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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發布:文化娛樂活動内容自審規範(明确禁止内容)

第3718期文化産業評論

近日,為進一步加強文化娛樂活動内容自律管理,指導文化娛樂行業開展内容自審,做好未成年人保護自律管理工作。中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簡稱中娛協)發布《文化娛樂活動内容自審規範》和《劇本娛樂活動适齡提示指引(試行)》。明确了禁止内容,供歌舞娛樂、劇本娛樂、遊戲遊藝等行業會員單位及從業者參考,在市場前端科學、規範地建立内容安全自律管理機制。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出發,将劇本娛樂活動适齡範圍劃分為“12周歲(含)及以上”和“18周歲(含)及以上”2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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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中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

近日,為進一步加強文化娛樂活動内容自律管理,指導文化娛樂行業開展内容自審,做好未成年人保護自律管理工作。中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簡稱中娛協)舉辦《文化娛樂活動内容自審規範》(簡稱《規範》)和《劇本娛樂活動适齡提示指引(試行)》(簡稱《指引》)線上發布會,上海、重慶、廣東、廣西、安徽、福建、遼甯、四川、江蘇、浙江等重點區域行業協會負責人,以及中娛協歌舞娛樂、劇本娛樂、遊戲遊藝、網絡音樂、文化數字衍生品分會會員單位近300位代表線上參會。

會上,中娛協秘書長孔明介紹了《規範》和《指引》的起草背景、重要意義和主要内容。經過近一年時間,中娛協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和産業代表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歌舞娛樂場所卡拉OK音樂内容管理暫行規定》《遊戲遊藝設備管理辦法》《文化和旅遊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起草制定了兩個自律指導文件。

《規範》中提出“文化娛樂行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内容自審制度,合理配備專業人員,加強内容自審工作,确保來源合法、内容合法”,同時明确了禁止内容,供歌舞娛樂、劇本娛樂、遊戲遊藝等行業會員單位及從業者參考,在市場前端科學、規範地建立内容安全自律管理機制。《指引》結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以及消費者特點,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出發,将劇本娛樂活動适齡範圍劃分為“12周歲(含)及以上”“18周歲(含)及以上”2個階段,并指導劇本娛樂場所經營者通過在劇本封面、場所宣傳展示窗等顯著位置使用提示标識,主動向消費者進行提醒等方式進行适齡提示。

下一步,中娛協将通過适當的方式持續組織各相關領域對《規範》《指引》進行研讨和培訓,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與各地行業協會共同協助文娛企業切實建立内容自律管理機制,履行内容自審主體責任,确保經營傳播的内容合法合規。并協調組織專家資源通過專業的适齡評測和提示工作,做好劇本娛樂活動未成年人保護。此外,中娛協還将在文化産業創作環節策劃相關活動,與市場一起推出更多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展現豐富文化内涵的優秀文化娛樂産品。

《文化娛樂活動内容自審規範》

最新發布:文化娛樂活動内容自審規範(明确禁止内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化娛樂活動内容管理,指導文化娛樂行業開展内容自審,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歌舞娛樂場所卡拉OK音樂内容管理暫行規定》《遊戲遊藝設備管理辦法》《文化和旅遊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管理的通知》等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文化娛樂活動是指在歌舞娛樂場所、遊藝娛樂場所、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等開展的以文化為核心的娛樂活動,其内容主要包括卡拉OK音樂中的曲目和屏幕畫面、遊戲遊藝設備中的遊戲内容、劇本娛樂活動中的劇本腳本以及表演、場景、道具、服飾等。

迷你歌詠亭、分布式經營遊藝遊戲設備及多業态融合中的文化娛樂活動,參照本規範執行;文化娛樂活動産業鍊上相關服務機構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三條 文化娛樂行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内容自審制度,合理配備專業人員,加強内容自審工作,确保來源合法、内容合法。劇本娛樂活動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标明适齡範圍,進行适齡提示。

第四條 會員單位在自審過程中發現涉嫌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内容的,應當通過中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将情況報送文化和旅遊部。

第五條 文化娛樂活動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标準規定,不得存在安全隐患,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

第六條 文化娛樂活動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對國家有關規定已明确的标識、呼号、稱謂、用語不得濫用、錯用。

第二章 禁止内容

第七條 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含有“反對憲法确定的基本原則”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攻擊、損害、違背、歪曲、調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指導思想和理論成果及各項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二)反對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攻擊、污蔑、貶損、歪曲、醜化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地位、執政能力、執政形象以及領導人;

(三)對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重大舉措、重大工作進行調侃、否定、攻擊。

第八條 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含有“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揚國家分裂主義,包括體現台獨、港獨、藏獨、疆獨等的言行、标識、畫面圖片、文字;

(二)反對、攻擊、曲解“一個中國”“一國兩制”;

(三)含有挑動、教唆、鼓勵任何組織、個人以任何形式從事颠覆中國政府、分裂中國國家以及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内容;

(四)出現反動标志、人物、激進言論等;

(五)對涉及領土和曆史事件的描寫不符合國家定論;

(六)錯誤表述我國領土、領空、領水、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底土以及與其他國家有争議的界段和區域的名稱;

(七)地圖形狀若基于真實的且涉及國界、邊界、曆史疆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的地圖時,應當直接使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具有審圖号的公益性地圖。不應任意删改中國的版圖,尤其是敏感地區的版圖,特别注意在地圖上港澳台、釣魚島、西藏、新疆等必須歸屬于中國。

第九條 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含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損害中國國家和民族的形象、精神和氣質;

(二)醜化中國共産黨形象和中國政府形象;

(三)惡搞調侃警察、司法人員等國家公務人員及公共事務性社會組織、團體的形象;

(四)違背我國對外政策、國際準則立場,攻擊、诋毀、醜化、歪曲、損害他國政權、民族、政黨領導人、軍隊等形象;

(五)含有攻擊、醜化、焚燒、毀損、玷污、亵渎以及其他以不莊重形式表現我國國旗、國歌、國徽、黨旗、黨徽、軍旗、軍歌、軍徽、天安門、人民大會堂、長城、華表等象征中國國家、政權、軍隊和民族的标志物的内容。

第十條 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含有“宣揚美化侵略戰争和殖民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揚、美化曆史上侵略戰争、殖民史及戰犯形象;

(二)宣揚法西斯主義、軍國主義、極端民族主義、種族主義;

(三)使用帶有殖民主義色彩的詞彙、稱謂、畫面等。

第十一條 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含有“損害人民軍隊、英雄烈士形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诋毀、貶損軍人榮譽,侮辱、诽謗軍人名譽,或者故意毀損、玷污軍人的榮譽标識;

(二)抹黑、醜化、否定革命領袖、英雄烈士事迹和形象;

(三)對經典紅色歌曲、軍旅歌曲進行惡意篡改,使用對中華民族侵略行徑、軍國主義、分裂主義等歌詞、畫面。

第十二條 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含有“危害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揚破壞公共設施、影響公共環境、擾亂治安管理秩序等行為;

(二)宣揚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抗拒、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三)體現非法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等内容;

(四)宣揚以不正當手段侵害國家、集體和私人财産的情節;

(五)教唆違法犯罪或傳授犯罪方法,宣揚違法犯罪行為;

(六)宣揚或具體表現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及其行為;

(七)體現破壞生态環境,虐待動物,捕殺、食用國家保護類動物等内容。

第十三條 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含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破壞民族和平、煽動民族割裂;

(二)編造、渲染、誇大各民族間的矛盾、沖突和争端等;

(三)破壞民族團結、宗教和睦、信仰自由等;

(四)诋毀、損害、醜化、侮辱中華各民族所特有的傳統風俗、禁忌以及具有民族特征的标志等;

(五)诋毀、歪曲或以不當方式表現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歪曲民族曆史或者民族曆史人物;

(六)表現傷害民族感情的民族征伐、曆史事件、血腥戰事等。

第十四條 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含有“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歪曲、侮辱、诋毀各種宗教教義、信仰和宗教稱謂;

(二)對宗教神靈形象和宗教儀式進行侮辱、醜化、調侃等;

(三)戲說和調侃宗教内容,以及各類惡意傷害民族宗教感情言論的;

(四)宣揚在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的;

(五)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

(六)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七)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八)展示宗教極端主義、極端思想和邪教組織;

(九)宣揚邪教教規、教義、經書、典籍、标識等,宣揚從事邪教活動;

(十)宣揚靈魂附體、 轉世輪回、跳大神、巫蠱術、紮小人、道場做法、算命、辟邪等封建迷信思想;

(十一)宣揚愚昧、邪惡、怪誕等封建文化糟粕。

第十五條 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含有“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揚淫穢色情

1.具體展示賣淫、嫖娼、淫亂、強奸等情節,直接展示性行為,或出現嬌喘、呻吟、急促喘息等性暗示聲音或特效;

2.宣揚婚外情、性虐待、換妻、開放性關系、一夜情等内容;

3.出現裸體人體,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僅用肢體掩蓋或用很小的遮蓋物掩蓋人體隐秘部位等;刻意突出女性的胸部、臀部等易引起性暗示的部位;

4.有明顯的性挑逗、性騷擾、性侮辱或類似效果的畫面、台詞、音效;

5.以動畫形式表現赤裸人體或性相關内容;

6.露骨地語言描述性交易、性心理、性行為、性體驗等;

7.遊戲互動環節中,利用身體敏感部位進行遊戲互動的内容。

(二)宣揚賭博

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含有宣揚賭博内容,其中遊戲遊藝設備不得含有以下宣揚賭博内容:

1.具有或者變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鋼珠等功能的;

2.捕魚機等以設置倍率形式以小博大的;

3.老虎機、轉盤機、跑馬機等由系統自動決定遊戲結果的;

4.含有其他宣揚賭博内容的。

(三)宣揚暴力

1.宣揚暴力、打架、鬥毆及傷害、威脅他人等醜惡行為或犯罪行為;

2.細緻展現兇暴、殘酷、恐怖、極端的犯罪過程及肉體、精神虐待;

3.表現清晰的傷害過程和鮮血噴湧、血流成河、血流滿地等場景,刻意展現鮮血、傷口,暗示或渲染血腥場景;

4.逼真表現、描述殘缺人體或人體被分解、侮辱屍體等,或借動物肢體、内髒進行暗示或渲染恐怖;

5.使用管制器具、電棒等作為娛樂道具,或設置的場景可能危害消費者人身安全的。

(四)宣揚恐怖

1.刻意表現、設計外形過于恐怖的角色、形象或場景;

2.營造過度陰森、恐怖、驚悚效果的音效;

3.展現過度的驚悚恐怖、生理痛苦、歇斯底裡,造成強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緻人身心不适的内容;

4.宣揚美化反人類、反社會犯罪行為等内容;

5.表現恐怖主義組織及其行為。

(五)宣揚毒品

1.宣揚和具體表現制造、走私、運輸、販賣、購買毒品;

2.描繪吸毒行為或疑似模仿吸毒行為,具體描繪吸毒者的精神、軀體反應;

3.展示吸毒用具,描述吸毒場景,出現海洛因、冰毒、搖頭丸、大麻、笑氣等;

4.具體表現種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

第十六條 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含有“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1.違背公序良俗,擾亂公共秩序;

2.格調低俗庸俗媚俗;

3.粗口髒話、污言穢語、侮辱攻擊他人;

4.宣揚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等;

5.宣揚醜惡行徑,展示惡俗行為、審醜文化;

6.以惡搞方式描繪重大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恐怖事件、戰争等災難場面;

7.對真假、善惡、美醜的價值判斷模糊不清,混淆正義與非正義的基本界限。

(二)違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

1.歪曲中華文明和中國曆史;

2.踐踏民族優秀文化遺産和惡意篡改重大曆史、文化事件及代表人物形象;

3.違背基本曆史定論,任意曲解曆史;

4.篡改名著、歪曲原著的精神實質;

5.對曆史尤其是革命曆史進行惡搞或過度娛樂化表現;

6.傳播或宣揚已被現代社會摒棄的迂腐、老舊、封建文化習俗和思想,如童養媳、納妾、包辦婚姻等。

(三)宣揚消極頹廢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1.宣揚奢靡享樂、炫富拜金等不良價值觀;

2.宣揚養情人、包二奶、傍大款等腐化、寄生生活方式;

3.宣揚展示違背倫理道德的糜爛生活;

4.宣揚消極頹廢,誇大社會問題,過分表現、展示社會陰暗面;

5.宣揚和展示喪文化、自殺、自殘等内容。

第十七條 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含有“侮辱、诽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對他人惡意貶損和歧視,如生理、性别、職業、疾病、省份、地域、民族、種族歧視等;

(二)表現嘲弄、歧視、侮辱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等社會弱勢群體;

(三)侮辱、诽謗、貶損、惡搞曆史人物及其他真實人物的形象、名譽的;

(四)以語言或手勢、動作對他人進行惡意嘲笑和侮辱;

(五)傳播虛假事實緻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蒙受恥辱;

(六)含有不文明因素的惡俗笑話、惡作劇等。

第十八條 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含有“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揚未成年人早戀、抽煙飲酒、流浪、打架鬥毆、校園霸淩等不良行為;

(二)含有對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騷擾的内容;

(三)含有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情節和内容;

(四)含有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情節和内容;

(五)含有兒童邪典内容;

(六)含有美化罪犯形象和可能誘導未成年人對犯罪産生同情或者贊賞的内容;

(七)含有可能使未成年人模仿導緻危害其人身安全的内容;

(八)娛樂互動中可能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的;

(九)其他可能影響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内容。

《劇本娛樂活動适齡提示指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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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範圍

本指引規定了劇本娛樂活動适齡分類、标識及應用場景。

本指引适用劇本娛樂經營場所(包括劇本殺、密室逃脫)對劇本娛樂活動的适齡提示。

2.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文化和旅遊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管理的通知

3.适齡劃分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根據消費者的認知、邏輯思維、心理需求、社交特點、未成年人成長規律、青少年健康等,本指引原則上将劇本娛樂活動适齡範圍劃分為2個階段(見表1)。

劇本娛樂經營場所可以根據劇本娛樂活動實際,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出發,進一步細分适齡範圍。劇本娛樂活動存在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觸内容的,不得劃入“12周歲(含)以上”階段或者其他含有未成年人的适齡階段。

4.适齡評測

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應當根據劇本娛樂活動内容表現和安全性對劇本娛樂活動進行适齡評測(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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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示标識

劇本娛樂活動适齡提示标識如圖1、圖2所示,其中數字表示适齡範圍。

(1)适用于12周歲(含)以上消費者的劇本娛樂活動,使用12+标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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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2)适用于18周歲(含)以上消費者的劇本娛樂活動,使用18+标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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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6.使用場景

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應在如下場景中使用适齡提示标識:

(1)劇本娛樂活動使用的劇本封面上;

(2)密室逃脫類場所在其宣傳展示窗等顯著位置;

(3)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有關頁面以顯著方式提示;

(4)開展劇本娛樂活動宣傳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予以提示。

7.工作人員提示

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主動對進入場所的消費者進行适齡提示提醒,對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劇本娛樂活動,應當予以告知,并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參與。

8.其他要求

劇本創作機構以及産業鍊上相關服務機構可以參照本指引對劇本娛樂活動使用的劇本進行适齡分類并協助劇本娛樂經營場所做好适齡提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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