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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九,渙其血去,逖出,無咎。
本義 上九以陽居《渙》極,能出乎渙,故其象占如此。“血”,謂傷害。“逖”,當作惕,與《小畜》六四同。言“渙其血”則“去”,渙其惕則出也。
程傳 《渙》之諸爻,皆無系應。亦渙離之象,惟上應于三。三居險陷之極,上若下從于彼,則不能出于渙也。險有傷害畏懼之象,故雲血惕。然九以陽剛處渙之外,有出渙之象。又居《巽》之極,為能巽順乎事理,故雲若能使其血去,其惕出,則“無咎”也。其者,所有也。渙之時,以能合為功,獨九居《渙》之極,有系而臨險,故以能出渙遠害為善也。
集說 王氏弼曰:“逖”,遠也。最遠于害,不近侵克,散其憂傷,遠出者也。散患于遠害之地,誰将咎之哉!
朱氏震曰:“逖”,遠也。“去逖出”,一本作“去惕出”。然象曰遠害,當以“逖”矣。
王氏申子曰:以諸爻文法律之,“渙其血”,句也。渙其所傷而免于難。
俞氏琰曰:當依爻傳作“渙其血”,上居《渙》終,去坎甚遠,而無傷害,故其象為“渙其血”,其占曰“無咎”。
錢氏一本曰:去不複來,逖不複近,出不複入。其于坎血,遠而又遠,何咎之有。
案 《萃》以聚為義,故至卦終而猶赍咨涕洟以求萃者,天命之正,人心之安也,《渙》以離為義,故至卦終而遂遠害,離去以避咎者,亦樂天之智,安土之仁也。古之君子,不潔身以亂倫,亦不濡首以蹈禍,各惟其時而已矣。
節.坎上.兌下程傳 《節序卦》:“渙者離也,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物既離散,則當節止之,《節》所以次《渙》也,為卦澤上有水,澤之容有限,澤上置水,滿則不容,為有節之象,故為《節》。
節,亨,苦節不可貞。
本義 “節”,有限而止也,為卦下兌上坎,澤上有水,其容有限,故為節,節固 程傳 事既有節,則能緻亨通,故節有“亨”義。節貴适中,過則苦矣,節至于苦,豈能常也,不可固守以為常,“不可貞”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節”者,制度之名,節止之義,制事有節,其道乃亨,故曰“節亨”。節須得中,為節過苦,傷于刻薄,物所不堪不可複正,故曰“苦節不可貞”也。
薛氏溫其曰:節以禮其道乃“亨”,過苦傷陋,不可以為正也。
初九,不出戶庭,無咎。
本義 “戶庭”,戶外之庭也。陽剛得正,居節之初,未可以行,能節而止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戶庭”,戶外之庭。“門庭”,門内之庭。初以陽在下,上複有應,非能節者也,又當節之初,故戒之謹守,至于“不出戶庭”,則“無咎”也。初能固守,終或渝之,不謹于初,安能有卒,故于節之初為戒甚嚴也。
集說 王氏中子曰:陽剛在下,居得其正。當節之初,知其時未可行,故謹言謹行,至于不出産外之庭,是知節而能止者,故“無咎”。
徐氏在漢曰:坎變下一畫為兌,象止坎下流,戶以節,人之出入,澤以節水之出入。
初“不出戶庭”,以極其慎密為不出,此其所以“無咎”。
九二,不出門庭,兇。
本義 “門庭”,門内之庭也。九二當可行之時,而失剛不正。上無應與,知節而不知通,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二雖剛中之質,然處陰居說而承柔。處陰,不正也。居說,失剛也。承柔,近邪也。節之道當以剛中正。二失其剛中之德,與九五剛中正異矣。“不出門庭”,不之于外也,謂不從于五也,二五非陰陽正應,故不相從。若以剛中之道相合,則可以成節之功。惟其失德失時,是以“兇”也。不合于五,乃不正之節也,以剛中正為節,如懲忿窒欲。損過益有餘,是也。不正之節,如啬節于用,儒節于行,是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戶庭”是初爻之象,“門庭”是第二爻之象。
錢氏志立曰:澤所以鐘水也,水始至則增其防以潴之,初九是也。水漸盛敗啟其窦以洩之,九二是也,二與初同道,則失其節矣。
案 《節》卦六爻皆以澤水二體取義,澤者止,水者行。《節》雖以止為義,然必可以通行而不窮,乃為節之“亨”也。初二兩爻,一在澤底,一在澤中。在澤底者水之方潴,不出宜也,在澤中則當有蓄洩之道,不可閉塞而不出也。兌本《坎》體,中爻其主也。有《坎》之德可以流行,而變《兌》則為下流之塞,二适當之,故六爻之失時,未有如二者也。時應塞而塞,則為慎密不出,雖足不窺戶可也。時不應塞而塞,則為絕 六三,不節若,則嗟若,無咎。
本義 陰柔而不中正,以當節時,非能節者,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六三不中正,乘剛而臨險,固宜有咎。然柔順而和說,若能自節而順于義,則可以無過。不然,則兇咎必至,可傷嗟也。故“不節若則嗟若”。己所自緻,無所歸“咎”也。
集說 張子曰:處非其位,失節也。然能嗟其不節,則亦“無咎”矣。
又曰:王弼于此“無咎”,又别立一例,隻舊例亦可推行,但能嗟其不節,有補過之心,則亦“無咎”也。
李氏彥章曰:《臨》之六三,失臨之道,而既憂之。《節》之六三,失節之道而嗟若,皆得“無咎”。《易》以補過為善者也。
鄭氏汝諧曰:進乘二陽,處澤之溢,過乎中而不節者三也。知其不節,而能傷嗟以自悔,其誰咎之哉!下體之極,極則當變,故發此義。
豐氏寅初曰:處兌之極,水溢澤上,說于驕侈,不知謹節,以緻窮困。然其心痛悔,形于悲歡,能悔則有改過之幾,是猶可以“無咎”也。
六四,安節,亨。
本義 柔順得正,上承九五,自然有節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四順承九五剛中正之道,是以中正為節也。以陰居陰,安于正也,當位為有節之象。下應于初,四坎體水也,水上溢為無節,就下有節也。如四之義,非強節之,安于節者也,故能緻“亨”。節以安為善,強守而不安則不能常,豈能亨也。
集說 俞氏琰曰:六三失位而處兌澤之極,是乃溢而不節,六四當位而順承九五之君,故為“安節”。
案 六四以柔正承五,故曰“安節”。安與勉對,蓋凡其制節謹度,皆循乎成法而安行,非勉強以為節者也。于象居坎之下,水之下流也,柔正為水流平地安瀾之象。
九五,甘節,吉,往有尚。
本義 所謂當位以節,中正以通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九五剛中正居尊位,為節之主。所謂當位以節,中正以通者也。在己則安行,天下則說從,節之甘美者也,其“吉”可知。以此而行,其功大矣,故“往”則有可嘉“尚”也。
集說 王氏弼曰:當位居中,為節之主。不失其中,不傷财,不害民之謂也。為節而不苦,非甘而何,術斯以往,“往有尚”也。
《朱子語類》雲:甘便對那苦,甘節與“禮之用,和為貴”相似。
趙氏汝楳曰:鹹苫酸辛,味之偏。甘,味之中也。甘受和,和者口味之偏向而适其中。行之以甘,人不吾病,而事以成,節之“吉”也。
上六,苦節,貞兇,悔亡。
本義 居《節》之極,故為“苦節”,既處過極,故雖得正而不免于“兇”。然禮奢甯儉,故雖有“悔”而終得“亡”之也。
程傳 上六居《節》之極,節之苦者也。居險之極,亦為苦義,固守則“兇”,“悔”則兇“亡”。“悔”,損過從中之謂也。節之“悔亡”,與他卦之悔亡,辭同而義異也。
集說 幹氏寶曰:彖稱“苦節不可貞”,在此爻也,故曰“貞兇”。
孔氏穎達曰:上六處《節》之極,過《節》之中,節不能甘,以至于苦,故曰“苦節”也。若以苦節施人,則是正道之兇,若以苦節修身,則儉約無妄,可得亡悔。
呂氏大臨曰:上六居《節》之極,其節巳甚,“苦節”者也。用過乎節,物所不堪,守是不變物窮必乖,故曰“貞兇”。禮奢甯儉,未害乎義,故曰“悔亡”。
胡氏炳文曰:無位中,故為“甘”:上位極,故為“苦”。彖曰“節亨”,五以之,曰“苦節不可貞”,上以之。
來氏知德曰:無甘節之吉,故“貞閃”。無不節之嗟,故“悔亡”。
總論 邱氏富國曰:《彖傳》當位以《節》,故《節》之六爻,以當位為善,不當位為不善。若以兩爻相比者觀之,則又各相比而相反。初與二比,初“不出戶庭”則“無咎”,二“不出門庭”則“兇”,二反乎初者也。三與四比,四柔得正則為“安節”,三柔不正則為“不節”,三反乎四者也。五與上比,五得中則為節之“甘”,上過中則為節之“苦”,上反乎五者也。
陸氏振奇曰:觀下卦通塞二字,上卦甘苦二字,可以知《節》道矣,通處味甘,塞處味苦,塞極必潰,故三受焉,甘失反苦,故上受焉。
案 下卦為澤為止,故初二皆曰“不出”。三則澤之止而溢也,上卦為水為流,故四曰“安”而五曰“甘”。上則水之流而竭也,通塞甘苦,皆以澤水取義。陸氏之說得之矣。
中孚.巽上.兌下程傳 《中孚序卦》:“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節者,為之制節使不得過越也,信而後能行,上能信守之,下則信從之,節而信之也,《中孚》所以次《節》也。
為卦澤上有風,風行澤上,而感于水中,為中孚之象。感,謂感而動也。内外皆實而中虛,為中孚之象。又二五皆陽中實,亦為孚義。在二體則中實,在全體則中虛,中虛信之本,中實信之質。
本義 “孚”,信也。為卦二陰在内,四陽在外,而二五之陽,皆得其中。以一卦言之為中虛,以二體言之為中實,皆孚信之象也。又下說以應上,上巽以順下,亦為孚義。“豚魚”,無知之物。又木在澤上,外實内虛,皆舟楫之象。至信可感豚魚,涉險難,而不可以失其貞。故占者能緻豚魚之應則吉,而“利涉大川”,又必利于貞也。
程傳 豚躁,魚冥,物之難感者也。孚信能感于豚魚,則無不至矣,所以“吉”也。
忠信可以蹈水火,況涉川乎。守信之道,在乎堅正,故利于貞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信發于中,謂之“中孚”。“魚”者蟲之幽隐,“豚”者獸之微賤,内有誠信,則雖微隐之物信皆及矣。既有誠信,光被萬物,以斯涉難,何往不通,故曰“利涉大川”。信而不正,兇邪之道,故“利”在“貞”也。
蘇氏轼曰:“中孚”,信也,而謂之“中孚”者,如羽蟲之孚,有諸中而後能化也。
内無陽不生,故必剛得中,然後為“中孚”也。
《朱子語類》:問:《中孚》“孚”字與“信”字恐亦有别,曰:伊川雲,存于中為孚,見于事為信,說得極好。因舉字說孚字從爪從子,如鳥抱子之象。今之乳字一邊從孚,蓋中所抱者,實有物也,中間實有物,所以人自信之。
問中虛信之本,中實信之質,如何?曰:隻看虛實字,便見本質之異,中虛是無事時虛而無物,故曰中虛。自中虛中發出來皆是實理,所以曰中實。
又雲,一念之間,中無私主,便謂之虛,事皆不妄,便謂之實,不是兩件事。
胡氏炳文曰:“豚魚”至愚無知,惟信足以感之。大川至險不測,惟信足以濟之。
然信而或失其正,則如盜賊相群,男女相私,士夫死黨,小人出肺月于相示,而遂背之,其為孚也,人為之僞,非天理之正,故又戒以“利貞”。
蔡氏清曰:“豚魚吉”,承中孚雲也。中孚便有以孚于物矣,不然,乃為豚魚之言,而不為中孚者之占矣,“豚魚”是承中孚,故《彖傳》曰“豚魚吉,信及豚魚也”。
吳氏曰慎曰:“中孚豚魚吉”,卦辭連卦名為義,猶“同人于野”,“履虎尾”“艮其背”之例,言人中心能孚信于豚魚,則無所不感矣,故吉也。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
本義 當《中孚》之初,上應六四,能度其可信而信之,則吉。複有他焉,則失其所以度之之正,而不得其所安矣,戒占者之辭也。
程傳 九當《中孚》之初,故戒在審其所信。“虞”,度也,度其可信而後從也。雖有至信,若不得其所,則有悔咎。故虞度而後信則言也。既得序脂,則當誠一,若“有它”,則不得其燕安矣。“燕”,安裕也。“有它”,志不定也。人志不定,則惑而不安,初與四為正應,四《巽》體而居正,無不善也。爻以謀始之義大,故不取相應之義,若用應則非虞也。
集說 荀氏爽曰:“虞”,安也。初應于四,宜自安虞,無意于四則吉,故曰“虞吉”也,有意于四則不安,故曰“有它不燕”也。
案 荀氏項氏說,于《易》例卦義皆合。蓋《易》例初九應六四,義無所取,如《屯》之“磐桓”,《贲》之“贲趾”。皆不取應四為義。《頤》之“朵頤”,則反以應四為累。
惟《損》、《益》之初,則适當益上報上之卦,時義不同也。此卦之義,主于中有實德,不願乎外,故六爻無應者吉,有應者兇。初之“虞吉”者,謂其有以自守自安也。禮有虞祭,亦安之義也。“燕”,亦安也。虞則燕,不虞則不燕矣。“有它不燕”,正與《大過》九四“有它,吝”同。九四下應初六為“有它”,初九上應六四,亦為“有它”也。
九二,嗚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本義 九二《中孚》之實,而九五亦以中孚之實應之,故有鶴鳴子和我爵爾靡之象。
鶴在陰,謂九居二。“好爵”,謂得中。“靡”,與縻同,言懿德人之所好。故“好爵”雖我之所獨有,而彼爾系戀之也。
程傳 二剛實于中,孚之至者也,孚至則能感通,鶴鳴于幽隐之處,不聞也。而其乎相應和中心之願相通也。“好爵”我有,而彼亦系慕,說“好爵”之意同也。有孚于中,物無不應,誠同故也。至誠無遠近幽深之間,故《系辭》雲,“善則千裡之外應之,不善則千裡違之”。占誠通也,至誠感通之理,知道若為能識之。
集說 孔氏穎達曰:九二體剛,處于卦内,又在三四重陰之下,而履不失中,是不徇于外,自任其真者也。處于幽昧而行不失信,則聲聞于外,為同類之所應焉。如鶴之鳴于幽遠,則為其子所和也。“靡”,散也。不私權利,惟德是與。若“我有好爵”,願與爾賢者分散而共之。故曰“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王氏安石曰:君子之言行,至誠而善,則雖在幽遠,為己類者,亦以至誠從而應之,中孚之至也。
蘇氏轼曰:《中孚》必正而一,靜而久,而初九六四,六三上九,有應而相求,皆非所謂正而一,靜而久者也。惟九二端悫無求,而物自應焉。
張氏浚曰:二處二陰下為在陰,“其子和之”謂韌。
鄭氏汝諧曰:二獨無應,若未信于人,而爻之最吉莫二若也。自耀者其實喪,自悔者其德章。無心于感物,而物無不感者,至誠之道也。二以剛履柔,其居得中,且伏于二陰之下,蓋靜晦而無求者,無求而物自應,故鶴鳴在陰,而“其子和之”者,感以天也。
案 《易》例凡言“子”言“童”者,皆初之象,故張氏以“其子和之”為初者近是。“好爵”,謂旨酒也。“靡”,謂醉也。九二有剛中之實德,無應于上,而初與之同德,故有鶴鳴子和好爵爾靡之象。言父子,明不逾出戶庭也。言爾我,明不逾同類也。《詩》雲:鶴鳴于九臯,聲聞于天,則居爽垲之地,而聲及遠矣。處于陰而子和,則不求遠聞可知。又曰:我有旨酒,嘉賓式燕以衎,則同樂者衆矣。吾與爾靡,則惟二人同心而已。
君子之實德實行,不務于遠而修于迩。故《系辭傳》兩言“況其迩者乎”!然後推廣而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
本義 “敵”,謂上九信之窮者,六三陰柔不中正,以居說極,而與之為應,故不能自主,而其象如此。
程傳 “敵”,對敵也,謂所交孚者,正應上九是也。三四皆以虛中為成孚之主,然所處則異。四得位居正,故亡匹以從上,三不中失正,故“得敵”以累志,以柔說之質,既有所系,惟聽信是從,或鼓張,或罷廢,或悲泣,或歌樂,動息憂樂皆系乎所信也。惟系所信,故未知吉兇,然非明達君子之所為也。
集說 劉氏牧曰:人惟信不足,故言行之間,變動不常如此。
李氏簡曰:六三之得敵,以其有私系之心也。
案 諸爻獨三上有應,有應者,動于外也,非中孚也。人心動于外,則憂樂皆系于物,鼓罷泣歌,喻其不能坦然自安,蓋初力虞燕之反也。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
本義 六四居陰得正,位近于君,為“月幾望”之象。“馬匹”,謂初與己為匹。四乃絕之而上以信于五,故為“馬匹亡”之象,占者如是則“無咎”也。
程傳 四為成孚之主,居近君之位,處得其正,而上信之至,當孚之任者也,如月之幾望盛之至也。己望則敵矣,臣而敵君,禍敗必至,故以幾望為至盛。“馬匹亡”,四與初為正應,匹也,古者駕車用四馬,不能備純色,則兩服兩骖各一色,又小大必相稱,故兩馬為匹,謂對也。馬者,行物也。初上應四,而四亦進從五,皆上行,故以馬為象。
孚道在一,四既從五,若複下系于初,則不一而害于孚,為有咎矣。故“馬匹亡”則“無咎”也。上從五而不系于切,是亡其匹也,系初則不進,不能成孚之功也。
集說 郭氏雍曰:“匹”,亦敵之類也。得敵匹亡,其道相反也。《彖傳》言柔在内,而爻則其道相反,蓋卦爻取義有不得而同者也。
案 《易》中六四應初九,而義有取焉者,皆上不遇九五者也。如六四遇九五,則以從上為義,而應非所論,《易》例皆然。而此爻尤明,蓋孚不容于有二,況居大臣之位者乎。“月幾望”者,陰受陽光,承五之象也。“馬匹亡”者,無有私群,遠初之象也。
自《坤》卦牝馬以得主為義,而其下曰:“東北喪朋”。東北者,近君之位也,《中孚》之四當之矣。
九五,有孚孿如,無咎。
本義 九五剛健中正,《中孚》之實而居尊位,為孚之主者也。下應九二,與之同德,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五居君位,人君之道,當以至誠感通天下,使天下之心信之,固結如拘攣然,則為“無咎”也。人君之孚,不能使天下固結如是,則億兆之心,安能保其不離乎。
集說 王氏弼曰:處中誠以相交之時,居尊位以為群物之主,信何可舍,故“有孚 咎”。九五君位,足以感通天下,又無私應之累,故直曰“有孚攣如”而已。
胡氏炳文曰:六爻不言“孚”,惟九五言之,九五孚之主也。
案 此爻是《彖》所謂“孚乃化邦者也”,人君之孚,與在下者不同,居下位者,中有實德,不遷于外而已,人君則以孚天下為實德。故必誠信固結于天下,然後為“無咎”也。此爻義與《小畜》之九五同,其為臣者,“月幾望”之義亦同,但彼主于君臣相畜,而此主于君臣相孚爾,要之“富以其鄰”者,即“孚乃化邦”之說,而“君子征兇”者,亦即“馬匹亡”之意也。
上九,翰音登于天,貞兇。
本義 居信之極,而不知變,雖得其貞,亦兇道也,故其象占如比。雞曰翰音,乃巽之象。居《巽》之極,為“登于天”,雞非登天之物而欲登天,信非所信,而不知變,亦猶是也。
程傳 “翰音”者,音飛而實不從,處信之終,信終則衰,忠笃内喪,華美外揚,故雲翰音登天,正亦滅矣。陽性上進,風體飛飏。九居《中孚》之時,處于最上,孚于上進而不知止者也,其極至于羽翰之音,登聞于天,貞固于此而不知變,兇可知矣。夫子曰好信不好學,其蔽也賊,固守而不通之謂也。
集說 王氏弼曰:“翰”,高飛也。飛音者,音飛而實不從之謂也。居卦之上,處信之終,信終則衰,忠笃内喪,華美外揚,故曰“翰音登于天”也。
胡氏瑗曰:“翰”者,鳥羽之高飛也,上九在一卦之上,居窮極之地,是無純誠之心,笃實之道,徒務其虛聲外飾,以矯僞為尚,如鳥之飛登于天,徒聞其虛聲而已。
蘇氏轼曰:“翰音”,飛且鳴者也。處外而居上,非中孚之道,飛而求顯,鳴而求信者也,故曰“翰音登于天”,九二在陰而子和,上九飛鳴而登天,其道蓋相反也。
朱氏震曰:巽為雞,剛其翰也,柔其毛也。“翰”,羽翮也。雞振其羽翮而後出于聲,“翰音”也。
鄭氏汝諧曰:“翰音”登天者,聲聞過情,君子恥之。
章氏潢曰:二居兌澤,故曰“在陰”。上為巽風,故曰“于天”。孚于中也,則鳴鶴自有子和。孚于外也,則翰音徒登于天。然則中孚可以人僞為之哉!
小過.震上.艮下程傳 《小過序卦》:“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人之所信則必行, 小過,亨,利貞,可小亨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本義 “小”,謂陰也。為卦四陰在外,二陽在内,陰多于陽,小者過也。既過于陽,可以“亨”矣。然必利于守貞,則又不可以不戒也。卦之二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卦體内實外虛,如鳥之飛,其聲下而不上,故能緻飛烏遺音之應,則“宜下”而“大吉”,亦“不可大事”之類也。
程傳 “過”者,過其常也。若矯枉而過正,過所以就正也。事有時而當然,有得過而後能亨者,故《小過》自有“亨”義。“利貞”者,過之道,利于貞也不失時宜之謂正,過所以求就中也,所過者“小事”也,事之大者,豈可過也。于《大過》論之詳矣。“飛鳥遺之音”謂過之不遠也,“不宜上宜下”,謂宜順也。順則“大吉”,過以就之,蓋順理也。過而順理,其吉必大。
集說 王氏弼曰: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蔔愈無所适,下則得安,愈上則愈窮,莫若飛鳥也。
孔氏穎達曰:過之“小事”,謂之小過。即行過乎恭,喪過乎哀之例是也。諸氏雲,謂小人之行,小有過差,君子為過厚之,行以矯之,如晏子狐裘之比也,過為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過亨”。“利貞”者,矯世勵俗,利在歸正也。“可小事不可大事”者,小有過差,惟可矯以小事,不可正以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飛鳥聲哀以求處,過上則愈無所适。過下則不失其安,譬君子處過差之時,為過矯之行,順則執卑守下,逆則犯君陵上,故以順逆類鳥之上下也。
呂氏大臨曰:《小過》,過于小者也。君子之道,皆以濟其不及,然後可以會于中。
《大過》以濟其大不及,《小過》以濟其小不及者,濟所以“亨”也。“飛鳥”“不宜上宜下”,上窮而下有止也。過奢過慢則兇,不宜上也。過恭過儉則吉,宜下也。
《朱子語類》雲:《小過》是過于慈惠之類,《大過》則是剛嚴果毅底氣象。《小過》是小事過,又是過于小,如“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皆是過于小。退後一步,自貶底意思。
俞氏琰曰:《小過》之時,可過者“小事”而已,“大事”則不可過也。
林氏希元曰:《小過》不當以人類言。當以事類言。觀大象《本義》曰:三者之過,皆小者之過,可過于小,而不可過于大,可以小過,而不可以甚過。又曰彖所謂“可小事”,而“宜下”,其意可見矣。“《小過》亨”者,小事過而亨也。曰“利貞”,深戒占者之辭。“可小事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又是申“利貞”之意。
陸氏铨曰:君子雖行貴得中,事期當可,然勢有極重,時須損餘以補缺,事必矯枉 案 《大過》者,大事過也。《小過》者,小事過也。“大事”,謂關系天下國家之事。“小事”,謂日用常行之事。道雖貴中,而有時而過者,過所以為中也,當過而過,然後可以通行,故有“亨”道而利于正也。“可小事不可大事”,是申《小過》之義。言此卦之義,可以施于小事,不可施于大事。“不宜上宜下”,又是申“利貞”之義。“飛鳥遺之音”者,卦有飛鳥之象,卦示以兆,如飛鳥之遺以音也。上下二字是借鳥飛之上下,以切人事。飛鳥相呼雲,不宜上宜下,在飛鳥則上無止戾,下有栖宿,在人事則高亢者失正而遠于理,卑約者得正而近乎情,是以“大吉”也。
初六,飛鳥以兇。
本義 初六陰柔,上應九四,又居過時,上而不下者也。飛鳥遺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占如此,郭璞《洞林》占得此者,或緻羽蟲之孽。
程傳 初六陰柔在下,小人之象。又上應于四,四,複動體,小人躁《易》,而上有應助,于所當過,必至過甚,況不當過而過乎。其過如飛鳥之迅疾,所以兇也。躁疾如是,所以過之速且遠,救止莫及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小過》之義,上逆下順。而初應在上卦,進而之逆,同于飛鳥無所錯足,故曰“飛鳥以兇”。
胡氏瑗曰:《小過》之時“不宜上”,位在下而志愈上,故獲“兇”也。
項氏安世曰:初上二爻,陰過而不得中,是以“兇”也。以卦象觀之,二爻皆當鳥翅之末。初六在艮之下,當止而反飛,以飛緻兇,故曰“飛鳥以兇”,上六居震之極,其飛已高則麗于網罟,故曰“飛鳥離之兇”。
龔氏煥曰:《大過》卦辭以棟為象,而三四兩爻亦以棟言。《小過》卦辭以鳥為象,而初上兩爻亦以鳥言。《大過》陽過于中,而三四又陽之中也。《小過》陰過于外,初上又陰之外也。
胡氏炳文曰:《大過》有棟桡象,棟之用在中,故于三四言之。《小過》有飛鳥象,鳥之用在翼,故于初上言之。然初二五上皆翼也,獨初上言之何耶,嗎飛不在翼而在翰,初上其翰也。
案 《大過》象棟者兩爻,《小過》象飛鳥者亦兩爻。然《大過》宜隆不宜桡,則四居上吉,三居下兇,宜矣。《小過》之鳥,“宜下”“不宜上”,初居下應吉而反兇者,何也?蓋屋之中棟,惟一而已,四之象獨當之,鳥之翼則有兩,初與上之象皆當之也。
初于時則未過,于位則處下,如鳥之正當栖宿者,乃不能自禁而飛,其兇也,豈非自取乎。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本義 六二柔順中正,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是過陽而反遇陰也。如此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适遇其臣也。皆過而不過,守正得中之意,“無咎”之道也。
程傳 陽之在上者父之象,尊于父者祖之象。四在二上,故為“祖”。二與五居相應之地,同有柔中之德,志不從于二四,故過四而遇五,是“過其祖”也。五陰而尊,祖妣之象,與二同德相應,在它卦則陰陽相求,過之時必過其常,故異也。無所不過,故二從五亦戒其過。不及其君遇其臣,謂上進而不陵及于君。适當臣道,則“無咎”也。
遇,當也,過臣之分,則其咎可知。
集說 王氏宗傳曰:六二或過或不及,皆适當其時與分,而不愆于中焉,此在過之道為無過也,故曰“無咎”。
俞氏琰曰:遇妣而過于祖,雖過之,君子不以為過也。遇臣則不可過于君,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彖言“可小事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而六二柔順中正,故其象如此,其占“無咎”。
張氏振淵曰:“祖”“妣”隻作陰陽象,陽亢而陰順也。過祖遇妣,是去陽而就陰,去亢而從順。如此則不陵及于君,适當臣道之常矣。“不及其君遇其臣”,宜下宜順也。
吳氏曰慎曰:六二中正,而爻辭以過不及言之。蓋當過而過,當不及而不及,此權之所以取中,而卒無過不及之偏矣。
案 古者重昭穆,故孫則拊于祖,孫婦則拊于祖姑。《晉》之“王母”,此爻之“妣”,皆謂祖姑也。兩陰相應,故取妣婦相配之象。凡《易》之義,陰陽有應者,則為君臣,為夫婦,取其耦配也。無應者,則或為父子,或為等夷,或為嫡媵,或為妣婦,取其同類也。此爻二五皆柔,有妣婦之配,無君臣之交,故取遇妣不及其君為義。孫行而附于祖列,疑其過矣。然禮所當然是适得其分也,無應于君者,不敢仰幹于君之象。然守柔居下,是臣節不失也。以人事類之,則事之可過者。過而得其恭順之體。事之必不可過者,不及而安于名分之常。夫子之言麻冕拜下,意正如此也。《小過》之義主于過恭過儉,妻道也,臣道也。二當其位,而有中正之德,故能權衡于過不及而得其中,于六爻為最善。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兇。
本義 《小過》之時,事每當過,然後得中。九三以剛居正,衆陰所欲害者也。而自恃其剛,不肯過為之備,故其象占如此,若占者能過防之,則可以免矣。
程傳 《小過》陰過陽失位之時,三獨居正,然在下無所能為,而為陰所忌惡。故有當過者,在過防于小人,若“弗過防之”,則或從而戕害之矣,如是則“兇”也。三于陰過之時,以陽居剛,過于剛也。既戒之過防,則過剛亦在所戒矣。防小人之道,正己為先。三不失正,故無必兇之義,能過防則免矣。三居下之上,居上為下,皆如是也。
集說 楊氏啟新曰:言當過于防,而九三不知時也。
案 《小過》者,小事過也。小事過者,敬小慎微之義也。九三過剛,違于斯義矣。
故為不過于周防,而或遇戕害之象。《傳》曰:君子能勤小物,故無大患,此爻之意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程傳 四當小過之時,以剛處柔,剛不過也,是以“無咎”。既弗過則合其宜矣,故雲“遇之”,謂得其道也。若“往”則有“危”,必當戒懼也。往去柔而以剛進也,“勿用永貞”,陽性堅剛,故戒以随宜不可固守也。方陰過之時,陽剛失位,則君子當随時順處,不可固守其常也。四居高位,而無上下之交,雖比五應初,方陰過之時,彼豈肯從陽也,故“往”則有“厲”。
集說 《朱子語類》雲:過遇,猶言加意待之也,與九三“弗過防之”文體正同。
案 《彖傳》,三四皆“剛失位而不中”,然九三純剛,故“兇”。九四居柔,故有“無咎”之義。然質本剛也,故又戒以當過遇之為善。“遇”者,合人情,就事理。過遇,朱子所謂加意待之者是也。若不能過遇之,則“往”而有“危”。所當以為戒,而不可固執而不變者,是《小過》之時義也。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本義 以陰居尊,又當陰過之時,不能有為。而弋取六二以為助,故有此象。“在穴”,陰物也。兩陰相得,其不能濟大事可知。
程傳 五以陰柔居尊位,雖欲過為,豈能成功,如“密雲”而不能成雨。所以不能成雨,自“西郊”故也。陰不能成雨,《小畜》卦中已解。“公弋取彼在穴”,“弋”,射取之也。“射”止是射,“弋”有取義。“穴”,山中之空,中虛乃空也。“在穴”,指六二也,五與二本非相應,乃弋而取之,五當位,故雲“公”,謂公上也。同類相取,雖得之。兩陰豈能濟大事乎,猶“密雲之不能成雨”也。
集說 張子曰:《小過》有飛鳥之象,故因曰“取彼在穴”。
胡氏瑗曰:“弋”者,所以射高也。“穴”者,所以隐伏而在下也。公以弋繳而取穴中之物,猶聖賢雖過行其事,意在矯下也。
姚氏舜牧曰:時值《小過》,“宜下”“不宜上”。陰至于五,過甚矣,其所居者尊位也。挾勢自亢,澤不下究,雲雖密而“不雨”,“自我西郊”故耳。當此之時,欲沛膏澤于生民,必須下求穴之士以為輔,乃可也。故又戒之以求助,抑之以下賢。
錢氏志立曰:《小過》所惡者,飛烏也。鳥“在穴”而不飛,所謂“不宜上”而“宜下”者也,故公弋取以為助。
案 《小過》有飛鳥之象,而所惡者飛。蓋飛則上而不下,違乎“不宜上宜下”之義也,雲亦飛物也,下而降則為雨。“密雲不雨”是猶飛而未下也,五在上體,又居尊位,當小過之時,上而未下者也,故取“密雲不雨”為象。雲而“不雨”,則膏澤不下于民矣。以其虛中也,故能降心以從道,抑志以下交。如弋鳥然,不弋其飛者,而弋其在穴者,如此則合乎“宜下”之義。而雲之飛者,不崇朝而為雨之潤矣,此爻變鳥之象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
本義 六以陰居動體之上,處陰過之極。過之已高而甚遠者也,故其象占如此。或曰遇過,恐亦隻當作過遇,義同九四未知是否。
程傳 六陰而動體,處過之極,不與理遇,動皆過之,其違理過常如飛鳥之迅速,所以“兇”也。“離”,過之遠也,是謂“災眚”,是當有災眚也。“災”者天殃,“眚”者人為。既過之極,豈惟人眚,天災亦至,其“兇”可知,天理人事皆然也。
集說 王氏弼曰:小人之過,遂至上極。過而不知限,至于亢也。過至于亢,将何所遇。飛而不已,将何所托。災自己緻,複何言哉!
孔氏穎達曰:以小人之身,過而弗遇,必遭羅網。其猶鳥飛而無托,必離缯繳,故曰“飛鳥離之兇”也。過亢離兇,是謂自災而緻眚。
胡氏瑗曰:上六過而不已,若鳥之高翔,不知所止,以至窮極,而離于兇禍不能反于下以圖其所安,猶人之不近人情,亢己而行,故外來之災自招之損,皆有之也。
餘氏芑舒曰:飛鳥離之,如鴻則離之之離。
俞氏琰曰:彖辭言“不宜上”,而上乃震動之體,動極而忘返,如飛鳥離于缯繳,不亦兇乎?是天災也,亦人眚也。故曰“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
案 《複》之上曰:“迷複兇有災眚”,此曰“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辭意不同,兇由己作,災眚外至,迷複則因兇而緻災眚者也。此則“兇”即其“災眚”也,蓋時當過極,不能自守,而徇俗以至于此,與初六當時未過,而自飛以緻兇者稍别。
總論 項氏安世曰:《坎》、《離》者,《乾》、《坤》之用也。故上經終于《坎》、《離》,下經終于既未濟。《頤》、《中孚》肖離,大小過肖坎。故上經以《頤》、《大過》附《坎》、《離》,下經以《中孚》、《小過》附既未濟。二陽函四陰則謂之《頤》,四陽函二陰則謂之《中孚》,二陽函四陰則謂之《大過》,四陰函二陽則謂之《小過》,《離》之為麗,《坎》之為陷,意亦類此。
吳氏曰慎曰:以二陽言,九三過剛居上,不能自下,故“或戕之”。九四居柔能下,故“無咎”。五上皆以陰乘陽上,《彖傳》所謂“上逆”者也,曰已上,曰已亢,然上兇而五不然者,以其柔中也。六二柔順中正而承乎陽,所謂“下順”者也,故無咎。初以柔居下而兇者,位雖卑,而志則上而不下,是以與上六同為“飛鳥”之象也。
既濟.坎上.離下程傳 《既濟序卦》:“有過物者必濟,故受之以《既濟》 ”。能過于物,必可以濟,故《小過》之後,受之以《既濟》也。為卦水在火上,水火相交,則為用矣。各當其用,故為既濟,天下萬事已濟之時也。
本義 “既濟”,事之既成也。為卦水火相交,各得其用,六爻之位,各得其正,故為《既濟》。“亨小”當為“小亨”,大抵此卦及六爻占辭,皆有警戒之意,時當然也。
程傳 《既濟》之時,大者既已亨矣,小者尚有未亨也。雖既濟之時,不能無小未亨也,小字在下,語當然也。若言“小亨”,則為亨之小也。“利貞”處《既濟》之時,利在貞固以守之也。“初吉”,方濟之時也。“終亂”,濟極則反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人皆不能居安思危,慎終如始,故戒以今日《既濟》之初。雖皆獲吉,若不進德修業,至于終極,則危亂及之。
谷氏家傑曰:不曰小亨而曰“亨小”,言所亨者其小事也。
吳氏曰慎曰:剛柔正則體立,水火交則用行,體立用行,所以為《既濟》也。
案 天地交為《泰》,不交為《否》,水火交為《既濟》,不交則為《未濟》。以治亂之運推之,《泰》、《否》其兩瑞也,《既濟》、《未濟》其交際也。《既濟》當在《泰》之後而《否》之先,《未濟》當在《泰》之先而《否》之後。《泰》猶夏也,《否》猶冬也,《未濟》猶春也,《既濟》猶秋也。故先天之圖,乾坤居南北是其兩端正,離坎居東西,是其交際也。《既濟》之義不如《泰》者,為其《泰》而将《否》也。《未濟》之義優于《否》者,為其《否》而将《泰》也。是以《既濟》彖辭曰“初吉終亂”,即《泰》“城複于隍”之戒,《未濟》彖辭曰“汔濟濡其尾無攸利”,即《否》“其亡其亡”之心。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無咎。
本義 輪在下,尾在後,初之象也。曳輪則車不前,濡尾則狐不濟。《既濟》之初,謹戒如是,無咎之道,占者如是則“無咎”矣。
程傳 初以陽居下,上應于四,又火體,其進之志銳也。然時《既濟》矣,進不已則及于悔咎,故“曳其輪”,“濡其尾”,乃得“無咎”,輪所以行,倒曳之使不進也。獸之涉水,必揭其尾,“濡其尾”則不能濟。方《既濟》之初,能止其進,乃得“無咎”。
不知已則至于咎也。
集說 李氏簡曰:既濟之初,以濡尾而曳乾,見其用力之難也。雖“濡其尾”,于義何咎?案 爻之文意,李氏得之。蓋曳輪者,有心于曳之也。濡尾者,非有心于濡之也。
當濟之時,衆皆競濟,故有濡尾之患。惟能“曳其輪”,則雖“濡其尾”而可及止也,觀夫子《象傳》可知。
六二,婦喪其弗,勿逐,七日得。
本義 二以文明中正之德,上應九五剛陽中正之君,宜得行其志。而九五居《既濟》之時,不能下賢以行其道,故二有“婦喪其弗”之象。“茀”,婦車之蔽,言失其所以行也。然中正之道,不可終廢,時過則行矣,故又有“勿逐”而自得之戒。
程傳 二以文明中正之德,上應九五剛陽中正之君,宜得行其志也。然五既得尊位, 集說 胡氏炳文曰:喪特失其在外者,逐則失其在我者矣。
案 初二居下位,故皆取君子欲濟時而未得濟為義。“輪”者,車之所以行路也。“茀”者,車之所以蔽門也。初之時,未可以行也,故曰“曳其輪”。二可以行矣,而不苟于行,苟“喪其弗”,亦不行也。夫義路也,禮門也,義不可則不行,禮不備則亦不苟于行也。二有應而曰“喪其茀”者,既未濟卦義以上下體之交為濟,二猶居下體之中故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
本義 《既濟》之時,以剛居剛,“高宗伐鬼方”之象也。“三年克之”,言其久而後克,戒占者不可輕動之意。“小人勿用”,占法與《師》上六同。
程傳 九三當既濟之時,以剛居剛,用剛之至也。《既濟》而用剛如是,乃“高宗伐鬼方”之事。高宗必商之高宗。天下之事既擠,而遠伐暴亂也。威武可及,而以救民為心,乃王者之事也。惟聖賢之君則可,若騁威武,忿不服,貪土地,則殘民肆欲也,故戒不可用小人。小人為之,則以貪忿私意也,非貪忿則莫肯為也。“三年克之”,見其勞憊之甚,聖人因九三當《既濟》而用剛,發此義以示人為法為戒,豈淺見所能及也!
集說 沈氏該曰:《既濟》初吉,銳于始也。終止則亂,怠于終也。中興之業既就,遠方之伐既成,而使小人預于其間,貪功逞欲,憊民不息,則必以亂終,不可不戒,是以”小人勿用”也。
龔氏煥曰:三言克鬼方則事已濟矣。“三年”,言其濟之難。“小人勿用”,欲保其濟也。
案 《既濟》、《未濟》皆以“高宗”言者,高宗商中興之君,振衰撥亂,自未濟而既濟者也,《既濟》于三言之者,卦為《既濟》,至于内卦之終,則已濟矣,故曰克之者,已然之辭也。《未濟》于四言之者,卦為《未濟》,則至外卦之初,方圖濟也,故曰“震用”者,方然之辭也。既濟之後,則當思患而豫防之,故“小人勿用”,與《師》之戒同。
六四,繻有衣袽,終日戒。
本義 《既濟》之時,以柔居柔,能豫備而戒懼者也,故其象如此。程子曰:“繻”當作濡,“衣袽”所以塞舟之罅漏。
集說 蘇氏轼曰:“衣袽”所以備舟隙也,卦以濟為事,故取于舟。
郭氏忠孝曰:《既濟》思患豫防,而四又居“多懼”之地,是以有“繻有衣袽”之戒。勿以《既濟》而忘《未濟》之難也。“終日”者,言無怠時也。
胡氏炳文曰:乘舟者不可以無繻而忘“衣袽”,亦不可謂“衣袽”已備,遂恝然不知戒。水浸至而不知,則雖有衣袽,不及施矣。備患之具,不失于尋常,而慮患之念,又不忘于頃刻,此處《既濟》之道。
張氏清子曰:六四出離入坎,此濟道将革之時也。濟道将革,則罅漏必生。四坎體也,故取漏舟為戒。“終日戒”者,自朝至夕,不忘戒備,常若坐敝舟而水驟至焉,斯可以免覆溺之患。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
本義 東陽西陰,言九五居尊而時已過,不如六二之在下而始得時也。又當文王與纣之事,故其象占如此。彖辭“初吉終亂”,亦此意也。
程傳 五中實,孚也。二虛中誠也,故皆取祭祀為義。“東鄰”,陽也,謂五。“西鄰”,陰也,謂二。“殺牛”,盛祭也。“禴”,薄祭也。盛不如薄者,時不同也。二五皆有孚誠中正之德,二在濟下,尚有進也,故受福。五處濟極,無所進矣,以至誠中正守之,苟未至于反耳,理無極而終不反者也。已至于極,雖善處無如之何矣,故爻象惟言其時也。
集說 楊氏簡曰:《既濟》盛極則衰至,君子當思患豫防,持盈以虛,保益以損。
六四已有“終日”之“戒”矣,而況于五乎?“西鄰”之時,守以損約,故終受福。
潘氏士藻曰:五以陽剛中正,當物大豐盛之時,故借東鄰祭禮以示警懼。夫祭,時為大,時苟得矣,則明德馨而黍稷可薦,明信昭而沼毛可羞。是以“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在于合時,不在物豐也。東西者,彼此之辭,不以五與二對言。
姚氏舜牧曰:人君當《既濟》時,享治平之盛,驕奢易萌,而誠敬必不足,故聖人借兩鄰以為訓。若曰,“東鄰殺牛”何其盛也。西鄰禴祭,何其薄也。然神無常享,享于克誠。彼殺牛者,反不如禴祭者之“實受其福”,信乎享神者在誠不在物,保治者以實不以文,此蓋教之以祈天保命之道。
案 潘氏姚氏之說皆是,當受報收功,極熾而豐之時,而能行恭敬撙節退讓明禮之事,此其所以受福也。與《泰》三“于食有福”同,皆就本爻設戒爾,若以兩鄰為六二。
則受福為六二受福,《易》無此例。
上六,濡其首,厲。
程傳 《既濟》之極,固不安而危也,又陰柔處之,而在險體之上,坎為水,濟亦取水義,故言其窮至于濡首危可知也。《既濟》之終,而小人處之,其敗壞可立而待也。
集說 胡氏瑗曰:物盛則衰,治極必亂,理之常也。上六處《既濟》之終,其道窮極,至于衰亂,如涉險而濡溺其首,是危厲之極也。皆由治不思亂,安不慮危以至窮極而反于未濟也。
薛氏溫其曰:“濡其尾”者,有後顧之義。“濡其首”者,不慮前也。恃以為濟,遂至陷沒,沒而至首,其危可知,曆險而不虞患,故曰亂者有其治者也。《既濟》“終亂”,其義見矣。
朱氏震曰:以畫卦言之,初為始為本,上為終為末。以成卦言之,上為首為前,初為尾為後。
未濟.離上.坎下程傳 《未濟序卦》:“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 《既濟》矣,物之窮也。物窮而不變,則無不已之理。《易》者,變易而不窮也,故《既濟》之後,受之以《未濟》而終焉。未濟則未窮也,未窮則有生生之義,為卦離上坎下,火在水上,不相為用,故為《未濟》。
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本義 “未濟”,事未成之時也。水火不交,不相為用。封之六爻,皆失其位,故為《未濟》,“汔”,幾也。幾濟而濡尾,猶未濟也。占者如此,何所利哉!
程傳 《未濟》之時,有亨之理,而卦才複有緻亨之道。惟在慎處,狐能度永,濡尾則不能濟。其老者多疑畏,故履冰而聽,懼其陷也。小者則未能畏慎,故勇于濟,“汔”,當為仡,壯勇之狀。《書》曰:仡仡勇夫,小狐果于濟,則“儒其尾”而不能濟也。《未濟》之時,求濟之道,當緻懼則能“亨”。若如小狐之果,則不能濟也。既不能濟,無所利矣。
集說 胡氏炳文曰:天地不交為《否》,《否》不曰“亨”,《否》不通也。水火不交為《未濟》,非不濟也,未焉爾,故曰“《未濟》亨”。
案 “小狐”當從《程傳》之解,“汔濟”當從《本義》之解。要之是戒人敬慎之意,自始濟以至于将濟,不可一息而忘敬慎也。
初六,濡其尾,吝。
本義 以陰居下,當《未濟》之初,未能自進,故其象占如此。
集說 張氏振淵曰:卦辭所謂“小狐”,正指此爻。新進喜事,急于求濟,而反不能濟,可吝,孰甚焉。
九二,曳其輪,貞吉。
本義 以九二應六五,而居柔得中,為能自止而不進,得為下之正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在他卦九居二為居柔得中,無過剛之義也。于《未濟》聖人深取卦象以為戒,明事上恭頤之道。《未濟》者,君道艱難之時也。五以柔處君位,而二乃剛陽之才,而居相應之地,當用者也。剛有陵柔之義,水有勝火之象。方艱難之時,所賴者才臣耳。
尤當盡恭順之道,故戒“曳其輪”,則得正而“吉”也。倒“曳其輪”,殺其勢,緩其進,戒用剛之過也。剛過則好犯上而順不足,唐之郭子儀李晟,當艱危未濟之時,能極其恭順,所以為得正而能保其終吉也。于六五則言其“貞吉”光輝,盡君道之善。于九二則戒其恭順,盡臣道之正,盡上下之道也。
集說 潘氏夢旂曰:九二剛中,力足以濟者也。然身在坎中,未可以大用。故曳其車輪,不敢輕進,待時而動,乃為吉也。不量時度力,而勇于赴難,适以敗事矣。
案 《既濟》之時,初二兩爻,猶未敢輕濟,況《未濟》乎,故此爻曳輪之戒,與《既濟》同。而差一位者,時不同也。觀此初二兩爻,“濡其尾”則“吝”,而“曳其輪”則“吉”,可知《既濟》之初,所謂“濡其尾”者,非自止不進之謂也。
六三,未濟,征兇,利涉大川。
本義 陰柔不中正,居《未濟》之時,以“征”則“兇”。然以柔乘剛,将出乎坎,有“利涉”之象,故其占如此。蓋行者可以水浮,而不可以陸走也,或疑利字上當有不字。
程傳 《未濟》“征兇”,謂居險無出險之用,而行則兇也,必出險而後可證。三以陰柔不中正之才而居險,不足以濟,未有可濟之道出險之用,而征所以兇也,然《未既》有可濟之道,險終有出險之理,上有剛陽之應,若能涉險而往從之,則濟矣,故“利涉大川”也。然三之陰柔,豈能出險而往,非時不可,才不能也。
集說 趙氏汝楳曰:三居《未濟》之終,過此則近于濟矣,故特表以卦名也。
胡氏炳文曰:六三居坎上,可以出險,陰柔非能濟者,故明言“未濟征兇”。
案 此爻之義,最為難明。蓋上下卦之交,有濟之義,《既濟》之三,剛也,故能濟。《未濟》之三,柔也,故未能濟。《傳》曰:“其柔危,其剛勝邪!”于此兩爻見之矣。
又《既濟》、《未濟》兩卦爻辭,未有舉卦名者,獨此爻曰“未濟”。蓋他爻之既濟未濟者時也,順時以處之而已。此爻時可濟矣,而未能濟,是未濟在己而不在時,故言未濟,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于大國。
本義 以九居四,不正而有“悔”也。能勉而貞,則“悔亡”矣。然以不貞之資,欲勉而貞,非極其陽剛用力之久不能也,故為“伐鬼方”三年而受賞之象。
程傳 九四陽剛,居大臣之位,上有虛中明順之主。又已出于險,《未濟》已過中矣,有可濟之道也。濟天下之艱難,非剛健之才不能也,九雖陽而居四,故戒以貞固則吉而“悔亡”。不貞則不能濟,有悔者也。“震”,動之極也。古之人用力之甚者,“伐鬼方”也。故以為義。力勤而遠伐,至于三年,然後成功,而行大國之賞,必如是乃能濟也。濟天下之道,當貞固如是。四居柔,故設此戒。
集說 俞氏琰曰:“震用伐鬼方”者,震動而使之驚畏也,《詩時邁》雲,“薄言震之,莫不震疊”,與此震同。
案 此“伐鬼方”,亦與《既濟》同,而差一位也。“三年克之”,是已克也。“震用伐鬼”,是方伐也。“三年有賞于大國”,言三年之間,賞勞師旅者不絕,非謂事定而論賞也。與《師》之“王三錫命”同,不與《師》之“大君有命”同。
又案 三四非君位,而以高宗之事言者,蓋《易》中有論時者,則不論其位。如《泰》之論平陂之運,而利于艱貞。《革》之論變革之道,而宜于改命。皆以上下卦之交時義論之也。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本義 以六居五,亦非正也。然文明之主,居中應剛,虛心以求下之助,故得“貞”而“吉”且“無悔”。又有光輝之盛,信實而不妄,吉而又吉也。
程傳 五文明之主,居剛而應剛,其處得中,虛其心而陽為之輔,雖以柔居尊,處之至正至善,無不足也。既得貞正,故“吉”而“無悔”。貞其固有,非戒也。以此而擠,無不濟也。五文明之主,故稱其光。君子德輝之盛,而功實稱之,“有孚”也。上雲吉,以貞也。柔而能貞,德之吉也。下雲吉,以功也。既“光”而“有孚”,時可濟也。
集說 楊氏萬裡曰:六五逢未濟之世而光輝,何也?日之在夏,曀之益熱,火之在夜,宿之彌熾。六五變未濟為既濟,文明之盛,又何疑焉?案 《易》卦有“悔亡”“無悔”者,必先“悔亡”而後“無悔”。蓋無悔之義,進于悔亡也。其四五兩爻相連言之者,則《鹹》、《大壯》及此卦是也。此卦自下卦而上卦,事已過中,向乎濟之時也。以高宗論之,四其奮伐荊楚之時,而五其嘉靖殷邦之侯乎。
凡自晦而明,自剝而生,自亂而治者,其光輝必倍于常時。觀之雨後之日光,焚餘之山色,可見矣。
上九,有孚,于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程傳 九以剛在上,剛之極也。居月之上,明之極也。剛極而能明,則不為躁而為決。明能燭理,剛能斷義。居《未濟》之極,非得濟之位,無可濟之理,則當樂天順命而已。若《否》終則有傾,時之變也。《未濟》則無極而自濟之理,故止為《未濟》之極,至誠安于義命而自樂,則可“無咎”。“飲酒”,自樂也。不樂其處,則忿躁隕獲,入于兇咎矣。若從樂而耽肆過禮,至“濡其首”,亦非能安其處也。“有孚”,自信于中也。“失是”,失其宜也。如是則于有孚為失也。人之處患難,知其無可奈何,而放意不反者,豈安于義命者哉!
集說 劉氏牧曰:《既濟》以柔居上,止則亂也,故“濡其首厲”。《未濟》以剛居上,窮則通矣,故“有孚于飲酒,無咎”。
石氏介曰:上九以剛明之德,是内“有孚”也。在《未濟》之終,終又反于《既濟》,故得飲酒自樂。若樂而不知節,複“濡其首”,則雖“有孚”,必失于此,此戒之之辭也。
邱氏富國曰:既言“飲酒”之“無咎”,複言飲酒濡首之失,何耶!蓋飲酒可也,耽飲而至于濡首,則昔之“有孚”者,今失于是矣。
李氏簡曰:《未濟》之終,甫及《既濟》,而複以濡首戒之。懼以終始,其要無咎,此之謂《易》之道也。
總論 鄭氏汝諧曰:《既濟》“初吉終亂”,《未濟》則初亂終吉,以卦之體言之,《既濟》則出明而之險,《未濟》則出險而之明。以卦之義言之,濟于始者必亂于終,亂于始者必濟于終,天之道物之理固然也。
邱氏富國曰:内三爻,坎險也。初言濡尾之吝,二言曳輪之貞,三有征兇位不當之戒,皆未濟之事也。外三爻,離明也。四言“伐鬼方”有賞,五言“君子之光有孚”,上言“飲酒無咎”,則未濟為既濟矣。
萬氏善曰:《泰》之變為《既濟》,《否》之變為《未濟》,蓋《既濟》自《泰》而趨《否》者也,《未濟》自《否》而趨《泰》者也。故《既濟》爻辭無吉者,以其趨于《否》也。《未濟》爻辭多吉,以其趨于《泰》也。《否》《泰》者,治亂對待之理。《既濟》、《未濟》者,《否》《泰》變更之漸也。
吳氏曰慎曰:《易》之為義,不易也。交易也,變易也。乾坤之純,不易者也。《既濟》《未濟》,交易變易者也。以是始終,《易》之大義。
彖上傳本義 “彖”,即文王所系之辭。“上”者,經之上篇。“傳”者,孔子所以釋經之辭也。後凡言傳者放此。
案 《彖傳》者,孔子所以釋文王之意。先釋名,後釋辭。其釋名則雜取諸卦象卦德卦體,有兼取者,有但取其一二者,要皆以傳中首一句之義為重。如《屯》則“剛柔始交而難生”,《蒙》則“山下有險”,皆第一義也。釋辭之體,尤為不一。有直據卦名而論其理者,有雜取卦象卦德卦體者,蓋辭生于名。就文王本文觀之,則據卦名而論其理者正也。然名既根于卦,則辭亦不離乎卦,雜而取之。一則所以盡名中之緼,以見辭義之有所從來。一則以為二體六爻吉兇之斷例,而見辭義之無所不包也。唯《乾》、《坤》、《坎》、《離》、《震》、《艮》、《巽》、《兌》八卦不釋名者,八卦之名,文王無改于伏羲之舊,而其德其象,相傳已久,不待釋也。唯《坎》加口“習”字,有取于重卦之義,故特釋之。其釋辭則亦雜取德象,與其爻位。如釋《乾》“元亨利貞”之辭,則以天言之者,其卦象也。以九五言之者,其爻位也。釋《坤》辭以地,釋《坎》辭以水,釋《震》辭以雷,則皆卦象也。釋《坎》以剛中。釋《離》以柔中,釋《艮》曰“上下敵應,不相與也”,釋《巽》曰“剛巽”“柔順”,釋《兌》曰“剛中”“柔外”,則皆爻位也。先明《乾》卦,則諸卦可通矣。
大哉乾元,萬物資始,乃統天。
本義 此專以天道明《乾》義,又析“元亨利貞”為四德,以發明之,而此一節首釋元義也。“大哉”,歎辭。“元”,大也,始也。“乾元”,大德之大始,故萬物之主,皆資之以為始也。又為四德之首,而貫乎天德之始終,故曰“統天”。
集說 九家易曰:《乾》者純陽,天之象也。觀《乾》之始,以知大德。唯天為大,故曰“大哉”。“元”者,氣之始也。
《朱子語類》雲:“乾元”隻是天之性,不是兩個物事。
又雲:“元”者用之端,而“亨利貞”之理具焉,至于為“亨”為“利”為“貞”,則亦”元”之為耳,此元之所以包四德也。若分而言之,則“元亨”誠之通,“利貞”誠之複。其體用固有在矣,以用言,則“元”為主,以體言,則“貞”為主。
又雲:“元”者,天地生物之端倪也。“元”者生意,在“亨”則生意之長,在“利”則生意之遂,在“貞”則生意之成。若言仁便是這意思,仁本生意,生意則恻隐之心也。
苟傷著這生意,則恻隐之心便發。若羞惡,也是仁去那義上發。若辭讓,也是仁去那禮上發。若是非,也是仁去那智上發。若不仁之人,安得更有義禮智。
雲行雨施,品物流形。
本義 此釋《乾》之“亨”也。
集說 楊氏萬裡曰:彖言“元”“利貞”,而獨不言“亨”者,蓋“雲行雨施”,即氣之“亨”也,“品物流形”,即形之亨電。
俞氏琰曰:前言“萬物”,此言“品物”。萬與品,同與異與?“元”為禀氣之始,未可區别,故總謂之“萬”。“亨”則流動形見,而洪纖高下,各有區别,放特謂之“品”。
大明終始,六位時成,時乘六龍以禦天。
本義 “始”,即元也。“終”,謂貞也。不終則元始,不貞則無以為元也。此言聖人大明乾道之終始,則見卦之六位,各以時成,而乘此六陽以行天道,是乃聖人之“元亨”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乾道“終始”,即四德也。“始”則元,“終”則貞,蓋不終則無以為始,不貞則無以為元。六爻之立,由此而立耳。以時成者,言各以其時而成,如“潛”“見”“飛”“躍”,皆以時耳,然皆四德之流行也。
又雲:“六龍”隻是六爻,“龍”隻是譬喻。明此六爻之義,“潛”“見”,“飛”“躍”,以時而動,便是“乘六龍”,便是“禦天”。聖人便是天,天便是聖人。
蔡氏清曰:謂之“乘”者,因龍字生也。禦者,如禦車之禦。
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保合大和,乃利貞。
本義 變者化之漸,化者變之成。物所受為性,天所賦為命。“大和”,陰陽會合,沖和之氣也。“各正”者,得于有生之初。“保合”,者,全于已生之後,此言“乾道變化”,無所不利,而萬物各得其性命以自全,以釋“利貞”之義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各正性命”,他那元亨時雖正了,然未成形質,到這裡方成,如百谷堅實了,方喚作正性命。
又雲“乾道變化,各正性命”,總隻是一個理。此理處處相渾淪,如一粒粟生為苗,苗便生花,花便結實,又成粟還複本形。一穗有百粒,每粒個個完全,又将這百粒去種,又各成百粒,生生隻管不已,初間隻是這一粒分去,物物各有理,總隻是一個理。
又雲:“保合大和”,即是保合此生理也。“天地氤氲”,乃天地保合此生物之理。造化不息,及其萬物化生之後,則萬物各自保合其生理,不保合則無物矣。
又雲:“保合大和”,天地萬物皆然。天地便是大底萬物。萬物便是小底天地。
又雲:仁為四德之首,而智則能成始而成終,猶“元”為四德之長。然“元”不生于“元”而生于“貞”,蓋天地之化,不翕聚則不能發散也。仁智交際之間,乃萬化之機軸。此理循環不窮,吻合無間,不貞則無以為“元”也。
胡氏炳文曰:以二氣之分言,則變者萬物之出機,“元亨”是也。化者萬物之人機,“利貞”是也,以一氣之運言,則變者其漸,化者其成,先言“品物流形”,後言“各正性命”。物有此形,即有此性,皆天所命也。謂之“各正”,則命之禀也,乃性之所以一定而不易。謂之“保合”,則性之存也,又命之所以流行而不已。蓋“大和”者,陰陽會合沖和之氣。而“乾元”“資始”之理,固在其中矣。
薛氏瑄曰:“大哉乾元,萬物資始”,誠之源也,道之體也,萬殊之所以一本也。“乾道變化,各正性命”,誠斯立焉,道之用也,一本之所以萬殊也。然凡言體用,不可分而為二。
蔡氏清曰:“各正”“保合”,雖合為乾之“利貞”。然細分之,各正者利也,保合者貞也。《文言本義》雲:利者生物之遂,物各得宜,不相妨害,非即此之“各正性命”乎!貞者生物之成,實理具備,随在各足,非即此之“保合大和”乎!
林氏希元曰:“各正性命”是“利”,“保合大和”是“貞”。向之“資始”于“元”,“流形”于“亨”者,今則各效法象,各成形質,而性命于是乎各正。既而愈斂愈固,生意凝畜而不滲漏,化機内蘊而不外見,則“大和”于是“保合”矣。
首出庶物,萬國鹹甯。
本義 聖人在上,高出于物,猶乾道之變化也。“萬國”各得其所而“鹹甯”,猶萬物之“各正性命”,而“保合大和”也。此言聖人之“利貞”也。蓋嘗統而論之,“元”之者物之始生,“亨”者物之暢茂,“利”則向于實也,“貞”則實之成也。實之既成,則其根蒂脫落,可複種而生矣。此四德之所以循環而無端也。然而四者之間,生氣流行,初無間斷,此“元”之所以包四德而統天也。其以聖人而言,則孔子之意,蓋以此卦為聖人得天位,行天道,而緻太平之占也。雖其文義有非文王之舊者,然讀者各以其意求之,則并行而不悖也。《坤》卦放此。
程傳 卦下之辭為“彖”,夫子從而釋之,通謂之“彖”。“彖”者言一卦之義,故“知者觀其彖辭,則思過半矣”。“大哉乾元”,贊乾元始萬物之道大也。四德之元,猶五常之仁。偏言則一事,專言則包四者。“萬物資始乃統天”,言“元”也。“乾元”,統言天之道也。天道始萬物,物資始于天也。“雲行雨施,品物流形”,言“亨”也。天道運行,生育萬物也,大明天道之終始,則見卦之六位,各以時成。卦之初終,乃天道終始,乘此六爻之時,乃天運也。“以禦天”謂以當天運。“乾道變化”,生育萬物,洪纖高下,各以其類,“各正性命”也。天所賦為命,物所受為性,“保合大和”乃“利貞”。
“保”,謂常存。“合”,謂常和。“保合大和”,是以“利”且“貞”也。天地之道,常久而不已者,“保合大和”也。天為萬物之祖,王為萬邦之宗,乾道“首出庶物”而萬彙亨,君道尊臨天位而四海從。王者體天之道,則“萬國鹹甯”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大哉乾元,萬物資始”,“至哉坤元,萬物資生”,那“元”林氏希元曰:伏羲所畫《乾》卦,其義所該者廣,不止天道。文王“元亨利貞”之系,隻是個占辭。原無它意,夫子贊《易》,則專以天道來發明乾義。又将‘元亨利貞”之辭,分為“四德”,以發明乾義,以天道明乾義。它無所見,隻在析“元亨利貞”為四德上見得。
又曰:“元亨利貞”本旨,在卦辭者,與諸卦一般。至吾夫子分為四德,而後世之言天道者因之,此夫子所以為道德之宗也。又如仁字首見于《尚書》,隻作愛人說,至夫子始作心德說,以此立教,仁道始行于世。
又曰:“利”者生物之遂,“貞”者生物之成。遂與成,如何分别?《論語》遂事不谏,注雲,遂謂事雖未成,而勢不能已也,則知遂是方向成之勢,而貞則成矣。故曰“利”則向于實也,“貞”則實之成也。
案 《乾》者,健也。彖辭但言至健之道,大通而宜于正固,以為人事之占而已。
夫子作《彖傳》,乃推卦象卦位以發明之。以卦象明之者,乾之象莫大于天也。以卦位明之者,乾之位莫尊于五也。以天之“元亨”言之,其以一時統四時之德者莫如“元”,至于澤流萬物則“亨”也。以君之“元亨”言之,九五以一位統六位之德,是亦天之元矣,澤流萬民是亦天之亨矣。其言“六位”,又言“六龍”者,蓋以切“飛龍在天”之義。言四德之終始,寓于六爻之中。而獨九五備衆爻之德,處在天之位。如乘駕六龍以禦于天路,則能行雲施雨,與天之“雲行雨施”同也。又以天之“利貞”言之,萬物成遂,性命正而大和洽者,“利貞”之候也。以君之“利貞”言之,九五一爻,為卦之主。
上下五陽與之同德,如大君在上,萬民各得其性命之理,以休養于大和之化,是亦天之“利貞”矣。其言“庶物”言“萬國”者,又以切“利見大人”之義。以德位之所統言之,則曰“庶物”。以功化之所及言之,則曰“萬國”。“首出”則為物所睹,至于“鹹甯”,而臻乎上治矣。《乾》之為義,無所不包,夫子舉其大者,故以天道君道盡之。
至哉坤元,萬物資生,乃順承天。
本義 此以地道明《坤》之義,而首言元也。“至”,極也,比“大”義差緩,“始”者氣之始,“生”者形之始。順承天施,地之道也、集說 呂氏大臨曰:《乾》之體大矣,《坤》之效乾之法,至乾之大而後已,故“乾元”曰“大哉”,“坤元”曰“至哉”。
《朱子語類》雲:資乾以始,便資坤以生,不争得霎時間。萬物資乾以始而有氣,資坤以生而有形,氣至而生,即“坤元”也。
坤厚載物,德合無疆。含弘光大,品物鹹亨。
本義 言“亨”也,“德合無疆”,謂配乾也。
集說 崔氏憬曰:含育萬物為“弘”,光華萬物為“大”。動植各遂其性,故曰“品物鹹亨”也。
遊氏酢曰:“其靜也翕”,故曰“含弘”。“含”言無所不容,“弘”言無所不有,“其動也辟”,故曰“光大”。“光”言無所不著,“大”言無所不被,此所以“德合無疆”也。
林氏希元曰:無所不包,可見其弘。無所不達,可見其大。“含弘光大”,坤之“亨”也。“品物鹹亨”,是物随《坤》亨而亨也。變“萬”言“品”者,與《乾》“雲行雨施品物流形”一般。
牝馬地類,行地無疆。柔順利貞,君子攸行。
本義 言“利貞”也。“馬”,乾之象,而以為地類者,牝陰物,而馬又行地之物也,“行地無疆”,則順而健也。“柔順利貞”,《坤》之德也。君子攸行,人之所行,如《坤》之德也。所行如是,則其占如下文所雲也。
程傳 資生之道,可謂大矣。《乾》既稱“大”,故《坤》稱“至”。“至”義差緩,不若“大”之盛也,聖人于尊卑之辨,謹嚴如此。萬物資《乾》以始,資《坤》以生,父母之道也。順承無施,以成其功。《坤》之厚德,持載萬物,合于乾之無疆也。以“含弘光大”四者形容《坤》道,猶《乾》之剛健中正純粹也。“含”,包容也。“弘”,寬裕也。“光”,昭明也。“大”,博厚也。有此四者,故能成承天之功,品物鹹得亨遂,取牝馬為象者,以其柔順而健,行地之類也。“行地無疆”,謂健也。《乾》健《坤》順,《坤》亦健乎?曰:非健何以配《乾》,未有《乾》行而《坤》止也。其動也剛,不害其為柔也。“柔順”而“利貞”,乃《坤》德也。君子之所行也,君子之道,合坤德也。
集說 王氏弼曰:地之所以得“無疆”者,以卑順行之故也。《乾》以龍“禦天”,《坤》以馬“行地”。
《朱子語類》雲:“牝馬地類,行地無疆”,便是那“柔順利貞,君子攸行”。本連下面,緣它趁押韻後,故說在此。
又雲:《程傳》雲,未有《乾》行而《坤》止,此說是。且如《乾》施物,《坤》不應,則不能生物。既會生物,便是動,若不是它健後,如何配《乾》,隻是健得來順。
龔氏煥曰:《坤》“先迷後得”而亦有“元亨”者,《坤》之“元亨”,承《乾》而已。
故曰“至哉坤元”、“乃順承天”,又曰“德合無疆”、“品物鹹亨”。《坤》之“利貞”。乃《坤》之德,故曰“牝馬地類,行地無疆,柔順利貞”。此亦“先迷後得”之意。《坤》所以能承《乾》之“元亨”以為“元亨”者,以其“柔順利貞”也。
蔡氏清曰:以象言則為“牝馬地類,行地無疆”。以義言則為“柔順?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