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義利思想在相關著作中内容分布散亂且無序。但法家義利思想中關于義利關系、公私關系、法與義利關系則是将義利的内容貫穿了起來。
在義利關系中将人性論作為義利思想的延伸,并且對“重利輕義”進行了現實依據的論證;在公私關系中細化了公與私的含義,認為國家利益、民衆利益和個人利益在不同情況下要辯證地看待和取舍;在法與義利關系中強調法的重要性,認為法是制約利的有力機制,義的推行會破壞法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一、義與利的關系
“義”範疇的形成經曆了義觀念的下移的過程,并在不同時期中逐步充實并完善。義的觀念最開始是宗教祭祀的程序,形成了宗教神秘主義的萌芽,表達和貫徹的是神靈的意志。這段時期義是為上天服務的,體現出的是上天要求的規範和秩序。
到了夏、商時期,人王的地位得到提升,人王是掌握人世一切的主宰。但因為義的觀念普通人難以知曉,需要通過人王溝通上天并将義的意志來傳遞給世人,從而義成為人王所掌控。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義”觀念已經下移到廣泛的社會層面,可謂“一人一義”,不論群體還是個人對義的理解都不盡相同,諸子百家關于義的闡述也存在不同的内涵,因此在研究法家義利思想時首先要要從義和利的内涵去着手。
而在法家義利思想的闡述中,通常将“義”擴展到道德的内涵來進行闡述。對于利的内涵,在法家論述中更多是指利益,利益是除了物質财富以外,隐形财富也被囊括其中,尤其是功名爵位。在義和利的關系中,從活動目的來看,義和利是實踐活動過程和結果之間的關系。
在義利關系中,凡是注重義、強調義的,一定是拿義作為道德評判的标準,因為之前說過義的演化,其本身含義就具備道德内在的屬性。
因此強調義就是主張義的實踐行為,而非在意結果和實際效果;而在義利關系中注重利的,一定是以結果作為評價标準,而對于行為實踐中的過程并不在意,以實際效果作為評價善惡的标準,當然這裡所說的結果并不一定是道德意義上的惡,可以是道德意義上的善在結果中收獲了利。
當然義和利二者從初衷來看,類似于西方的動機理論,可以是不同,也可以是相同。前者是一個單純從道德出發的人,行為中以義為原則,不問結果;另一個則是以求利為目的,不問過程,隻看結果。
這兩者從動機來看就不盡相同。而針對相同來看,可以是本身行為實踐活動并沒有特殊含義,事件本身并不具備道德和功利的因素,而是在實踐過程中行為賦予了義的功能或在結果賦予了利的屬性。
因此,從義利關系的目的來看,先秦法家義利思想更多的是從行為活動的結果和目的評價利的正當性,如果從這點去分析,法家的義利思想就不難看出為何以重視人的本能為前提,法家重利卻不提倡為物欲所控,并認為利是對義有決定性作用,道德仁義的精神内在是由現實的物質狀況來決定的。
二、好利惡害
人的倫理行為是存在經濟依據的,倫理準則與經濟準則有着共同的領域和一緻性。法家正是看到了經濟物質條件對民衆的倫理道德水平有着決定性的因素,因而法家提倡尊重人的本性,也就是人的自然本性、社會本性和現實人性。
在法家義利思想中認為人的本性是惡勞樂逸、趨利避害的,這是法家對于人性的觀點,卻也是對義利關系的一種态度。
法家義利思想中有一部分就是從人性出發來闡釋義利思想的,所以法家的人性論也應該是其義利思想中的一部分,其中好利惡害就是從人性角度出發對義利思想中義和利關系的一個概括。
“利之所在民歸之”。在法家看來,逐利是人之常情,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對于追求利益的行為并不能算是違背了道德的屬性,因為利本身是不分善惡的。
民衆天然的喜歡滿足自身的利益所需,這也是人的生存之道,它并不是某一部分人的特殊情況,逐利是具有普遍性的行為。
在管仲眼中的聖賢君王,之所以受百姓愛戴,并不是因為他們高尚的德行打動了民衆,也不是因為采用嚴刑峻法逼迫民衆,最關鍵的是跟随他們會得到屬于自己的利益。
尤其是當時社會處于戰火連綿的時期下,普通民衆連生存都不能保障,吃和住這關乎生存的需求,才是他們輕視道義、重視利益的原因所在。
在法家看來,如果民衆可以吃飽穿暖,那麼他們會安心農耕、安心為國家作出奉獻,如果不能滿足這基本的需求,他們就會另尋出路,不顧道義和法律也會求取生存的辦法。
但對于中上層階級來講,逐利不僅僅是滿足生存的需要,他們的利更為高級,或需要财富、或需要地位、或需要聲名。
韓非子舉了個例子,他說晉國伐邢,管仲阻止齊桓公去救援,讓齊桓公等到邢國滅亡,晉國疲乏之時,再去救援。這樣既會有好的名聲,又會獲得真正的利益。
在法家看來,不論是統治階層還是底層民衆都脫離不了自身的本能屬性,使得利益最大化才是統治者追求仁義的本質。
統治者的最大利益就是讓民衆歸心、民衆安心和民衆放心,為此不需要嚴刑峻法或是道德仁義,而是需要讓不同階層的民衆滿足自身的利益所需。
“夫民之性,惡勞而樂佚”。法家的義利思想是說人的本性是好利惡害的,是好逸惡勞的。人民都是愛好對自己有利的一面,除了利益,還有安逸、榮譽以及被人尊重等,從心理學來看,這些都是正面的情緒,可以給人帶來快樂。
而失去利益、疲憊、羞辱以及傷痛都是負面的情緒,是讓人難受的,心理機能就會給人帶來不适的感覺。
因此當人在做選擇時,自然而然地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那一項,避免給自己傷害的一個,這不是通過理性的判斷後去選擇的,而是人身體和心裡的機能帶動大腦讓做出人本能的選擇。在法家看來,這不是我們經過教育或培養之後才能做出的選擇,而是人與生俱來的不能。
因此法家認為,如果統治者要想治理好自己的國家,一定要建立在了解民衆性情的基礎上,知道民衆讨厭什麼,喜歡什麼。
在很多時候統治者治理不當,并不是自己的政令有誤,而是不具有針對性。韓非子在說薛公收買魏昭侯的近侍陽胡和潘其的故事中,就點出了針對個人喜好方法的重要性。
在韓非看來,如果許諾的利益沒能打動他人,不見得的是他人品德高尚、德行廉潔,不為利益所動,而是方法不具針對性,對于禍患的本能懼怕則一定會讓這個人臣服。
如果統治者對于好利惡害的人性放任不理,那麼會給自己和國家的治理帶來巨大的隐患。法家義利思想正是從人的本性去分解義和利的關系,并清楚知道違背人的性情去治國帶來的災難,因此才警示君王,要注重和把握人之常情。
“權而索利”。法家義利思想中對于利如何選取也是有闡述的,人們做事前會衡量自己選擇後的利益得失,選取一個對自己更為有利的選項,當然選擇中可能會存在既有利又有弊的結果,也就是既能獲得一定的利益,但同時又會有一定的禍患發生。
在面對選擇時,如果人們面對的選擇都會獲得利益,那麼人們會選取對自己更有利的,付出代價更少的那一項。商鞅對統治者說到,民衆種地可以獲得糧食并且還可以賣錢,這些都是對他們有利的地方,但是付出的代價是要付出辛苦的勞力。
但同時如果商人和手工業者不用付出巨大的勞力也能獲得财富,并且可能得到的利益多于耕地所得,那麼就沒有人願意再去種地,這不是種地不好,隻是有了更好的選擇。
也正是法家透析人的本能,因此法家義利思想在具體實踐變革中提倡輕徭薄賦,要讓人民願意去農耕,隻有如此民衆和國家才能都獲得利益。
“人皆攜自為之心”。人社會關系的複雜性以及必要性映證了人的社會屬性,而在人的所有社會關系中以家庭成員及親屬的關系最為核心,儒家對人倫關系中的“孝悌”思想一直作為其治理國家的重要理念,儒家的齊家、治國、平天下中的齊家正是從一個人德行的作為道德實踐的出發點。
法家自然也十分重視人的家庭關系,但是法家對于家庭關系中維系家庭成員親密關系的要素有着與儒家截然不同的看法。
在儒家看來,家庭倫理關系是超越功利的,是以孝悌仁義來維系的,但在韓非看來,“利”是保證家庭成員和睦的屏障。
子女在幼年時期如果父母照顧不周,對他們缺乏關愛,長大了他們心裡會存有芥蒂,會私下埋怨父母;而如果父母在年老時需要子女的奉養,但子女奉養不周,對父母缺乏孝道,父母也會生起埋怨的情緒。從這一點來說,父母的愛和子女的孝并不是完全無私的,而是帶有功利心的。
所謂功利心更多的是在平衡付出與回報,父母是作為一個獨立的人格來,對待子女在全身心的付出後,也需要有所回報,當然這裡的回報相比較除其它的親屬、朋友乃至陌生人要求是更低的,期望是更小的。
這和孔子所說的仁愛是有差别的是同一個道理。雖然父母對子女是期望更低,但是也并非不求回報,而這裡的回報就可以看作為“利”。
同樣子女對待父母的付出與回報也是有比例的,在此基礎上兄弟姐妹以及親屬之間功利程度會進一步加深。
即使兄弟手足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也會暴露人最初的本性,哪怕在今天,兄弟奪利的事例也比比皆是,更不用說沒有血緣紐帶關系的親屬了,丈夫會因為妻子的容顔衰老而失去喜愛,婦人會因為生育兒子後希望自己的丈夫早日死去,好讓兒子來繼承家業。
究其原因,這都是因為夫妻關系中存在了“利”,丈夫因為要滿足自身好色之“利”,所以疏遠妻子;妻子因為要保證自身的安穩生活,所以希望寄托于自身的孩子,希望自身的孩子早日繼承家業,為自身帶來安樂平穩的生活。
總結
但是韓非子并非因為看到“利”維系社會關系的重要性,就否定了脫離功利心的親情存在。在法家看來,對待這些有血緣關系的家人、兄弟和姐妹以及單薄乃至無血緣關系的夫妻、親屬和好友,“利”往往是區分這些社會關系的重要标尺,通過功利程度我們可以看到個人某一社會關系的重要程度。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