則為風撼震動之應。艮為 山雲之氣,若雨久,得艮則當止,艮者止也,亦土克水之義。兌為澤,不雨亦陰。

  夫以造化之辨固難測,理數之妙亦可憑。是以乾象乎天,四時晴明;坤體乎地,一氣慘然 。乾坤兩同,晴雨時變;坤艮兩并,陰晦不常。蔔數有陽有陰,卦象有奇有偶。陰雨陽晴, 奇偶暗重。坤為老陰之極,而久晴必雨;陰氣彙散,而久雨必晴。若逢重坎重離,亦曰時晴 時雨。坎為水必雨,離為火必晴。乾兌之金,秋高明清,冬雪凜冽。坤艮之土,春雨澤,夏 炎蒸。《易》曰:“雲從龍,風從虎”。又曰:“艮為雲,巽為風” 。艮巽重逢,風雲際會,飛沙走石,蔽日藏山,不以四時,不必二用。坎在艮上,布霧興雲 ;若在兌上,凝霜作雪。乾兌為霜雪霰雹,離火為日電虹霓。離為電,震為雷,重會而雷電 俱作;坎為雨,巽為風,相逢則風雨驟興。震卦重逢,雷驚百裡;坎爻叠見,潤澤九垓。故 卦體之兩逢,亦爻象之總斷。

地天泰,水天需,昏蒙之象;天地否,水地比,黑 暗之形。八純離,夏必旱,四季皆晴;八純坎,冬必寒,四時多雨。久雨不晴,逢艮則止; 久晴不雨,得此亦然。又若水火既濟,火水未濟,四時不測風雲;風澤中孚,澤風大過,三 冬必然雨雪。水山蹇,山水蒙,百步必須執蓋;地風升,風地觀,四時不可行船。離在艮上 ,暮雨朝晴;離互艮宮,暮晴朝雨。巽坎互離,虹霞乃見;巽離互坎,造化亦同。

   又須推測四時,不可執迷一理。震離為電為雷,應在夏天;乾兌為霜為雪,驗于冬月。天 地之理大矣哉,理數之妙至矣哉。得斯文者,當敬寶之。

人事占第二

人事之占,詳觀體用。體卦為主,用卦為賓。用克體不宜,體 克用則吉。用生體有進益之喜,體生用有耗失之患。體用比和,謀為吉利。更詳觀互卦變卦 ,以斷吉兇。複究盛衰,以明休咎。

人事之占,則以全體用總章,同決吉兇。若 有生體之卦,即看該章八卦中生體之卦有何吉。又看克體之卦有何兇,即看前章克體之卦。 卦無生克,隻斷本卦。

家宅占第三

凡占家宅,以體為主,用為家宅。體克用,則家宅多吉;用克 體,則家宅多兇。體生用,多耗散,或防失盜之憂;用生體,多進益,或有饋送之喜。體用 比和,家宅安穩。如有生體之卦,即以前章人事占斷之。

屋舍占第四

凡占屋舍,以體為主,用為屋舍。體克用,居之吉;用克體, 居之兇。體克用,主資财冷退;用生體,則門戶興隆,體用比和,自然安穩。

婚姻占第五

占婚姻,以體為主,用為婚姻。用生體,婚易成,或因婚有得 ;體生用,婚難成,或因婚有失。體克用可成,但成之遲;用克體不可成,成亦有害。體用 比和,婚姻吉利。

占婚姻,體為所占之家,用為所婚之家。體卦旺,則此家門戶 盛;用卦旺,則彼家資盛。生體,則得婚姻之财,或彼有相就之意;體生,則無嫁奁之資, 或此去求婚方諧。若體用比和,則彼此相就,良配無疑。

乾端正而長;坎邪淫黑 色,嫉妒奢侈;艮色黃多巧;震美貌難犯;巽發少稀疏,醜陋心貪;離短赤色,性不常;坤 貌醜,大腹而黃;兌高長,語話喜悅,白色。

生産占第六

占生産,以體為母,用為生。體用俱宜乘旺,不宜乘衰;宜相 生,不宜相克。體克用,不利于子;用克體,不利于母。體克用而用卦衰,則子難産;用克 體而體卦衰,則母難保。用生體,易于母;體生用,易于生。體用比和,生育順快。

若欲辨其男女,當于前卦審之。陽卦陽爻多者則生男,陰卦陰爻多者則生女。陰陽卦爻 相雜,則察所占左右人之奇偶以證之。如欲決其日辰,則以用卦之氣數參決之。日期,用卦 之氣數者,即看何為用卦,于八卦時序之類決之。

飲食占第七

凡占飲食,以體為主,用為飲食。用生體,飲食必豐,體生 用,飲食難就。體克用,則飲食有阻;用克體,飲食必無。體用比和,飲食豐足。又卦中有 坎,則有酒;有兌,則有食;無坎無兌,則皆無。兌坎生身,酒肉醉飽。欲知所食何物,以 飲食推之;欲知席上何人,以互卦人事推之。飲食人事類者,即前八卦内萬物屬類是也。

求謀占第八

占求謀,以體為主,用為所謀之應。體克用,謀雖可成,但 成遲;用克體,求謀不成,謀亦有害。用生體,不謀而成;體生用,則多謀少遂。體用比和 ,求謀稱意。

求名占第九

凡占求名,以體為主,用為名。體克用,名可成,但成遲; 用克體,名不可成。體生用,名不可就,或因名有喪;用生體,名易成,或因名有得。體用 比和,功名稱意。

欲知名成之日,生體之卦氣詳之。欲知職任之處,變卦之方道 決之。若無克體之卦,則名易就,止看卦體時序之類,以定日期。若在任占蔔,最忌見克體 之卦。如卦有克體者,即居官見禍,輕則上責罰,重則削官退職。其日期克體之卦氣者,于 八卦萬物所屬時序類中斷之。

求财占第十

占求财,以體為主,以用為财。體克用有财,用克體無 财。體生用,則有損耗之憂;用生體,則有進益之喜。體用比和,财利快意。欲知得财之日 ,生體之卦氣定之;欲知破财之日,克體之卦氣定之。

又若卦中有體克用之卦, 及生體之卦,則有财。此卦氣即見财之日。若卦中有克體之卦,及體生用之卦,即破财。此 卦氣即破财之日。

交易占第十一

占交易,以體為主,用為交易之應。體克用,交易成遲;用 克體,不成。體生用難成,或因交易有失;用生體即成,成必有财。體用比和,交易易成。

出行占第十二

占出行,以體為主,用為所行之應。體克用可行,所至多得 意;用克體,出則有禍,體生用,出行有破耗之失;用生體,有意外之财。體用比和,出行 順利。

又凡出行,體宜乘旺,諸卦宜生體。體卦乾震多主動,坤艮多主不動。巽 宜舟行,離宜陸行。坎防失脫,兌主紛争之應也。

行人占第十三

占行人,以體為主,用為行人。體克用,行人歸遲;用克體 ,行人不歸。體生用,行人未歸;用生體,行人即歸。體用比和,歸期不日矣。又以用卦為 行人之盈旺,逢生,在外順快;逢衰受克,在外災殃。震多不甯,艮多有阻,坎有險難,兌 主紛争之應。

谒見占第十四

占谒見,以體為主,用為所見之人。體克用可見,用克體不 可見。體生用難見,見之而無益;用生體可見,見之且有得。體用比和,歡然相見。

失物占第十五

占失物,以體為主,用為失物。體克用,可尋,遲得;用克 體,不可尋。體生用,物難見;用生體,物易尋。體用比和,物不失矣。

又以變 卦為失物所在。如變是乾,則見于西北,或公廨樓閣之所,或金石之旁,或圓器之中,或高 亢之地。變卦是坤,則覓于西南方,或田野之所,或倉廪之處,或稼穑之處,或土窖穴藏之 所,或瓦器方器之中。震則尋于東方,或山林之所,或叢棘之内、鐘鼓之旁,或鬧市之地, 或大途之所。巽則尋于東南方,或山林之所,或寺觀之旁,或菜蔬之園,或舟車之間,或木 器之内。坎則尋于北方,多藏于水邊,或渠井溝溪之處,或酒醋之邊,或魚鹽之地。離則尋 于南方,或庖廚之間,或在明窗,或遺虛室,或在文書之側,或在煙火之地。艮在東北方尋 之,或山林之内,或近路邊,或岩石旁,或藏土穴内。兌則尋于西方,或居澤畔,或敗垣壁 之内,或廢井缺沼之中。

疾病占第十六

凡占疾病,以體為病人,用為病症。體卦宜旺不宜衰。體宜 逢生,不宜見克。用宜生體,不宜克體。是故體克用,病易安;體生用,病難愈。體克用者 ,勿藥有喜;用克體者,雖藥無功。若體逢克而乘旺,猶為庶幾。體遇克而更衰,斷無存日 。欲知生中有救,生體之卦存焉。體生用者,遷延難好;用生體者,即愈。體用比和,疾病 易安。若究和平之日,生體之卦決之。若詳危厄之期,克體之卦定之。若論醫藥之屬,當審 生體之卦。如離卦生體,宜服熱藥;坎卦生體,宜服冷藥。如艮溫補,乾兌涼藥是已。

又有信鬼神之說,雖非《易》道,然不可謂《易》道之不該。姑以理推之。如卦 有克體者,即可測其鬼神。乾卦克體,主有西北之神,或兵刀之鬼,或天行時氣,或乘正之 邪神。坤則西南之神,或曠野之鬼,或連親之鬼,或水土裡社之神,或犯方隅,或無主之祟 。震則東方之神,或木下之神,或妖怪百端,或影響時見。巽則東方之神,或自缢戕生,或 枷鎖緻命。坎則北方之鬼,或水旁之劉,或沒溺而亡,或血疾之鬼。離則南方之鬼,或猛勇 之神,或犯竈司,或得衍于香火,或焚燒之鬼,或遇熱病而亡。艮則東北之神,或是山林之 祟,或山魈木客,或土怪三精。兌則西方之神,或陣亡之鬼,或廢疾之鬼,或刎頸戕生之鬼 。卦中無克體之卦者,不必論之。

又問:“乾上坤下,占病如何斷? ”

堯夫曰:“乾上坤下,第一爻動,便是生體之義。變為震木,互見 巽艮,俱是生成之義,是謂不災,逢生之日即愈。”

又曰:“第二爻 動,如何?”曰:“是變為坎水,乃洩體敗金之義。金入水鄉,互見巽離,乃為 風火扇爐,俱為克體之義。更看占時外應如何,即為焚屍之象,斷之死無疑矣。以春夏秋冬 四季推之,更見詳理。”

又曰:“第三爻動,坤變艮土,俱在生體之 義,不問互卦,亦斷其吉無疑。”

又曰:“第四爻動,乾變巽木,金 木俱有克體之義,互吉亦兇。木有扛屍之義,金為磚礅之推。是理必定之推,是埋屍必定之 理。”

又曰:“第五爻動,乾變離,反能生體,互變俱生體,是其吉 無疑。更有吉兆則愈吉。兇則遲而忍死,其斷明矣。”

又曰:“第六 爻動,乾變兌,則能洩體。互見巽艮,一兇一吉,其病非死必危。亦宜看兆吉兇,吉則言吉 ,兇則方兇。此斷甚明。”

餘卦皆仿此斷,則心易無不驗矣。

官訟占第十七

占官訟,以體為主,用為對辭之人與官訟之應。體卦 宜旺,用卦宜衰。體宜用生,不宜生用;用宜生體,不宜克體。是故體克用者,己勝人;用 克體者,人勝己。體生用,非為失理,或因官有所喪;用生體,不止得理,或因訟有所得。 體用比和,官訟最吉,非但扶持之力,必有主和之義。

墳墓占第十八

占墳墓,以體為主,用為墳墓,體克用,葬之吉;用克體, 葬之兇。體生用,葬之主令退;用生體,葬之主興隆,有蔭益後嗣。體用比和,乃為吉地; 大宜安葬,葬之吉昌。

右用體之訣,始以十八章占例,以示後學之法則。然庶務 之多,豈止十八占而已乎?乃大事之切要者,占者以類而推之可也。

你可能想看:

有話要說...

取消
掃碼支持 支付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