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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名字、字号;姓、名、字、号

姓,統其祖考之所自出。

氏,别其子孫之所自分。

名,區别彼此。

字,體現德行。

号,自稱。


姓,一種族号。産生後,世代相傳,一般不會更改,比較穩定。

氏,姓的分支。随着封邑、官職的改變而改變。

秦漢後姓與氏合一。

姓氏,起源于部落的名稱。主要辨别部落中不同氏族的後代,便于不同氏族之間的通婚。

姓氏的産生,标志着從群婚制到以血緣關系的婚姻制的轉變。


名,每個個體的特定名稱符号,是通過語言文字信息區别人群個體差異的标志。


字,成人後,不便直呼其名。故另取一與本名涵義相關的别名,稱之為字,以表其德。凡人相敬而呼,必稱其表德之字。後稱字為表字。直到近代仍許多知識界和文化界的人使用,普通百姓少用,但中國人口衆多,重名率高,文化界現有意恢複表字制度。


号,亦常作為稱呼之用。古人于名、字之外的自稱。多為自己所起。與名、字無聯系。号始于唐,盛于宋,落于清。


戶口薄常住人口登記卡第一項和下一項是“姓名”、“曾用名”。

時用名:随着時間推移,不管以前用過的還是現正使用的名字。

時用名同時包含現用名和曾用名,具體有:奶名、乳名、小名;本名、真名;随名、别名、遊名、花名、化名;初名、學名;筆名、藝名、英文名、字号、雅号、谥号、綽号……

名字非無因而來,“人”有某些思想意識特性或有過某些行為事件而得到的代号,所以專業表格上把名字單獨列了長長一行,與其有關的名号字眼全部都填寫上,以便參考。


姓名權: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姓名登記條例》數字限制:( 姓氏 + 名字 )共不超過6字。

除使用民族文字、書寫、譯寫漢字外,姓名用字2個漢字以上、6個漢字以下。

特例:全國姓名中最長的姓名達到15個字。姓名字數在10字以上者近千人。

《姓名登記條例》規定:為防止濫用姓名權,頻繁變更名字現象的發生,中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的,以一次為限。

人的一生隻能改一次法定姓名。申請更改成功後依新法定姓名為準,之前的名字自然就成為曾用名。如果再想更改已無後悔機會。


“賜子千金,不如教子一藝,教子一藝,不如賜子好名”。起名盡量一次到位。若對姓名不滿意,隻有一次反悔機會,但不能屬以下範圍: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勞動教養的;

二、被公安機關實施限制出國(境)期限未滿的;

三、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四、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

五、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六、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

七、公民擔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時,因故意行為造成單位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八、戶口登記機關認定有惡意規避法律制裁的其他情形。

法理和原則:不違反法律法規前提下,公安部門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公民改名申請。


姓名蘊意:

現長輩為被起名人傳承的思想。

一生的符号,若不适己生命信息,對已不利,名字的能量不可不重視。

描叙自己的能量與另一個能量之間延續氣場的一種載體。

姓名雖是漢字組合,但也帶有公信力、傳播力、影響力……

社會中必不可少的符号與标識,便于他人對自己的邏輯思想的記憶。

人文交流必須信息表達和傳播的一種工具。


起名時建議:

1、符合易理,寓達到陰陽平衡,(天、地、人、總、外)五格吉順。

2、符合字音、字形、字意,取用的字,不能生僻、難認,應利于書寫和辨認,也不能有諧音,讓人産生不好的遐想,名字要有好的寓意,因為名字有暗示的作用,積極向上的名字總能給人好的感覺。

3、符合三才配置,天時、地利、人和。

4、符合自身風格個性,突顯本身優勢。

5、符合音律、音韻,要豪放大氣、朗朗上口、好聽好記,因為名字從心理學上講,叫首因效應,是給人的第一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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