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社會 > 正文

強奸罪中“違背婦女意志”的解讀

《刑法》第236條規定的強奸罪,通說的解讀就是“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法條本身的規定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奸罪當然包含如下含義:

一、被害人隻能是“婦女”,而不能是男子。男子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侵害對象,在我國一般會适用強制猥亵罪,而在某些國家有雞奸罪的規定。

二、作為被害對象的“婦女”,應具有我國法律規定的性自主能力。根據我國《刑法》關于強奸罪的規定,未滿14周歲即不具有性自主能力,精神病人、智障人士,即使年滿14周歲,也屬于無性自主能力人。因此,如果與未滿14周歲或者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女性發生行為的,即使雙方都表現為自願,也會被認定為是對上述女性的強奸行為。

三、強奸罪保護的法益是婦女的性自主權利。法律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否則即構成強奸罪。

四、法條中規定的“其他手段”,包括一切可能導緻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形。實踐中,上級強迫女下屬與其發生性關系、醫生強奸女病人、強奸醉酒女、誘騙智障女、誘奸幼女(十四周歲以下)等等情形,都屬于“其他手段”。筆者接觸一案件當事人家屬,其丈夫被指控構成強奸罪就是因為女方當時晚上一起吃了飯喝了酒,女方吃飯前就一直勾引男方,說了不少誘惑的話,什麼“下身火辣辣的”“吃完飯去開房”等等,女方以前先後與多位男性發生過性關系,後因事情敗露,隻能謊稱被強奸,并在第二天上午報警。案件反反複複,兩級法院均很難認定被告人“違背婦女意志”,所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現在案件還未作出生效判決。

五、女性也可能構成強奸罪的犯罪主體,如某女與其男友共同設局,将閨蜜灌醉,由男友與閨蜜發生性關系,該女性即與其男友構成強奸罪的共犯。

六、是否違反婦女意志,是否構成強奸罪,要看發生性關系時女方是否同意。司法實踐中,賣淫女與嫖客談好嫖資,發生完性關系後,賣淫女要求嫖客支付更多的嫖資,嫖客不同意,賣淫女就報警。這種情況就屬于典型的發生性關系時女方是同意的,不屬于“違背婦女意志”。有人會從道德層面去譴責賣淫女,但是,賣淫女的性自主權也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法律不懲罰通奸,但通奸行為應受到道德譴責。從事賣淫、嫖娼也違反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應受處罰。從刑法的角度分析,賣淫女在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時并未違反其意志,因此嫖客不構成強奸罪。

—— End ——

你可能想看:

有話要說...

取消
掃碼支持 支付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