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貴
“契舟求劍”這個成語通常作“刻舟求劍”,常比喻拘泥成法,不知變通。其來源出自《呂氏春秋·察今》:“楚人有涉江者,其劍自舟中墜于水,遽契其舟,曰‘是吾劍之所從墜。’舟止,從其所契者入水求之。舟已行矣,而劍不行。求劍若此,不亦惑乎!”可見原文中“遽契其舟”和“從其所契者入水求之”确實用的是“契”字而不是“刻”字。當然這個“契”也就是“刻”的意思,那麼“契”字的構字理據又如何呢?本文就來談談這個“契”字。
一、“契”字的字形解讀及造字本義
“契”字的構字理據與造字本義如何?先來看看它的古文字形體(參見下圖):
“契”字的字形演變與字源演變
甲骨文未見“契”字,從上圖的金文字形來看,它是一個由左側的“大”(正面人形)、右上部的“丯”(契刻的記号)和右下部的“刀”(契刻工具)構成的會意字,如果僅以金文字形望文生義地思考,其基本意思應該是表示人用刀來契刻。金文這一形體到了戰國時代的秦國大篆(上圖第二字)則發生了一些細微的變化,由左右結構變成了上下結構。說文小篆字形承繼秦國大篆,演變為由上部的“㓞”與下部的“大”構成的會意字,再經隸變與楷化之後,便是今天所寫的“契”字。
《説文解字》卷十大部:“契,大約也。從大從㓞。《易》曰:後代聖人易之以書契。”
許慎解釋所隐含的大緻意思是:“契“,就是正式的協約文本。它的字形用“大”和“㓞”兩個構件會合成意。《易·系辭下》有雲:“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查。”那意思是說,上古時代沒有文字,人們結繩記事,治理天下。後來有傑出的人物發明了文字,于是人們不再結繩記事,而是變成了書寫與契刻。不過那時候沒有紙張,文字是用刀刻在龜甲獸骨上的。官員們借助文字來治理政事,百姓們借助文字來知曉事理。
許慎對“契”字的解釋透露了如下幾點信息:
一是他将“契”的基本字義講成了契約的“契”(大約也),然而這并不是“契”字的造字本義。
二是他将“契”的構字理據講成了“從大從㓞”的會意字,這應該是符合金文與小篆“契”字的造字原理的,隻是他沒有具體分析“從大從㓞”的“大”與“㓞”各自代表什麼意思。
三是他似乎也感覺到“契”的初始義不應該是“大約也”,于是引用《易經》的說法,想來印證“契”就是用刀來刻寫文字。這無疑是最接近“契”字構字理據的認識。
其實,“契”這種“從大從㓞”的寫法并不是“契”字的初文,甲骨文也并非未見“契”字,隻不過甲骨文的初文不是寫作“契”,而是寫作“㓞”(也讀作qì)。也就是說,“㓞”才是“契”的初文,“契”隻是先造字“㓞”的後起字。下面來看看“㓞”字的字形演變:
“㓞”字的字形演變與字源演變
“㓞”是“契”的本字。從上圖可以看出,甲骨文的“㓞”,左邊構件“丯”(象縱橫交錯的刻紋,右邊構件就是一把刀,整體會意,表示用刀刻寫文字符号。它形象地反映了上古時代結繩記事之外的另一種主要記事方法——契刻記事,這就是“㓞”字的構字理據與造字本義。
“㓞”字在《說文解字》卷四㓞部中的解釋:
㓞,巧㓞也。從刀丯聲。凡㓞之屬皆從㓞。
“㓞”字在《字源》中的解釋:
形聲兼會意字。“㓞”字初文作“丯”,像契刻積畫之形(參見“丯”字條)。後追加形符“刀”成為形聲字“㓞”,“丯”兼表意(漢時,所從“刀”旁或訛為“力”)。因所刻之物多為木,故字累加木旁作“栔” (參見“栔”字條)。今簡化字将“㓞”與“栔”作為異體并入“契”字。《說文》:“㓞,巧㓞也。從刀,丯聲。”《合集》 14176:“……丁帝其降(憂)?其㓞?”“㓞”作動詞,很可能是用其本義,指在所占甲骨上契刻文字。
前文我們曾經說過,從“契”字的金文字形來看,它是一個由左側的“大”(正面人形)、右上部的“丯”(契刻的記号)和右下部的“刀”(契刻工具)構成的會意字,如果僅以金文字形望文生義地思考,其基本意思應該是表示人用刀來契刻。
然而,曆史真相未必就是如此,因為根據甲骨文與金文的構形規律,要表示人的契刻動作,沒有必要用正面人形的“大”作為表意構件,隻需用表示側面手形的構件就可以了。因此,愚以為“契”字的金文字形中的“大”原本不是“大”而是“木”,因為初文“㓞”字就已經表示用刀契刻文字符号的意思了,這其中有契刻工具(刀)和契刻出來的文字符号(丯)。隻是一開始是在土陶或甲骨上契刻,後來又可以在木闆上契刻了,于是就為“㓞”字增添了一個表示契刻材料的“木”,這便成了“栔”字。然而在漢字字形演變的進程中,“栔”字下部的“木”訛變為“大”了,于是就有了“契”字。
綜上所述,可以認為“栔”與“契”都是初文“㓞”字的後起字,它們的造字本義都是表示刻記(用刀記錄)的意思,隻不過後人習慣于使用“契”這種寫法,于是“㓞”與“栔”便逐漸廢棄不用了。
二、“契”字的字義演變源流
“契”字的造字本義當為刻記。本謂占蔔時以刀鑿刻龜甲,後泛指刻物。例如:“爰始爰謀,爰契我龜。”(《詩·大雅·綿》)毛傳:“契,開也。”馬瑞辰通釋:“謂刻開其龜。”再如:“楚人有涉江者,其劍自舟中墜于水,遽契其舟,曰:‘是吾劍之所從墜。’”(《呂氏春秋·察今》)又如:“故胡人彈骨,越人契臂,中國歃血也。”(《淮南子·齊俗訓》)
“契”字由刻寫記錄的造字本義可以産生如下一些直接或間接引申義:
其一,指刻在甲骨等上的文字。例如:“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易·系辭下》)殷墟發現的甲骨文。因皆為契刀所刻,故亦稱契文。清孫诒讓有《契文舉例》。
由此又可引申出如下兩種意思:
一是指刻龜甲的鑿子。例如:“菙氏掌共燋契,以待蔔事。”(《周禮·春官·菙氏》)鄭玄注引杜子春雲:“契謂契龜之鑿也。”孫诒讓正義:“契龜之鑿,亦所以鑽刻,故直謂之契也。”
二是泛指雕鑿用具。例如:“如室斯構而去其鑿契,如水斯積而決其堤防。”(晉·幹寶《晉紀總論》)
其二,指契約信物(符節、憑證、字據等)。古代契分為左右兩半,雙方各執其一,用時将兩半合對以作征信。後泛指契約。例如:“是以聖人執左契而不責于人,故有德司契,無德司徹。”(《老子》)再如:“每覽昔人興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嘗不臨文嗟悼。”(晉·王羲之《蘭亭集序》)又如:“凡文書相約束皆曰契……亦謂刻木剖而分之,君執其左,臣執其右,即昔之銅竹虎使、今之銅魚,并契之遺象也。”(唐·張彥遠《法書要錄·古文》)
由此又可引申出如下兩種意思:
一是指盟約,要約。例如:“時無桑中契,迫此路側人。”(漢·繁欽《定情歌》)再如:“時年四十七,将符宿契之限矣。”(唐·李公佐《南柯太守傳》)又如:“雨雲香猶自有,絲蘿契急難丢。”(明·湯顯祖《紫钗記·春愁望捷》)
二是表示約定,結盟。例如:“梁元皓、段子京并是平陽人也,少小相愛,對門居,契為朋友,誓不相遺。”(句道興本《搜神記》)
其三,表示合,投合。例如:“臣聞惟天為大,聖人敬其德,知幾其神,至人契其道。”(南朝·梁·簡文帝《南郊頌》)再如:“以先主君臣之契,尚複慮此,而況其他乎!”(宋·蘇轼《上神宗皇帝書》)又如:“偶遇一叟,自雲姓董,字無念,言頗契,愍其流落,延為子師。”(清·紀昀《閱微草堂筆記·槐西雜志四》)
由此又可引申出如下三種意思:
一是指樂聲和合、和諧。例如:“鼙鼓疏擊,以節繁弦之契。”(晉·陸機《演連珠》之三六)再如:“孰雲匪諧,如樂之契。”(《文選·劉琨〈重贈盧谌〉》)呂向注:“契,合也。誰謂不能如樂聲之和合也。”
二是指情意相投的人。例如:“願言蹑清風,高舉尋吾契。”(晉·陶潛《桃花源詩》)
三是指契機,關鍵。例如:“是以連兵百萬,雖稱蓋代之雄;聞道三千,誰悟入神之契。”(唐·司空圖《連珠》)再如:“《文選》一書裒集美富,分類詳明,熟精選理之契,不根藝術之譏,如轾如軒,孰得孰失?”(清·陳鳣《策對》卷四)
其四,表示至,達。例如:“考其功烈,上際九天,下契黃垆。”(《淮南子·覽冥訓》)高誘注:“上與九天交接,下契至黃垆。”
由此又可引申出如下兩種意思:
一是表示體會,領悟。例如:“寄意一言外,茲契誰能别!”(晉·陶潛《癸卯歲十二月中作與從弟敬遠》詩)再如:“弟子在秀大師處,學道九年,不得契悟。”(唐·慧能《壇經·頓漸品》)又如:“契真達本,入聖超凡。”(宋·張商英《護法論》)
二是表示感通。例如:“不将窮達付前緣,常把勤勞契上天;人事盡時天理見,才高豈得困林泉。”(明·高明《琵琶記·才俊登程》)
其五,表示絕,斷。例如:“契,絕也。”(《爾雅·釋诂》)郭璞注:“今江東呼刻斷物為契斷。”陸德明釋文:“《左傳》雲‘盡借邑人之車契其軸’是也。”今本《左傳·定公九年》契作“锲”。
根據上面對“契”字的字義演變過程的梳理,現将“契”字字義的發展脈絡簡示如下(示意圖中的橫直線表示字義之間的先後演變關系):
三、含有“契”字文化含義的相關成語
含有“契”字的相關成語不多,其中“契”字的含義大緻有如下幾種情形:
其一,表示刻記、書契的意思。例如:
契舟求劍——比喻拘泥成法,不知變通。多作“刻舟求劍”。源自《呂氏春秋·察今》:“楚人有涉江者,其劍自舟中墜于水,遽契其舟,曰‘是吾劍之所從墜。’舟止,從其所契者入水求之。舟已行矣,而劍不行。求劍若此,不亦惑乎!”
逾繩越契——指在結繩、書契之前沒有文字。繩、契指結繩、書契,引申指不通文字。語見《後漢書·班固傳下》:“逾繩越契,寂寥而亡诏者,《系》不得而綴也。”
其二,表示契約、信物的意思。例如:
丹書鐵契——丹書:用朱砂寫字;鐵契:用鐵制的憑證。古代帝王賜給功臣世代享受優遇或免罪的憑證。文憑用丹書寫鐵闆上,故名。語見《漢書·高帝紀下》:“又與功臣剖符作誓,丹書鐵契,金匮石室,藏之宗廟。”
其三,表示契合、投合的意思。例如:
道同契合——猶言道合志同。語見晉·陸雲《失題》詩:“道同契合,體異心并。”
金蘭之契——金:比喻堅;蘭:比喻香;契:投合。指交情投合的朋友。源自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賢媛》:“山公與嵇阮一面,契若金蘭。”
契若金蘭——比喻朋友交情深厚。源自《易·系辭上》:“二人同心,其利斷金;同心之言,其臭如蘭。”
忘年之契——即不拘年歲行輩産差異而結交的朋友。同“忘年之好”。語見唐·顔真卿《孫逖文集序》:“十五時,相國齊公崔日用試《土火爐賦》,公雅思遒麗,援翰立成,齊公駭之,約忘年之契。”
忘形之契——不拘身分、形迹的知心朋友。語見舊題宋·尤袤《全唐詩話·韋丹》:“丹與東林靈澈上人為忘形之契,丹嘗為《思歸》絕句以寄澈。”
四、附錄:關于倉颉與商契或是同一人之說
南開大學曆史學院朱彥民教授在2014年出版的新著《商代社會的文化與觀念》一書中提出倉颉與商契或是同一人之說,對後人理解“契”字的初文含義指點了迷津,現将中國社會科學網的相關報道中的幾段話附錄于下,以備參考。
南開學者新著推測:
倉颉與商契或是同一人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