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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禦纂周易折中-清-李光地> 5-禦纂周易折中-清-李光地

在動之極,是柔邪不正而動者也。其養如此,拂違于頤之正道,是以“兇”也。得頤之正,則所養皆吉。求養養人,則合于義。自養,則成其德。三乃拂違正道,故戒以“十年勿用”。十,數之終,謂終不可用,無所往而利也。
  集說 張子曰:履邪好動,系說于上,不但拂頤之經而已,害頤之正莫甚焉,故“兇”。
  楊氏時曰:頤正則吉,六三不中正而居動之極,拂頤之正也。“十年勿用”,則終不可用矣,何利之有?鄭氏汝諧曰:三應于上,若得所養,而兇莫甚于三,蓋不中不正而居動之極,所以求養于人者,必無所不至,是謂拂于頤之正,兇之道也。“十年勿用無收利”,戒之也, 六四,颠頤吉,虎視眈眈,其欲逐逐,無咎。
  本義 柔居上而得正,所應又正,而賴其養以施于下,故雖颠而吉。“虎視眈眈”,下而專也。“其欲逐逐”,求而繼也。又能如是,則“無咎”矣。
  程傳 四在人上,大臣之位。六以陰居之,陰柔不足以自養,況養天下乎?初九以剛陽居下,在下之賢也。與四為應,四又柔順而正,是能順于初,賴初之養也。以上養下則為順,今反求下之養,颠倒也,故曰“颠頤”。然己不勝其任,求在下之賢而順從之,以濟其事,則天下得其養,而己無曠敗之咎,故為“吉”也。夫居上位者,必有才德威望,為下民所尊畏,則事行而衆心服從。若或下易其上,則政出而人違,刑施而怨起,輕于陵犯,亂之由也。六四雖能順從剛陽,不廢厥職,然質本陰柔,賴人以濟,人之所輕,故必養其威嚴,“眈眈”然如“虎視”,則能重其體貌,下不敢易。又從于人者必有常。若問或無繼,則其政敗矣。“其欲”,謂所須用者。必逐逐相繼而不乏,則其事可濟。若取于人而無繼,則困窮矣。既有威嚴,又所施不窮,故能“無咎”也。二“颠頤”則“拂經”,四則吉,何也?曰:二在上而反求養于下,下非其應類,故為“拂經”。
  四則居上位,以貴下賤,使在下之賢,由己以行其道,上下之志相應而施于民,伺吉如之?自三以下,養口體者也。四以上,養德義者也。以君而資養于臣,以上位而賴養于下,皆養德也。
  集說 蘇氏轼曰:自初而言之,則初之見養于四為“兇”。自四言之,則四之得養初九為“吉”。
  遊氏酢曰:以上養下,頤之正也。若在上而反資養于下,則于頤為倒置矣。此二與四所以俱為“颠頤”也。然二之志在物,而四之志在道,故四“颠頤”而“吉”,而二則“征兇”也。
  《朱子語類》:問:《音辯》載馬氏曰:“眈眈”,虎下視貌,則當為下而專矣。曰:然。又問:“其欲逐逐”如何?曰:求于下以養人,必當繼續求之,不厭乎數,然後可以養人而不窮。
  吳氏澄曰:自養于内者莫如龜,求養于外者莫如虎,故《頤》之初九六四,取二物為象。四之于初,其下賢求益之心,必如虎之視下求食而後可。其視下也,專一而不他;其欲食也,繼續而不歇。如是,則于人不貳,于己不自足,乃得居上求下之道。
  林氏希元曰:苟下賢之心不專,則賢者不樂告以善道;求益之心不繼,剛才有所得而遽自足。
  六五,拂經,居貞吉,不可涉大川。
  本義 六五陰柔不正,居尊位而不能養人,反賴上九之養,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六五,頤之時居君位,養天下者也。然其陰柔之質,才不足以養天下,上有剛陽之賢,故順從之,賴以養己以濟天下。君者養人者也,反賴人之養,是違拂于經常。
   集說 邱氏富國曰:《豫》五不言豫,以《豫》由乎四也。《頤》五不言頤,以《頤》由乎上也。
  林氏希元曰:不能養人,而反賴上九以養于人,故其象為“拂經”,言反常也。然在己不能養人,而賴賢者以養,亦正道也,故“居貞”而“吉”。若不用人而自用,則任大責重,終不能勝,如“涉大川”,終不能濟,故“不可”。
  上九,由頤,厲吉,利涉大川。
  本義 六五賴上九之養以養入,是物由上九以養也。位高任重,故厲而吉。陽剛在上,故利涉川。
  程傳 上九以剛陽之穗,居師傅之任,六五之君,柔順而從于己,賴己之養,是當天下之任,天下由之以養也。以人臣而當是任,必常懷危厲則吉也。如伊尹、周公,何嘗不憂勤競畏,故得終吉。夫以君之才不足,而倚賴于己,身當天下大任,宜竭其才力,濟天下之艱危,成天下之治安,故曰“利涉大川”。得君如此之專,受任如此之重,苟之濟天下艱危,何足稱委遇而謂之賢乎?當盡誠竭力而不顧慮,然惕厲則不可忘也。
  集說 王氏弼曰:以陽處上,而履四陰,陰不能獨為主,必宗于陽也,故莫不由之以得其養。
  李氏舜臣曰:《豫》九四曰“由豫”者,即“由頤”之謂也。“由豫”在四,猶下于五也,而已有可疑之迹。“由頤”在上,則過中而嫌于不安,故“厲”。
  邱氏富國曰:陽實陰虛,實者養人,虛者求人之養,故四陰皆求養于陽者。然養之權在上,是二陽爻又以上為主,而初陽亦求養者也,故直于上九一爻曰“由頤”焉。
  總論 吳氏曰慎曰:養之為道,以養人為公,養己為私。自養之道,以養德為大,養體為小。艮三爻皆養人者,震三爻皆養己者。初九、六二、六三,皆自養口體,私而小者也。六四、六五、上九,皆養其德以養人,公而大者也。公而大者吉,得頤之正也,私而小者兇,失頤之貞也。可不觀頤而自求其正邪? 大過.兌上.巽下程傳 《大過序卦》曰:“頤者,養也。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凡物養而後能成,成則能動,動則有過,《大過》所以次《頤》也。為卦上兌下巽,澤在木上, 大過,棟桡,利有攸往,亨。
  本義 “大”,陽也。四陽居中過盛,故為《大過》。上下二陰不勝其重,故有“棟桡”之象。又以四陽雖過,而二五得中,内巽外說,有可行之道,故利有所往而得“亨”也。
  程傳 《小過》,陰過于上下。《大過》,陽過于中。陽過于中而上下弱矣,故為“棟桡”之象。棟取其勝重,四陽聚于中,可謂重矣。九三九四皆取棟象,謂任重也。桡,取其本末弱,中強而本末弱,是以桡也。陰弱而陽強,君子盛而小人衰,故利有攸往而亨也。棟,今人謂之檩。
  集說 王氏宗傳曰:天下之事,固有正理,豈可過耶?然古今固有所謂非常之事者,以理而論,亦無非君子之時中,特其事大勢重,不常見爾。
  《朱子語類》:問:《大過》、《小過》,先生與伊川之說不同。曰:然。伊川此論,正如以反經合道為非相似,殊不知《大過》自有《大過》時節,《小過》自有《小過》時節。處《大過》之時,則當為《大過》之事。處《小過》之時,則當為《小過》之事。
  在事雖是過,然适當其時合當如此作,便是合義。
  胡氏一桂曰:或疑《頤》與《大過》對者也,何不名為《小過》?《中孚過》與《小過》對者也,何不名為《大過》?蓋《大過》以四陽在中言,《小過》以四陰在外言,此是聖人内陽外陰之意。
  胡氏炳文曰:既曰“棟桡”,又曰“利有攸往亨”,何也?曰:“棟桡”,以卦象言也,利往而後亨。是不可無大有為之才,而天下亦無不可為之事,以占言也。
  何氏楷曰:“棟”,《說文》謂之極,《爾雅》謂之桴,其義皆訓中也,即屋之脊檩。
  唯《大過》是以“棟桡”,是以“利有攸往”,唯有攸往,是以“亨”,《翼傳》乃字當玩。
  卦辭言棟,概指二三四五言也。爻辭專及三四者,舉中樞也。
  初六,藉用白茅,無咎。
  本義 當《大過》之時,以陰柔居巽下,過于畏慎而“無咎”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白茅”,物之潔者。
  程傳 初以陰柔巽體而處下,過于畏慎者也。以柔在下,用,茅藉物之象,不錯諸地而藉以茅,過于慎也,是以“無咎”。茅之為物雖薄,而用可重者,以用之能成敬慎 集說 胡氏瑗曰:為事之始,不可輕易,必須恭慎,然後可以免咎。況居《大過》之時,是其事至重,功業至大,尤不易于有為,必當過分而慎重,然後可也,:苟于事始慎之如此,則可以立天下之大功,興天下之大利,又何咎之有哉?朱氏震曰:茅之為物薄而用重,過慎也。過慎者,慎之至也。《大過》君子,将有事焉,以任至大之事,過而“無咎”者,其唯過于慎乎!過非正也,初六執柔處下,不犯乎剛,于此而過,其誰咎之?趙氏玉泉曰:當過時而陰居巽下,是以過慎之心任事,遵始慮終,無所不至。如物措諸地,又藉之以白茅焉,如是則視天下無可忽之事者,舉天下無不可為之事,身無過動,行無敗謀,何咎之有?案 胡氏、朱氏、趙氏說,極于卦義相關。蓋《大過》者,大事之卦也。自古任大事者,必以小心為基,故聖人于初爻發義。任重大者,棟也;基細微者,茅也。棟支于上,茅藉于下。故《系傳》雲:“茅之為物薄,而用可重也”,正對棟為重物、重任而言。
  九二,枯楊生稊,老夫得其女妻,無不利。
  本義 陽過之始,而比初陰,故其象占如此。“稊”,根也,榮于下者也。榮于下則生于上矣。夫雖老而得女妻,猶能成生育之功也。
  程傳 陽之大過,比陰則合,故二與五,皆有生象。九二當《大過》之初,得中而居柔,與初密比而相與。初既切比于二,二複無應于上,其相與可知。是剛過之人,而能以中自處,用柔相濟者也。過剛則不能有所為,九三是也。得中用柔,則能成大過之功,九二是也。楊者,陽氣易感之物,陽過則枯矣。楊枯槁而複生稊,陽過而未至于極也。九二陽過而與初,老夫得女妻之象。老夫而得女妻,則能成生育之功。二得中居柔而與初,故能複生稊,而無過極之失,無所不利也。在《大過》陽爻居陰則善,二與四是也。二不言吉,方言無所不利,未遽至吉也。“稊”,根也,劉琨《勸進表》雲:生繁華于枯黃,謂枯根也。鄭康成《易》亦作荑字,與稊同。
  集說 司馬氏光曰:《大過》剛已過矣,止可濟之以柔,不可濟之以剛也。故《大過》之時,皆以居陰為吉,不以得位為美。
  楊氏時曰:聞之蜀僧雲,四爻之剛,雖同為木,然或為楊,或為棟。棟負衆榱,則木之強者也。楊為早凋,則木之弱者也。此卦本末皆弱,二近于本,五近于末,故均為木之弱也。
  項氏安世曰:二五皆濱于澤,楊,澤木也。當《大過》之時,故稱枯焉。過則木枯也。
   胡氏炳文曰:巽為木,兌為澤,楊近澤之木,故以取象。枯楊,大過象;稊,初在下象;老夫,九象;女妻,初柔在下象。九二陽雖過而下比于陰,如枯陽雖過于老,稊榮于下,則複生于上矣。老夫而得女妻,雖過以相與,終能成生育之功。無他,以陽從陰,過而不過,生道也。
  九三,棟桡,兇。
  本義 三四二爻,居卦之中,棟之象也。九三以剛居剛,不勝其重,故象桡而占“兇”。
  程傳 夫居大過之時,興大過之功,立大過之事,非剛柔得中,取于人以自輔,則不能也。既過于剛強,則不能與人同。常常之功。尚不能獨立,況大過之事乎!以聖人之才,雖小事必取于人,當天下之大任,則可知矣。九三以大過之陽,複以剛自居而不得中,剛過之甚者也。以過甚之剛,動則遠于中和,而拂于衆心,安能當大過之任乎?故不勝其任。如棟之桡,傾敗其室,是以兇也。取棟為象者,以其無輔而不能勝重任也。
  或曰:三巽體而應于上,豈無用柔之象乎?曰:言《易》者貴乎識勢之重輕,時之變易。
  三居過而用剛,巽既終而且變,豈複有用柔之義?應者謂志相從也,三方過剛,上能系其志乎?集說 俞氏琰曰:卦有四剛爻,而九三過剛特甚,故以卦之棟桡屬之。
  吳氏曰慎曰:九三“棟桡”,自桡也,所謂太剛則折,故《彖》有取于“剛過而中,巽而說行”也。
  九四,棟隆吉,有它吝。
  本義 以陽居陰,過而不過,故其象隆而占“吉”。然下應初六,以柔濟之,則過于柔矣,故又戒以有它則吝也。
  程傳 四居近君之位,當《大過》之任者也。居柔為能用柔相濟,既不過剛,則能勝其任,加棟之隆起,是以吉也。隆起,取不下桡之義。《大過》之時,非陽剛不能濟,以剛處柔為得宜矣。若又與初六之陰相應,則過也。既剛柔得宜,而志複應陰,是有它也。有它則有累于剛,雖未至于大害,亦可吝也。蓋《大過》之時,動則過也。有它,謂更有他志。吝為不足之義,謂可少也。或曰:二比初則無不利,四若應初則為吝,何也?曰:二得中而比于初,為以柔相濟之義;四與初為正應,志相系者也。九既居四,剛柔得宜矣,複牽系于陰以害其剛,則可吝也。
  集說 劉氏牧曰:《大過》之時,陽爻皆以居陰為美,有應則有“它吝”。
  李氏過曰:下卦上實而下弱,下弱則上傾。故三居下卦之上,而曰棟桡兇,言下弱而無助也。上卦上弱而下實,下實則可載。故四居上卦之下,而曰“棟隆吉”,言下實而不桡也。此二爻當分上下體看。
   吳氏曰慎曰:三四居卦之中,皆有棟象。三桡而四隆者,三以剛居剛,四以剛居柔,一也;三在下,四在上,二也;三于下卦為上實下虛,四于上卦為下實上虛,三也。
  九五,枯楊生華,老婦得其士夫,無咎無譽。
  本義 九五陽過之極,又比過極之陰,故其象占皆與二反。
  程傳 九五當《大過》之時,本以中正居尊位,然下無應助,固不能成《大過》之功。而上比過極之陰,其所相濟者,如枯楊之生華。枯楊下生根稊,則能複生,如《大過》之陽,興成事功也。上生華秀,雖有所發,無益于枯也。上六過極之陰,老婦也。
  五雖非少,比老婦則為壯矣,于五無所賴也,故反稱婦得。過極之陰,得陽之相濟,不為無益也。以士夫而得老婦,雖無罪咎,殊非美也,故雲“無咎”“無譽”,《象》複言其可醜也。
  集說 沈氏該曰:九二比于初,近本也,“生稊”之象也。九五承于上,近末也,“生華”之象也。
  何氏楷曰:“生稊”則生機方長,“生華”則洩且竭矣。二所與者初,初,本也,又巽之主爻,為木、為長、為高;木已過而複芽,又長且高,故有往亨之理。五所與者上,上末也,又兌之主爻,為毀折,為附決,皆非木之所宜;木已過而生華,又毀且折,理無久生已。
  上六,過涉滅頂,兇,無咎。
  本義 處過圾之地,才弱不足以濟,然于義為“無咎”矣。蓋殺身成仁之事,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上六以陰柔處過極,是小人過常之極者也。小人之所謂大過,非能為大過人之事也。直過常越理,不恤危亡,履險蹈禍而已,如過涉于水,至滅沒其頂,其“兇”可知。小人狂躁以自禍,蓋其宜也。複将何尤?故曰“無咎”,言自為之,無所怨咎也。
  因澤之象而取涉義。
  集說 錢氏志立曰:澤之滅木,上之所以滅頂也。雖至滅頂,然有不容不涉,即不得不過者,孔子所以觀卦象,而有獨立不懼之思也。
  案 此爻,《程傳》以為履險蹈禍之小人,《本義》以為殺身成仁之君子。《本義》之說,固比《程傳》為長。然又有一說,以為《大過》之極,事無可為者。上六柔為說主,則是能從容随順,而不為剛激以益重其勢,故雖處過涉滅頂之兇,而無咎也。如東京之季,範李之徒,适足以推波助瀾,非救時之道。況上六居無位之地,委蛇和順,如申屠蟠、郭泰者,君子弗非也,此說亦可并存。
  總論 馮氏椅曰:《易》大抵上下畫停者,從中分反對為象,非他卦相應之例也,《頤》、《中孚》、《小過》皆然,而此卦尤明。三與四對,皆為棟象,上隆下桡也;二與五對,皆為“枯楊”之象,上華下稊也;初與上對,初為“藉用白茅”之慎,上為“過涉滅頂” 龔氏煥曰:《大過》本為陽過,若複以陽居陽,則愈過矣。故諸爻以陽居陰者皆“吉”,以陽居陽者皆“兇”,與大壯諸爻取義略同。
   坎.坎上.坎下程傳 《習坎序卦》:“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理無過而不已,過極則必陷,《坎》所以次《大過》也。習,謂重習。他卦雖重,不加其名,獨坎加習者,見其重險,險中複有險,其義大也。卦中一陽,上下二陰,陽實陰虛,上下無據,一陽陷于二陰之中,故為坎陷之義。陽居陰中則為陷,陰居陽中則為麗。凡陽在上者止之象。在中陷之象,在下動之象。陰在上說之象,在中麗之象,在下巽之象。陷則為險。習,重也。如學習溫習,皆重複之義也。坎陷也,卦之所言,處險難之道。坎,水也,一始于中,有生之最先者也,故為水。陷,水之體也。
  習坎,有孚,維心亨,行有尚。
  本義 習,重習也。坎。險陷也。其象為水,陽陷陰中,外虛而中實也。此卦上下皆坎,是為重險。中實為有孚心亨之象,以是而行,必有功矣,故其占如此。
  程傳 陽實在中,為中有孚信。“維心享”,維其心誠一,故能亨通。至誠可以通金石,蹈水火,何險難之不可亨也?行有尚,謂以誠一而行,則能出險,有可嘉尚,謂有功也。不行則常在險中矣。
  集說 孔氏穎達曰:坎是險陷之名,習者便習之義。險難之事,非經便習,不可以行。故須便習于坎,事乃得用,故雲“習坎”也。案諸卦之名,皆于卦上不加其字。此坎卦之名特加習者,以坎為險難,故特加習名。
  胡氏瑗曰:此卦在八純之數,其七卦皆一字名,獨此加習字者,何也?蓋乾主于健,坤主于順,若是之類,率皆一甯可以盡其義。而此卦上下皆險,以是為險難重疊之際。
  君子之人,必當預積習之,然後可以濟其險阻,故聖人特加習字者此也。
  蘇氏轼曰:坎,險也。水之所行,而非水也,唯水為能習行于險,其不直曰坎而曰“習坎”,取于水也。
  呂氏大臨曰:“習坎”,更試乎至難也。八卦乾健坤順,震動艮止,離明坎險,巽入兌說。唯險非吉德,君子所不取,故于坎也,獨以習坎為名。更試重險,乃君子所有事也。
  薛氏溫其曰:坎非用物,以習為用,故名異它卦,蓋言用坎之人也。
  張氏浚曰:習,安行不息之稱。習坎險可出矣。夫陽陷于陰,非出險則功無自興。
  曰習坎,求以出險也。
  鄧氏汝諧曰:複習溫習,皆有重義。水雖至險,而習乎水者,雖出入乎水而不能溺, 李氏舜臣曰:坎之中實是為誠,離之中虛是為明。中實者坎之用,中虛者離之用也。
  作《易》者,因坎離之中,而寓誠明之用,古聖人之心學也。
  胡氏炳文曰:他卦亨字,《本義》例以為占,唯此則曰中實為有孚心亨之象,蓋他卦事之亨也,此心之亨也。陽實,“有孚”之象。陽明,心亨之象。
  章氏潢曰:六十四卦,獨于坎卦指出心以示人,可見心在身中,真如一陽陷于二陰之内,所謂道心惟微者此也。
  吳氏曰慎曰:陽陷陰中,所以為坎。中實“有孚”,所以處險。有孚則誠立,心亨則明通。心之體,靜而常明,如一陽藏于二陰中也。心之用動而不息,如二陰中一陽之流行也。一陽者流行之本體,二陰者所在之分限。流而不踰限,動而靜也。限之而安流,靜而動也。有孚心亨之義,發于習坎,至矣哉!
  初六,習坎,入于坎窞,兇。
  本義 以陰柔居重險之下,其陷益深,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初以陰柔居坎險之下,柔弱無援,而處不得當,非能出乎險也,唯益陷于深險耳。“窞”,坎中之陷處。已在“習坎”中,更入坎窞,其“兇”可知。
  集說 張氏浚曰:陰居重坎下,迷不知複,以習于惡,故“兇”,失正道也。《傳》曰:小人行險以僥幸,初六之謂。
  案 如張氏說,習坎兩字,才不虛設,時俗所謂機深禍轉深者。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
  本義 處重險之中,未能自出,故為“有險”之象。然剛而得中。故其占可以“求小得”也。
  程傳 二當坎險之時,陷上下二陰之中,乃至險之地,是“有險”也,然其剛中之才,雖未能出乎險中,亦可小自濟,不至如初益陷入于深險,是所“求小得”也。君子處險難而能自保者,剛中而已。剛則才足自衛,中則動不失宜。
  集說 楊氏時曰:求者,自求也。外雖有險而心常亨,故曰“求小得。”陳氏仁錫曰:求其小,不求其大,原不在大也。涓涓不已,流為江河,如掘地得泉,不待溢出外,然後為流水也。
  案 楊氏、陳氏之說極是,凡人為學作事,必自求小得始,如水雖涓涓面有源,為行險之本也。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于坎客。勿用。
  本義 以陰柔不中正,而履重險之間,來往皆險,前險而後枕,其陷益深,不可用也,故其象占如此。枕,倚著未安之意。
  程傳 六三在坎險之時,以陰柔而居不中正,其處不善,進退與居皆不可者也。來下則入于險之中,之上則重險也,退來與進之皆險,故雲“來之坎坎”。既進退皆險, 集說 《朱子語類》雲:“險且枕”,隻是前後皆險。來之自是兩字,謂下來亦坎。
  上往亦坎,之,往也,進退皆險也。
  王氏申子曰:下卦之險已終,上卦之險又至,進退皆險,則甯于可止之地而暫息焉。
  且者聊爾之辭,枕者息而來安之義。能如此,雖未離乎險,亦不至深入于坎窞之中也。
  其進而入,則陷益深,為不可用。勿者,止之之辭也。
  案 “險且枕”,《傳》義與王氏分為三說,王氏以為戒處險者順聽之意,似與《需》之六四,義足相發。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
  本義 晁氏雲:先儒讀“樽酒簋”為一句,“貳用缶”為一句,今從之。貳,益之也。《周禮》,大祭三貳,弟子職,左執虛豆,右執挾匕,周旋而貳,是也。九五尊位,六四近之,在險之時,剛柔相際,故有但用薄禮,益以誠心,進結“自牖”之象。牖非所由之正,而室之所以受明也。始雖艱阻,終得“無咎”,故其占如此。
  程傳 六四陰柔而下無助,非能濟天下之險者,以其在高位,故言為臣處險之道。
  大臣當險難之時,唯至誠見信于君,其交固而不可間,又能開明君心,則可保“無咎”矣。夫欲上之笃信,唯當盡其質實而已。多儀而尚飾,莫如燕享之禮,故以燕享喻之。
  言當不尚浮飾,唯以質實,所用一樽之酒,二簋之食,複以瓦缶為器,質之至也。其質實如此,又須納約自牖。“納約”謂進結于君之道。牖開通之義。室之暗也,故設牖所以通明。“自牖”,言自通明之處,以況君心所明處。《詩》雲:天之牖民,如誦如篪。
  毛公訓牖為道,亦開通之謂。人臣以忠信善道結于君心,必自其所明處乃能入也。人心有所蔽,有所通。所蔽者,暗處也;所通者,明處也。當就其明處而告之,求信則易也。
  故雲“納約自牖”。能如是,則雖艱險之時,終得無咎也。且如君心蔽于荒樂,唯其蔽也故爾,雖力诋其荒樂之非,如其不省何?必于所不蔽之事,推而及之,則能悟其心矣。
  自古能谏其君者,未有不因其所明也。故讦直強勁者,率多取忤,而溫厚明辯者,其說多行。且如漢祖愛戚姬,将易太子,是其所蔽也。群臣争之者多矣,嫡庶之義,長幼之序,非不明也,如其蔽而不察何?四老者,高祖素知其賢而重之,此其不蔽之明心也,故因其所明而及其事,則悟之如反乎。且四老人之力,孰與張良群公卿及天下之士?其言之切,孰與周昌、叔孫通?然而不從彼而從此者,由攻其蔽與就其明之異耳。又如趙王太後愛其少于長安君,不肯使質于齊,此其蔽于私愛也。大臣谏之雖強,既曰蔽矣,其能聽乎?愛其子而欲使之長久富貴者,其心之昕明也。故左師觸龍因其明而導之以長久之計,故其聽也如響。非唯告于君者如此,為教者亦然。夫教必就人之所長,所長者,心之所明也。從其心之所明而入,然後推及其餘,孟子所謂成德達才是也。
  集說 王氏弼曰:處重險而履正,以柔居柔,履得其位。以承于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皆無餘應,以相承比,明信顯著,不存外飾,處坎以斯,雖複一樽之酒, 崔氏憬曰:于重險之時,居多懼之地。比五而承陽,修其潔誠,進其忠信,則終“無咎”也。
  郭氏雍曰:有孚者坎之德,君子行險而不失其信,所以法其德也。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至微物也。苟能虛中盡誠,以通交際之道,君子不以為失禮,所謂能用有孚之道者也。《傳》曰:苟有明信,蘋蘩薀藻之菜,筐莒錡釜之器,可薦于鬼神,可羞于王公者,無他焉,以誠為主故也。
  潘氏夢旂曰:“樽酒簋貳用缶”,與《損》之“二簋可用享”同意,皆言不事多儀而尚誠實也。“納約自牖”,與《睽》之“遇主于巷”同意,皆言自間道而通于君也。六四居大臣之位,當坎險之時,盡其誠實,雖“自牖”而“納約”,而終“無咎”,唯《睽》、《坎》之時為然。
  何氏楷曰:“貳”,副也,謂樽酒而副以簋也。"L》天子大臣出會諸侯,主國樽股簋副是也。
  案 簋貳之說,何氏得之。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無咎。
  本義 九五雖在坎中,然以陽剛中正居尊位,而時亦将出矣,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九五在坎之中,是“不盈”也,盈則平而出矣。“祗”,宜音柢,抵也。《複》卦雲:“無祗悔”,必抵于已平則“無咎”。既曰“不盈”,則是未平而尚在險中,未得“無咎”也。以九五剛中之才居尊位,宜可以濟于險,然下無助也。二陷于險中未能出,餘皆陰柔無濟險之才。人君雖才,安能獨濟天下之險?居君位而不能緻天下出于險,則為有咎,必“祗既平”乃得“無咎”。
  集說 《朱子語類》雲:“坎不盈,祗既平”,祗字他無說處,看來隻得作抵字解,《複》卦亦然。
  俞氏琰曰:“坎不盈”,以其流也。《彖傳》雲“水流而不盈”是也,“不盈”則适至于“既平”,故“無咎”。
  何氏楷曰:“祗”,适也,猶言适足也。言适于平而已,即《彖傳》所謂“水流而不盈”也。
  案 如《程傳》說,則“不盈”為未能盈科出險之義,與《彖傳》異指矣,須以俞氏、何氏之說為是。蓋“不盈”,水德也。有源之水,雖涓微而不舍晝夜,雖盛大而不至盈溢,唯二五剛中之德似之。此所以始于小得,而終于不盈也。
  上六,系用徽纆,寘于叢棘,三歲不得,兇。
  本義 以陰柔居險極,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上六以陰柔而居險之極,其陷之深者也。以其陷之深,取牢獄為喻,如系縛 不得免也,其“兇”可知。
  集說 王氏弼曰:囚執賓于思過之地,自修三歲,乃可以求複,故曰“三歲不得兇”。
  吳氏澄曰:《周官司圜》收教罷民,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上者,殺。三歲不得,其罪大而不能改者與?案 不得者,不能得其道也。如悔罪思愆,是謂得道。則其困苦幽囚,止於三歲矣。
  聖人之教人動心忍性以習于險者,雖罪苦已成,而猶不忍棄絕者如此。
  總論 龔氏煥曰:坎卦本以陽陷為義,至爻辭則陰陽皆陷,不以陽陷于陰為義矣。
  二“小得”,五“既平”,是陽之陷為可出;初與三之“入于坎宮”,上之“三歲不得”,則陰之陷反為甚。《易》卦爻取義不同多如此。
   離.離上.離下程傳 《離序卦》:“坎者陷也,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離者麗也,”陷于險難之中,則必有所附麗,理自然也,《離》所以次《坎》也。離,麗也,明也。取其陰麗于上下之陽,則為附麗之義。取其中虛,則為明義。離為火,火體虛,麗于物而明者也。又為日,亦以虛明之象。
  離,利貞,亨,畜牝牛,吉。
  本義 “離”,麗也。陰麗于陽,其象為火,體陰而用陽也。物之所麗,貴乎得正。
  “牝牛”,柔順之物也,故占者能正則“亨”,而“畜牝牛”則“吉”也。
  程傳 “離”,麗也。萬物莫不皆有所麗,有形則有麗矣。在人則為所親附之人,所由之道,所主之事,皆其所麗也。人之所麗,利于貞正。得其正,則可以亨通。故曰“離利貞亨”。“畜牝牛吉”,牛之性順而又牝焉,順之至也。既附麗于正,必能順于正道,如牝牛則吉也。“畜牝牛”,謂養其順德。人之順德,由養以成,既麗于正,當養習以成其順德也。
  集說 王氏弼曰:《離》之為卦,以柔為正,故必貞而後乃亨。柔外于内而履正中,牝之善也。外強而内順,牛之善也。離之為體,以柔順為主者也,故不可以畜剛猛之物,而“吉”于“畜牝牛”也。
  郭氏忠孝曰:乾為馬,坤為牝馬;坤為牛,離為牝牛,象之宜也。
  《朱子語類》:問:《離》卦是陽包陰,占“利畜牝牛”,便也是宜畜柔順之物。曰:然。
  吳氏澄曰:牛、牝皆坤象,離中畫一陰,坤之中畫也,故象牝牛。
  胡氏炳文曰:坎之明在内,以剛健而行之于外。離之明在外,當柔順以養之于中。
   案 “畜牝牛”,胡氏、吳氏之說為切。蓋《離》,明也,高明柔克,則用明而不傷矣。
  初九,履錯然。敬之無咎。
  本義 以剛居下而處明體,志欲上進,故有“履錯然”之象,“敬之”則“無咎”矣。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傳 陽固好動,又居下而離體。陽居下則欲進,離性炎上,志在上麗,幾于躁動。
  其履錯然,謂交錯也。雖未進而迹已動矣,動則失居下之分而有咎也。然其剛明之才,若知其義而敬慎之,則不至于咎矣。初在下,無位者也。明其身之進退,乃所麗之道也。
  其志既動,不能敬慎,則妄動,是不明所麗,乃有咎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身處離初,故其所履踐,恒錯然敬慎,不敢自甯,故雲“履錯然,敬之無咎”。若能如此恭敬,則得避其禍而無咎。
  王氏昭素曰:處萬物相見之初,履錯雜之時。
  胡氏瑗曰:“錯然”者,“敬之”之貌也。居離之初,如日之初生,于事之初,則當常錯然警懼,以進德修業,所以得免其咎。
  馮氏當可曰:日方出,人夙興之晨也。“履錯然”,動之始也。于其始而加敬,則終必吉。禍福幾微,每萌于初動之時,故戒其初。
  趙氏彥肅曰:能敬,則動與物交,皆天理也。不能敬,則役于物而生咎矣。日出而作,故發此象。
  胡氏一桂曰:“錯然”是事物紛錯之意,能敬則心有主宰,酬應不亂,可免于咎。
  不能敬則反是。
  案 “履錯然”,王氏、馮氏、胡氏之說為是,蓋錯雜者,處應物之初也。敬者,養明德之本也。人心之德,敬則明,不敬則昏。于應物之初而知敬,其即于咎者鮮矣。
  六二,黃離,元吉。
  本義 “黃”,中色,柔離乎中而得其正,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二居中得正,麗于中正也。“黃”,中之色,文之美也。文明中正,美之盛也,故雲“黃離”。以文明中正之德,上同于文明中順之君,其明如是,所麗如是,大善之“吉”也。
  集說 王氏弼曰:居中得位,以柔處柔,履文明之盛而得其中,故曰“黃離元吉”也。
  劉氏牧曰:《離》為火之象,焰猛而易燼,九四是也。過盛則有衰竭之兇,九三是也。唯二得中,《離》之“元吉”也。
  俞氏琰曰:九三言“日昃之離”,六二其日中之離乎。居下卦之中而得其中道,故比他爻為最吉。六二蓋《離》之主爻也。
  楊氏啟新曰:“畜牝牛”而“利貞”,六二得之,明而不失其中正,故曰“黃離”。
  九三,日昃之離,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兇。
  本義 重離之間,前明将盡,故有“日昃”之象。不安常以自樂,則不能自處而兇矣。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傳 八純卦皆有二體之義,《乾》内外皆健,《坤》上下皆順,《震》威震相繼,《巽》上下順随,《坎》重險相習,《離》二明繼照,《艮》内外皆止,《兌》彼己相說,而《離》之義在人事最大。九三居下體之終,是前明将盡,後明當繼之時。人之始終,時之革易也,故為“日昃之離”,日下昃之明也。昃則将沒矣。以理言之,盛必有衰,始必有終,常道也。達者順理為樂。“缶”,常用之器也。“鼓缶而歌”,樂其常也。不能如是,則以大耋為嗟憂,乃為“兇”也。“大耋”,傾沒也。人之終盡,達者則知其常理,樂天而已。
  于常皆樂,如鼓缶而歌。不達者則恐恒有将盡之悲,乃“大耋之嗟”,為其“兇”也。
  此處死生之道也。“耋”,與昳同。
  集說 苟氏爽曰:初為日出,二為日中,三為日昃。
  梁氏寅曰:三居下離之終,乃“日昃”之時也。夫持滿定傾,非中正之君子不能。
  三處日之夕,而過剛不中,其志荒矣,故“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其歌也,樂之失常也。其嗟也,裒之失常也。哀樂失常,能無“兇”乎?君子值此之時,則思患之心,與樂天之誠,并行而不悖,是固不暇于歌矣,而亦何至于嗟乎?案 梁氏之說,獨得爻義。蓋“日昃”者,喻心之昏,非喻境之變也。
  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
  本義 後明将繼之時,而九四以剛迫之,故其象如此。
  程傳 九四離下體而升上體,繼明之初,故言繼承之義。在上而近君,繼承之地也。
  以陽居離體而處四,剛躁而不中正,且重剛以不正。而剛盛之勢,“突如”而來,非善繼者也。夫善繼者,必有巽讓之誠,順承之道,若舜、啟然。今四“突如其來”,失善繼之道也。又承六五陰柔之君,其剛盛陵爍之勢,氣焰如焚然,故曰“焚如”。四之所行不善如此,必被禍害,故曰“死如”。失繼紹之義,承上之道,皆逆德也,衆所棄絕,故雲“棄如”。至于死棄,禍之極矣,故不假言兇也。
  集說 章氏潢曰:明之于人,猶火之于木。火宿于木而能焚木,明本于人而能害人,顧用之何如耳。九四不中不正,剛氣燥暴,其害若此。
  何氏楷曰:三處下卦之盡,似日之過中。四處上卦之始,似火之驟烈。
  案 離,明德也。繼明者,所謂有緝熙于光明,其明不息也。與繼世之義:至無交 六五,出涕沱若,戚嗟若,吉。
  本義 以陰居尊,柔麗乎中,然不得其正而迫于上下之陽,故憂懼如此,然後得“吉”。
  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傳 六五居尊位而守中,有文明之德,可謂善矣。然以柔居上,在下無助,獨附麗于剛強之間,危懼之勢也。唯其明也,故能畏懼之深,至于出涕;憂慮之深。至于“戚嗟”,所以能保其吉也。“出涕戚嗟”,極言其憂懼之深耳,時當然也。居尊位而文明,知憂畏如此,故得“吉”,若自恃其文明之德,與所麗中正,泰然不懼,則安能保其吉也?集說 蔡氏淵曰:《坎》、《離》之用在中,二五皆卦之中也。坎五當位而二不當位,故五為勝。離二當位而五不當位,故二為勝。
  劉氏定之曰:坎者陰險之卦,惟剛足以濟之,沉潛剛克也。《離》者陽躁之卦,唯柔足以和之,高明柔克也。二五同歸于“吉”,以柔而然也。
  案 唯六二為得明德之正,三之歌嗟,四之突來,則明德昏而性情蕩,忿欲仍而災患至矣。能返之者,其唯哀悔之心乎!五有中德,又适昏極将明之候,故取象如此。三之“嗟”,樂過而悲也。五之“嗟”,自怨自艾也。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折首,獲匪其醜,無咎。
  本義 剛明及遠,威震而刑不濫,“無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九以陽居上,在離之終,剛明之極者也。明則能照,剛則能斷。能照足以察邪惡,能斷足以行威刑。故王者宜用如是剛明,以辨天下之邪惡,而行其征伐,則有嘉美之功也。征伐,用刑之大者。夫明極則無微不照,斷極則無所寬宥,不約之以中,則傷于嚴察矣。去天下之惡,若盡究其漸染诖誤,則何可勝誅?所傷殘亦甚矣。故但當折取其魁首,所執獲者,非其醜類,則無殘暴之咎也。《書》曰:殲厥渠魁,脅從罔治。
  案 上九承四五之後,有重明之象。故在人心則為克己而盡其根株,在國家則為除亂而去其元惡。《詩》雲:如火烈烈,則莫我敢遏,苞有三檗,莫遂莫達。此爻之義也。
   周易下經 鹹.兌上.艮下程傳 《鹹序卦》:“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天地,萬物之本。夫婦,人倫之始。所以上經首《乾》、《坤》,下經首《鹹》繼以《恒》也。天地二物,故二卦分為天地之道。男女交合而成夫婦,故《鹹》與《恒》皆二體合為夫婦之義。鹹,感也,以說為主。恒,常也,以正為本。而說之道自有正也,正之道固有說焉。巽而動,剛柔皆應,說也。《鹹》之為卦,兌上艮下,少女少男也。男女相感之深,莫如少者,故二少為《鹹》也。艮體笃實,止為誠悫之義。
  男女笃實以下交,女心說而上應,男感之先也。男先以誠感,則女說而應也。
  集說 邱氏富國曰:《感》,二少相交者,夫婦之始也,所以論交感之情,故以男下女為象。男下于女,婚姻之道成矣。恒二長相承者,夫婦之終也,所以論處家之道。故以男尊女卑為象,女下于男,居室之倫正矣。損雖二少,而男不下女,則鹹感之義微,益雖二長,而女居男上,則恒久之義悖。此下經所以不首《損》、《益》而首《鹹》、《恒》與?鹹,亨,利貞,取女吉。
  本義 “鹹”,交感也。兌柔在上,艮剛在下,而交相感應。又艮止則感之專,兌說則應之至。又艮以少男下于兌之少女,男先子女,得男女之正,婚姻之時,故其卦為鹹,其占“亨”而“利”正,“取女”則“吉”。蓋感有必通之理,然不以正,則失其“亨”而所為皆兇矣。
  程傳 “鹹”,感也。不曰感者,《鹹》有皆義,男女交相感也。物之相感莫如男女,而少複甚焉。凡君臣上下以至萬物,皆有相感之道。物之相感,則有亨通之理。君臣能相感,則君臣之道通。上下能相感,則上下之志通。以至父子夫婦親戚朋友,皆情意相感,則和順而亨通,事物皆然。故《鹹》有“亨”之理也。“利貞”,相感之道,“利”在于正也。不以正,則入于惡矣。如夫婦之以淫姣,君臣之以媚說,上下之以邪僻,皆相感之不以正也,“取女吉”,以卦才言也。卦有柔上剛下,“二氣感應相與,止而說,男下女”之義,以此義“取女”,則得正而“吉”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鹹”,感也。不曰感而曰《鹹》,鹹,皆也,無心之感也。無 初六,鹹其拇。
  本義 “拇”,足大指也。鹹以人身取象,《鹹》于最下,“鹹拇”之象也。感之尚淺,欲進未能,故不言吉兇。此卦雖主于感,然六爻皆宜靜而不宜動也。
  程傳 初六在下卦之下,與四相感,以微處初,其感未深,豈能動于人?故加人拇之動,未足以進也。“拇”,足大指。人之相感,有淺深輕重之異。識其時勢,則所處不失其宜矣。
  集說 《朱子語類》:問:《鹹》内卦艮止也,何以皆說動?曰:艮雖是止,然鹹有交感之義,都是要動,所以都說動。卦體雖說動,然才動便不吉。
  蔡氏清曰:“鹹其拇”,辭意若曰,感以其拇也,諸爻皆同。
  又曰:《本義》雲,此卦雖主于感,然六爻皆宜靜而不宜動,此即以虛受人之理。《大傳》曰:寂然不動,感而遂通天下之故。程子曰:廓然而大公,物來而順應。周子所謂主靜,朱子所謂鑒空衡平,及先儒所謂無心之感者,皆謂此也。
  六二,鹹其腓,兇。居吉。
  本義 “腓”,足肚也。欲行則先自動,躁妄而不能固守者也。二當其處,又以陰柔不能固守,故取其象。然有中正之德,能居其所,故其占動“兇”而靜“吉”也。
  程傳 二以陰在下,與五為應,故設鹹腓之戒。“腓”,足肚。行則先動,足乃舉之,非如腓之自動也。二若不守道待上之求,而如腓之動,則躁妄自失,所以“兇”也。安其居而不動,以待上之求,則得進退之道而吉也。二中正之人,以其在鹹而應五,故為此戒。複雲“居吉”,若安其分不自動,則“吉”也。
  集說 王氏弼曰:鹹道轉進,離拇升腓,腓體動躁者也。感物以躁,“兇”之道也。
  由躁故兇,居則“吉”矣。處不乘剛,故可以居而獲“吉”。
  九三,鹹其股,執其随,往吝。
  本義 “股”,随足而動,不能自專者也。執者,主當持守之意。下二爻皆欲動者,三亦不能自守而随之,“往”則“吝”矣,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九三以陽居剛,有剛陽之才,而為主于内。居下之上,是宜自得于正道以感于物,而乃應于上六,陽好上而說陰,上居感說之極,故三感而從之。“股”者,在身之下,足之上,不能自由,随身而動者也,故以為象。言九三不能自主,随物而動如股然。其所執守者,随于物也。剛陽之才,感于所說而随之,如此而往,可羞吝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九三處下體之上,所謂股也。三雖艮體,然以陽居陽,又有應在上,非能止也,故曰“鹹其股”。夫股随上體而動者也,以剛過之才,不能為主于内,而其所秉執者,在于随上體而動焉,則躁動而失正矣,故曰“往吝”。
  案 “執其随”,《本義》以為随下二爻,《程傳》以為随上,然随之為義,取于雁 九四,貞吉悔亡,憧憧往來,朋從爾思。
  本義 九四居股之上,脢之下,又當三陽之中,心之象,《鹹》之主也。心之感物,當正而固,乃得其理。今九四乃以陽居陰,為失其正而不能固,故因占設戒,以為能正而固,則吉而“悔亡”。若“憧憧往來”,不能正固而累于私感,則但其朋類從之,不複能及遠矣。
  程傳 感者,人之動也,故皆就人身取象。拇取在下而動之微,腓取先動,股取其随。九四無所取,直言感之道。不言鹹其心,感乃心也。四在中而居上,當心之位,故為感之主。而言感之道,貞正則吉而悔亡。感不以正則有悔也。又四說體,居陰而應初,故戒于貞。感之道無所不通,有所私系,則害于感通,乃有悔也。聖人感天下之心,如寒暑雨旸,無不通,無不應者,亦貞而已矣。貞者,虛中無我之謂也。“憧憧往來,朋從爾思”,夫貞一則所感無不通。若往來憧憧然,用其私心以感物,則思之所及者有能感而動,所不及者不能感也,是其朋類則從其思也。以有系之私心,既主于一隅一事,豈能廓然無所不通乎?《系辭》曰:“天下何思何慮?天下同歸而殊塗,一緻而百慮,天下何思何慮”,夫子因鹹極論感通之道。夫以思慮之私心感物,所感狹矣。天下之理一也,塗雖殊而其歸則同,慮雖百而其緻則一。雖物有萬殊,事有萬變,統之以一,則無能違也。故貞其意,則窮天下無不感通焉,故日“天下何思何慮”。用其思慮之私心,豈能無所不感也?“日往則月來,月往則日來,日月相推而明生焉。寒往則暑來,暑往則寒來,寒暑相推而歲成焉。往者屈也,來者信也,屈信相感而利生焉。”此以往來屈信明感應之理。屈則有信,信則有屈,所謂感應也。故日月相推而明生,寒暑相推而歲成,功用由是而成,故曰“屈信相感而利生焉”。感,動也。有感必有應,凡有動皆為感,感則必有應,所應複為感,感複有應,所以不已也。“尺蠖之屈,以求信也:龍蛇之蟄,以存身也;精義入神,以緻用也;利用安身,以祟德也。過此以往,未之或知也。 ”前雲屈信之理矣,複取物以明之。尺蠖之行,先屈而後信,蓋不屈則無信,信而後有屈,觀尺蠖則知感應之理矣。龍蛇之藏,所以存息其身,而後能奮迅也。不蟄則不能奮矣,動息相感,乃屈信也,君子潛心精微之義,入于神妙,所以緻其用也,潛心精微,積也。
  緻用,施也。積與施乃屈信也。“利用安身,以崇德也”,承上文緻用而言,利其施用,安處其身,所以崇大其德業也。所為合理,則事正而身安,聖人能事,盡于此矣,故雲:“過此以往,未之或知也。窮神知化德之盛也。”既雲“過此以往”,“未之或知”,更以此語終之,雲窮極至神之妙,知化育之道,德之至盛也,無加于此矣。
  集說 程子曰:天地之常,以其心普萬物而無心。聖人之常,以其情順萬事而無情。
   楊氏時曰:九四脢之下,股之上,心之位也。不言心,心無不該,不可以位言也。
  《朱子語類》:問:《鹹》九四《傳》,說虛心貞一處全似敬。曰:蓋嘗有此語曰敬,心之貞也。
  問:“瞳憧往來,朋從爾思”,莫是此感彼應,憧憧是添一個心否?曰:“往來”固是感應,“憧憧”是一心方欲感他,一心又欲他來應。如正其義便欲謀其利,明其道便欲計其功。又如赤子入井之時,此心方怵惕要去救他,又欲他父母道我好,這便是憧憧之病。
  又雲:“憧憧往來,朋從爾思”,聖人未嘗不教人思,隻是不可憧憧,這便是私了。
  感應自有個自然底道理,何必思他?若是義理,卻不可不思。
  問:“瞳憧往來”是心中憧憧然往來,猶言往來于懷否?曰:非也。又問:是憧憧于往來之間否?曰:亦非也。隻是對那“日往則月來”底說,那個是自然之往來,此“憧憧”者是加私意不好底往來,“憧憧”隻是加一個忙迫底心,不能順自然之理。方往時又便要來,方來時又便要往,隻是一個忙。
  問:“憧憧往來”,如霸者以私心感人,便要人應。自然往來,如王者我感之也無心而感,其應我也無心而應,周遍公溥,無所私系。曰:也是如此。又問:此以私而感,彼非以私而應,隻是應之者有限量否?曰:也是以私而應、如我以私惠及人,少間被我之惠者,則以我為恩,不被我之惠者,則不以我為恩矣。
  胡氏炳文曰:“寂然不動”,心之體。“感而遂通”,心之用。“憧憧往來”已失其寂然不動之體,安能感而遂通天下之故?“貞吉悔亡”,無心之感也,何思何慮之有?“憧憧往來”,私矣。
  林氏希元曰:以“憧憧往來”反《觀》九四之貞,隻是往來付之無心爾。蓋盡吾所感之道,而人之應與否,皆所不計也,此便是正而固。“憧憧往來”,是把個往來放在心上,切切然不能放下,故曰“何思何慮”,言其不消如此。
  又曰:“貞”者,施己之感,不必人之應也。惟不必人之應,則不私己之感,其應者亦感,其不應者亦感,無一人之不感,亦無一人之不應,故“吉”而“悔亡”。“憧懂往來”者,施己之感,必人之應也。唯必人之應,則私己之感,應者則感,不應者則不感,而其應之,亦唯其感者即應,不感者則不應矣,故“朋從爾思”。蓋“憧憧往來”,思也,朋則思之所及者,以其思之所及,故從而目之曰朋,猶雲朋黨也。
  九五,鹹其脢,無悔。
  本義 “脢”,背肉。在心上而相背,不能感物,而無私系,九五适當其處,故取其象,而戒占者以能如是,則雖不能感物,而亦可以“無悔”也。
  程傳 九居尊位,當以至誠感天下。而應二比上。若系二而說上,則偏私淺狹,非人君之道,豈能感天下乎?脢,背肉也,與心相背而所不見也。言能背其私心,感非其 集說 孔氏穎達曰:馬融雲:“脢”,背也;鄭康成雲:“脢”,脊肉也;王肅雲:“脢”在背而夾脊。諸說不同,大體皆在心上。
  王氏宗傳曰:上六處《鹹》之末,以口舌為容悅之道,五或以其近己也,比而說之。
  “脢”,背肉也,與心相背者也。戒之使背其心之所向,則無親狎之悔矣。
  上六,鹹其輔頰舌。
  本義 “輔頰舌”,皆所以言者,而在身之上。上六以陰居說之終,處感之極,感人以言,而無其實,又兌為口舌,故其象如此,兇咎可知。
  程傳 上陰柔而說體,為說之主。又居感之極,是其欲感物之極也。故不能以至誠感物,而發見于口舌之間,小人女子之常态也,豈能動于人乎?不直雲口,而雲“輔頰舌”,亦猶今人謂口過曰唇吻,曰頰舌也。“輔頰舌”,皆所用以言也。
  集說 王氏弼曰:“輔頰舌”者,所以為語之具也。“鹹其輔頰舌”,則滕口說也。“憧幢往來”,猶未光大,況在滕口,薄可知也。
  郭氏忠孝曰:《易》稱“近取諸身”,獨《鹹》、《艮》二卦言之為詳,而其成終有特異,豈非《鹹》極于說,《艮》終于止耶?觀艮其輔,言有序為可知矣。
  總論 鄭氏汝諧曰:卦言感應之理,六爻皆不純乎吉,何也?卦合而言之,爻析而言之,天地感而萬物化生,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鹹》之全也。六爻之所感不同,《鹹》之偏也。自初至上,皆以人身為象。囿于有我,安能無所不感乎!
  易氏祓曰:“鹹”,感也。感以心為主,而偏體皆所感之一。初“鹹其拇”。二“鹹其腓”,三“鹹其股”,五“鹹其脢”,上“鹹其輔頰舌”,皆感其偏體者也。所感出于心,故皆以“鹹”字明之。九四在上下之間,其位在心,故不言鹹而言所感之道。
  邱氏富國曰:《鹹》六爻以身取象,上卦象上體,下卦象下體。初在下體之下為“拇”,二在下體之中為“腓”,三在下體之上為“股”,此下卦三爻之序也。四在上體之下為心,五在上體之中為“脢”,上在上體之上為口,此上卦三爻之序也。
  龔氏煥曰:《鹹》以人身取象,與《艮》卦相類,但《鹹》感《艮》止,感者動而止者靜,故《鹹》諸爻,不如《艮》吉多而兇少。
   恒.震上.巽下程傳 《恒序卦》:“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久也。”鹹夫婦之道,夫婦終身不變者也,故鹹之後受之以恒也。鹹少男在少女之下,以男下女,是男女交感之義。恒長男在長女之上,男尊女卑,夫婦居室之常道也:論交感之情,則少為親切。論尊卑之序,則長為謹正。故兌艮為《鹹》,而震巽為《恒》也。男在女上,男動于外,女順于内,人理之常,故為恒也。又剛上柔下,雷風相與,巽而動,剛柔相 恒,亨,無咎,利貞,利有攸往。
  本義 恒,常久也。為卦震剛在上,巽柔在下,震雷巽風,二物相與,巽順震動,為巽而動,二體六爻陰陽相應,四者皆理之常,故為恒。其占為能久于其道,則“亨”而“無咎”。然又必利于守正,則乃為得所常久之道,而利有所往也。
  程傳 恒者常久也,《恒》之道可以亨通,恒而能“亨”,乃‘無咎”也。恒而不可以亨,非可恒之道也,為有咎矣。如君子之恒于善,可恒之道也。小人恒于惡,失可恒之道也。恒所以能亨,由貞正也。故雲“利貞”。夫所謂恒,謂可恒久之道,非守一隅而不知變也,故利于有往。唯其有往,故能恒也,一定則不能常矣。又常久之道,何往不利?集說 《朱于語類》雲:“恒”是個一條物事,徹頭徹尾不是尋常字,古字作,其說象一支船,兩頭靠岸,可見徹頭徹尾。
  徐氏幾曰:《恒》有二義,有不易之恒,有不已之恒。“利貞”者,不易之恒也。“利有攸往”者,不已之恒也。合而言之乃常道也,倚于一偏,則非道矣。
  林氏希元曰:唯其不易,所以不已。
  初六,浚恒,貞兇,無攸利。
  本義 初與四為正應,理之常也。然初居下,而在初未可以深有所求。四震體而陽性,上而不下,又為二三所隔,應初之意,異乎常矣。初之柔暗不能度勢,又以陰居巽下,為巽之主,其性務入,故深以常理球之,“浚恒”之象也。占者如此,則雖正亦兇,而無所利矣。
  程傳 初居下而四為正應,柔暗之人,能守常而不能度勢。四震體而陽性,以剛居高,志上而不下,又為二三所隔,應初之志,異乎常矣。而初乃求望之深,是知常而不知變也。“浚”,深之也。“浚恒”,謂求恒之深也。守常而不度勢,求望于上之深,堅固守此,“兇”之道也。泥常如此,無所往而利矣。世之責望故素而緻悔咎者,皆浚恒者也。志既上求之深,是不能恒安其處者也。柔微而不恒安其處,亦緻兇之道。凡卦之初終,淺與深,微與盛之地也,在下而求深,亦不知時矣。
  集說 陸氏希聲曰:常之為義,貴久于其道日以浸深,初為常始,宜以漸為常,而體巽性躁,遽求深入,是失久于其道之義,不可以為常,故“貞兇”。
  胡氏瑗曰:天下之事,必皆有漸,在乎積日累久,而後能成其功。是故為學既久,則道業可成,聖賢可到;為治既久,則教化可行,堯舜可至。若是之類莫不由積日累久而後至,固非驟而及也。初六居下卦之初,為事之始,責其長久之道,永遠之效,是猶為學之始,欲亟至于周孔;為治之始,欲化及于堯舜,不能積久其事,而求常道之深,故于貞正之道,見其兇也。“無攸利”者,以此而往,必無所利,孔子曰;“欲速則不達”是也。
  王氏申子曰:恒,久也。天下可久之事,豈一朝夕所能緻者?初六質柔而志則。質柔故昧于遠見,志剛故欲速不達,處恒之初,是方為可久之計者,而遽焉求深,故曰“浚恒”。非急暴而不能恒,則必苟且而不可恒矣。貞固守此以為恒,取兇之道也,何所利哉。
  案 此爻義,陸氏、胡氏、二王氏俱與《傳》義異,于卦義尤為精切可從。蓋凡事漸則能久。不漸則不能久矣。孟子所謂其進銳者,其退速也。
  九二,悔亡。
  本義 以陽居陰,本當有“悔”,以其久中,故得“亡”也。
  程傳 在《恒》之義,居得其正,則常道也。九陽爻,居陰位,非常理也。處非其常,本當有“悔”,而九二以中德而應于五,五複居中,以中而應中,其處與動,皆得中也,是能恒久于中也。能恒久于中,則不失正矣,中重于正,中則正矣,正不必中也。
  九二以剛中之德而應于中,德之勝也,足以“亡”其“悔”矣,人能識重輕之勢,則可以言《易》矣。
  集說 程氏迥曰:《大壯》九二,《解》初六,及此爻,皆不著其所以然,蓋以爻明之也。
  案 恒者,常也。中則常矣。卦唯此爻以剛居中,《大壯》之壯。戒于太過,而四陽爻唯二得中。《解》“利西南”,貴處後也,而卦唯初六為最後。此皆合乎卦義而甚明者,故直系以吉占而辭可略也。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貞吝。
  本義 位雖得正,然過剛不中,志從于上,不能久于其所,故為“不恒其德,或承之羞”之象。“或”者,不知其何人之辭。“承”,奉也,言人皆得奉而進之,不知其所自來也。“貞吝”者,正而不恒,為可羞吝,申戒占者之辭。
  程傳 三陽爻,居陽位,處得其位,是其常處也。乃志從于上六,不唯陰陽相應,風複從雷,于恒處而不處,不恒之人也。其德不恒,則羞辱或承之矣。“或承之”,謂有時而至也。“貞吝”,固守不恒以為恒,豈不可羞吝乎?集說 蘇氏轼曰:《鹹》、《恒》無完爻,以中者用之,可以悔亡。以不中者用之,無常之人也,故九三“不恒其德”。
  王氏申子曰:人之為德,過乎中則不能恒。三過乎中矣,且以剛居剛,而處巽之極。
  過剛則躁,巽則不果,是無恒者也。
  案 《易》所最重者中,故卦德之不善者,過乎中則愈甚,《睽》、《歸妹》之類是 九四,田無禽。
  本義 以陽居陰,久非其位,故為此象。占者田無所獲,而凡事亦不得其所求也。
  程傳 以陽居陰,處非其位,處非其所,雖常何益?人之所為,得其道,則久而成功,不得其道則雖久何益?故以田為喻。言九之居四,雖使恒久如田獵而無禽獸之獲,謂徒用力而無功也。
  集說 胡氏媛曰:常久之道,必本于中正。九四以陽居陰,是不正也。位不及中,是不中也。不中不正,不常之人也。以不常之人為治則教化不能行,撫民則膏澤不能下,足猶田獵而“無禽”可獲也。。
  案 “浚恒”者,如為學太銳而不以序,求治太速而不以漸也。“田無禽”者,如學不衷于聖而失其方,治不準于王而乖其術也。如此則雖久何益哉?韓愈與侯生釣魚之詩,即此“田無禽”之喻也。
  六五,恒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兇。
  本義 以柔中而應剛中,常久不易,正而固矣。然乃婦人之道,非夫子之宜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五應于二,以陰柔而應陽剛,居中而所應又中,陰柔之正也,故恒久其德,剛為貞也。夫以順從為恒者,婦人之道,在婦人則為“貞”,故“吉”。若丈夫而以順從于人為恒,則失其剛陽之正,乃“兇”也。五君位而不以君道言者,如六五之義,在丈夫猶兇,況人君之道乎!在他卦六居君位而應剛,未為失也,在恒故不可耳。君道豈可以柔順為恒也?集說 《朱子語類》:問:“恒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兇”,德指六,謂常其柔順之德固貞矣,然此婦人之道,非夫子之義。曰:固是如此,然須看得象占分明。六五有“恒其德貞”之象,占者若婦人則“吉”,夫子則“兇”。大抵看《易》須是曉得象占分明。
  所謂吉兇者,非爻之能吉兇,爻有此象,而占者視其德而有吉兇耳。
  邱氏富國曰:二以陽居陰,五以陰居陽,皆位不當而得中者也。在二則“悔亡”,而五有“夫子兇”之戒者,蓋二以剛中為常,而五以柔中為常也。以剛處常,能常者也。
  以柔為常,則是婦人之道,非夫子所尚,此六五所以有從婦之兇。
  上六,振恒,兇。
  本義 振者,動之速也。上六居《恒》之極,處震之終,恒極則不常,震終則過動。
  又陰柔不能固守,居上非其所安,故有“振恒”之象,而其占則“兇”也。
  程傳 六居《恒》之極,在震之終。《恒》極則不常,震終則動極。以陰居上,非其安處,又陰柔不能堅固其守,皆不常之義也,故為“振恒”,以振為恒也。振者,動之速也。如振衣,如振書,抖擻運動之意。在上而其動無節,以此為恒,其“兇”宜矣。
   王氏申子曰:振者,運動而無常也。居恒之終,處震之極,恒終則變而不能恒,震極則動而不能止,故有“振恒”之象。在上而動無恒,其“兇”宜矣。
  總論 邱氏富國曰:恒中道也,中則能恒,不中則不恒矣。《恒》卦六爻,無上下相應之義,唯以二體而取中焉,則恒之義見矣。初在下體之下,四在上體之下,皆未及乎恒者,故泥常而不知變,是以初“浚恒”,四“田無禽”也。三在下體之上,上在上體之上,皆已過乎恒者,故好變而不知常,是以三不恒而上“振恒”也。唯二五得上下體之中,知恒之義者,而五位剛爻柔,以柔中為恒。故不能制義,而但為婦人之吉。二位柔爻剛,以剛中為恒,而居位不當,亦不能盡守常之義,故特言悔亡而已。恒之道,豈易言哉!
  李氏舜臣曰:《鹹》、《恒》二卦其彖甚善,而六爻之義,鮮有全吉者,蓋以爻而配六位,則陰陽得失,承乘逆順之理,又各不同故也。
   遯.乾上.艮下程傳 《遯序卦》:“恒者久也,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遯者退也。 ”夫久則有去,相須之理也,遯所以繼恒也。遯,退也,避也,去之之謂也。為卦天下有山,天在上之物,陽性上進,山高起之物,形雖高起,體乃止物,有蔔陵之象而止不進,天乃上進而去之,下陵而上去,是相違遯,故為遯去之義,二陰生于下,陰長将盛,陽消而退,小人漸盛,君子退而避之,故為遯也。
  遯,亨,小利貞。
  本義 遯,退避也。為卦二陰浸長,陽當退避,故為《遯》,六月之卦也。陽雖當遯,然九五當位,而下有六二之應,若猶可以有為,但二陰浸長于下,則其勢不可以不遯,故其占為君子能遯則身雖退而道亨,小人則利于守正,不可以浸長之故,而遂侵迫于陽也。小謂陰柔小人也,此卦之占,與否之初二兩爻相類。
  程傳 遯者陰長陽消,君子遯藏之時也。君子退藏以伸其道,道不屈則為亨,故遯所以有“亨”也。在事亦有由遯避而亨者,雖小人道長之時,君子知幾退避固善也。然事有不齊,與時消息,無必同也,陰柔方長而末至于甚盛,君子尚有遲遲緻力之道,不可大貞而尚利小貞也。
  集說 朱子《易說》問:《遯》“小利貞”,《本義》謂小人也。案《易》中小字,未有以為小人者,如“小利有攸往”,與小貞吉之類皆大小之小耳。曰:經文固無此例,以《彖傳》推之,則是指小人而言,今當且依《經》而存《傳》耳。
  案 “小利貞”之義,《傳》義說各不同,據《易》例則似《傳》說為長。蓋至于 初六,遯尾厲。勿用有攸往。
  本義 遯而在後,尾之象、危之道也。占者不可以有所往,但晦處靜俟,可免災耳。
  程傳 它卦以下為初,遯者往遯也,在前者先進,故初乃為尾,尾在後之物也。遯而在後,不及者也,是以危也。初以柔處微,既已後矣,不可往也,往則危矣。微者,易于晦藏,往既有危,不若不往之無災也。
  集說 陸氏績曰:陰氣已至于二,而初在其後,故曰“遯尾”也。避難當在前而在後,故“厲”。往則與災難會,故“勿用有攸往”。
  孔氏穎達曰:“遯尾厲”者為遯之尾,最在後遯者也。小人長于内,應出外以避之。
  而最在卦内,是遯之為後,故曰“遯尾厲”也。危厲既至,則當危行言遜,勿用更有所往。
  《朱子語類》:問:“遯尾厲,勿用有攸往”者,言不可有所往,但當晦處靜俟耳,此意如何?曰:《程傳》作不可往,謂不可去也,言遯已後矣。不可往,往則危。往既危,不若不往之無災。某竊以為不然,遯而在後,尾也。既已危矣,豈可更不往乎?若作占辭看,尤分明。
  王氏申子曰:遯,往遯也,故《遯》以初為後,在前者見幾先遯,初柔而不能決,止而不能行,故遯而在後,“危厲”之象也。既已處後,然位居卑下,不往即遯也,若又有所進往,則“危厲”益甚矣。
  楊氏啟新曰:卦中以二陰為小人,至爻中則均退避之君子,蓋皆《遯》爻,則發《遯》義也。
  案 《易》例多取初爻為居先,何獨《遯》而取在後之義?曰:因卦義而變者也。
  初于序則先,然于位則内也。遯者,遠出之義也,故以外卦為善。初居最内,豈非在後者乎?或曰:《明夷》之初九居内,何以為先幾乎?曰:《明夷》則以上卦為内,以上六為主故也,是以六四入左腹,而六五當内難也,如是則初又為最遠,與《遯》之義,正相反也。
  六二,執之用黃牛之單,莫之勝說。
  本義 以中順自守,人莫能解,必遯之志也,占者固守亦當如是。
  程傳 二與五為正應,雖在相違遯之時,二以中正順應于五,五以中正親合于二,其交自固。“黃”,中色。“牛”,順物。“革”,堅固之物。二五以中正順道相與,其固如執系之以牛革也,莫之勝說,謂其交之固,不可勝言也。在《遯》之時,故極言之。
  集說 吳氏绮曰:六二居人臣之位,任國家之責,不當遯者也,故六二不言遯。
  龔氏煥曰:五爻皆言遯,唯六二不言者,二上與五應,雖當遯時,固結而不可遯者也,故有執用黃牛之革之象。謂其有必遯之志,似未必然。
  附錄 孔氏穎達曰:處中居内,非遯之人也。既非遯之人,便為所《遯》之主,物皆棄己而遯。何以執固留之?唯有中和厚順之道,可以固而安之也。能用此道,則無能勝已解脫而去。
  案 此爻《傳》義說亦不同,吳氏、龔氏則暢程《傳》之說。謂六二為五正應如肺腑之臣,義不可去,箕子所謂我不顧行遯是也。蔡氏則申《本義》之說,謂處遯以中順之道,如所謂危行言遜者,亦與不惡而嚴之義合。至孔氏則别為一說,謂其能羁縻善類而不使去,“執”,如《雅》詩“執我仇仇”之“執”,于經文“執之”兩字語氣,亦自恰合也,故并存其說。
  九三,系遯,有疾厲,畜臣妾,吉。
  本義 下比二陰,當遯而有所系之象,有“疾”而“危”之道也。然以“畜臣妾”則“吉”,蓋君子之于小人,唯臣妾則不必其賢而可畜耳,故其占如此。
  程傳 陽志說陰,三與二切比系乎二者也。遯貴速而遠,有所系累,則安能速且遠也?害于遯矣,故為“有疾”也。遯而不速,是以“危”也。“臣妾”,小人女子,懷恩而不知義,親愛之則忠其上,系戀之私恩,懷小人女子之道也,故以畜養臣妾,則得其心為吉也。然君子之待小人,亦不如是也。三與二非正應,以暱比相親,非待君子之道。
  若以正,則雖系不得為有疾,蜀先主之不忍棄士民是也,雖危為無咎矣。
  集說 孔氏穎達曰:九三無應于上,與二相比,處遯之世而意有所系,故曰“系遯”。
  《遯》之為義宜遠小人,既系于陰,即是有疾憊而緻危厲也。親于所近,系在于下,施之于人,畜養臣妾則可矣,大事則兇,故曰“畜臣妾吉”。
  胡氏瑗曰:為《遯》之道,在乎遠去。九三居内卦之上,切比六二之陰,不能超然遠遯,是有疾病而危厲者也。“畜臣妾吉”者,言九三既不能遠遯,然畜群小以臣妾之道,即得其吉。蓋臣妾至賤者也,可以遠則遠之,可以近則近之,如此則吉可獲也。
  蘇氏濬曰:“畜臣妾吉”,示之以待小人之道,見其不可系也。蓋小人之《易》親,如臣妾之《易》以惑人,畜之法,止有不惡而嚴,嚴以杜其狎侮之奸,而不惡以柔其忿戾之氣。用畜臣妾之法以畜之,庶可以免疾憊而吉耳。
  案 孔子曰:“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近之則不遜,遠之則怨,”然則不遠不近之間,豈非不惡而嚴之義乎?故當《遯》之時,有所系而未得去者,待小人以畜臣妾之道則可矣。胡氏、蘇氏說明白。
  九四,好遯,君子吉,小人否。
  本義 下應初六,而乾體剛健,有所好而能絕之以遯之象也。唯自克之君子能之,而小人不能。故占者君子則吉,而小人否也。
  程傳 四與初為正應,是所好愛者也。君子雖有所好愛。義苟當遯,則去而不疑, 集說 張子曰:有應于陰,不惡而嚴,故曰“好遯”。小人暗于事幾,不忿怒成仇,則私溺為慮矣。
  朱氏震曰:“好”者情之所好也,君子剛決,以義斷之,舍所好而去,故“吉”。“否”者,不能然也。此爻與初六相應,處陰而有所系,故陳小人之戒,以佐君子之決。
  案 “好”者,惡之反也。“好遯”,言其不惡也。從容以遯,而不為忿戾之行。孟子曰:予豈若是小丈夫然哉?怒悻悻然見于其面。正好遯之義也。“小人否”者,即孟子所謂“小丈夫”者也。
  又案 “君子吉,小人否”,若以小人與君子相敵者言之,則否字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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