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分期消費成為一些年輕人的消費新習慣。不少商家抓住這一特點,開展分期付款活動。商家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需要重點關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确認時間。
一、政策規定
(一)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企業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确,企業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确認收入的實現。
二、案例分析
B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618”當天進行家電(适用增值稅稅率13%)促銷活動,采用與消費者簽訂電子合同的方式,允許消費者選擇“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款。假設張先生購買了價值2萬元的家電,合同約定消費者在2023年6月18日當天訂購商品,下單日隻需要支付商品總額的30%(即6000元),剩餘70%的款項(即14000元)應于7月18日前支付完畢;若延期支付貨款,消費者需要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按日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費用。
不難看出,B公司是以分期收款的方式銷售商品,并且有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因此,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2023年6月18日、7月18日。B公司要在這兩個收款日期分别确認收入6000元、14000元,6月18日确認增值稅銷項稅額=6000÷(1+13%)×13%=690.27(元);7月18日确認增值稅銷項稅額=14000÷(1+13%)×13%=1610.62(元)。假設消費者違約,7月18日未及時支付貨款,并不影響B公司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确認時間,依然是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即2023年6月18日、7月18日。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幹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号)第一條有關規定,如果消費者延期支付貨款,B公司價外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稱為價外費用,也需要繳納增值稅。值得注意的是,違約延期支付的利息收入屬于價外費用,是銷售額的一部分,應按銷售商品所适用的增值稅稅率13%,計算銷項稅額。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