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馬克思并沒有真正堅持,在進入商品生産價格中的平均利潤同體現于單個商品中的剩餘價值之間有某種聯系。相反,在許多地方強調地說,進入一種商品生産價格的剩餘價值量(平均利潤)同生産特殊商品的生産部門所創造的剩餘價值無關,而且實際上基本不同于特殊生産部門所創造的剩餘價值量。因此,馬克思并沒有把他所描述的價值規律的影響同價值規律的特殊函數聯系起來(按照價值規律的原理,價值規律決定不同商品的交換關系),而同另一個假定的函數,即同所有商品價值的加總聯系起來。在這個應用上,像我們自己所确信的,價值規律已經沒有什麼意義了。
(2)那麼,第二個論點,即商品的總價值決定總剩餘價值,是否真實呢?毫無疑問,剩餘價值并不代表國民産值總量中的一個固定的或不變的份額,而是國民生産總值和支付給工人工資間的差額。因此,商品中物化的總價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僅僅由其自身來規定剩餘價值量。它至多隻是一種決定工資率的因素。實際上,這也沒有遵循價值規律。在《資本論》第1卷中,馬克思無條件地堅持價值規律決定工資率。他認為,勞動力的價值,像其他商品一樣,是由生産和再生産這種特殊商品的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并進一步指出,為了維持工人個人和其家庭的生計,需要一定數量的生産資料。因此,生産勞動力商品的必要勞動時間就變成了生産這些生活資料的必要勞動時間,或者,勞動力的價值就是維持勞動力所有者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可是,在《資本論》第3卷中,馬克思卻被迫作了重大修改,他把注意力轉向了這樣的事實,即勞動者所必需的生活資料也可以按偏離必要勞動時間的生産價格出售。在這種情況下,馬克思說,資本的可變部分也可以偏離其價值。換言之,工資可能永久地偏離與物化于必要的生活資料的勞動量相适應的比率,或者,永久地偏離價值規律的嚴格要求。因此,至少有一種決定因素是同作為決定總剩餘價值因素的價值規律不相容。
(3)按照馬克思的看法,總剩餘價值調節平均利潤。但是,顯然,總剩餘價值僅僅提供一種決定因素。而另外的因素——社會現存的資本存量——是作為第二個決定因素而發揮作用的,它同第一個因素及價值規律無關。例如,若總剩餘價值為150先令,各部門的剩餘價值率均為100%,那麼,若所有部門所花費的總資本為1,500先令,利潤率便為10%;若總剩餘價值保持不變,總資本提高到3,000先令,利潤率便下降到5%;若總資本僅為750先令,利潤率就将提高到20%。因此,社會資本存量便進入了影響鍊。這同價值規律是不相容的。
因此,必須作進一步的結論:平均利潤率調節具體的平均利潤量,具體的平均利潤量則随特殊的商品生産而增長。但這隻有在對前面的一些論點确定某些約束的情況下才可以這樣說。那就是說,随着某種商品生産而增長的平均利潤總量是兩個因素的産物:投資的資本數量乘以平均利潤率。而在不同階段上投資的資本量又是由兩個因素決定的,即給予勞動報酬的勞動量和所支付的工資率。而後面這兩個因素是同将起作用的價值規律是不相容的。
(4)關于馬克思的第四個論點,即平均利潤必須調節商品的生産價格,隻有在作下面的糾正的情況下才是對的:平均利潤隻是同所花費的工資一起決定價格的因素。而在工資中,像剛剛說過的,有一種外在于馬克思價值規律的因素,在價格決定中同其他價格決定因素一起發揮作用。
在龐巴維克的《卡爾·馬克思及其體系的終結》發表後不久,當時作為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家的希法亭發表了一篇題為《龐巴維克對馬克思的批評》的論文,針鋒相對地批駁了龐巴維克對馬克思價值理論的責難。
希法亭寫道:龐巴維克的錯誤是他混淆了價值和價格,而這種混淆是由于他自己的理論使然。在龐巴維克看來,隻要價值和價格不是同一的,個别商品的價格同其價值的永久的偏離,就是同價值規律的矛盾。實際上,馬克思的價值規律并沒因《資本論》第3卷的資料而被取消,而僅僅是以一種确定的方式作了修改。
另外,希法亭指出,龐巴維克不但混淆了價值和價格,而且混淆了價值和交換價值。價值本身表現為交換價值,表現為一種數量決定關系,即一種一定量的商品同另一種一定量的商品相交換。但是一件上衣是同20碼麻布交換還是同40碼麻布交換,不是一個機會的問題,而是依賴于客觀條件,依賴于包含在上衣和麻布中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龐巴維克忽略了這樣的事實,即按照馬克思的觀念,價值是一種客觀的數量上确定的量。龐巴維克之所以忽視這一事實,是因為他從邊際效用決定價值的概念出發而缺乏這種數量的确定性。
針對龐巴維克總剩餘價值不能調節平均利潤的觀點,希法亭則指出,馬克思自己對此作了嚴肅地回答。例如,在《資本論》第3卷中,馬克思寫道:“一般利潤率的變化隻能是這樣發生:或者由于勞動力價值的降低或提高;或者由于所占有的剩餘價值總額和預付總資本的比率發生變化。在這裡,因為變化不是由剩餘價值率引起,所以必然由總資本,而且是由總資本的不變部分引起。這個不變部分的量,從技術上看,與可變資本所購買的勞動力成比例增減,并且它的價值量随着它本身的增減而增減。因此,這個價值量也與可變資本的量成比例地增減。如果同量勞動推動較多的不變資本,勞動就有了較高的生産效率。反過來,情況也就相反。可見,如果勞動生産率發生了變化,某些商品的價值就一定發生變動。因此,對兩種情況來說,下述規律都是适用的:如果一個商品的生産價格由于一般利潤率的變動而發生變動,它本身的價值可以保持不變,但一定有另一些商品的價值發生變動。”[3](25)P288-289
應該說,希法亭在這裡對龐巴維克的駁斥是符合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基本精神的。對于我們認識資産階級經濟學家理論觀點的庸俗性,具有一定的啟發意義。
在《卡爾·馬克思及其體系的終結》中論所謂“馬克思體系的錯誤的第4章”,龐巴維克進一步認為,馬克思體系之所以錯誤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分析方法的錯誤。他寫道:“馬克思應當轉向經驗,以證明必然表現于經濟事實的某種命題的正确與否。換言之,他應當給出一個純粹的經驗證明,以支持适合于經濟事實的命題。可是,馬克思沒有這樣做。而且,也不能說,他忽略了這種可能和某種适當的知識和信心的來源。《資本論》第3卷的推論證明,他完全認識到經驗事實的性質,以及這些經驗事實同他的命題相反。他知道,商品的價格不同商品所體現的勞動量成比例,而同生産它的總成本成比例,總成本還包括其他一些因素。因此,他并非偶然地忽略了他的命題的最實際的證據,而且以對完全有利于獲得其理論的途徑的認識而離開這些經驗事實的。”[2]P66
龐巴維克所說的經驗事實,說到底,隻是現實的社會經濟生活所表現出來的表面現象。他的意思是說,馬克思應該停留于這些表面現象上,像一切資産階級經濟學家一樣,僅僅做對表面的經濟現象的分析。反之,不這樣做,就是不科學的。而實際恰恰相反,馬克思以極其嚴肅的科學态度透過表面的經濟現象揭示資本主義經濟生活的本質,使他遠遠超出了資産階級經濟學家的眼界,發現并指明了商品價值與其生産價格之間的内在聯系。龐巴維克囿于狹隘的資産階級經濟學家的眼界,不理解馬克思的科學方法,卻反誣馬克思忽略經驗事實。這不說明别的,僅僅說明他作為資産階級經濟學家的庸俗與膚淺。
接着,龐巴維克具體論述了同馬克思的方法完全不同的方法,精神的方法。在這裡,充分表明了龐巴維克的奧地利學派的方法論的基本特征:
“但是,還有另外的完全自然的考察和證明這些命題的方法:精神方法。我們可以憑借演繹和歸納的結合,把這種方法大量應用于我們的科學,調查引導人們進行交換活動的動機,以及引導人們決定交換價格的動機。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可以用于調查哪些因素引導個人在其生産中合作;由這些動機的性質可以準确洞察這些動機的特殊的活動方式。可以設想,某種聯系應當是正常需求所接受的價格同生産商品的必要勞動量之間的結果。這種方法經常會在完全類似的問題上産生最好的結果——對供求規律的通常證明,對生産成本的通常證明,以及依據這種方法解釋地租。”[2]P66-67
龐巴維克特别反對馬克思把商品歸結于勞動的産品的論點。他說,如果馬克思在其要點上,不把他的探讨僅限于勞動的産品,而且也在交換的“自然的贈予”中尋求共同的東西,那麼顯然,勞動就不能是共同的東西[2]P68。
馬克思在《資本論》第1卷論述商品價值作為某種共同東西的屬性時寫道:“這種共同的東西不可能是商品幾何的、物理的、化學的或其他的天然屬性。商品的物體屬性隻是就它們使商品有用,從而使商品成為使用價值來說,才加以考慮。另一方面,商品交換關系的明顯特點,正在于抽去商品的使用價值。……如果把商品的使用價值撇開,商品體就隻剩下一個屬性,即勞動産品這個屬性。”[3](23)P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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