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父母過世之後,若房子一直不過戶,有兩個結論:
先用直白的語言說明一下:
房子是父母的,當父母過世之後,這個房子的主人沒了,這套房子變成了“無主”。這時候,房子要發生繼承,由繼承人繼承。而繼承人一直沒有去辦理繼承過戶,意味着房子始終沒有産生新的主人。所以,這個房子,不屬于任何人。
針對這個結論作兩點說明。
1.法律不是規定“隻要被繼承人過世,他們的房子就歸繼承人了麼”?
在《民法典》中有這樣一條規定:
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從文字上,好像說的是這麼個意思——人去世之後,留下來的房子,自他們去世之時(繼承開始),房子就歸繼承人了。
是這樣理解麼?不是。
當人過世之後,留下來的房子屬于無主财産。在去世人有繼承人存在的情況下,假設繼承人一直不去辦理繼承,說明房子未辦理登記。按照不動産登記制度,未登記,不生效。如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無主财産将作充公處理。但是,若教條充公處理,很明顯違背常理。
而不辦理登記手續,一切結果都是未知,不能确定最終房子到底歸誰,而唯一能确定的結論是——人過世之後,房子必定發生物權變動——所以,這個“效力”,指的是物權變動效力,而不是物權自然轉移效力。
2.不屬于任何人,意味着什麼?
不屬于任何人,意味着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來處置這個房子;同時,也意味着有繼承權的人都可以主張來繼承這個房子。
前面我們提到過物權變動,這套房子的物權,确實會變動:“變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注意,這些人有的僅為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即要求分割的權利,沒有任何對房産處置諸如出售、出租等的權利。
這也是父母過世之後,子女不及時辦理房産繼承的結果——大家好像都有一份,但是這份财産隻是擺在那兒,誰也用不了、用不上。
房子未來可能會“變成”很多人的“變成”,指的是可能會有越來越多、甚至八竿子打不着的人,有合法分房的權利。
我們用《民法典》中的規定來解釋一下這個結論: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于遺産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産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繼承權是可以“無限”流轉的。
我們舉個稍微極端點兒的例子:
父母過世,有一兒一女兩個繼承人,未留遺囑,兒女們沒有辦理房産繼承手續。按照法定繼承,倆人各自有了50%的繼承權。
兒子過世了,留下兒媳婦和一個孩子。這時候,兒子應繼承的50%,将由妻子和孩子繼承,各自25%。這時候,父母的房子,原本兒女兩個繼承人,現在已經變為三個人。
兒子媳婦改嫁了,随後又過世了。那麼,兒媳應繼承的25%,将由孩子和再婚丈夫繼承,各自12.5%。這時候,繼承人又多了一個……而且更關鍵的是,兒媳婦的再婚丈夫,與父母的房子沒有任何關系。
類似這些情況,現實中都有發生,不要以為家産會一直一脈傳下去。
轉繼承的問題,會讓繼承權擴的範圍越來越廣、來分房的人與本家的關系越來越遠。
建議房産繼承手續的辦理,确實比較麻煩。所以,很多人會選擇擱置,反正誰也處理不了;反正我就是自己住着,誰也管不了……
不能絕對定義這種選擇的對與錯。隻是給出個人建議:
自己有權得到的财産,還是盡早明明白白落到自己名下為好。否則,它隻是個擺在桌面上卻誰也吃不着的東西,指不定哪天就被别人分走了。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