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燃燒,是指可燃物與氧化劑作用發生的放熱反應,通常伴有火焰、發光和(或)發煙 現象。
2.燃燒可分為有焰燃燒和無焰燃燒。
3.大部分燃燒産生和發展需要4 個必要條件,即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劑)、引火源(溫度)
和鍊式反應自由基,燃燒條件可以進一步用着火四面體來表示。(口訣:可助火勢)
4.按照燃燒形成的條件和發生瞬間的特點,燃燒可分為為着火和爆炸。
5.氣體燃燒方式有擴散燃燒和預混燃燒。
6.液體燃燒方式有閃燃、沸溢和噴濺。
7. 固體燃燒方式有蒸發燃燒、表面燃燒、分解燃燒、熏煙燃燒(陰燃)和動力燃燒(爆炸)。
(口訣:發表意見時發煙才有動力)
第二章 火災基礎知識1.火災發生的常見原因有電氣、吸煙、生活用火不慎、生産作業不慎、設備故障、玩火、放火和雷擊。
2.滅火的方法有冷卻、隔離、窒息和化學抑制。
3.火災分A、B、C、D、E、F 六類。A 類固體、B 類液體、C 類氣體。
4.火災按所造成的損失程度分為特别重大火災、重大火災、較大火災和一般火災四個等級。(記憶方法:313,151)
特别重大火災:死30 人,傷100 人,損1 億。
重大火災:死10 人至30 人,傷50 人至100 人,損5000 萬至1 億。
較大火災:死3 人至10 人,傷10 人至50 人,損1000 萬至5000 萬。
一般火災:死3 人,傷10 人,損1000 萬。
5.火災發生的常見原因:電氣、吸煙、生活用火不慎、設備故障、玩火、放火、雷擊。
(口訣:防(放)備吸煙的不玩雷電)
6.熱量傳遞有三種基本方式:熱傳遞、熱對流和熱輻射(太陽向地球表面熱傳遞的過程)。(口訣:傳對幅)
7.煙氣蔓延的途徑:孔洞開口、穿越牆壁的管線和縫隙、悶頂内、外牆面。
(口訣:管縫内外開)
8.建築火災發展的幾個階段:初期增長階段、充分發展階段(轟燃)和衰減階段。
第三章 爆炸基礎知識01.可燃粉塵爆炸應具備三個條件,即粉塵本身具有爆炸性、粉塵必須懸浮在空氣中 并與空氣混合到爆炸濃度、有足以引起粉塵爆炸的火源。
02.粉塵爆炸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連續性爆炸是粉塵爆炸的最大特點,因初始爆炸将沉積粉塵揚起,在新的空間中形成更多的爆炸性混合物而再次爆炸;
(2)粉塵爆炸所需的最小點火能量較高,一般在幾十毫焦耳以上,而且熱表面點燃較為困難;
(3)與可燃氣體爆炸相比,粉塵爆炸壓力上升較緩慢,較高壓力持續時間長,釋放的能量大,破壞力強。
03.空氣中含水量越高,粉塵的最小引爆能量越高;随着含氧量的增加,爆炸濃度極限範圍擴大;有粉塵的環境中存在可燃氣體時,會大大增加粉塵爆炸的危險性。
04.不同的物質由于其理化性質不同,其爆炸極限也不同;即使是同一種物質,在不同的外界條件下,其爆炸極限也不同。如在氧氣中的爆炸極限 要比在空氣中的爆炸極限範圍寬,下限會降低。
05.引燃混氣的火源能量越大,可燃混氣的爆炸極限範圍越寬,爆炸危險性越大。
06.混氣初始壓力增加,爆炸範圍增大,爆炸危險性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幹燥的一氧化碳和空氣的混合氣體,壓力上升,其爆炸極限範圍縮小。
07.混氣初溫越高,混氣的爆炸極限範圍越寬,爆炸危險性越大。
08.可燃混氣中加入惰性氣體,會使爆炸極限範圍變窄,一般上限降低,下限變化比較複雜。當加入的惰性氣體超過一定量以後,任何比例的混氣均不能發送爆炸。
09.随着爆炸性混合物中可燃氣體或液體蒸氣濃度的增加,爆炸産生的熱量增多,壓力增大。當混合物中可燃物質的濃度增加到稍高于化學計量濃度時,可燃物質與空氣中的氧發生充分反應,所以爆炸放出的熱量最多,産生的壓力最大。當混合物中可燃物質濃度超過化學計量濃度時,爆炸放出的熱量和爆炸壓力随可燃物質濃度的增加而降低。
10、常見引起爆炸的點火源主要有機械火源、 熱火源、電火源及化學火源,見表。
常見引發爆炸的點火源
火源類别 |
火源舉例 |
機械火源 |
撞擊、摩擦 |
熱火源 |
高溫熱表面、日光照射并聚焦 |
電火源 |
電火花、靜電火花、雷電 |
化學火源 |
明火、化學反應熱、發熱自燃 |
01.某一炸藥所需的最小起爆能,即為該炸藥的敏感度。
02.易燃氣體是指溫度在20℃、标準大氣壓101.3kPa時,爆炸下限≤13%(體積),或燃燒範圍不小于12個百分點(爆炸濃度極限的上、下限之差)的氣體。
03.易燃氣體分為二級。I級:爆炸下限<10%;或不論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極限範圍≥12個百分點; II 級: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極限範圍<12 個百分點。實際應用中,通常将爆炸下限<10%的氣體歸為甲類火險物質,爆炸下限≥10%的氣體歸為乙類火險物質。
04.一般來說,由簡單成分組成的氣體,如氫氣(H2)比甲烷(CH4)、一氧化碳(CO)等,比複雜成分組成的氣體易燃,燃速快,火焰溫度高,着火爆炸危險性大。
05.價鍵不飽和的易燃氣體比相對應價鍵飽和的易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大。
06.易燃氣體當壓力不變時,氣體的溫度與體積成正比;當溫度不變時,氣體的體積與壓力成反比,即壓力越大,體積越小;在體積不變時,氣體的溫度與壓力成正比,即溫度越高,壓力越大。
07.氣體中所含的液體或固體雜質越多,多數情況下産生的靜電荷也越多;氣體的流速越快,産生的靜電荷也越多。
08.用高壓合金鋼并含鉻、钼等一定量的稀有金屬制造材料,定期檢驗其耐壓強度等。
09.易燃液體分為三級。(1)I 級。初沸點≤35℃;(2)II類。閃點<23℃,并初沸點大于35℃;(3)III 類。23℃≤閃點≤35℃,并初沸點大于35℃;或閃點大于35℃并≤60℃初沸點大于35℃且持續燃燒。實際應用中,通常将閃點<28℃的液體歸為甲類火險物質,将閃點≥28℃且<60℃的液體歸為乙類火險物質,将閃點≥60℃的液體歸為丙類火險物質。
10.燃點低于300℃的為易燃固體,如大部分化工原料及其制品,但合成橡膠、合成樹脂、合成纖維屬可燃固體。
11.氧化性物質系指處于高氧化态,具有強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熱量的氧化劑,包括含有過氧基的無機物;有機過氧化物是一種含有兩價的—O—O—結構的有機物質,也可能是過氧化氫的衍生物。
01.建築起火的原因歸納起來主要有電氣火災、生産作業類火災、生活用火不慎、吸煙、玩火、放火和自燃、雷擊、靜電等其它原因。
02.建築防火的技術方法主要有:總平面布置、建築結構防火、建築材料防火、防火分區分隔、安全疏散、防煙排煙、建築防爆和電氣防火。
第二章 生産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01.評定氣體火災危險性的主要指标:爆炸極限和自燃點是評定氣體火災危險性的主要指标。可燃氣體的爆炸濃度極限範圍越大,爆炸下限越低,越容易與空氣或其它助燃氣體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其火災爆炸危險性越大。可燃氣體的自燃點越低,遇有高溫表面等熱源引燃的可能性越大,火災爆炸的危險性越大。
02.閃點是評定液體火災危險性的主要指标(評定可燃液體火災危險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氣壓,蒸氣壓越高,越易揮發,閃點也越低,由于蒸氣壓很難測量,所以世界各國都是根據液體的閃點來确定其危險性)。閃點越低的液體,越易揮發而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引燃也越容易。對于可燃液體,通常還用自燃點作為評定火災危險性的标志,自燃點越低的液體,越易發生自燃。
03.對于絕大多數可燃固體來說,熔點和燃點是評定其火災危險性的主要标志參數。熔點低的固體易蒸發或氣化,燃點也較低,燃燒速度也較快。許多低熔點的易燃固體還有閃燃現象。固體物料由于組成和性質存在的差異較大,各有其不同的燃燒特點,複雜的燃燒現象,增加了評定火災危險性的難度,評定的标志不一。例如,粉狀可燃固體是以爆炸濃度下限作為标志的;遇水燃燒固體是以與水反應速度快慢和放熱量的大小為标志;自燃性固體物料是以其自燃點作為标志;受熱分解可燃固體是以其分解溫度作為評定标志。
04.将甲類火災危險性的液體閃點基準定為小于28℃,乙類定為大于28℃(包括)并小于60℃,丙類定為大于60℃(包括),這樣劃分甲、乙、丙類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閃點為基準的。
05.将爆炸下限<10%的氣體劃為甲類, 例如,氫氣、甲烷、乙烯、乙炔、環氧乙烷、氯乙烯、硫化氫、水煤氣和天然氣等絕大多數可燃氣體。少數氣體的爆炸下限大于10%,在空氣中較難達到爆炸濃度,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氣體劃為乙類,例如,氨氣、一氧化碳和發生爐煤氣等少數可燃氣體。
06.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舉例
類别 |
火災危險性特征 |
舉 例 |
甲 |
1.閃點<28℃的液體 2.爆炸下限<10%的氣體,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産生爆炸下限<10%氣體的固體物質 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緻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 用能産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有 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
1.己烷、戊烷,石腦油,環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 乙醇,乙醚,蟻酸甲酯、醋酸甲酯、硝酸乙酯,汽油,丙酮, 丙烯,乙醚,60度以上的白酒 2.乙炔,氫,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環氧乙烷,水煤氣, 硫化氫,氯乙烯,液化石油氣,電石,碳化鋁 3.硝化棉,消化纖維膠片,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棉,黃磷 4.金屬鉀、鈉、锂、鈣、锶,氫化锂,四氫化锂鋁,氫化鈉 5.氯酸鉀,氯酸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鈉,硝酸铵 6.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
乙 |
1.閃點≥28℃至<60℃的液體 2.爆炸下限≥10%的氣體 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于甲類的易燃固體 5.助燃氣體 6.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 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
1.煤油,松節油,丁烯醇,異戊醇,丁醚,醋酸丁酯,硝酸戊酯, 乙酰丙酮,環己胺,溶劑油,冰醋酸,樟腦油,蟻酸 2.氨氣,液氯 3.硝酸銅,鉻酸,亞硝酸鉀,重鉻酸鈉,鉻酸鉀,硝酸,硝酸汞, 硝酸钴,發煙硫酸,漂白粉 4.硫磺,鎂粉,鋁粉,賽璐珞闆(片),樟腦,萘,生松香,硝 化纖維漆布,硝化纖維色片 5.氧氣,氟氣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紙及其制品,油綢及其制品 |
丙 |
1.閃點≥60℃的液體 2.可燃固體 |
1.動物油,植物油,瀝青,蠟,潤滑油,機油,重油,閃點≥60℃ 的柴油,糖醛,>59度至<60度的白酒 2.化學、人造纖維及其織物,紙張,棉、毛、絲、麻及其織物, 谷物,面粉,天然橡膠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藥材, 電視機、收錄機等電子産品,計算機房已錄數據的磁盤儲存間, 冷庫中的魚、肉間 |
丁 |
難燃燒物品 |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闆 |
戊 |
不燃燒物品 |
鋼材,鋁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氣體, 玻璃棉,岩棉,陶瓷棉,矽酸鋁纖維,礦棉,石膏及其無紙制品, 水泥,石,膨脹珍珠岩 |
注:(1)同一座倉庫或倉庫的任一防火分區内儲存不同火災危險性物品時,倉庫或防火分區的火災危險性應按火 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2)丁、戊類儲存物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當可燃包裝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裝體積大于物品本身體積的1/2時,應按丙類确定。
第三章 建築分類與耐火等級01.按使用性質分類
(1)民用建築。按使用功能和建築高度,民用建築的分類見表。
民用建築的分類
名稱 |
高層民用建築 |
單、多層民用建築 |
|
一類 |
二類 |
||
住宅 建築 |
建築高度大于 54m的住宅建築(包括 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 |
建築高度大于27m,但不大 于 54m 的住宅建築(包括 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建築) |
建築高度不大于 27m 的 住宅建築(包括設置商業 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 |
公共 建築 |
1.建築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築 2.建築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于 1000 ㎡的 商店、展覽、電信、郵政、财貿金 融建築和其他多種功能組合的建築 3.醫療建築、重要公共建築 4.省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和防災指揮 調度建築、網局級和省級電力調度 5.藏書超過l00萬冊的圖書館、書庫 |
除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外的其他高層民用 建築 |
1.建築高度大于 24m 的 單層公共建築。 2.建築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其他民用建築。 |
上表中,住宅建築是指供單身或家庭成員短期或長期居住使用的建築。公共建築指供人們進行各種公共活動的建築,包括教育、辦公、科研、文化、商業、服務、體育、醫療、交通、紀念、園 林、綜合類建築等。
燃燒性能等級 |
名稱 |
A |
不燃材料(制品) |
B1 |
難燃材料(制品) |
B2 |
可燃材料(制品) |
B3 |
易燃材料(制品) |
02.按其結構形式和建造材料構成可分為木結構、磚木結構、磚與鋼筋混凝土混合結構(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鋼與鋼筋混凝土混合結構(鋼混結構)等。
03.按建築高度可分為兩類。
(1)單層、多層建築。27m以下的住宅建築、建築高度不超過24m(或已超過24m但為單層) 的公共建築和工業建築。
(2)高層建築。建築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築和其他建築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建築。我國對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稱超高層建築。
04.建築材料及制品的燃燒性能等級
05.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主要是指組成建築構件材料的燃燒性能。
1.不燃性。用不燃燒性材料做成的構件統稱為不燃性構件。不燃燒材料是指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如鋼材、混凝土、磚、石、砌塊、石膏闆等。 2.難燃性。凡用難燃燒性材料做成的構件或用燃燒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燒性材料做保護層的構件統稱為難 燃性構件。難燃燒性材料是指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難起火、難微燃、難炭化,當火源移 走後燃燒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瀝青混凝土、經阻燃處理後的木材、塑料、水泥、刨花闆、闆 條抹灰牆等。3.可燃性。凡用燃燒性材料做成的構件統稱為可燃性構件。燃燒性材料是指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後仍繼續燃燒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竹子、刨花闆、保麗闆、塑料等。
06.耐火極限是指建築構件按時間-溫度标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時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h)表示。其中,支持能力是指在标準耐火 試驗條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築構件在一定時間内抵抗垮塌的能力;耐火完整性是指在标準耐火試 驗條件下,建築分隔構件當某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内防止火焰和熱氣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現火 焰的能力;耐火隔熱性是指在标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分隔構件當某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 内其背火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的能力。
07.影響耐火極限的要素:材料本身的屬性、建築構配件結構特性、材料與結構間的構造方式、标準所規定的試驗條件、材料的老化性能、火災種類和使用環境要求。
08.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分一、二、三、四級,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也分為一、二、三、四級,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築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确定,并應 符合下列規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和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②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築和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第四章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01.防火間距的确定原則:防止火災蔓延、保障滅火救援場地需要、節約土地資源 、防火間距的計算(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築物外牆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外牆有凸出的可燃構建,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如為儲罐或堆場,則應從儲罐外壁或堆場的堆垛外緣算起。)
02.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m)
建築類别 |
高層民用建築 |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築 |
|||
一、二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高層民用建築 |
一、二級 |
13 |
9 |
11 |
14 |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築 |
一、二級 |
9 |
6 |
7 |
9 |
三 級 |
11 |
7 |
8 |
10 |
|
四 級 |
14 |
9 |
10 |
12 |
在執行上表的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築,當相鄰外牆為不燃性牆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牆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面積之和不大于該外牆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25%。
(2)兩座建築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15m及以下範圍内的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圖2-4-3 當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時防火間距示意圖
圖2-4-4 當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時防火間距示意
(3)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相鄰任一側外牆為防火牆、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4)相鄰兩座建築中較低一座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屋面闆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屋頂無天窗且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築,不應小于4m。
(5)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建築,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确定。
(6)建築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築與相鄰建築的防火間距,當符合規範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
7.防火間距不足時的消防技術措施:防火間距由于場地等原因,難于滿足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時,可根據建築物的實際情 況,采取以下補救措施:
(1)改變建築物的生産和使用性質,盡量降低建築物的火災危險性,改變房屋部分結構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築物的耐火等級。
(2)調整生産廠房的部分工藝流程,限制庫房内儲存物品的數量,提高部分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 燒性能。
(3)将建築物的普通外牆改造為防火牆或減少相鄰建築的開口面積,如開設門窗,應采用防火門 窗或加防火水幕保護。
(4)拆除部分耐火等級低、占地面積小,使用價值低且與新建築物相鄰的原有陳舊建築物。
(5)設置獨立的室外防火牆。在設置防火牆時,應兼顧通風排煙和破拆撲救,切忌盲目設置,顧 此失彼。
8.鍋爐房、變壓器室布置
(1)燃油和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牆部位,但常(負)壓燃油、燃 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當常(負)壓燃氣鍋爐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6m時,可設置在屋頂上。燃油鍋爐應采用丙類液體作燃料。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 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内。
(2)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均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檻牆。
(3)鍋爐房、變壓器室與其它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50h的不燃燒體樓闆隔開。在隔牆和樓闆上不應開設洞口,當必須在隔牆上開設門窗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4)當鍋爐房内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 1m³,且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牆與鍋爐間隔開, 當必須在防火隔牆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5)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牆隔開。(6)油浸電力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電力變壓器下面應設置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7)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鍋爐房設計規範》GB 50041 的有關規定。油浸電力變壓 器的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A,單台容量不應大于630kV·A。
(8)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9)應設置與鍋爐、油浸變壓器容量和建築規模相适應的滅火設施。
(10)燃氣鍋爐房應設置防爆洩壓設施,燃氣、燃油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并應符合《建 築設計防火規範》關于對燃油、燃氣鍋爐房通風要求的有關規定。
9.柴油發電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 1.50h的不燃燒體樓闆與其它部位隔開,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10.消防控制室布置
(1)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附設在建築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築物内首層的靠外牆部位,亦可設置在建築物的 地下一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隔牆和 1.50h的樓闆與其它部位隔開,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嚴禁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電氣線路和管路穿過。
(4)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幹擾較強及其它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工作的設備用房附近。
11.消防設備用房布置
附設在建築物内的消防設備用房,如固定滅火系統的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防排煙機房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隔牆和 1.50h的樓闆與其它部位隔開。
12.觀衆廳、會議廳、多功能廳 高層建築内的觀衆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設在首層或二、三層;當必須設在其它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400㎡。
(2)一個廳、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
(3)必須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幕布和窗簾應采用經阻燃處理的織物。
13.歌舞廳、卡拉0K廳(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遊藝廳(含電子遊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以下簡稱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應布置在建築的首層或二、三層,宜靠外牆設置,不應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和盡端,當必須設置在其它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2)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00㎡。
(3)一個廳、室的出口不應少于兩個,當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小于50㎡,可設置一個出口。
(4)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及防煙、排煙設施等。
第五章 防火防煙分區與分隔01.不同耐火等級民用建築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名稱 |
耐火等級 |
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
備注 |
高層民用建築 |
一、二級 |
1500 |
對于體育館、劇場的觀衆廳,防 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适 當增加。 |
單、多層民用建築 |
一、二級 |
2500 |
|
三級 |
1200 |
— |
|
四級 |
600 |
— |
|
地下或半地下建築 (室) |
一級 |
500 |
設備用房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 築面積不應大于1000㎡。 |
當建築内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 1.0倍;局部
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 1.0倍計算。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設置防火牆 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築的要求确定。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内的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 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适當增加,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高層建築内時,不應大于4000㎡;
(2)設置在單層建築内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築的首層内時,不應大于10000㎡;
(3)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于2000㎡。
總建築面積大于 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業營業廳,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耐火 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闆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于20000㎡的區域。相鄰區域确需局部水平或豎 向連通時,應采用符合規定的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
02.隧道内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他輔助用房等,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牆和乙級防火門等分隔措施與車行隧道分隔。
03.水平防火分區,即采用一定耐火極限的牆、樓闆、門窗 等防火分隔物按防火分區的面積進行分隔的空間。按垂直方向劃分的防火分區也稱豎向防火分區, 可把火災控制在一定的樓層範圍内,防止火災向其他樓層垂直蔓延,主要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極限的 樓闆做分隔構件。
04.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相互分隔的獨立房間,如卡拉 OK 的每間包房、桑拿浴的每間按摩房或休 息室等房間應是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當其布置在地下或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應大于200㎡,即使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面積也不能增加,以便将火災限制在該房間内。
05.觀衆廳、會議廳(包括宴會廳)等人員密集的廳、室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時,建築面積不宜大于 400㎡,且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幕布的燃燒性能不 應低于B1級。
06.住宅建築的火災危險性與其他功能的建築有較大差别,需獨立建造。
07.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闆和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 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别獨立設置。
08.中庭建築火災的防火設計要求
(1)中庭應與周圍相連通空間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牆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時,防火玻璃與其固定部件整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但采用C類防火玻璃時,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3.00h,并應符合規範的相關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高層建築内的中庭回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
(4)中庭内不應布置可燃物。
09.對不設窗間牆的玻璃幕牆,應在每層樓闆外沿,設置高度不低于1.2m的不燃性實體牆或防火玻璃牆;當室内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該部分牆體的高度不應小于0.8m。
10.防火分隔構件可分為固定式和可開啟關閉式兩種。固定式包括普通磚牆、樓闆、防火牆等,可開啟關閉式包括防火門、防火窗、防火卷 簾、防火水幕等。
11.防火牆是具有不少于3.00h耐火極限的不燃性實體牆。
12.防火卷簾一般設置在電梯廳、自動扶梯周圍,中庭與樓層走道、過廳相通的開口部位,生産車間中大面積工藝洞口以及設置防火牆有困難的部位等。 需要注意的是,為保證安全,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 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 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防火分隔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
13.防火門按耐火極限:防火門分為甲、乙、丙三級,耐火極限分别不低于1.50h,1.00h,和0.50h, 對應的分别應用于防火牆、疏散樓梯門和豎井檢查門。
14.防火分隔水幕宜采用雨淋式水幕噴頭,水幕噴頭的排列不少于3排,水幕寬度不宜小于6m,供 水強度不應小于2L/sm。
15.防火閥平時處于開啟狀态,發生火災時,當管道内煙氣溫度達到70℃時,易熔合金片熔斷斷開而自動關閉。
16.防火閥的設置部位
(1)穿越防火分區處;
(2)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的房間隔牆和樓闆處;
(3)穿越重要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房間隔牆和樓闆處;
(4)穿越防火分隔處的變形縫兩側;
(5)豎向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但當建築内每個防火分區的通風、空氣調節 系統均獨立設置時,水平風管與豎向總管的交接處可不設置防火閥;
(6)公共建築的浴室、衛生間和廚房的豎向排風管,應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設置公稱動 作溫度為70℃的防火閥。公共建築内廚房的排油煙管道宜按防火分區設置,且在與豎向排風管連接的支管處應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150℃的防火閥。
17. 排煙防火閥設置場所:排煙管在進入排風機房處;穿越防火分區的排煙管道上;排煙系統的支管上。當管道内的煙氣達到280℃時排煙閥門自動關閉。
18.防煙分區面積劃分:設置排煙設施的走道、淨高不超過6.0m的房間應采用擋煙垂壁、隔牆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劃分防煙分區,每個防煙分區的面積不宜超過500㎡且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設置防煙分區應滿足以下幾個要求:
(1)防煙分區應采用擋煙垂壁、隔牆、結構梁等劃分;
(2)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3)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規範要求;
(4)采用隔牆等形成封閉的分隔空間時,該空間宜作為一個防煙分區;
(5)儲煙倉高度不應小于空間淨高的10%,且不應小于500mm,同時應保證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 最小清晰高度應由計算确定;
(6)有特殊用途的場所應單獨劃分防煙分區。
第六章 安全疏散01.廠房内疏散出口的最小淨寬度不宜小于 0.9m;疏散走道的淨寬度不宜小于1.4m;疏散樓梯最小淨寬度不宜小于1.1m。
02.高層民用建築的疏散外門、走道和樓梯的各自總寬度,應按1m/百人計算确定。公共建築内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淨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淨寬度不應小于1.10m。
03.觀衆廳内疏散走道的淨寬度,應按每百人不小于 0.6m 的淨寬度計算,且不應小于1.0m;邊走道的淨寬度不宜小于0.8m。在布置疏散走道時,橫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不宜超過 20排;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劇院、電影 院、禮堂等每排不宜超過22個,體育館每排不宜超過26個,前後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時,可 增加一倍,但不得超過50個,僅一側有縱走道時,座位數應減少一半。
04.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m)
名 稱 |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疏散門 |
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 |
|||||
耐火等級 |
耐火等級 |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托兒所、幼兒園 |
25 |
20 |
15 |
20 |
15 |
12 |
|
單層或多層醫院、療養院 |
35 |
30 |
25 |
20 |
15 |
12 |
|
高層醫院、療養院 |
病房部分 |
24 |
— |
— |
12 |
— |
— |
其他部分 |
30 |
— |
— |
15 |
— |
— |
|
單層或多層教學建築 |
35 |
30 |
— |
22 |
20 |
— |
|
高層旅館、展覽建築、教學建築 |
30 |
— |
— |
15 |
— |
— |
|
其他建築 |
單層或多層 |
40 |
35 |
25 |
22 |
20 |
15 |
高 層 |
40 |
— |
— |
20 |
— |
— |
(1)建築中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可按表增加5m。當建築物内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比規定值增加25%。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未封閉的樓梯間的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表的規定減少2m。
(3)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當層數不超過 4 層時,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 15m 處。
(4)房間内任一點到該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表中規定的袋形走道
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
(5)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内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個的觀衆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 營業廳,其室内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 30m;當該疏散門不能直通室 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 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增加25%。
05.住宅建築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m)
名稱 |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戶門 |
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戶門 |
||||
耐火等級 |
耐火等級 |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單層或多層 |
40 |
35 |
25 |
22 |
20 |
15 |
高層 |
40 |
- |
- |
20 |
- |
- |
(1)設置敞開式外廊的建築,開向該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可按表增加 5m。建築内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比規定值增加25%。 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未封閉的樓梯間的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表的規定減少2m。
(2)躍廊式住宅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應從戶門算起,小樓梯的一段距離可按其 1.50倍水平投影計算。
06.為了在發生火災時能夠迅速安全的疏散人員,在建築防火設計時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安全出口。每座建築或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于兩個,每個防火分區相鄰 2個安全出口或每個房間疏散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并應有明顯标志。
07.除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外的公共建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
(1)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築面積不大于 200 ㎡ 且人數不超過50 人的單層建築或多層建 築的首層。
(2)除醫療建築、老年人建築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等外, 符合表規定的2、3 層建築。
公共建築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耐火等級 |
最多層數 |
每層最大建築面積 (㎡) |
人 數 |
一、二級 |
3層 |
200 |
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 |
三級 |
3層 |
200 |
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25人 |
四級 |
2層 |
200 |
第二層人數不超過15人 |
(3)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築,當設置不少于2部疏散樓梯且頂層局部升高層數不超過2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每層建築面積不大于200㎡時,該局部高出部位可設置一部與下部主體建築 樓梯間直接連通的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設置一個直通主體建築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該上人屋 面應符合人員安全疏散要求。如圖所示。
(4)相鄰兩個防火分區(除地下室外),當防火牆上有防火門連通,且兩個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之和不超過規範規定的一個防火分區面積的1.40倍的公共建築。
(5)公共建築中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當其建築面積不超過60㎡時,可設置一個門, 門的淨寬不應小于0.9m;公共建築中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當其建築面積不超過 75 ㎡時,可設置 一個門,門的淨寬不應小于1.40m。
局部升高部分樓梯的設置
08.住宅建築安全出口設置要求
住宅建築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 2個,且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符合下列條件時,每個單元每層可設置 1個安全出口:
(1)建築高度不大于 27m,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小于 650㎡ 且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小于15m;
(2)建築高度大于27m且不大于54m,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小于650㎡且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于 10m,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每個單元設置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單元之間的樓梯通過屋頂連通;
(3)建築高度大于 54m 的建築,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小于 650㎡且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于 10m,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每個單元設置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54m以上部分每層相鄰單元的疏散樓梯通過陽台或凹廊連通。
09.廠房、倉庫安全出口設置要求
廠房、倉庫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相鄰 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廠房、倉庫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
(1)甲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100㎡,且同一時間的生産人數不超過5人;
(2)乙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150㎡,且同一時間的生産人數不超過10人;
(3)丙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250㎡,且同一時間的生産人數不超過20人;
(4)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400㎡,且同一時間内的生産人數不超過30人;
(5)地下、半地下廠房或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築面積不大于 50 ㎡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 15人;
(6)一座倉庫的占地面積不大于300㎡或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不大于100㎡;
(7)地下、半地下倉庫或倉庫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築面積不大于100 ㎡。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地下、半地下建築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由于地下建築設置較多的地上出口有困難,因此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區相鄰布置時,每個防火分區 可利用防火牆上一個通向相鄰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有一個直 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0.避難走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走道樓闆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
(2)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應少于 2個,并應設置在不同方向;當走道僅與一個防火分區相通且該防火分區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時,可設置1個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區通向避難走道的門至該避難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距離不應大于60m。
(3)走道的淨寬度不應小于任一防火分區通向走道的設計疏散總淨寬度;
(4)走道内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5)防火分區至避難走道入口處應設置防煙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 6.0㎡,開向前室的 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走道内應設置消火栓、消防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線電話。
11.除住宅建築套内的自用樓梯外,地下、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必須共用樓梯 間時,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乙級防火門将地下、半地下部分與地 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并應有明顯标志。
12.多層公共建築的疏散樓梯,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均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具體如下:
(1)醫療建築、旅館、老年人建築;
(2)設置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建築;
(3)商店、圖書館、展覽建築、會議中心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築;
(4)6層及以上的其他建築。
高層建築的裙房;建築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築;建築高度大于21m且不大于33m的住 宅建築,其疏散樓梯間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住宅建築的戶門為乙級防火門時,可不設置封閉樓梯 間。
13.防煙樓梯間系指在樓梯間入口處設有前室或陽台、凹廊,通向前室、陽台、凹廊和樓梯間的門 均為乙級防火門的樓梯間。
14.在下列情況下應設置防煙樓梯間:
(1)一類高層建築及建築高度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建築;
(2)建築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築;
(3)建築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層人數超過10人的高層廠房;
(4)當地下層數為3層及3層以上,以及地下室内陸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時。
15.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築、高層廠房(倉庫)不應小于6.0㎡,居住建築不應小于4.5㎡;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築、高層廠房以及高層倉庫不應小于 10.0 ㎡,居住建築不應小于 6.0 ㎡;
16.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築和住宅建築應設置避難層。
17.避難層(間)的淨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可按5人/㎡計算。
18.從首層到第一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不應大于50m,兩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不大于50m。
19.在避難層應設應急照明,其供電時間不應小于1.00h,照度不應低于3.00lx。
20.建築高度大于 24m 的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各樓層和潔淨手術部設置避難間。
21.建築内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lx;
(2)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3.0lx;病房樓和手術部的避難間不低于10.0lx;
(3)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22.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标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 1.0m以下的牆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标志間距不應大于20.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 10.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 1.0m。
23.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對于高度超過 100m的民用建築不應少于1.5h,對于醫療建築、老年人建築、總建築面積大于 100000 ㎡的公共建築不應少于1.0h,對于其他建築不應少于0.5h。
第七章 建築電氣防火01.固定敷設的供電線路宜選用銅芯線纜。
02.普通聚氯乙烯電線電纜适用溫度範圍為-15℃~60℃,使用場所的環境溫度超出該範圍時,應采 用特種聚氯乙烯電線電纜。交聯聚氯乙烯(XLPE)電線電纜不具備阻燃性能,但燃燒時不會産生大量有毒煙氣,适用于有 “清潔”要求的工業與民用建築。橡皮電線電纜彎曲性能較好,能夠在嚴寒氣候下敷設,适用于水平高差大和垂直敷設的場所; 橡皮電線電纜适用于移動式電氣設備的供電線路。
03.阻燃電纜的性能主要用氧指數和發煙性兩指标來評定,材料的氧指數愈高,則表示它的阻燃性愈好。阻燃電纜燃燒時的煙氣特性可分為一般阻燃電纜、低煙低鹵阻燃、無鹵阻燃電纜三大類。
04.耐火電纜按絕緣材質可分為有機型和無機型兩種。
05.低壓配電線路還應按照《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50054—1995 及《漏電保護器安裝 和運行》GB139552—1992等相關标準要求設置短路保護、過負載保護和接地故障保護。
06.火災危險場所應選用閉合型、封閉型、密閉型照明燈具,爆炸危險場所應選用防爆型、隔爆型燈具。
07.每一照明單相分支回路的電流不宜超過16A,所接光源數不宜超過25個;連接建築組合燈具時,回路電流不宜超過25A,光源數不宜過超過60個;連接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單相分支回路的電 流不應超過30A。
08.電動機的具體火災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過載、缺相運行、接觸不良、絕緣損壞、機械摩擦、選型不當、鐵心消耗過大、接地不良。
09.電動機的火災預防措施:合理選擇功率和型式、合理選擇啟動方式(直接啟動、減壓啟動)、正确安裝電動機(與其他設備之間距離不小于1m)、應設置符合要求的保護裝置、啟動符合規範要求、加強運行監視、加強電動機的運行維護。
01.建築防爆的基本技術措施分為預防性技術措施(排除能引起爆炸的各類可燃物質、消除或控制能引起爆炸的各種火源)和減輕性技術措施(采取洩壓措施、采用抗爆性能良好的建築結構體系、采取合理的建築布置)。
02.爆炸性氣體危險區域的劃分:0級區域(簡稱 0區)、1級區域(簡稱1區)、2級區域(簡稱 2區)。
03.爆炸性粉塵危險區域的劃分:20區、21區、22區。
04.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庫房宜獨立設置,并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其承重結構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框架、排架結構。
05.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庫房與周圍建築物、構築物應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如甲類廠房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甲類庫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民用建築和明火或 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按其儲存物品性質不同為25m~40m。
06.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與主導風向垂直或夾角不小于450°,以有效利用穿堂風,将爆炸性氣體吹散,在山區宜布置在迎風山坡一面且通風良好的地方。
07.甲、乙類生産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類廠房内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
08.洩壓設施可為輕質屋蓋、輕質牆體和易于洩壓的門窗,但宜優先采用輕質屋蓋,不應采用普通玻璃。
09.耐爆框架結構一般有如下三種形式:現澆式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鋼框架結構
10.爆炸性物質可分為三類:Ⅰ類:礦井甲烷; Ⅱ類: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含蒸氣、薄霧);Ⅲ類:爆炸性粉塵(含纖維)。
11.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險性,是由它的爆炸極限、傳爆能力、引燃溫度和最小點燃電流決定的。
12.電氣設備的基本防爆形式:隔爆型(d)、增安型(e)本質安全型(i)、正壓型(p)、油浸型(O)、
充砂型(q)、無火花型(n)、澆封型(m)、特殊型(S)、粉塵防爆型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分為I類和Ⅱ類兩種類别。I類:煤礦用電氣設備。Ⅱ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01.采暖管道要與建築物的可燃構件保持一定的距離 采暖管道穿過可燃構件時,要用不燃燒材料隔開絕熱;或根據管道外壁的溫度,在管道與可燃構件之間保持适當的距離。當管道溫度大于100℃時,距離不小于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熱;當溫度小于等于100℃時,距離不小于50mm。
02.甲、乙類生産廠房用的送風和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内,且其排風設備也不應和其他房間的送、排風設備布置在一起。
03.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布置,橫向宜按防火分區設置,豎向不宜超過5層,以構成一個完整的建築防火體系,防止和控制火災的橫向、豎向蔓延。
04.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穿過通風管道和通風機房,也不應沿通風管道的外壁敷設,以防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一旦發生火災事故沿着通風管道蔓延擴散。
05.柴油發電機房宜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二層,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柴油發電機應采用丙類柴油作燃料,柴油的閃點不應小于60℃。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50h 的不燃燒體樓闆與其它部位隔開,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06.直燃機機組應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牆部位,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OOh 的隔牆和1.50h 的樓闆與其他部位隔開。當必須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燃油直燃機房的油箱不應大1m³ ,并應設在耐火極限不低于二級的房間内,該房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07.除住宅外,其它建築内的廚房隔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牆上的門窗應為乙級防火門窗。同時,餐廳建築面積大于1000㎡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饪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且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由于廚房環境溫度較高,其灑水噴頭選擇也應符合其工作環境溫度要求,應選用公稱動作溫度為93℃的噴頭,顔色為綠色。
08.燃油和燃煤鍋爐房分别為一、二級。但如裝設總額定蒸發量不超過4.00T/h、以煤為燃料的鍋爐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
09.鍋爐房宜獨立建造,鍋爐房的門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 的窗檻牆。
10.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宜獨立建造。
11.多層民用建築與變電所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10kV以下的箱式變壓器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0m。
01.裝修材料按實際應用可分為以下幾類:飾面材料、裝飾件、隔斷、大型家具、裝飾織物。
02.國家标準《建築材料燃燒性能分級》GB8624—2012,将建築内部裝修材料按燃燒性能劃分為4級(A、B1、B2、B3),A1、A2級即為A級,滿足B級、C級即為B1級,滿足D級、E級即為B2級。
03.消防控制室的頂棚和牆面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裝修應使用不低于 B1 級裝修材料。
04.高層民用建築的裙房内面積小于 500㎡的房間,當設有自動滅火系統,并且采用耐火等級 不低于2.00h的隔牆、甲級防火門、窗與其他部位分隔時,頂棚、牆面、地面的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可降低一級。
05.建築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宜為A級,且不應低于B2 級。
01.對于一些使用功能多、面積大、建築長度長的建築,如 L 形、U形口形建築,當其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大于220m時,應在适當位置設置穿過建築物的消防車道。
02.消防車道的淨寬度和淨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m,消防車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03.輕、中系列消防車最大總質量不超過11t;重系列消防車其最大總質量15t~50t。
04.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12m×12m。對于高層建築,回車場不宜小于l5m×l5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于18m×18m。
05.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在 150m左右,按規定一般設在城市道路兩旁,故将消防車道的間距應為160m。
06.高層建築應至少沿一條長邊或周邊長度的l/4且不小于一條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範圍内的裙房進深不應大于4m。建築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築,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07.消防電梯的設置範圍
(1)建築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築。
(2)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築。
(3)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總建築面積大于3000㎡的其他地 下或半地下建築(室)。
08.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築不應小于6 ㎡,居住建築不應小于4.5 ㎡;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公共建築不應小于10㎡,居住建築不應小于6㎡。
09.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卷簾。
10.建築高度大于l00m且标準層建築面積大于 2000㎡ 的公共建築,其屋頂宜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11.當采用圓形與方形平面的停機坪時,其直徑或邊長尺寸應等于直升機機翼直徑的1.5倍;當采用矩形平面時,其短邊尺寸大于或等于直升機的長度。
12.停機坪起降區常用符号“H”表示,符号所用色彩為白色,需與周圍地區取得較好對比時亦可采用黃色,在淺色地面上時可加上黑色邊框,使之更為醒目。
01.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中均需設置消防泵。在串聯消防給水系統和重力消防給水系統中,除了需設置消防泵外,還需設置消防轉輸泵。消火栓給水系統與自動噴水滅火 系統宜分别設置消防泵。
02.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可不設備用泵: (1).建築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的建築(2.)建築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時。
03.水泵的揚程應在滿足消防流量的條件下,保證最不利點的水壓要求。
04.消防泵的串聯在流量不變時可增加揚程;消防泵的并聯主要在于增加流量,在流量疊加時,系統的流量有所下降。在選泵時應考慮這種因素,也就時說并聯工作的總流量增加了,但單台消防泵的流量有所下降,故應适當加大單台消防泵的流量。
05.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吸水。①消防水泵直接從市政管網直接吸水時,應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設置有空氣隔斷的倒流防止器。。②當吸水口處無吸水井時,吸水口處應設置旋流防止器。
06.每台消防泵應設獨立的吸水管;當消防主泵為兩台和兩台以上時,消防備用泵可與消防主泵共用一條吸水管;吸水管應盡量簡短、減少不必要的配件和附件,以避免吸水管的阻力超過水泵的吸上真空高度;吸水管宜有向水泵的上升坡度,一般的坡度為0.005。吸水管應采用管頂平接的方式,特别是吸水管的異徑管應采用偏心異徑管,以防止在吸水管内聚集空氣,使水泵葉輪産生汽蝕現象;吸水管的直徑小于DN250時,其流速宜為1.0m/s~1.2m/s;直徑大于DN250時,宜為1.2 m/s~1.6m/s。
07.在水泵的出水管上應設止回閥、閘閥或蝶閥和壓力表,當采用蝶閥時,必須帶有自鎖裝置。 出水管上還應設DN65的試水閥門,以供試驗和檢查之用。試水管應設置在水泵出口閥與止回閥之間(按水流方向)試水時關閉出水閥。
08.消防水泵的啟動:手動啟動常用消防按鈕;自動啟動裝置一般有壓力開關、穩壓泵、變頻調速水泵等。
09.室外消防給水管道的布置要求:
(1)室外消防給水管網應布置成環狀,當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時,可布置成枝狀。
(2)向環狀管網輸水的進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其餘的進水管應能滿足 消防用水總量的供給要求。
(3)環狀管道應采用閥門分成若幹獨立段,建築内閥門的布置,應保證管道檢修時關閉停用的消防給水豎管不超過一根;當建築内消防給水豎管超過四根時,可關閉不相鄰的兩根。
(4)室外消防給水管道的直徑不應小于DN100,有條件時,應不小于150mm。
10.室内消防給水管道應采用閥門分成若幹獨立段。單層廠房(倉庫)和公共建築内閥門的布置應保證檢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應超過5個;多層民用建築和其它廠房(倉庫)内閥門的布置應保 證管道檢修時關閉的消防豎管不超過一根,但設置的豎管超過三根時,可關閉兩根。高層建築内閥門的布置,應保證管道檢修時關閉停用的消防給水豎管不超過一根;當高層民用建築内消防給水豎管超過四根時,可關閉不相鄰的兩根。
11.水泵接合器的數量應根據室内消防用水量和每個水泵接合器 10L/s~15L/s的流量經計算确 定;水泵接合器是由閥門、安全閥、止回閥、栓口放水閥以及聯接彎管等組成。
12.穩壓泵流量的确定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穩壓泵的流量應按系統的洩漏量和系統自啟動流量計算确定。噴淋消防穩壓泵的流量宜為1L/s,并不宜大于一隻噴頭的流量;消火栓給水系統的消防穩壓泵,其流量不應大于5L/s,消火栓給水系統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合用的消防穩壓泵宜為3L/s。
當消火栓系統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合用氣壓罐時,其容積應為300+150=450(L)。
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 48h。但當消防水池的有效總容積大于2000m3時,不應大于96h。消防水池總容積超過 500m³時,應分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15.消防水箱具體設置要求如下:
(1)對于工業建築和多層民用建築,高位消防水箱應設置在建築物的最高部位并儲存 10min的消防用水量,一類高層公共建築不應小于36m3,但當建築高度大于100m時不應小于50m3,當建築高度大于150m時不應小于100m3;多層公共建築、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和一類高層居住建築不應小于18m3,當一類住宅建築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小于36m3;二類高層住宅不應小于12m3;建築高度大于21m 的多層住宅建築不應小于6m3;工業建築室内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當小于等于25L/s 時不應小于12m3,大于25L/s 時不應小于18m3;總建築面積大于10000m2 且小于30000m2 的商店建築不應小于36m3,總建築面積大30000m2 的商店不應小于50m3。
(2)一類高層民用公共建築不應低于0.10MPa,但當建築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低于0.15MPa;高層住宅、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多層公共建築不宜低于0.07MPa;工業建築不應低于0.10MPa;當體積小于20000 m3時,不宜低于0.07MPa;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水滅火系統應根據噴頭滅火需求壓力确定,但最小不應小于0.10MPa;當不能滿足上述靜壓要求時,應設增壓設施。
16.室外消火栓應沿道路設置,當道路寬度大于60m時,宜在道路兩邊設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17.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護半徑150m以内,當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時,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
18.室外消火栓的數量應按其保護半徑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綜合計算确定,每個室外消火栓的用 水量應按10L/s~15L/s計算,與保護對象的距離在5m~40m範圍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計入室外消火栓的數量内。
19.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應有1個DN150或DN100和2個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時,應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個。寒冷地區設置的室外消火栓應有防凍措施。
20.消火栓距路邊不應大于2m,不宜小于0.5m距房屋外牆不宜小于5m。
21.下列低層和多層建築應設消火系統:
(1)建築占地面積大于300㎡的廠房(倉庫)。
(2)體積大于5000m³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樓以及展覽建築、商店、旅館、 病房樓、門診樓、圖書館等。
(3)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它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 堂、體育館等。
(4)建築高度大于15m或體積大于10000m³的辦公樓、教學樓和其它民用建築。
(5)建築高度大于21m的住宅應設置室内消火栓系統,建築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築,當确有困難時,可隻設置幹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豎管的直徑不應小于DN65。
(6)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築。
22.高層民用建築應設置室内消火栓。
23.低層建築消火栓給水系統及給水方式 :直接給水方式、設有消防水箱的給水方式、設有水泵和消防水箱給水方式。
24.屋頂水箱應儲存10分鐘的消防用水量,其設置高度應滿足室内最不利點消火栓的水壓,水泵啟 動後,消防用水不應進入消防水箱。
25.高層建築的室内消火栓給水系統應采用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不分區消防給水方式(當高層建築最低消火栓栓口處的靜水壓力不大于1.0MPa時,可采用這種給水方式)、分區消防給水方式。
26.室内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有消防給水的建築物,其各層均應設置消火栓。
(2)室内消火栓的布置應保證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内任何部位。室内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确定。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槍的2股充實水柱布置的建築物,消火栓的布置間距不應大于30m;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槍的1股充實水柱布置的的建築物,消火栓的布置間距不應大于50m。
(3)室内消火栓應設在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栓口離地面的高度為 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置消火栓的牆面成90°角。
(4)建築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時,且體積小于或等于5000m³的庫房,可采用1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到達室内任何部位。
(5)設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築,如為平屋頂時,宜在平屋面頂上設置試驗和檢查用的消火栓。
(6)消防電梯前室應設室内消火栓。
(7)消火栓應采用同一型号規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徑應為65mm,水帶長度不應超過25m,水槍噴嘴口徑不應小于16 mm或19mm。
27.消火栓栓口動壓力不應大于0.50MPa,但當大于0.70MPa 時必須設置減壓裝置;
28.高層建築、廠房、庫房和室内高度超過8m的民用建築等場所,其消火栓栓口動壓不應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槍充實水柱應達到13m,其他場所消火栓栓口動壓不應小于0.25MPa,且消防水槍充實水柱應達到10m。
第三章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0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根據所使用噴頭的型式,分為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幹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自動噴水與泡沫聯用系統)和開式自動噴水滅火系 (雨淋系統、水幕系統)統兩大類。
02.濕式系統是應用最為廣泛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适合在環境溫度不低于4℃并不高于70℃的環境中使用。
03.幹式系統适用于環境溫度低于 4℃,或高于70℃的場所。
04.雨淋系統主要适用于需大面積噴水、快速撲滅火災的特别危險場所。火災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閉式噴頭的開放不能及時使噴水有效覆蓋着火區域,或室内淨空高度超過一定高度,且必須迅速撲救初期火災的,或屬于嚴重危險級Ⅱ級的場所。
0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共分為4類8級,即輕危險級、中危險級(Ⅰ、Ⅱ 級)、嚴重危險級(Ⅰ、Ⅱ級)和倉庫危險級(Ⅰ、Ⅱ、Ⅲ級)。
06.民用建築和工業廠房的系統設計基本參數:對于民用建築和工業廠房,系統設計基本參數應符合表 3-3-2的要求。僅在走道設置單排閉式噴頭的閉式系統,其作用面積應按最大疏散距離所對應的走道面積确定;在裝有網格、栅闆類通透 性吊頂的場所,系統的噴水強度應按表3-3-2規定值的1.3倍确定;幹式系統的作用面積按表3-3-2 規定值的1.3倍确定。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低于0.05MPa。
表3-3-2 民用建築和工業廠房的系統設計基本參數
火災危險等級 |
淨空高度 (m) |
噴水強度 (L/min﹒㎡) |
作用面積 (㎡) |
|
輕危險級 |
≤8 |
4 |
160 |
|
中危險級 |
Ⅰ級 |
6 |
160 |
|
Ⅱ級 |
8 |
|||
嚴重危險級 |
Ⅰ級 |
12 |
260 |
|
Ⅱ級 |
16 |
07.最大儲物高度超過3.5m的自選商場應按16L/min﹒㎡确定噴水強度。
08.局部應用系統設計基本參數:室内最大淨空高度不超過8m、且保護區域總建築面積不超過 1000㎡的民用建築可采用局部應用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但系統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噴水強度不應低于6L/min﹒㎡,持續噴水時間不應低于0.5h。噴頭的選型、布置和作用面積(按開放噴頭數确定),應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K=80快速響應噴頭的系統:采用流量系數 K=80快速響應噴頭的系統,噴頭的布置應符合中危險級Ⅰ級場所的有關規定, 作用面積應符合表3-3-9的規定。
表3-3-9局部應用系統采用流量系數K=80快速響應噴頭時的作用面積
保護區域總建築面積和最大廳室建築面積 |
開放噴頭數 |
|
保護區域總建築面積超過300㎡或最大廳室建築面積超過200㎡ |
10隻 |
|
保護區域總建築面積不超過300 ㎡ |
最大廳室建築面積不超過 200㎡ |
8隻 |
最大廳室内噴頭少于6隻 |
大于最大廳室内噴頭數2隻 |
|
最大廳室内噴頭少于3隻 |
5隻 |
(2)采用K=115快速響應擴展覆蓋噴頭的系統:采用 K=115快速響應擴展覆蓋噴頭的系統,同一配水支管上噴頭的最大間距和相鄰配水支管的最大間距,正方形布置時不應大于 4.4m,矩形布置時長邊不應大于4.6m,噴頭至牆的距離不應大于 2.2m,作用面積應按開放噴頭數不少于6隻确定。
09.水幕系統持續噴水時間:除特殊規定外,系統的持續噴水時間,應按火災延續時間不小于1.0h确定。
早期抑制快速響應(ESFR)噴頭的響應時間指數為RTI<28(m·s)0.5;快速響應噴頭的響應時間指數為RTI≤50(m·s)0.5;标準響應噴頭的響應時間指數為RTI≥80(m·s)0.5。
玻璃泡灑水噴頭的公稱動作溫度分成13個溫度等級,易熔合金元件噴頭分成7個溫度等級。
閉式系統的噴頭,其公稱動作溫度宜高于環境最高溫度30℃。
淨空高度不超過8m的場所,間距不超過4×4(m)的十字梁,可在梁間布置1隻噴頭,其保護範圍内的噴水強度應采取提高噴頭工作壓力或采用大流量噴頭的方法予以保證。
邊牆型噴頭的兩側1m和前方2m範圍内,以及頂闆或吊頂下不得有阻擋噴水的障礙物。
報警閥組宜設在安全及易于操作、檢修的地點,環境溫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距地面的距離宜為 1.2m。水力警鈴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地點附近,其與報警閥連接的管道直徑應為20mm,總長度不宜大于20m;水力警鈴的工作壓力不應大于0.05MPa。
一個報警閥組控制的噴頭數,對于濕式系統、預作用系統不宜超過800隻,對于幹式系統不宜超過 500隻。串聯接入濕式系統配水幹管的其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分别設置獨立的報警閥組, 其控制的噴頭數計入濕式閥組控制的噴頭總數。每個報警閥組供水的最高和最低位置噴頭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配水管道其工作壓力不應大于1.20MPa。配水管兩側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準噴頭數:輕、中危險級場所不應超過8隻,同時在吊頂上下安裝噴頭的配水支管,上下側均不超過8隻;嚴重危險級和倉庫危險級場所不應超過6隻。短立管及末端試水裝置的連接管,其管徑不應小于25mm。
第四章 水噴霧滅火系統01.水噴霧的滅火機理主要是表面 冷卻、窒息、乳化和稀釋作用。
02.水噴霧滅火系統按啟動方式可分為電動啟動水噴霧滅火系統和傳動管啟動水噴霧滅火系統。
03.水噴霧滅火系統按應用方式可分為固定式水噴霧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水噴霧混合配置系統和泡沫—水噴霧聯用系統三種系統。
04.水噴霧滅火系統按防護目的主要分為滅火控火和防護冷卻兩大類。
05.固定式水噴霧滅火系統可設置在以下場所:建築内燃油、燃氣的鍋爐房,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自備發電機房;單台容量在40MW及以上的廠礦企業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單台容量在90MW及以上可燃油 油浸電廠電力變壓器,單台容量在125MW及以上的獨立變電所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
06.泡沫—水噴霧聯用系統主要用于公路交通隧道。
07.用于滅火的水霧噴頭,其工作壓力不小于0.35MPa;用于防護冷卻的水霧噴頭,其工作壓力不小于0.2MPa。對于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不小于0.15MPa.
08.用于滅火控火目的時,系統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60s;用于液化氣生産、儲存裝置或裝卸設施的防護冷卻目的時,系統響應時間不應大于60s,用于其他設施的防護冷卻目的時,系統響應時間不應大于300s。
09.水霧噴頭常見的霧化角有45°、60°、90°、120°、150°等五個規格。
同一水霧噴頭,霧化角小,射程則遠,反之則近。
水霧噴頭與保護對象的有效距離不應大于水霧噴頭的有效射程。
水霧滴平均直徑随噴頭工作壓力變化而變化,壓力越大,霧滴平均直徑越小,一般水霧的粒徑應在0.3-1mm範圍内。
雨淋閥一般有角式雨淋閥和直通式雨淋閥兩種。
14.閥門具有三種控制方式:電動、手動和傳動控制。
第五章 細水霧滅火系統01.細水霧是指在最小設計工作壓力下,經噴頭噴出并在噴頭軸線下方 1.0m處的平面上形成的霧滴粒徑Dv0.50小于200μm,Dv0.99小于400μm的水霧滴。
02.細水霧的滅火機理主要是表面冷卻、窒息、輻射熱阻隔和浸濕作用。除此之外,細水霧還具有乳化等作用。
03.低壓系統:系統分布管網工作壓力小于或等于1.21MPa的細水霧滅火系統。
04.中壓系統:系統分布管網工作壓力大于1.21MPa且小于3.45MPa的細水霧滅火系統。
05.高壓系統:系統分布管網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3.45MPa的細水霧滅火系統。
06.細水霧滅火系統适用于撲救以下火災:
(1)可燃固體火災(A 類) 細水霧滅火系統可以有效撲救相對封閉空間内可燃固體表面火災,包括紙張、木材、紡織品和塑料泡沫、橡膠等固體火災等。
(2)可燃液體火災(B 類) 細水霧滅火系統可以有效撲救相對封閉空間内的可燃液體火災,包括正庚烷或汽油等低閃點可燃液體和潤滑油、液壓油等中、高閃點可燃液體火災。
(3)電氣火災火災(E 類) 細水霧滅火系統可以有效撲救電氣火災,包括電纜、控制櫃等電子、電氣設備火災和變壓器火災等。
07.噴頭的最低設計工作壓力不應小于 1.20MPa。
08.閉式系統的作用面積不宜小于140㎡,每套泵組所帶噴頭數量不應超過100隻。
09.開式系統的設計響應時間不應大于30s。采用全淹沒應用方式的瓶組式系統,當同一防護區内采用多組瓶組時,各瓶組必須能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差不應大于2s。
10.系統應按噴頭的型号規格存儲備用噴頭,其數量不應小于相同型号規格噴頭實際設計使用總數的1%,且分别不應少于5隻
第六章 氣體滅火系統01.氣體滅火系統按使用的滅火劑分為:二氧化碳滅火系統、七氟丙烷滅火系統、惰性氣體滅火系統。按系統的結構特點分為:無管網滅火系統(又稱預制滅火系統,分為櫃式和懸挂式)、管網滅火系統(分為組合分配系統和單元獨立系統)。按應用方式分為:全淹沒滅火系統、局部應用滅火系統。按加壓方式分為:自壓式氣體滅火系統、内儲壓式氣體滅火系統、外儲壓式氣體滅火系統。
02.氣體滅火系統主要有自動、手動、機械應急手動和緊急啟動/停止四種控制方式。
03.采用管網滅火系統時,一個防護區的面積不宜大于800㎡,且容積不宜大于3600m³;采用預制滅火系統時,一個防護區的面積不宜大于500㎡,且容積不宜大于1600m³。
04.沒滅火系統防護區建築物構件耐火時間(一般為30min)包括:探測火災時間、延時時間、釋放滅火劑時間及保持滅火劑設計濃度的浸漬時間。延時時間為 30s、釋放滅火劑時間對于撲救表面火災應不大于1min;對于撲救固體深位火災不應大于7min。
05.防護區圍護結構承受内壓的允許壓強,不宜低于1200Pa。防護區設置的洩壓口,宜設在外牆上。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洩壓口應位于防護區淨高的2/3以上。
06.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證防護區内所有人員在30s内撤離完畢。防護區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應設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燈.
07.防護區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能自行關閉;用于疏散的門必須能從防護區内打開。
08.滅火後的防護區應通風換氣,地下防護區和無窗或設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宜設在防護區的下部并應直通室外。通信機房、電子計算機房等場所的通風換氣次數 應不小于每小時5次。設有氣體滅火系統的場所,宜配置空氣呼吸器。
09.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當組合分配系統保護5個及以上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時,或者在48h内不能恢複時,二氧化碳應有備用量,備用量不應小于系統設計的儲存量。
10.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護區采用組合分配系統時,一個組合分配系統所保護的防護區不應超過8個。
11.噴頭的保護高度和保護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最大保護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護高度不應小于0.3m;噴頭安裝高度小于1.5m時,保護半徑不宜大于4.5m;噴頭安裝高度不小于1.5m時, 保護半徑不應大于7.5m。噴頭宜貼近防護區頂面安裝,距頂面的最大距離不宜大于0.5m。
12. 一個防護區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其裝置數量不宜超過10台。 同一防護區内的預制滅火系統裝置多于1台時,必須能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差不得大于2s。
13.管網滅火系統由滅火劑儲存裝置、容器閥(分為差動式和膜片式,手動啟動、氣啟動、電磁啟動和電爆啟動等方式啟動)、選擇閥(工作壓力:高壓系統不應小于12MPa,低 壓系統不應小于2.5MPa.)、 壓力開關、安全閥、噴嘴、管道及其附件等組件組成。
14.管道可采用螺紋連接、法蘭連接或焊接。公稱直徑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紋連接;公稱直徑大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法蘭連接。
15.管網滅火系統應設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三種啟動方式。預制滅火系統應設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兩種啟動方式。
16.自動控制裝置應在接到兩個獨立的火災信号後才能啟動。手動控制裝置和手動與自動轉換裝置應設在防護區疏散出口的門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裝高度為中心點距地面1.5m。機械應急操作裝置應設在儲瓶間内或防護區疏散出口門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七章 泡沫滅火系統01.泡沫滅火系統一般由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裝置)、泡沫液壓力儲罐、泡沫産生裝置、火災探測與啟動控制裝置、控制閥門及管道等系統組件組成。
02.泡沫滅火系統按噴射方式分為:液上噴射(分為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動式)、液下噴射(分為固定式、半固定式)、半液下噴射;按系統結構分為: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動式;按發泡倍數分為: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發泡倍數小于20)、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發泡倍數為 21~200)、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發泡倍數為201~1000);按系統形式分為全淹沒系統、局部應用系統、移動系統、泡沫-水噴淋系統和泡沫噴霧系統。
03.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宜選用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單罐容量不大于5000m³的甲、乙類固定頂與内浮頂油罐和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0m³的丙類固定頂與内浮頂油罐,可選用中倍數泡沫系統。
04.油罐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宜為固定式。
05.烴類液體固定頂儲罐,可選用液上噴射、液下噴射或半液下噴射泡沫系統;水溶性甲、乙、丙液體的固定頂儲罐,應選用液上噴射或半液下噴射泡沫系統;外浮頂和内浮頂儲罐應選用液上噴射泡沫系統;烴類液體外浮頂儲罐、内浮頂儲罐、直徑大于18m的固定頂儲罐以及水溶性液體的立式儲罐,不得選用泡沫炮作為主要滅火設施;高度大于7m、直徑大于 9m的固定頂儲罐,不得選用泡沫槍作為主要滅火設施;油罐中倍數泡沫系統, 應選液上噴射泡沫系統。
06.烴類液體儲罐液下或半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5.0L/min·㎡、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40min。
07.利用防護區外部空氣發泡的封閉空間,應設置排氣口,其位置應避免燃燒産物或其它有害 氣物回流到泡沫發生器進氣口。排氣口在滅火系統工作時應自動、手動開啟,其排氣速度不宜超過5m/s。
08.當用于撲救A類火災時,泡沫淹沒深度不應小于最高保護對象高度的1.1倍,且應高于最高保護對象最高點以上0.6m。
09.當用于撲救B類火災時,汽油、煤油、柴油或苯類火災的泡沫淹沒深度應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類火災的泡沫淹沒深度應由試驗确定。系統自接到火災信号至開始噴放泡沫的延時不宜超過1min。
10.A 類火災單獨使用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時,淹沒體積的保持時間應大于60min;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聯合使用時,淹沒體積的保持時間應大于30min。
11.當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用于撲救A類和B類火災時,其泡沫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12min。
12.對于沸點不低于45℃的烴類液體流散的或不大于100㎡的流淌火災,中倍數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應大于4L/min·㎡、供給時間應大于15min。
13.泡沫-水噴淋系統泡沫混合液與水的連續供給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與水的連續供給時間之和應不小于60min。
14.泡沫—水雨淋系統與泡沫—水預作用系統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系統應同時具備自動、手動功能和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 ;機械手動啟動力不應超過180N,且操縱行程不應超過360mm;系統自動或手動啟動後,泡沫液供給控制裝置應自動随供水主控閥的動作而動作,或與之同時動作; 系統應設置故障監視與報警裝置,且應在主控制盤上顯示。
15.當選用帶閉式噴頭的傳動管傳遞火災信号時,傳動管的長度不應大于300m,公稱直徑宜為15mm~25mm,傳動管上噴頭應選用快速響應噴頭,且布置間距不宜大于2.5m。
16.泡沫消防泵宜為自灌式引水。但采用自灌式引水時, 蓄水池的水面不得高于水泵軸線5m,否則環泵式負壓比例混合器不能正常工作。
17.我國目前生産的泡沫比例混合器有環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适用于儲罐規格較單一的甲、 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壓力式比例混合器(多用于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适用于分散設置獨立泡沫站的石油化工生産裝置區)、平衡壓力泡沫比例混合器(目前工程中采用較多,多采用水力驅動式平衡壓力比例混合裝置)、管線式泡沫比例混合器(主要用于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與泡沫炮、泡沫槍、泡沫産生器裝配一體使用)。
18.PHF系列管線式負壓比例混合器進口壓力應設計保持在0.6-1.2MPa範圍内;應配用3%或6%泡沫液;應水平安裝使用;該系列比例混合器與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安裝距離不應超過40m。
19.泡沫産生裝置分為:低倍數泡沫産生器(有橫式和豎式兩種)、高背壓泡沫産生器(發泡倍數不應小于2,不應大于4)、中倍數泡沫産生器(有固定式和手提式兩種)、高倍數泡沫産生器。
第八章 幹粉滅火系統01.普通幹粉滅火劑:這類滅火劑可撲救B類、C類、E類火災,因而又稱為BC幹粉滅火劑。
02.多用途幹粉滅火劑:這類滅火劑可撲救A類、B類、C類、E類火災,因而又稱為ABC幹粉滅火劑。
03.專用幹粉滅火劑:這類滅火劑可撲救D類火災,又稱為D類專用幹粉滅火劑。(石墨類、氯化鈉類、碳酸氫鈉類)
04.BC類與ABC類幹粉不能兼容,BC類幹粉與蛋白泡沫或者化學泡沫不兼容。
05.幹粉滅火系統由幹粉滅火設備和自動控制兩大 部分組成。前者由幹粉儲罐、動力氣瓶、減壓閥、輸粉管道以及噴嘴等;後者由火災探測器,啟動 瓶、報警控制器等。
06.按滅火方式分類
全淹沒式幹粉滅火系統
局部應用式幹粉滅火系統
07.按設計情況分類
設計型幹粉滅火系統
預制型幹粉滅火系統
08.按系統保護情況分類
組合分配系統
單元獨立系統
09.按驅動氣體儲存方式分類
(1)儲氣式幹粉滅火系統
(2)儲壓式幹粉滅火系統
(3)燃氣式幹粉滅火系統
10.防護區的圍護結構及門、窗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50h,吊頂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25h; 圍護結構及門、窗的允許壓力不宜小于1200Pa。
11.室内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幹粉噴射時間不應小于 30s;室外或有複燃危險的室内局部應用滅火 系統的幹粉噴射時間不應小于60s。
12.預制滅火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滅火劑儲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管道長度不得大于20m;
(3)工作壓力不得大于 2.5MPa。
13.幹粉儲存容器設計壓力可取1.6MPa或2.5MPa壓力級。
第九章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01.火災探測器根據其探測火災特征參數的不同,可以分為感煙、感溫、感光、氣體、複合五種基本類型。
02.區域報警系統由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聲光警報器及火災報警控制器等組成,系統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和指示樓層的區域顯示器。
03.集中報警系統由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聲光警報器、消防應急廣播、消防專用電話、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等組成。
04.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由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聲光警報器、消防應急廣播、消防專用電話、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等組成,且包含兩個及兩個以上集中報警系統。
05.消防聯動控制系統由消防聯動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消防電氣控制裝置(防火卷簾控制器、氣體滅火控制器等)、消防電動裝置、消防聯動模塊、消火栓按鈕、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消防電話等設備和組件組成。
0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形式的選擇 (1)僅需要報警,不需要聯動自動消防設備的保護對象宜采用區域報警系統;
(2)不僅需要報警,同時需要聯動自動消防設備,且隻需設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的保護對象,應采用集中報警系統,并應設置一個消防控制室;
(3)設置兩個及兩個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護對象,或已設置兩個及兩個以上集中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應采用控制中心報警系統。
07.報警區域應根據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可将一個防火分區或一個樓層劃分為一個報警區域,也 可将發生火災時需要同時聯動消防設備的相鄰幾個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為一個報警區域;
08.探測區域應按獨立房(套)間劃分。一個探測區域的面積不宜超過 500㎡;從主要入口能看清其
内部,且面積不超過 1000㎡的房間,也可劃為一個探測區域;
09.報警控制器的設計容量
任意一台火災報警控制器所連接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總數和地址總 數,均不應超過3200點,其中每一總線回路連結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200點,且應留有不少于額定 容量10%的餘量。
10.任意一台消防聯動控制器地址總數或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所控制的各類模塊總數不應超過1600點,每一聯動總線回路連結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100點,且應留有不少于額定容量10%的餘量。
11.系統總線上應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每隻總線短路隔離器保護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消防設備的總數不應超過32點;總線穿越防火分區時,應在穿越處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
12.探測器安裝要求:
(1)在寬度小于3m的内走道頂棚上設置點型探測器時,宜居中布置。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m;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至端牆的距離,不應大于探測器安裝間距的1/2。
(2)點型探測器至牆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3)點型探測器周圍0.5m内,不應有遮擋物。
(4)點型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1.5m,并宜接近回風口安裝。探測器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13.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數量
(1)探測區域的每個房間應至少設置一隻火災探測器。
(2)一個探測區域内所需設置的探測器數量,不應小于下列的計算值:
|
NKA
N:探測器數量(隻),N應取整數;S:該探測區域面積(㎡);
A:探測器的保護面積(㎡);K:修正系數,容納人數超過10000人的公共場所宜取0.7~0.8;容納人數為2000~ 10000人的公共場所宜取0.8~0.9,容納人數為500~2000人的公共場所宜取0.9~1.0,其他場所 可取1.0。
14.火災探測器安裝:
(1)镂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不大于15%時,探測器應設置在吊頂下方;
(2)镂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大于30%時,探測器應設置在吊頂上方;
(3)镂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為15%~30%時,探測器的設置部位應根據實際試驗結果确定;
15.從一個防火分區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鄰近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30m。
16.每個報警區域宜設置一台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
17.每個報警區域内應均勻設置火災警報器,其聲壓級不應小于60dB;在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其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火災警報器設置在牆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應大于2.2m。
18.每個揚聲器的額定功率不應小于3W,其數量應能保證從一個防火分區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個揚聲器的直線距離不大于 25m,走道末端距最近的揚聲器距離不應大于12.5m;在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設置的揚聲器,在其播放範圍内最遠點的播放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客房設置專用揚聲器時,其功率不宜小于1.0W。壁挂揚聲器的底邊距地面高度應大于2.2m。
19.每個報警區域内的模塊宜相對集中設置在本報警區域内的金屬模塊箱中。
20.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傳輸線路和 50V 以下供電的控制線路,應采用電壓等級不低于交流 300/500V 的銅芯絕緣導線或銅芯電纜。采用交流 220/380V的供電和控制線路,應采用電壓等級不 低于交流450/750V的銅芯絕緣導線或銅芯電纜。
21.火災探測器的傳輸線路,宜選擇不同顔色的絕緣導線或電纜。正極"+"線應為紅色,負極"-"線應為藍色或黑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導線的顔色應一緻,接線端子應有标号。
22.濕式報警閥壓力開關的動作信号作為系統啟動的聯動觸發信号,直接控制啟動噴淋消防泵,系
統的聯動控制不受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或手動狀态影響。
由同一報警區域内兩隻及兩隻以上獨立的感煙火災探測器或一隻感煙火災探測器與一隻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信号(“與”邏輯),作為預作用閥組開啟的聯動觸發信号。消防聯動控制器在接收到滿足邏輯關系的聯動觸發信号後,聯動控制預作用閥組的開啟,使系統轉變為濕式系統;當系 統設有快速排氣裝置時,同時聯動控制排氣閥前的電動閥的開啟。
24.由同一報警區域内兩隻及兩隻以上獨立的感煙火災探測器或一隻感煙火災探測器與一隻手動火
災報警按鈕的報警信号(“與”邏輯),作為雨淋閥組開啟的聯動觸發信号。
25.自動控制的水幕系統用于防火卷簾的保護時,由防火卷簾下落到樓闆面的動作信号與本報警區域内任一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信号(“與”邏輯)作為水幕閥組啟動的聯動觸發信号,消防聯動控制器在接收到滿足邏輯關系的聯動觸發信号後,聯動控制水幕系統相關控制閥組 的啟動。
26.僅用水幕系統作為防火分隔時,由該報警區域内兩隻獨立的感溫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号(“與”邏輯)作為水幕閥組啟動的聯動觸發信号。
27.消火栓系統出水幹管上設置的低壓壓力開關、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設置的流量開關或報警閥壓力開關等信号作為觸發信号,直接控制啟動消火栓泵。
28.當建築内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消火栓按鈕的動作信号作為報警信号及啟動消火栓泵的聯動觸發信号,消防聯動控制器在接收到滿足邏輯關系的聯動觸發信号後,聯動控制消火栓泵的啟動。
29.由同一防護區域内兩隻獨立的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号、一隻火災探測器與一隻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信号或防護區外的緊急啟動信号,作為系統的聯動觸發信号,探測器的組合宜采用感煙火災探測器和感溫火災探測器;
30.任一防護區域内設置的感煙火災探測器、其它類型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首次報警信号作為系統的首個聯動觸發信号,氣體(泡沫)滅火控制器在接收到首個聯動觸發信号後,啟動設置在該防護區内的火災聲光警報器;
31.同一防護區域内與首次報警的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相鄰的感溫火災探測器、火焰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信号作為系統的後續聯動觸發信号,氣體(泡沫)滅火控制器在接收到後續聯動觸發信号後,啟動氣體(泡沫)滅火裝置,氣體(泡沫)滅火控制器可設定不大于30s的延遲噴射時間;
32.由加壓送風口所在防火分區内的兩隻獨立的火災探測器或一隻火災探測器與一隻手動火災 報警按鈕的報警信号(“與”邏輯),作為送風口開啟和加壓送風機啟動的聯動觸發信号。
33.由同一防煙分區内且位于電動擋煙垂壁附近的兩隻獨立的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号
(“與”邏輯)作為電動擋煙垂壁降落的聯動觸發信号;
34.由同一防煙分區内的兩隻獨立的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号(“與”邏輯)作為排煙口、排煙窗或排煙閥開啟的聯動觸發信号;
35.由排煙口、排煙窗或排煙閥開啟的動作信号作為排煙風機啟動的聯動觸發信号。
36.由常開防火門所在防火分區内的兩隻獨立的火災探測器或一隻火災探測器與一隻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信号(“與”邏輯),作為常開防火門關閉的聯動觸發信号;
37.疏散通道上設置的防火卷簾:
(1)防火分區内任兩隻獨立的感煙火災探測器或任一隻專門用于聯動防火卷簾的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号作為防火卷簾下降的首個聯動觸發信号,防火卷簾控制器在接收到滿足邏輯關系的聯動觸發信号後,聯動控制防火卷簾下降至距樓闆面1.8m處;
(2)任一隻專門用于聯動防火卷簾的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号作為防火卷簾下降的後續聯動觸發信号,防火卷簾控制器在接收到滿足邏輯關系的聯動觸發信号後,聯動控制防火卷簾下降到樓闆面;
38.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由防火卷簾所在防火分區内任兩隻獨立的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号(“與”邏輯),作為防火卷簾下降的聯動觸發信号,防火卷簾控制器在接收到滿足邏輯關系的聯動觸發信号後,聯動控制防火卷 簾直接下降到樓闆表面。
3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火災聲光警報器,并應在确認火災後啟動建築内的所有火災聲光警報器。
40.當确認火災後,由發生火災的報警區域開始,順序啟動全樓疏散通道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系統全部投入應急狀态的啟動時間不應大于5s。
41.現有可燃氣體探測器主要有7個品種,即:測量範圍為0~100%LEL的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測量範圍為0~100%LEL的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測量範圍為0~100%LEL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測量人工煤氣的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測量人工煤氣的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測量人工煤氣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42.可燃氣體探測器的設置探測氣體密度小于空氣密度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應設置在被保護空間的頂部,探測氣體密度大于空氣密度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應設置在被保護空間的下部,探測氣體密度與空氣密度相當時,可燃氣體探測器可設置在被保護空間的中間部位或頂部。線型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保護區域長度不宜大于60m。
4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應急程序應符合下列要求:接到火災警報後,值班人員應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認;在火災确認後,立即将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态(處于自動狀态的除外),同時撥打“119”報警;還應立即啟動單位内部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第十章 防排煙系統01.排煙窗應在儲煙倉以内或室内淨高度的1/2以上,并應沿火災煙氣的氣流方向開啟;當房間高度小于3.00m時,排煙口的下緣應在離頂棚面80cm以内;當房間高度在3.00m~4.00m時,排煙口下緣應在離地闆面2.10m以上部位;而當房間高度大于4.00m 時,排煙口下緣在房間總高度一半以上即可;排煙口的位置越高,排煙效果就越好。
02.排煙窗宜分散均勻布置,每組排煙窗的長度不宜大于3.00m;設置在防火牆兩側的排煙窗之間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0m;自動排煙窗附近應同時設置便于操作的手動開啟裝置,手動開啟裝置距地面高度宜 1.30 m~1.50m。
03.加壓送風時應使防煙樓梯間壓力>前室壓力>走道壓力>房間壓力。
04.建築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和建築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築,其防煙樓梯間、 消防電梯前室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方式的防煙系統。
05.封閉避難層(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應按避難層(間)淨面積每平方米不少于30m³/h計算。避難走道前室的送風量應按直接開向前室的疏散門的總斷面積乘以1.00m/s門洞斷面風速計算。
06.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煙樓梯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不應小于25000m³/h。當防煙樓梯間與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風時,防煙樓梯間的送風量不應小于l6000m³/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風量不應小于l2000m³/h。
07.前室、合用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封閉避難層(間)與走道之間的壓差應為25Pa~30Pa。防煙樓梯間、封閉樓梯間與走道之間的壓差應為40Pa~50Pa。
08.當采用金屬管道時,管道風速不應大于20m/s;當采用非金屬材料管道時,不應大于15m/s;當 采用土建井道時,不應大于10m/s。加壓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7m/s。
09.送風機的進風口不應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設在同一層面。當必須設在同一層面時,送風機的 進風口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應分開布置。豎向布置時,送風機的進風口應設置在排煙機出風口的下方,其兩者邊緣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于3.00m;水平布置時,兩者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
10.目前常見的有機械排煙與自然補風組合、機械排煙與機械補風組合、機械排煙與排風合用、機械排煙與通風空調系統合用等形式。
11.當建築面積大于500㎡小于等于2000㎡時的辦公室,其排煙量可按8次/h換氣計算且不應小于30000m³/h,或設置不小于室内面積2%的排煙窗;當建築面積大于500㎡小于等于1000㎡時的商場和其他公共建築,排煙量應按12次/h換氣計算且不應小于30000m³/h,或設置不小于室内面積2%的排煙窗。
12.對于人防工程,擔負一個或兩個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該部分總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60m³/h計算,但排煙風機的最小排煙風量不應小于7200m³/h;擔負三個或三個以上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其中最大防煙分區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³/h計算。
13.當采用金屬風道時,管道風速不應大于 20m/s;當采用非金屬材料風道時,不應大于15m/s;當 采用土建風道時,不應大于10m/s。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
14.排煙風機可采用離心式或軸流排煙風機(滿足 280℃時連續工作 30min的要求),排煙風機入口處應設置280℃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該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該閥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
15.排煙口應盡量設置在防煙分區的中心部位,排煙口至該防煙分區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
走道内排煙口應設置在其淨空高度的 1/2以上,當設置在側牆時,其最近的邊緣與吊頂的距離不應大于0.50m。排煙口的設置宜使煙流方向與人員疏散方向相反,排煙口與附近安全出口相鄰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0m。
16.擋煙垂壁有效高度不小于500mm ,活動擋煙垂壁落下時,其下端距地面的高度應大于1.80m。
17.在人防工程中,當補風通路的空氣阻力不大于50Pa時,可自然補風;當補風通路的空氣阻力大于 50Pa時,應設置火災時可轉換成補風的機械送風系統或單獨的機械補風系統,補風量不應小于排煙風量的50%。
18.機械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人員密集場所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補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3m/s。
19.補風口與排煙口水平距離不應少于5m。
第十一章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01.消防應急燈具是為人員疏散、消防作業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類燈具,包括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消防應急标志燈具以及消防應急照明标志複合燈具等。
02.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按照燈具的應急供電方式和控制方式的不同,分為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四類系統。
03.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5s;高危險區域使用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0.25s。
04.用白色與綠色組合或白色與紅色組合構成的圖形作為标志的标志燈表面最小亮度不小于5 cd/㎡,最大亮度不大于300cd/㎡,白色、綠色或紅色本身最大亮度與最小亮度比值不大于10。白色與相鄰綠色或紅色交界兩邊對應點的亮度比不小于5且不大于15。
05.系統持續主電工作48h後每隔(30±2)d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态轉入應急工作狀态并持續30s~ 180s,然後自動恢複到主電工作狀态。系統持續主電工作每隔一年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态轉入應急工作狀态并持續至放電終止,然後自動恢複到主電工作狀态,持續應急工作時間不少于30min。
06.燈具蓄電池組初裝容量:100m及以下建築的初始放電時間不小于90min;100m以上建築的初始放電時間不小于180min;避難層的初始放電時間不小于540min。
07.大于2000m²的防火分區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小于2000m²的防火分區可采用專用應急照明回路;應急照明回路沿電纜管井垂直敷設時,公共建築應急照明配電箱供電範圍不宜超過8層,住宅建築不宜超過16層;一個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所帶燈具覆蓋的防火分區總面積不超過4000m²,地鐵隧道内不超過一個區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超過500m。
08.AC220V或DC216V燈具的供電回路工作電流不宜大于10A;安全電壓燈具的供電回路工作電流不宜大于 5A;每個應急供電回路所配接的燈具數量不宜超過64。
09.應急照明配電箱及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輸出回路不超過8路;采用安全電壓時的每個回路輸出電流不大于5A;采用非安全電壓時的每 個回路輸出電流不大于16A。
每台應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應急照明配電箱和消防應急燈具等設備總數不大于3200個。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由消防電源供電,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備用電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電源中斷後工作3h。
第十二章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01.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由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報警傳輸網絡、監控中心以及火警信息終端等幾部分 組成。
02.按信息傳輸方式,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可分為有線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無線城市消防遠 程監控系統、有線/無線兼容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03.系統的設計原則
(1)實時性(2)适用性(3)安全性(4)可擴展性
04.監控中心能同時接收和處理不少于3個聯網用戶的火災報警信息。從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獲取火災報警信息到監控中心接收顯示的響應時間不大于 10s。監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揮中心或其他接處警中心轉發經确認的火災報警信息的時間不大于3s。監控中心與用戶信息傳輸裝置之間通信巡檢周期不大于2h,并能夠動态設置巡檢方式和時間。監控中心的火災報警信息、建築消防設施運行狀态信息等記錄應備份,其保存周期不少于1年。按年度進行統計處理後,保存至光盤、磁帶等存儲介質上。錄音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少于6個月。遠程監控系統具有統一的時鐘管理,累計誤差不大于5s。
05.監控中心的電源應按所在建築物的最高負荷等級配置,且不低于二級負荷,并應保證不間斷供電。
06.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的主要設備包括: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報警受理系統、信息查詢系統、 用戶服務系統和火警信息終端和通信服務器等。
第十三章 建築滅火器配置01.滅火器的種類較 多,按其移動方式可分為:手提式和推車式;按驅動滅火劑的動力來源可分為:儲氣瓶式、儲壓式; 按所充裝的滅火劑則又可分為:水基型、幹粉、二氧化碳滅火器、潔淨氣體滅火器等;按滅火類型 分:A類滅火器、B類滅火器、C類滅火器、D類滅火器、E類滅火器等。
02.滅火器的型号由類、組、特征代号及主要參數幾部分組成。類、組、特征代号用大寫漢語拼音字母表 示;一般編在型号首位,是滅火器本身的代号。通常用“M”表示。滅火劑代号編在型号第二位:F—— 幹粉滅火劑;T——二氧化碳滅火劑;Y——1211 滅火劑; Q——清水滅火劑。型式号編在型号中的 第三位,是各類滅火器結構特征的代号。目前我國滅火器的結構特征有手提式(包括手輪式)、推車式、鴨嘴式、舟車式、背負式五種,其中型号分别用 S、T、Y、Z、B 表示。型号最後面的阿拉伯數 字代表滅火劑重量或容積,一般單位為千克或升,如“MF/ABC2”表示2kgABC幹粉滅火器;
03.酸堿型滅火器、化學泡沫滅火器、倒置使用型滅火器以及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應報廢處理,也就是說這幾類滅火器業已被淘汰。目前常用滅火器的類型主要有:水基型滅火器、幹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潔淨氣體滅火器等。
04.清水滅火器主要用于撲救固體物質火 災,如木材、棉麻、紡織品等的初起火災,但不适于撲救油類、電氣、輕金屬以及可燃氣體火災。
05.水基型泡沫滅火器能撲滅可燃固體、液體的初起火災,更多用于撲救石油及石油産品等非水溶性物質的火災(抗溶性泡沫滅火器可用于撲救水溶性易燃、可燃液體火災)。
06.水基型水霧滅火器主要适合配置在具有可燃固體物質的場所,如商場、飯店、寫字樓、學校、旅遊、娛 樂場所、紡織廠、橡膠廠、紙制品廠、煤礦廠甚至家庭等場所。
07.幹粉滅火器可撲滅一般可燃固體火災,還可撲滅油、氣等燃燒引起的火災。主要用于撲救石油、 有機溶劑等易燃液體、可燃氣體和電氣設備的初期火災。
08.二氧化碳滅火器具 有流動性好、噴射率高、不腐蝕容器和不易變質等優良性能,用來撲滅圖書、檔案、貴重設備、精 密儀器、600V以下電氣設備及油類的初起火災。
09.潔淨氣體滅火器适用于撲救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和可融化的固體物質以及帶電設備的初期火災,可在圖書館、賓館、檔案室、商場、企事業單位、以及各 種公共場所使用。
手提式幹粉滅火器使用時,應手提滅火器的提把或肩扛滅火器到火場。在距燃燒處5m左右,放下滅火器,先拔出保險銷,一手握住開啟把,另一手握在噴射軟管前端的噴嘴處。如滅火器無噴射軟管,可一手握住開啟壓把,另一手扶住滅火器底部的底圈部分。先将噴嘴對準燃燒處,用力握緊開啟壓把,對準火焰根部掃射。在使用幹粉滅火器滅火的過程中要注意,如果在室外,應盡量選擇在上風方向。
11.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時,在室外使用的,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使用時宜佩戴手套,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屬連接管,防止手被凍傷。在室内狹小空間使用的,滅火後操作者應迅速離開,以防窒息。
12.撲救A類火災(固體物質火災):
水基型(水霧、泡沫)滅火器、ABC幹粉滅火器,都能用于有效撲救A類火災。
13.B 類火災(液體或可融化的固體物質火災) 發生時,可使用水基型(水霧、泡沫)滅火器、BC類或ABC類幹粉滅火器、潔淨氣體滅火器進行撲救。
14.C類火災(氣體火災)發生,可使用幹粉滅火器、水基型(水霧)滅火器、潔淨氣體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進行撲救。
15.D類火災(金屬火災)發生時可用 7150滅火劑(俗稱液态三甲基硼氧六環,這類滅火器我國目前沒有現成的 産品, 它是特種滅火劑,适用于撲救D類火災。其主要化學成分為偏硼酸三甲酯)。也可用幹沙土或鑄鐵屑粉末代替進行滅火。
16.E 類火災(帶電火災)發生時,最好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潔淨氣體滅火器進行撲救,如果沒有,也可以使用幹粉、水基型(水霧)滅火器撲救。
17.F類火災(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災)發生時,一般可選用BC類幹粉滅火器(試驗表明,ABC類 幹粉滅火器對F類火災滅火效果不佳)、水基型(水霧、泡沫)滅火器進行撲救。
18.工業建築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劃分為以下三級:
(1)嚴重危險級。(2)中危險級。(3)輕危險級。
19.民用建築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劃分為以下三級:
(1)嚴重危險級。(2)中危險級。(3)輕危險級。
20.滅火器的基本參數主要反映在滅火器的銘牌上。依據《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GB4351的 規定,滅火器的銘牌包含有以下内容:
(1)滅火器的名稱、型号和滅火劑類型;
(2)滅火器的滅火種類和滅火級别;
(3)滅火器使用溫度範圍;
(4)滅火器驅動氣體名稱和數量;
(5)滅火器水壓試驗壓力(應永久性标志在滅火器上);
(6)滅火器生産許可證編号或認證标記;
(7)滅火器生産連續序号。滅火器連續序号用鋼印等永久性方法在滅火器不受内壓的底圈上标 識;
(8)滅火器生産日期;
(9)滅火器制造廠名稱;
(10)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包括一個或多個圖形說明,該說明應在銘牌的明顯位置,在筒身上應不超過120°弧度;
(11)再充裝說明和日常維護說明。
21.滅火器的選擇 滅火器的選擇應考慮下列素:
(1)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2)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3)滅火器的滅火效能和通用性;
(4)滅火劑對保護物品的污損程度;(5)滅火器設置點的環境溫度;(6)使用滅火器人員的體能。
22.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和火災種類均相同的相鄰場所,可将一個樓層或一個防火分區作為一個計算單元;
23.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或火災種類不相同的場所,應分别作為一個計算單元;
24.同一計算單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區和樓層。
25.A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
危險等級 |
嚴重危險級 |
中危險級 |
輕危險級 |
單具滅火器最小配置滅火級别 |
3A |
2A |
1A |
單位滅火級别最大保護面積(㎡/A) |
50 |
75 |
100 |
26.B、C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
危險等級 |
嚴重危險級 |
中危險級 |
輕危險級 |
單具滅火器最小配置滅火級别 |
89B |
55B |
21B |
單位滅火級别最大保護面積(㎡/B) |
0.5 |
1.0 |
1.5 |
27.A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m)
滅火器型式 危險等級 |
手提式滅火器 |
推車式滅火器 |
嚴重危險級 |
15 |
30 |
中危險級 |
20 |
40 |
輕危險級 |
25 |
50 |
28.B、C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m)
滅火器型式 危險等級 |
手提式滅火器 |
推車式滅火器 |
嚴重危險級 |
9 |
18 |
中危險級 |
12 |
24 |
輕危險級 |
15 |
30 |
01.其他建築、場所的火災特點
(1)具有火災爆炸的高危性
(2)具有火災危險源的流動性
(3)具有火災規模大的危險性
(4)具有滅火救援的艱難性
(5)具有火災損失無法估量的可能性
第二章 石油化工防火01.石油化工火災特點
(1)爆炸與燃燒并存,易造成人員傷亡
(2)燃燒速度快、火勢發展迅猛
(3)易形成立體火災
(4)火災撲救困難
02.在石油化工生産中,“對加工物質的危險性認識不足”、“誤操作問題”、“化學工藝問題”三類因素是主要的緻災因素。
03.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可燃材料堆場等,應設置在城市(區域)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并宜設置在城市(區域)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應與裝卸區、輔助生産區及辦公區分開布置。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存放。
04.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宜布置在地勢較低的地帶。當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時,應采取安全防護設施。
05.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宜布置在地勢平坦、開闊等不易積存液化石油氣的地帶。四周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燒體實體防護牆。
06.消防車道與裝卸棧橋的距離一般不大于80m 且不小于15m。消防車道與鐵路油品裝卸作業區内鐵路平面相交時,交叉點要在鐵路機車停車限界之外,平交的角度最好為90°,困難時一般不小于45°。
07.裝卸棧橋,宜設置半固定消防給水系統,供水壓力一般不小 于 0.15MPa,消火栓間距不大于 60m。
08.裝卸車鶴管之間的距離,一般不小于4m。裝卸車鶴管與緩沖罐之間的距離,一般不小于5m。
第三章 地鐵防火01.地鐵的火災特點
(1)火情探測和撲救困難
(2)氧含量急劇下降
(3)産生有毒煙氣、排煙排熱效果差
(4)人員疏散困難
02.車站站台和站廳乘客疏散區劃為一個防火分區。當地下多線換乘車站共用一個站廳公共區時,站廳公共區的建築面積不應超過 5000 ㎡。地下一層側式站台與同層的站廳公共區劃為一個防火分區。
03.公共區采用機械排煙時,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于5000㎡。設備管理區的防火分區位于建築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建築内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于2500㎡;位于建築高度大于24m的建築内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 面積不應大于 1500㎡。
04.地下車站站廳、站台的防火分區應劃分防煙分區,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2000㎡。
05.設備管理區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築面積不應大于 750㎡。
06.地下車站站台至站廳的疏散樓梯、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過能力,應保證在遠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時最大客流量時,一列進站列車所載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車乘客能在 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廳公共區或其他安全區域。
07.公共區單向通行人行樓梯寬度不應小于1.8m,雙向通行不應小于2.4m;
第四章 城市交通隧道防火01.隧道襯砌、附屬構築物、疏散通道的建築材料及其内裝修材料,除施工縫嵌封材料外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通風系統的風管及其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柔性接頭可采用難燃燒材料。隧道内的燈具、緊急電話箱(亭)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的防火橋架。隧道内的電纜等應采用阻燃電纜或礦物絕緣電纜,其橋架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的防火橋架。
02.隧道内附屬構築物(如風機房、變壓器洞室、水泵房、柴油發動機房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
于2.00h的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闆、頂闆與隧道分開。
03.隧道内的水平防火分區應采用防火牆進行分隔,用于人員安全疏散的附屬構築物與隧道連通處宜設置前室或過渡通道,其開口部位應采用甲級平開防火門,用于車輛疏散的輔助通道、橫向聯絡道與隧道連接處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進行分隔。
04.隧道行車道旁的電纜溝,其側沿應采用不滲透液體的結構,電纜溝頂部應高于路面,且不應小于200mm。當電纜溝跨越防火分區時,應在穿越處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材料進行防火封堵。
05.在兩孔車道之間的中間管廊内設置安全通道,并沿縱向每隔250m~300m向安全通道内開設一對安全門。在圓形隧道的兩孔隧道之間設置連接通道,并在通道的兩端設置防火門。連接通道的間距一般宜為250m~300m,當設有其他相應的安全疏散措施時,間距可适當放大。
06.雙層隧道上下層車道之間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設置疏散樓梯,火災時通過疏散樓梯至另一層隧道,間距一般取100m左右。
07.隧道内應設置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 20L/s, 洞口的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 30L/s,消火栓給水管網應布置成環狀;嚴寒地區隧道洞口處消火栓給水幹管宜設置保溫設施。如有危險品運輸車輛通行的隧道,宜設置泡沫消火栓系統。
08.隧道入口處100m~150m處,應設置報警信号裝置。隧道封閉長度超過1000m時,應設置消防控制中心。
09.隧道長度L小于1500m時,可設置一台火災報警控制器;長度 L大于等于1500m的隧道,可設置一台主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多台分火災報警控制器,其間宜采用光纖通信連接。
采用的排煙模式通常可分為縱向(适用于單向行駛、交通量不高的隧道)、橫向(半橫向)及重點模式(适用于雙向交通的隧道或交通量較大、阻塞發生率較高的隧道),以及由基本模式派生的各種組合模式。
11.隧道内應設置消防緊急電話,一般每100m宜設置一台。
12.高速公路隧道應設置不間斷照明供電系統。長度大于1000m的其他交通隧道應設置應急照明系統。應急照明應采用雙電源雙回路供電方式,并保證照明中斷時間不超過0.3s。
第五章 加油加氣站防火01.加油站火災事故,按其發生的原因不同可分為作業事故(主要發生在卸油、量油、加油和清罐環節)和非作業事故(分為與油品相關的火災和非油品火災)兩大類。
02.站内車道或停車位寬度應按車輛類型确定。CNG加氣母站内單車道或單車停車位寬度,不應小于 4.5m,雙車道或雙車停車位寬度不應小于9m;其他類型加油加氣站的車道或停車位,單車道或單車停車位寬度不應小于4m,雙車道或雙車停車位不應小于6m。
03.站内的道路轉彎半徑應按行駛車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04.站内停車位應為平坡,道路坡度不應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05.加油加氣作業區内的停車位和道路路面不應采用瀝青路面。
06.加油加氣站的變配電間或室外變壓器應布置在爆炸危險區域之外,且與爆炸危險區域邊界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m。變配電間的起算點應為門窗等洞口。
07.加油島、加氣島及汽車加油、加氣場地宜設罩棚,罩棚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其有效高度
不應小于 4.5m。罩棚邊緣與加油機或加氣機的平面距離不宜小于 2m。
08.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應設置緊急切斷系統。液化石油氣罐的出液管道和連接槽車的液相管道上應設緊急切斷閥。緊急切斷閥宜為氣動閥。緊急切斷系統至少應能在距卸車點 5m以内、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和在加氣機附近工作人員容易接近的位置啟動。
09.加氣站内的天然氣管道和儲氣瓶組應設置洩壓保護裝置,洩壓保護裝置應采取防塞和防凍措施。不同壓力級别系統的放散管宜分别設置。放散管管口應高出設備平台2m及以上,且應高出所在地面5m及以上。
液化石油氣加氣站采用地上儲罐的,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20L/s,連續給水時間不應小于3h;采用埋地儲罐的,一級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15L/s,二、三級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10L/s,連續給水時間不應小于1h。
11.加油加氣站的供電負荷等級可為三級,信息系統應設不間斷供電電源。
12.當各自單獨設置接地裝置時,油罐、LPG儲罐、LNG儲罐和CNG儲氣瓶組的防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配線電纜金屬外皮兩端和保護鋼管兩端的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電氣系統的工作和保護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地上油品、LPG、CNG和LNG管道始、末端和分支處的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
13.防靜電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Ω。
第六章 發電廠防火01.對鋼結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需采取必要的防火保護措施,以達到防火要求。建築構件允許采用難燃燒材料(難燃燒體),但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管道井、電纜井、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管井必須獨立建造,其井壁應為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h的不燃燒體。根據防火分區劃分合理設置防火牆,在防火牆上不應設門窗洞口;如必須開設,則應設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防火門窗(甲級)。
02.配電裝置室内最遠點到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15m。
03.各類控制室、電子計算機室、通信室的牆面、頂棚裝修使用A級材料,地面及其它裝修使用B1級材料。
04.計算機室、控制室、電子設備間,應設排煙設施,機械排煙系統的排煙量可按房間換氣次數每小時不小于6次計算。防煙、排煙設備的電氣控制,應包括對排煙口、送(排)風機和活動式擋煙垂壁等的控制,同時對與防排煙有關的防火門、防火閥等聯動 設備等進行控制。
05.點火油罐區宜采用低倍數或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其中,單罐容量大于200m³的油罐應采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單罐容量小于200m³的油罐可采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06.單機容量為25MW以上的火力發電廠應按Ⅰ類負荷供電,單機容量為25MW及以下 的火力發電廠應按Ⅱ類負荷供電。當消防用電設備采用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時,它應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切換。當采用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有困難時,應采用柴油發電機作備用電源。
第七章 飛機庫防火01.按防火分區建築面積分類
(1)Ⅰ類飛機庫
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内一個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5001㎡~50000㎡的飛機庫為Ⅰ類飛機庫。
(2)Ⅱ類飛機庫
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内一個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大于 3001 ㎡小于 5000 ㎡的飛機庫為Ⅱ類飛機 庫。該類型飛機庫僅能停放和維修1~2架中型飛機。
(3)Ⅲ類飛機庫
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内一個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等于或小于3000㎡的飛機庫為Ⅲ類飛機庫。該類 型飛機庫隻能停放和維修小型飛機。
02.飛機庫内不宜設置辦公室、資料室、休息室等用房,需設置少量這些用房時,宜靠外牆設置, 并應有直通安全出口或疏散走道的措施,辦公室、資料室、休息室等用房與飛機停放和維修區之間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50h的頂闆隔開,隔牆上的門窗應為甲級防火門窗。
03.兩座相鄰飛機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13.0m。
04.飛機庫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Ⅲ類飛機庫可沿飛機庫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設置盡頭
式消防車道時,應設置回車場。消防車道的淨寬度不應小于6.0m,消防車道邊線距飛機庫外牆不宜小于5.0m,消防車道上空4.5m以下範圍内不應有障礙物。
05.飛機庫的耐火等級分為一、二兩級。Ⅰ類飛機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Ⅱ、Ⅲ類飛機庫的耐火
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飛機庫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06.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内疏散用應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應低于1.0lx。 當應急照明采用蓄電池 作電源時,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第八章 汽車庫、修車庫防火01.Ⅰ類汽車庫:停車數量大于300輛或總建築面積大于10000㎡的汽車庫為Ⅰ類汽車庫。
02.Ⅱ類汽車庫:停車數量大于150輛小于等于300輛或總建築面積大于5000㎡小于等于10000㎡的汽車庫為Ⅱ類汽車庫。
03.Ⅲ類汽車庫:停車數量大于50輛小于等于150輛或總建築面積大于2000㎡小于等于5000㎡ 的汽車庫為Ⅲ類汽車庫。
04.Ⅳ類汽車庫:停車數量小于等于 50 輛或總建築面積小于等于 2000㎡的汽車庫為Ⅳ類汽車 庫。
05.Ⅰ類修車庫:修車庫車位數大于15輛或總建築面積大于3000㎡的修車庫為Ⅰ類修車庫。
06.Ⅱ類修車庫:修車庫車位數大于5輛小于等于15輛或總建築面積大于1000㎡小于等于3000㎡的汽車庫為Ⅱ類修車庫。
07.Ⅲ類修車庫:修車庫車位數大于2輛小于等于5輛或總建築面積大于500㎡小于等于1000㎡的修車庫為Ⅲ類修車庫。
08.Ⅳ類修車庫:修車庫車位數小于等于 2 輛或總建築面積小于等于500 ㎡的修車庫為Ⅳ類修 車庫。
09.Ⅰ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Ⅱ、Ⅲ、Ⅳ類修車庫可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首層或與其貼
鄰,但不得與甲、乙類廠房、倉庫、明火作業的車間或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 人建築、病房樓及人員密集場所組合建造或貼鄰。
10.汽車庫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耐火等級 |
單層汽車庫 |
多層汽車庫 半地下汽車庫 |
地下汽車庫或高層汽車庫 |
一、二級 |
3000 |
2500 |
2000 |
三級 |
1000 |
不允許 |
不允許 |
11.除室内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内每個防火分區的人員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Ⅳ類汽車庫和Ⅲ、Ⅳ類的修車庫可設置1個。
12.汽車庫室内任一點至最近人員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 45m,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 距離不應大于60m,對于單層或設置在建築首層的汽車庫,室内任一點至室外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 60m。
13.汽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總數不應少于 2個,且應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區内。以下汽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可設置1個:
(1)Ⅳ類汽車庫;
(2)設置雙車道汽車疏散出口的Ⅲ類地上汽車庫;
(3)設置雙車道汽車疏散出口、停車數量小于等于 100 輛且建築面積小于 4000㎡的地下或半地 下汽車庫;
(4)Ⅱ、Ⅲ、Ⅳ類修車庫。
第九章 潔淨廠房防火01.潔淨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02.潔淨廠房符合下列要求時,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
(1)甲、乙類生産廠房每層的總建築面積不超過 50 ㎡,且同一時間内的生産人員總數不超過 5人;
(2)丙類生産區的建築面積不超過250 ㎡,且同一時間内生産人數不超過20 人時;
(3)丁類生産區的建築面積不超過 400 ㎡,且同一時間内生産人數不超過 30 人時。
第十章 信息機房防火01.根據機房的使用性質、管理要求及重要數據丢失或網絡中斷在經濟或社會上造成的損失或影響程度,可将電子信息機房分為A、B、C三級。
02.當信息機房與其他性質的用房設置在同一幢建築内時,宜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築内的第二、三層, 并應盡量避免與商場、賓館、餐飲娛樂等影響機房安全的場所設在同一幢建築物内。數據中心内放置設備計算機的機房不宜超過5層。
03.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A級或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位于其他建築物内時,在主機房與其他部位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隔牆,隔牆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04.面積大于100㎡的主機房,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并宜設于機房的兩端,面積不大于100㎡的主機房,可設置 1個安全出口,并可通過其他相鄰房間的門進行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且應自動關閉,并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均能從機房内開啟。走廊、樓梯間應暢通并有明顯的疏散指示标志。計算機房建築的入口至主機房應設通道,通道淨寬不應小于1.5m。
05.在主機房出入口處或值班室,應設置應急電話和應急斷電裝置,機房應設置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指示燈。
06.新建機房如采用下送風方式,機房活動地闆距地面淨高不小于400mm。
07.導靜電地面、活動地闆、工作台面和座椅墊套必須進行靜電接地。靜電接地可以經限流電阻及自己的連接線與接地裝置相連,限流電阻的阻值宜為1MΩ。
08.A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主機房應設置潔淨氣體滅火系統。
09.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主機房,以及A級和B級機房中的變配電、不間斷電源系統和電池室, 宜設置潔淨氣體滅火系統,也可設置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
C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及其他區域,可設置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宜采用預作用系統。凡設置固定滅火系統及火災探測器的計算機房,其吊頂的上下及活動地闆下,均應設置探測器和噴嘴。
當機房進深大于25m時,應在機房兩側設置公共走道,并在走道上設置室内消火栓系統。
12.洩壓口的過壓峰值一般為 500MPa。
13.控制系統應具有三路供電,即消防電源主、備用供電和蓄電池供電,當消防水源被切斷時,控制系統蓄電池可保證供電 24 小時。
第十一章 建築防火01.對吸水性裝飾織物,如窗簾、地毯等棉、麻、毛、絲綢、混紡針織品,可用織物專用型阻燃液處理,降低其燃燒性能。電線電纜應采用防火塗料刷塗、噴塗,以達到防火阻燃的要求。
02.建在森林、郊野的古建築周圍應開辟寬度30-50m的防火隔離帶,并在秋冬季節清除30m範圍内的雜草、幹枯樹枝等可燃物。規模較大的古建築,确實無法開辟防火間距的,應在不破壞原有格局的基礎上, 設置防火牆、水幕等防火分隔設施。
03.重要的磚木結構和木結構的古建築内,宜設置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寒冷地區需防凍或需防誤噴的古建築宜采用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缺水地區和珍寶庫、藏經樓等重要場所宜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細水霧、超細水霧滅火系統;對性質重要,不宜用水撲救的古建築,如收藏 珍貴文物的古建築,可結合實際情況設置固定、半固定幹粉、氣體滅火系統或懸挂式自動幹粉滅火裝置、二氧化碳自動滅火裝置、七氟丙烷自動滅火裝置。
04.古建築内大殿,可以選用紅外線光束感煙探測器、纜式線型定溫探測器及火焰探測器;佛像體上和壁挂、經書、文物較密集的部位可采用纜式線型定溫探測器;對于人員住房、庫房等其它建築,可采用感煙探測器和火焰探測器的組合;收藏陳列珍貴文物的古建築,宜選擇吸氣式早期火災探測器或線型光纖感溫探測器。火焰圖像探測器宜與圖像監控系統相結合。
05.古建築内嚴禁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和電爐等電加熱器具,不準使用日光燈和大于60W的白熾燈。如确需安裝照明燈具和電氣設備,應嚴格執行有關電氣安裝使用的技術規範和規程。燈飾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且不得靠近可燃物。
06.古建築内的電氣線路,一律采用銅芯絕緣導線,并采用阻燃聚氯乙烯穿管保護或穿金屬管敷設,不得直接敷設在梁、柱、枋等可燃構件上。嚴禁亂拉亂接電線。配線方式應以一座殿堂為一個單獨的分支回路,控制開關、熔斷器均應安裝在專用的配電箱内,配電箱設在室外,嚴禁使用銅絲、 鐵絲、鋁絲等代替熔絲。
第十二章 人民防空工程防火01.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儲存液化石油氣、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氣體和閃點小于60℃的液體燃料。人防工程内不得設置油浸電力變壓器和其他油浸電氣設備。
02.工程内設置有旅店、病房、員工宿舍時,不得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層,并應劃分為獨立的防火分區,其疏散樓梯不得與其他防火分區的疏散樓梯共用。
03.一般來說,人防工程每個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築面積,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大于 500㎡。
04.設置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當采用A級裝修材料裝修時,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築面積不應大于2000㎡。
05.電影院、禮堂的觀衆廳,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築面積不應大于1000㎡。當設置有火災自動報 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時,其允許最大建築面積也不得增加。
06.柴油發電機房的儲油間,牆上應設置常閉的甲級防火門,并應設置高150mm的不燃燒、不滲漏的門檻,地面不得設置地漏。
07.人防工程位于防火分區分隔處安全出口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08.人防工程中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防 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
09.當底層室内陸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時,應設置防煙樓梯間;當地下為兩層,且地下第二層的室内陸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時,應設置封閉樓梯間。
防火分區至避難走道入口處應設置前室,前室面積不應小于 6㎡,前室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避難走道的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
11.房間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醫院應為 24m;旅館應為 30m;其他工程應為40m。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其最大距離應為上述相應距離的一半。
12.不同防火分區通向下沉式廣場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13m,廣場内疏散區域的淨面積不應小于 169 ㎡。
13.消防疏散照明燈應設置在疏散走道、樓梯間、防煙前室、公共活動場所等部位的牆面上部或頂棚下,地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5lx。 在人防工程有側牆的疏散走道及其拐角處和交叉口處的牆面上、無側牆的疏散走道的上方、疏散出入口和安全出口的上部應設置消防疏散标志燈。
14.沿地面設置的燈光型疏散方向标志的間距不宜大于3m,蓄光型發光标志的間距不宜大于2m。
第五篇 消防安全評估 第一章 概述01.風險是指不确定性對目标的影響,包括傷害的發生概率和傷害的嚴重程度,風險具有客觀性、普遍性、損害性、突發性等特征。
02.風險管理原則:控制損失,創造價值、融入組織管理過程、支持決策過程、應用系統的、結構化的方法、以信息為基礎、環境依賴、廣泛參與、充分溝通、持續改進。
03.風險管理過程包括明确環境信息、風險評估、風險應對、監督和檢查。其中風險評估包括風險識别、風險分析和風險評價。溝通和記錄應貫穿于風險管理全過程。
04.根據建築所處的不同狀态,可以将火災風險評估分為預先評估和現狀評估。
05.根據建築(區域)風險評估指标的處理方式,可以将風險評估分為定性評估、半定量評估和定量評估。
06.火災風險評估的基本流程:(1)前期準備(2)火災危險源的識别 (3)定性、定量評估(4)消防管理現狀評估(5)确定對策、措施及建議(6)确定評估結論 (7)編制火災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章 火災風險識别01.一般情況下,凡是存在火災隐患的地方,就一定會有火災風險;但是有火災風險的地方,不一定有火災隐患。
02.第一類危險源是指産生能量的能量源或擁有能量的載體;第二類危險源是指導緻約束、限制能量屏蔽措施失效或破壞的各種不安全因素。
03.火災中的第一類危險源包括可燃物、火災煙氣及燃燒産生的有毒、有害氣體成分;第二類危險源是人們為了防止火災發生、減小火災損失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中的隐患。對于第一類火災危險源,人們普遍接受。按照上述表述,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應急廣播及疏散系統等消防措施屬于第二類危險源。
04.為了對火災危險、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風險這 3個相似概念進行界定,此處将火災危險、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風險分為 3 個層次。火災危險作為第一個層次,是火災風險的基本來源,關心的是目标對象是否會着火的問題。如果不存在火災危險,則火災風險則不會存在;火災危險性作為第二個層次,回答的是物質能否着火以及着火後會有多大的規模;火災風險作為第三個層次,回答的是物質着火的概率以及火災發生後的預期損失情況。
05.一般情況下,火災發生發展過程可以分為起火(陰燃或明火引起)、增長、充分發展、衰退直至最終熄滅等階段。
06.在火災的發生初期,物質的燃燒主要受其物理性質和周邊環境(如通風狀況、燃料數量、環境
溫度、燃燒時間)等自然狀态下的條件影響,這一階段的評估稱之為火災危險性評估,火災危險性評估可采用量化的方法(包括現場實驗、相似模拟實驗和計算機模拟方法)進行。
07.可燃物、助燃劑、火源、時間和空間是火災的五個要素。消防工作的主要對象就是圍繞着這五個要素進行控制。控制可分為兩類:對于存在生産生活用燃燒的場所,即将燃燒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内,控制的對象是時間和空間;對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場所,控制不發生燃燒,控制的對象是燃燒三要素,即控制這三要素同時出現的條件。
第三章 火災風險評估方法概述01.火災風險評估的方法:安全檢查表法、預先危險性分析法、 事件樹分析法和事故樹分析法等。
02.安全檢查表的編制一般采用經驗法和系統安全分析法。
03.安全檢查表的編制與實施:确定系統、找出危險點、确定項目與内容,編制成表、檢查應用、整改 、反饋。
04.火災風險預先危險性分析也稱初始風險分析步驟:(1)調查、了解和收集過去的經驗和相似區域火災事故發生情況;(2)辨識、确定危險源,并分類制成表格(3)研究危險源轉化為火災事故的觸發條件;(4)進行危險分級。
05.事件樹的編制程序(1)确定初始事件(2)判定安全功能(3)繪制事件樹(4)簡化事件樹。
06.在事故樹分析中各種非正常狀态或不正常情況皆稱事故事件,各種完好狀态或正常情況皆稱成功事件,兩者均簡稱為事件。事故樹中的每一個節點都表示一個事件。
(1)結果事件。結果事件是由其他事件或事件組合所導緻的事件,它總是位于某個邏輯門的輸 出端。用矩形符号表示結果事件。
(2)底事件。 底事件是導緻其他事件的原因事件,位于事故樹的底部,它總是某個邏輯門的 輸入事件而不是輸出事件。
(3)特殊事件 。特殊事件是指在事故樹分析中需要表明其特殊性或引起注意的事件。
07.在事故樹中,我們把引起頂事件發生的基本事件的集合稱為割集,也稱截集或截止集。一個事故樹中的割集一般不止一個,在這些割集中,凡不包含其他割集的,叫做最小割集。換言之,如果割集中任意去掉一個基本事件後就不是割集, 那麼這樣的割集就是最小割集。所以,最小割集是引起頂事件發生的充分必要條件。
08.用布爾代數法計算最小割集,通常分三個步驟進行。 第一,建立事故樹的布爾表達式。 第二,将布爾表達式化為析取标準式。 第三,化析取标準式為最簡析取标準式。
09.在事故樹中, 當所有基本事件都不發生時, 頂事件肯定不會發生。然而, 頂事件不發生常常并不要求所有基本事件都不發生, 而隻要某些基本事件不發生頂事件就不會發生。這些不發生的基本事件的集合稱為徑集,也稱通集或路集。在同一事故樹中,不包含其他徑集的徑集稱為最小徑集。 如果徑集中任意去掉一個基本事件後就不再是徑集 , 那麼該徑集就是最小徑集。所以,最小徑集是 保證頂事件不發生的充分必要條件。
第四章 建築性能化防火設計評估01.建築物性能化防火設計的一般程序為:
(1)确定建築物的使用功能、建築設計的适用标準;
(2)檢查為實現建築師的設計思想與業主的要求,現行标準中哪些規定無法按規定要求實施,從 而确定需要采用性能化設計方法進行設計的問題;
(3)進行性能化試設計和評估驗證;
(4)修改完善設計并進一步評估驗證确定是否滿足所确定的消防安全目标;
(5)提交審查與批準。
02.性能化防火設計主要内容
(1)确定設計火災場景與設定火災
(2)不同類型建築的火災荷載密度确定
(3)煙氣運動的分析方法
(4)人員安全疏散分析
(5)主動消防設施的對火反應特性分析
(6)火災危害和火災風險的分析與評估
(7)性能化設計與評估中所用方法的有效性分析
03.目前主要有火災模型的溫度描述和火災模型的熱釋放速率描述兩類。
04.火災荷載密度是可以比較準确地衡量建築物室内所容納可燃物數量多少的一個參數,是研究火
災全面發展階段性狀的基本要素。
05.在設定火災時,可采用用熱釋放速率描述的火災模型和用溫度描述的火災模型。在計算煙氣溫度、濃度、煙氣毒性、能見度等火災環境參數時,宜選用采用熱釋放速率描述的火災模型;在進行構件耐火分析時,宜選用采用溫度描述的火災模型。
06.在設定火災時,需分析和确定建築物的基本情況,包括:建築物内的可燃物、建築結構、平面
布置、建築物的自救能力與外部救援力量等。
07.在進行建築物内可燃物的分析時,應着重分析以下因素:
(1)潛在的引火源;
(2)可燃物的種類及其燃燒性能;
(3)可燃物的分布情況;
(4)可燃物的火災荷載密度。
08.在确定火災發展模型時,應至少分析下列因素:
(1)初始可燃物對相鄰可燃物的引燃特征值和蔓延過程;
(2)多個可燃物同時燃燒時熱釋放速率的疊加關系;
(3)火災的發展時間和火災達到轟燃所需時間;
(4)滅火系統和消防隊對火災發展的控制能力;
(5)通風情況對火災發展的影響;
(6)煙氣控制系統對火災發展蔓延的影響;
(7)火災發展對建築構件的熱作用。
09.可根據建築物内的空間特征和可燃物特性采用下述方法之一确
定:
(1)實驗火災模型;
(2) t2火災模型;
(3)MRFC 火災模型;
(4)按疊加原理确定火災增長的模型。
10.許多情況下頂棚射流的厚度為頂棚高度的 5%~12%,而在頂棚射流内最大溫度和速 度出現在頂棚以下頂棚高度的 1%處。
11.煙氣流動的模型選用
(1)經驗模型 (2)區域模型(3)場模型 (4)場區混合模型
12.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的因素亦複雜衆多,總結起來可分為:人員内在影響因素、外在環境影響因素、環境變化影響因素、救援和應急組織影響因素四類。
13.人員内在影響因素 人員内在因素主要包括:人員心理上的因素、生理上的因素、人員現場狀态因素、人員社會關系因素等。
14.人員安全疏散分析的性能判定标準為:可用疏散時間(ASET)必須大于必需疏散時間(RSET)。
15.疏散預動時間包括識别時間和反應時間。
16.比流量是指建築物出口在單位時間内通過單位寬度的人流數量(單位:人/(m·s)),比流量反映了單位寬度的通行能力。
17.典型通道的邊界層厚度(引自美國《SFPE防火工程手冊》)
類 型 |
減少的寬度指标/cm |
樓梯間的牆 |
15 |
扶手欄杆 |
9 |
劇院座椅 |
0 |
走廊的牆 |
20 |
其他的障礙物 |
10 |
寬通道處的牆 |
46 |
門 |
15 |
18.荷載比為結構所承擔的荷載與其極限荷載的比值。荷載比越 大,構件的耐火極限越小,荷載比是影響結構及構件耐火性能的主要因素之一。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