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經進行了工傷認定,确定為工傷,如果有必要是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即工傷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可以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緻殘等級》相關規定初定判定傷殘級别,不過最終要以鑒定結果為準,同時可以參考《工傷保險條例》來了解對應傷殘級别的賠償以及辦理工傷的程序。
如果不是工傷,是因為個人司法需要進行的傷殘認定,工傷鑒定的鑒定标準有大概400多項;司法鑒定的鑒定标準隻有大概200多項,從鑒定标準的範圍來看,簡單理解就是,工傷鑒定能鑒定到十級的,在司法鑒定中不一定能鑒定的到傷殘。傷殘鑒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後。工傷鑒定的側重點是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傷殘等級鑒定,而司法鑒定會更多偏向于對損害賠償的鑒定。
相關規定4.2晉級原則
晉級原則
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4.3對原有傷殘及合并症的處理
在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或職業病後出現合并症,其緻殘等級的評定以
鑒定時實際的緻殘結局為依據。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或疾病史,即:單個或雙器官(如雙眼、四肢、腎髒)或系統損傷,本次鑒定時應檢查本次傷情是否加重原有傷殘,如若加重原有傷殘,鑒定時按事實的緻殘結局為依據;若本次傷情輕于原有傷殘,鑒定時則按本次傷情緻殘結局為依據。
對原有傷殘的處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鑒定,複查鑒定不适用于本規則。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