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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禦纂周易折中-清-李光地> 8-禦纂周易折中-清-李光地

三獨無之,則“升虛邑”者,但言其勇于進而無所疑畏耳。
  方升之時,故無兇咎之辭。然終不如二五之中,初四之順也,九三過剛,與柔以時升之義反,故其辭非盡善。
  六四,王用亨于岐山,吉,無咎。
  本義 義見《随》卦。
  程傳 四柔順之才,上順君之升,下順下之進,已則止其所焉。以陰居柔,陰而在下,止其所也。昔者文王之居岐山之下,上順天子,而欲緻之有道,下順天下之賢而使之升進,己則柔順謙恭,不出其位,至德如此,周之王業用是而亨也。四能如是,則“亨”而“吉”且“無咎”矣。四之才固自善矣,複有“無咎”之辭,何也?曰:四之才雖善,而其位當戒也。居近君之位,在升之時,不可複升,升則兇咎可知,故雲如文王則“吉”而“無咎”也。然處大臣之位,不得無事于升,當上升其君之道,下升天下之賢,已則止其分焉。分雖當止,而德則當升也,道則當亨也。盡斯道者其唯文王乎。
  案 卦義柔以時升,六四初交上體,又位在巽坤之間,有“南征”之象。迫近尊位,有見大入之義,是爻之合于卦義者也,在己者,用之以見大人則吉。為大人者,用之以享神明則宜。與《随》上之義同,皆言王用此人,以享于山川也。不曰“西山”,而曰“岐山”,避彖辭“南征”之文。先儒或言岐山在周西南。
  六五,貞吉,升階。
  本義 以陰居陽,當升而居尊位,必能正固,則可以得言而升階矣。“階”,升之易者。
  程傳 五以下有剛中之應,故能居尊位而吉。然質本陰柔,必守貞固,乃得其吉也。
  若不能貞固,則信賢不笃,任賢不終,安能吉也。階所由而升也,任剛中之賢,輔之而升,猶登進自階,言有由而易也。指言九二正應,然在下之賢,皆用升之階也。能用賢,則彙升矣。
  集說 李氏元量曰:“貞吉升階”,升而有序,故以階言之,謂賓主以揖遜而升者也。
  王氏宗傳曰:《彖傳》柔以時升,蓋謂五也。
  熊氏良輔曰:以順而升,如曆階然。
  案 升至五而極,居坤地之中,亦有“南征”之象焉,乃卦之主也。不取君象,但 上六,冥升,利于不息之貞。
  本義 以陰居升極,昏冥不已者也。占者遇此,無适而利,但可反其不已于外之心,施之于不息之正而已。
  程傳 六以陰居升之極,昏冥于升,知進而不知止者也,其為不明甚矣。然求升不已之心,有時而用于貞正而當刁;息之事,則為宜矣。君于于貞正之德,“終曰乾乾”,“自強不息”。如上六不已之心,用之于此,則利也。以小人貪求無已之心,移于進德。
  則何善如之。
  集說 石氏介曰:已在升極,是昧于升進之理。若能知時消息,但自消退,不更求進,乃利也。
  徐氏之樣曰:《豫》上樂極,故”冥豫”。《升》上進極,故“冥升”。
  案 “冥升”與“晉其角”之義同,皆進而不能退者也。以其剛也,故曰“角”。
  以其柔也,故曰“冥”。”利于不息之貞”,其戒亦與“維用伐邑”之義同,皆勤于自治,不敢以盛滿自居者也。以其剛也,故曰“伐邑”。以其柔也,故曰“不息之貞”。
   困.兌上.坎下程傳 《困序卦》:“升而不已必團,故受之以困。”升者,自下而上,自下升上,以力進也,不已必困矣,故《升》之後受之以《困》也。困者,憊乏之義。為卦兌上而坎下,水居澤上,則澤中有水也,乃在澤下?枯涸無水之象,為困乏之義。又兌以陰在上,坎以陽居下,與上六在二陽之上,而九二陷于二陰之中,皆陰柔掩于陽剛,所以為困也。君子為小人所掩蔽,窮困之時也。
  困,亨,貞,大人吉,無咎,有言不信。
  本義 “困”者,窮而不能自振之義。坎剛為兌柔所掩,九二為二陰所掩,四五為上六所掩,所以為困,坎險兌說,處險而說,是身雖困而道則“亨”也。二五剛中,又有“大人”之象。占者處困能亨,則得其正矣,非大人其孰能之,故曰“貞”。又曰“大人”者,明不正之小人不能當也。“有言不信”,又戒以當務晦默,不可尚口,益取窮困。
  程傳 如卦之才,則困而能亨,且得貞正,乃大人處困之道也,故能“吉”而“無咎”。大人處困,不唯其道自吉,樂天安命,乃不失其吉也。況随時善處,複有裕乎,“有言不信”,當困而言,人誰信之。
  集說 孔氏穎達曰:“困”者,窮厄委頓之名,道窮力竭,不能自濟,故名為《困》。
   案 “困亨”者,非謂處困而能亨也。蓋困窮者,所以動人之心,忍人之性,因屈以緻伸,有必通之理也。然唯守正之大人,則能進德于困,而得其所以可通者爾,豈小人之所能乎。困者,君子道屈之時也,屈則不伸矣。“有言不信”,信字疑當作伸字解,蓋有言而動見沮抑,乃是困厄之極,不特,人疑之而不信也。《夬》卦“聞言不信”,己不信人之言也。而夫子以聰不明解之,以信字對聰字,則信字當為疑信之信。此卦“有言不信”,人不行豈之言也。而夫子以尚口乃窮解之,以信字對窮字,則信字當為屈伸之伸。
  初六,臀困于株木,入于幽谷,三歲不觌。
  本義 “臀”,物之底也。“困于株木”,傷而不能安也。初六以陰柔處困之底,居暗之甚,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六以陰柔處于至卑,又居坎險之下,在困不能自濟者也,必得在上剛明之人為援助,則可以濟其困矣。初與四為正應,九四以陽而居陰為不正,失剛而不中,又方困于陰掩,是惡能濟人之困。猶“株木”之下,不能蔭覆于物。“株木”,無枝葉之木也。
  四,近君之位,在它卦不為無助,以居困而不能庇物,故為”株本”。“臀”,所以居也。
  “臀困于株木”,謂無所庇而不得安其居,居安則非圍也。“入于幽谷”,陰柔之人,非能安其所遇。既不能免于團,則益迷暗妄動,入于深困。“幽谷”,深暗之所也。方益人于困,無自出之勢,故于至“三歲不觌”,終困者也。“不觌”,不遇其所亨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初六在坎下,故為“入于幽谷”,即坎初爻入于坎陷也。
  張氏清子曰:人之體行則趾為下,坐則臀為下,初六困而不行,此坐困之象也。
  案 《詩》雲:出于幽谷,遷于喬木。初不能自遷于喬木,而唯坐困株木之下,則有愈入于幽谷而已。陰柔處困之最下,故其象如此。在人則卑暗窮陋,而不能自拔者。
  言“臀”者,況其坐而不遷也。
  九二,困于酒食,朱绂方來,利用亨祀,征兇,無咎。
  本義 “困于酒食”,厭饫苦惱之意。“酒食”人之所欲,然醉飽過宜,則是反為所困矣。“朱绂方來”,上應之也。九二有剛中之德,以處困時,雖無兇害,而反困于得其所欲之多,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利以享祀。若征行則非其時,故“兇”,而于義為“無咎”也。
  程傳 “酒食”人所欲,而所以施惠也。二以剛中之才,而處困之時,君子安其所遇,雖窮厄險難,無所動其心,不恤其為困也。所困者唯困于所欲耳,君子之所欲者,澤天下之民,濟天下之困也。二未得遂其欲,施其惠故為“困于酒食”也。大人君子懷 集說 石氏介曰:“朱绂”,祭服,謂可衣朱绂而享宗廟也。“征兇”,既在險中,何可以行。“無咎”,以其居陽明之德,可以“無咎”。
  案 小人以身窮為困,君子以道窮為困。卦之三陽,所謂君子也。所困者,非身之窮,乃道之窮也,故二五則“绂”服榮于躬,四則“金車”寵于行。然而道之不通,則其榮寵也,适以為困而已矣。然榮寵亦非無故而來,神明之意,必有在焉。唯竭誠以求當神明之意,則終有通時矣。故雖當《困》之時,“征行”必“兇”,而其要“無咎”也。
  “用享祀”者,謂服此“朱绂”。用此酒食以享之,喻所得之爵祿,不敢以之自奉,而以為竭誠盡職之具也。《書》曰:予不敢宿,則禋于文王武王,意義相近。
  六三,困于石,據于蒺藜,入于其宮,不見其妻,兇。
  本義 陰柔而不中正,故有此象,而其占則兇。“石”,指四。“蒺藜”,指二。“宮”謂三,而妻則六也。其義則《系辭》備矣。
  程傳 六三以陰柔不中正之質,處險極而用剛,居陽用剛也,不善處困之甚者也。
  “石”,堅重難勝之物。“蒺藜”,刺不可據之物。三以剛險而上進,則二陽在上,力不能勝,堅不可犯,益自困耳,“困于石”也。以不善之德,居九二剛中之上,其不安猶藉刺,“據于蒺藜”也。進退既皆益困,欲安其所,益不能矣。“宮”,其居所安也。“妻”,所安之主也。知進退之不可,而欲安其居,則失其所安矣。進退與處皆不可,唯死而已,其兇可知。《系辭》曰:“非所困而困焉,名必辱,非所據而據焉,身必危,既辱且危,死期将至,妻其可得見邪。”二陽不可犯也,而犯之以取困,是非所困而困也。名辱,其事惡也。三在二上,固為據之,然苟能謙柔以下之,則無害矣。乃用剛險以乘之,則不安而取困,如據蒺藜也,如是,死期将至。所安之主,可得而見乎?案 三陰皆非能處困者,初在下,坐而困者也。三居進退之際,行而困者也。傷于外者,必反其家,而又無所歸,甚言妄行取困,其極如此。
  九四,來徐徐,困于金車,吝,有終。
  本義 初六,九四之正應,九四處位不當,不能濟物,而初六方困于下,又為九二。
  所隔,故其象如此。然邪不勝正,故其占雖為可“吝”,而必有終也。“金車”為九二,象未詳,疑坎有輪象也。
  集說 胡氏瑗曰:“徐徐”者,舒緩不敢決進也。
  案 “來徐徐”者,喻君子當困時,不欲上進也。“困于金車”者,招我以車,不容不來也,如是則可羞吝矣。然上近九五之剛中止,乃卦所謂大人者,與之同德,終有亨道。
  九五,劓刖,困于赤绂,乃徐有說,利用祭祀。
  本義 “劓刖”者,傷于上下。下既傷,則赤绂無所用而反為困矣。九五當《困》之時,上為陰掩,下則乘剛,故有此象。然剛中而說體,故能遲久而有說也。占具象中,又利用祭祀,久當獲福。
  程傳 截鼻曰“劓”,傷于上也、去足為“刖”,傷于下也。上下皆掩于陰,為其傷害,“劓刖”之象也。五,君位也。人君之困,由上下無與也。“赤绂”,臣下之服,取行來之義,故以绂言。人君之困,以天下不來也。天下皆來,則非困也。五雖在困,而有剛中之德,下有九二剛中之賢,道同德合,徐必相應而來,共濟天下之困,是始困而徐有喜說也,“利用祭祀”,祭祀之事,必緻其誠敬而後受福。人君在田時,宜念天下之困,求天下之賢,若祭祀然。緻其誠敬,則能緻天下之賢,濟天下之困矣。五與二同德,而雲上下無與,何也?曰:陰陽相應者,自然相應也,如夫婦骨肉分定也。五與二皆陽爻。以剛中之德同而相應,相求而後合者也,如君臣朋友義合也。方其始困,安有上下之與。有與則非困,故徐合而後有說也。二雲“享祀”,五雲“祭祀”,大意則宜用至誠,乃受福也。祭與祀享,泛言之則可通。分而言之,祭天神,祀地示,享人鬼。五君位言祭,二在下言享,各以其所當用也。
  集說 王氏應麟曰:《困》九五日“利用祭祀”,李公晦謂明雖困于人,而幽可感于神,豈不以人不能知,而鬼神獨知之乎。愚謂孔子雲:知我者其天乎。韓子雲:唯乖于時,乃與天通,不求人知而求天知,處困之道也。
  案 九五不敢君象,但取位高而益困者耳。其象與九二同,但二則“朱绂”方将來,五則高位而已“困于赤绂”矣。“乃徐有說”者,五兌體,故能從容以處之而有餘裕也。
  “利用祭祀”之義,亦與二同。
  上六,困于葛藟,于臲卼,曰動悔,有悔,征吉。
  程傳 物極則反,事極則變,困既極矣,理當變矣。“葛藟”,纏束之物。“臲卼”,危動之狀。六處困之極,為困所纏束,而居最高危之地,“困于葛藟”與“臲卼”也。“動悔”,動辄有悔,無所不困也。“有悔”,咎前之失也。曰,自謂也,若能曰如是動皆得悔,當變前之所為有悔也。能悔則往而得吉也,困極而征,則出于困矣,故“吉”。三以陰在下卦之上而兇,上居一卦之上而無兇,何也?曰三居剛而處險,困而用剛險,故兇,上以柔居說,唯為困極耳。困極則有變困之道也,《困》與《屯》之上皆以無應居卦終,《屯》則“泣血漣如”,《困》則“有悔征吉”,《屯》險極而《困》說,體故也。
  以說順進,可以離乎困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此《彖》所謂“尚口乃窮也”。若能斷“葛藟”而不牽,辭“臲卼”而不居,行而去之,“吉”孰加焉。
  《易》氏祓曰:陽剛不可終囤,而二四五皆不言吉,陰柔未免乎困,而上獨言“吉”者,《困》極則變,如《否》之有《泰》,雖險而終濟也。
  徐氏幾曰:“震無咎者存乎悔”,困已極矣。“有悔”則可出困而“征吉”,困窮而通,其謂是夫。
  吳氏曰慎曰:困非自己緻而時勢适逢者,則當守其剛中之德,是謂困而不失其所亨也。其道主于貞,若困由己之柔暗而緻者,則當變其所為,以免于困也。其道主于悔,學者深察乎此,則處《困》之道,異宜而各得矣。
  案 處困貴于說,而上說之主也,故雖當困極而尚有征吉之占,異乎初與三之坐困行塞者也。然而兌主,則又有尚口之象,尚口則支離繳繞,如“困于葛藟”然,将且“臲卼”不安,而失其所為說矣,故必悔悟而離去之則“吉”。
  總論 龔氏煥曰:卦以柔掩剛而為《困》,主乎陽而言也。而陰之困為尤甚,《彖傳》曰:“困而不失其所亨,其唯君子乎”,三剛爻之謂矣。
   井.坎上.巽下程傳 《井序卦》:“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承上升而不已必困為言,謂上升不已而困,則必反于下也,物之在下者莫如井,《井》所以次《困》也。為卦坎上巽下,坎,水也,巽之象則木也,巽之義則入也。木,器之象,木入于水下而上乎水,汲井之象也。
  井,改邑不改井,無喪無得,往來井井,汔至,亦未繘井,羸其瓶,兇。
  本義 “井”者,穴地出水之處,以巽木入乎坎水之下、而上出其水,故為《井》。
  “改邑不改井”,故“無喪無得”,而“往”者“來”者,皆“井”其“井”也。“汔”,幾也。“繘”,绠也。“羸”,敗也。汲井幾至,未盡绠而敗其瓶,則“兇”也,其占為事仍舊無得,喪而又當敬勉,不可幾成而敗也。
  程傳 井之為物,常而不可改也。邑可改而之它,井不可遷也,故曰“改邑不改井”。
  汲之而不竭,存之而不盈,“無喪無得”也。至者皆得其用,“往來井井”也。“無喪無得”,其德也常。“往來井井”,其用也周。常也,周也,《井》之道也。“汔”,幾也。“繘”,绠也。井以濟用為功,幾至而未及用,亦與未下繘于井同也。君子之道貴乎有成,所以五谷不熟,不知荑稗。掘井九仞而不及泉,猶為棄井。有濟物之用而未及物,猶無有也,羸敗其瓶而失之,其用喪矣,是以“兇”也。“羸”,毀敗也。
  集說 鄭氏康成曰:井以汲人,水無空竭,猶人君以政教養天下,惠澤無窮也。
  邱氏富國曰:“改邑不改井”,井之體也。“無喪無得”,井之德也。”往來井井”,井之用也,此三句言井之事。“汔至,亦未繘井”,未及于用也。“羸其井”,失其用也,此二句言汲井之事。
  案 “改邑不改井”句,解說多錯。文意蓋言所在之邑,其井皆無異制。如諸葛孔明行軍之處,千井齊甃者。以喻王道之行,國不異政,家不殊俗也。“無喪無得”,則言井無盈涸,以喻道之可久。“往來井井”,則言所及者多,以喻道之可大。此三句皆言井,在人事則王者養民之政是也。然井能澤物,而汲之者器。政能養民,而行之者人。無器則水之功不能上行,無人則王者之澤不能下究。故汔至以下,又以汲井之事言之。
  初六,井泥不食,舊井無禽。
  程傳 井與鼎皆物也,就物以為義,六以陰柔居下,上無應援,無上水之象,不能濟物,乃井之不可食也。井之不可食,以泥汙也。在井之下,有“泥”之象。井之用,以其水之養人也,無水則舍置不用矣。井水之上,人獲其用,禽鳥亦就而求焉。舊廢之井,人既不食,水不複上,則禽鳥亦不夏往矣,蓋無以濟物也。井本濟人之物,六以陰居下,無上水之象,故為“不食。”井之不食,以“泥”也。猶人當濟物之時,而才弱無援,不能及物,為時所舍也。
  集說 王氏弼曰:最在井底,上又無應,沈滞滓穢,故曰“井泥不食”也。井泥而不可食,則是久井不見渫治者也。久井不見揲治,禽所不響,而況人乎。
  蔡氏清曰:井以陽剛為泉,而初六則陰柔也,故為“井泥”,為“舊井”。井以上出為功,而初六則居下,故為“不食”,為“無禽”。
  九二,井谷射鲋,甕敝漏。
  本義 九二剛中,有泉之象,然上無正應,下比初六,功不上行,故其象如此。
  程傳 二雖剛陽之才而居下,上無應而比于初,不上而下之象也。井之道,上行者也。澗谷之水,則旁出而就下。二居井而就下,失井之道,乃井而如谷也。井上出,則養人而濟物。今乃下就污泥,注于鲋而已。“鲋”,或以為蝦,或以為蟆,井泥中微物耳。
  “射”,注也,如谷之下流注于鲋也。“甕敝漏”,如甕之破漏也。陽剛之才,本可以養人濟物,而上無應援,故不能上而就下,是以無濟用之功。如水之在甕,本可為用,乃破敝而漏之,不為用也。《井》之初二無功,而不言悔咎,何也?曰失則有悔,過則為咎,無應援而不能成用,非悔咎乎?居二比初,豈非過乎?曰:處中非過也,不能上由無援,非以比初也。
  集說 張氏振淵曰:以井言,則為“井谷”之泉,僅下注于鲋。以汲井言,則為敝壞之甕,水反漏于下也。
  案 “井谷”者,井中出水之穴竅也。井能出水,則非泥井也。而其功僅足以射“鲋”者,上無汲引之人,如瓶甕之敝漏然,則不能自濟于人用也決矣。在卦則以《井》喻政,以汲之者,喻行政之人,在爻則下體以井喻材德之士,汲之者喻進用之君,上體以井喻德位之君,汲之者喻被澤之衆,三義相因而取喻不同。
  九三,井渫不食,為我心恻,可用汲,王明,并受其福。
  本義 “諜”,不停污也。“井渫不食”而使人“心恻”,“可用汲”矣。“王明”,則汲井以及物,而施者受者“并受其福”也。九三以陽居陽,在下之上,而未為時用,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 三以陽剛居得其正,是有濟用之才者也。在井下之上,水之清潔可食者也。
  井以上為用,居下未得其用也。陽之性上,又志應上六,處剛而過中,汲汲于上進,乃 集說 蔡氏清曰:“為我心恻”,“我”指旁人,所謂行恻也,非謂九三自恻也。“可用汲”,帶連“王明并受其福”,皆側之之辭也。
  案 不曰“明王”而曰“王明”,乃恻者祈禱之辭。言王若明,則吾侪“并受其福”矣。
  六四,井甃,無咎。
  本義 比六居四,雖得其正,然陰柔不泉,則但能修治而無及物之功,故其象為“井甃”,而占則“無咎”。占者能自修治,則雖無及物之功,而亦可以“無咎”矣。
  程傳 四雖陰柔而處正,上承九五之君,才不足以廣施利物,亦可自守者也,故能修治則得“無咎”。“甃”,砌累也,謂修治也”。四雖才弱不能廣濟物之功,修治其事,不至于廢可也。若不能修治,廢其養人之功,則失并之道,其咎大矣。居高位而得剛陽中正之君,但能處正承上,不廢其事,亦可以免咎也。
  集說 邱氏富國曰:三在内卦,渫井内以緻其潔。四在外卦,甃井外以禦其污,蓋不渫則污者不潔,不甃則潔者易污。
  來氏知德曰:六四陰柔得正,近九五之君,蓋修治其井,以潴蓄九五之“寒泉”者也。占者能修治臣下之職,則可以因君而成井養之功,斯“無咎”矣。
  九五,井冽寒泉食。
  本義 “冽”,潔也。陽剛中正,功及于物,故為此象。占者有其德,則契其象也。
  程傳 五以陽剛中正居尊位,其才其德,盡善盡美,“井冽寒泉食”也。“冽”,謂甘潔也,井泉以寒為美,甘潔之寒泉,可為人食也,于井道為至善也。然而不言吉者,井以上出為成功,未至于上,未及用也,故至上而後言“元吉”。
  集說 易氏祓曰:三與五皆泉之潔者,三居甃下,未汲之泉也,故曰“不食”。五出乎甃,已汲之泉也,故言“食”。
  上六,井收勿幕,有孚元吉。
  本義 “收”,汲取也,晁氏雲:“收”,鹿盧收繘者也,亦通。“幕”,蔽覆也。“有孚”,謂其出有源而不窮也。井以上出為功,而坎口不掩,故上六雖非陽剛,而其象如此。然占者應之,必“有孚”乃“元吉”也。
  程傳 井以上出為用,居井之上,井道之成也。“收”,汲取也。“幕”,蔽覆也。取而不蔽,其利無窮,井之施廣矣大矣。“有孚”,有常而不變也。博施而有常,大善之吉也。夫體并之用,博施而有常,非大人孰能。它卦之終,為極為變,唯《井》與《鼎》, 案 “勿幕”,謂取之無禁,所謂往來井井者也。“有孚”,謂有源不窮,所謂“無喪無得”者也。此爻得備卦之義者,巽乎水而上水,至此爻則上之極也。
  總論 李氏過曰:初“井泥”,二“井谷”,皆廢井也。三“井渫”,則渫初之泥。
  四“井甃”,則甃二之谷。既諜且甃,井道全矣。故五“井冽”而泉寒,上“井收”而“勿幕”,功始及物,而井道大成矣。
  邱氏富國曰:先儒以三陽為泉,三陰為井,陽實陰虛之象也。九二言“井谷射鲋”,九三言“井諜不食”,九五言“井冽寒泉”。曰“射”,曰“渫”,曰“冽”,非泉之象乎。
  初六言“井泥不食”,六四言“井甃無咎”,上六言“井收勿幕”。曰“泥”,曰“甓”,曰“收”,非井之象乎。以卦序而言,則二之“射”,始達之泉也。三之“渫”,已潔之泉也。五之“冽”,則可食之泉矣。初之“泥”,方掘之井也。四之“甃”,已修之井也。
  上之“收”,則已汲之井矣。又以二爻為一例,則初二皆在井下,不見于用,故初為“泥”而二“為谷”。三四皆在井中,将見于用,故三為“諜”而四為“甃”。五上皆在井上,而已見于用矣,故五言“食”而上言“收”也。
   革.兌上.離下程傳 《革序卦》:“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井之為物,存之則穢敗,易之則清潔,不可不革者也,故《井》之後受之以《革》也。為卦兌上離下,澤中有火也,革,變革也,水火相息之物,水滅火,火涸水,相變革者也,火之性上,水之性下,若相違行,則睽而已,乃火在下,水在上,相就而相克,相滅息者也,所以為革也。又二女同居,而其歸各異,其志不同,為不相得也,故為革也。
  革,巳曰乃孚,元亨,利貞,悔亡。
  本義 “革”,變革也。兌澤在上,離火在下,火燃則水乾,永決則火滅。中少二女,合為一卦,而少上中下,志不相得,故其卦為《革》也。變革之初,人未之信,故必“巳日”而後信。又以其内有文明之德,而外有和說之氣,故其占為有所更革,皆大亨而得其正。所革皆當,而所革之“悔亡”也,一有不正,則所革不信不通,而反有悔矣。
  程傳 “革”者,變其故也。變其故,則人未能遽信,故必“巳日“然後人心信從。
  “元亨利貞悔亡”,弊壞而後革之,革之所以緻其通也,故革之而可以大亨。革之而利于正道,則可久,而得去故之義,無變動之悔,乃‘悔亡”也。革而無甚益,猶可悔也,況反害乎,古人所以重改作也。
  集說 李氏簡曰:“巳日”者,已可革之時也。先時而革,則人疑而罔孚,故“巳日乃孚”。“元亨利貞”者,謂窮則變,固有大通之道,而利于不失正也,正則其“悔亡” 何氏楷曰:“巳日”,即六二所謂“巳日”也。“乃孚”,即九三九四九五所謂“有孚”也。“悔亡”,即九四所謂“悔亡”也。所以雲“巳日”者。變革天下之事,不當輕遽,乃能孚信于人。“乃”,難辭也。下三爻,方欲革故而為新,故有謹重不輕革之意。上三爻,則故者已革而為新矣。九四當上下卦之交,正改命之時,故“悔亡”獨于九四見之。
  即《彖傳》所雲“革而當,其悔乃亡”也。
  案 “巳日乃孚”,李氏何氏之說為長。蓋卦辭爻辭,不應互異也。
  初九,鞏用黃牛之革。
  本義 雖當革時,居初無應,未可有為,故為此象。“鞏”,固也。“黃”,中色,“牛”順物。革所以固物,亦取卦名而義不同也。其占為當堅确固守,而不可以有為。聖人之于變革,其謹如此。
  程傳 變革,事之大也。必有其時,有其位,有其才,審慮而慎動,而後可以無悔。
  九以時則初也,動于事初,則無審慎之意而有躁。《易》之象,以位則下也,無時無援而動于下,則有僭妄之咎,而無體勢之重,以才則離體而陽也,離性上而剛體健,皆速于動也,其才如此,有為則閃咎至矣。蓋剛不中而體躁,所不足者,中與順也,當以中順自固而無妄動則可也。“鞏”,局束也,革所以包束。“黃”,中色。“牛”,順物。“鞏用黃牛之革”,謂以中順之道自固,不妄動也。不雲吉兇,何也?曰:妄動則有兇咎,以中順自固,則不革而已,安得便有吉兇乎?集說 幹氏寶曰:在革之初,未可以動,故曰“鞏用黃牛之革”。
  劉氏牧曰:下非可革之位,初非可革之時,要在固守中順之道,而不敢有革也。
  呂氏大臨曰:初九當《革》之初,居下無位,比于六二,上無正應,雖有剛德,不當自任,唯結六二以自固,故“鞏用黃牛之革”。六二居中柔順,故曰“黃牛”,與《遯》六二同義。
  龔氏煥曰:《易》言“黃牛之革”者二,《遯》之六二,居中有應,欲遯而不可遯者也。《革》之初九,在下無應,當革而不可革者也。所指雖殊,而意實相類。
  案 更改之義,有取于《革》者。“革”,鳥獸之皮也。鳥獸更四時則皮毛改換,《堯典》“希革”“毛毨”之類是也。六爻取象于牛虎豹者以此,牛之皮至堅韌,難以更革者也。以之系物則固,故《遯》二之“執用”者似之。以之裹物則密,故《革》初之“鞏用”者似之。
  六二,巳日乃革之,征吉,無咎。
  本義 六二柔順中正,而為文明之主,有應于上,于是可以革矣。然必“巳日”然後革之,則“征吉”而“尤咎”,戒占者猶未可遽變也。
  程傳 以六居二,柔順而得中正。又文明之主,上有剛陽之君,同德相應,中正則無偏蔽,文明則盡事理,應上則得權勢,體順則無違悖,時可矣,位得矣,才是矣,處 集說 王氏宗傳曰:六二以中正之德,上應九五中正之君,當《革》之時,卦德所謂“巳日乃孚”是也。故曰“巳日乃革”之,“征吉無咎”。
  熊氏良輔曰:六二為内卦之主,故卦辭之“巳日”,見之于此卦曰“巳日乃孚”。爻曰“巳日乃革”者,孚而後革也。
  九三,征兇,貞厲,革言三就,有孚。
  本義 過剛不中,居離之極,躁動于革者也,故其占有“征兇貞厲”之戒。然其時則當革,故至于“革言三就”,則亦“有孚”而可革也。
  程傳 九三以剛陽為下之上,又居離之上而不得中,躁動于革者也,在下而躁于變革,以是而行,則有兇也。然居下之上,事苟當革,豈可不為也。在乎守貞正而懷危懼,順從公論,則町行之不疑。“革言”,猶當革之論。“就”,成也,合也。審察當革之言,至于三而皆合,則可信也。言重慎之至能如是,則必得至當乃“有孚”也。己可信而衆所信也,如此則可以革矣。在革之時,居下之上,事之當革,若畏懼而不為,則失時為害。唯當慎重之至,不自任其剛明,審稽公論,至于三就而後革之,則無過矣。
  集說 呂氏大臨曰:九三居下體之上,自初至三,遍行三爻,革之有漸,革道以成,故曰“革言三就”。至于三則民信之矣,故“有孚”。
  龔氏煥曰:九三以過剛之才,躁動以往則兇。處當革之時,貞固自守則厲。唯于改革之言,詳審“三就”,則既無躁動之兇,又無固守之厲。得其時宜,所以可革也。
  胡氏炳文曰:以其過剛也,故恐其征而不已則兇。以其不中也,又恐其一于貞固,而失變革之義則厲。故必革之言至于“三就”。審之屢,則“有孚”而可革矣。
  九四,悔亡,有孚改命,吉。
  本義 以陽居陰故有“悔”,然卦已過中,水火之際,乃革之時,而剛柔不偏,又革之用也,是以“悔亡”。然又必“有孚”然後革,乃可獲“吉”。明占者有其德而當其時,又必有信,乃“悔亡”而得“吉”也。
  程傳 九四,革之盛也。陽剛,革之才也。離下體而進上體,革之時也。居水火之際,革之勢也。得近君之位,革之任也。下無系應,革之志也。以九居四,剛柔相際,革之用也。四既具此,可謂當革之時也。事之可悔而後革之,革之而當,其“悔”乃“亡”也。革之既當,唯在處之以至誠,故“有孚”則“改命”吉。“改命”,改為也,謂革之也。既事當而弊革,行之以誠,上信而下順,其吉可知。四非中正而至善何也?曰:唯其處柔也,故剛而不過,近而不逼,順承中正之君,乃中正之人也。易之取義無常也, 集說 虞氏翻曰:将革而謀謂之言,革而行之謂之命。
  陸氏希聲曰:革而當,故“悔亡”也。為物所信,則命令不便于民者,可改易而獲“吉”。
  劉氏牧曰:成《革》之體,在斯一爻,且自初至三,則革道已成,故下三爻皆以革字著于爻辭。至于四,則唯曰“悔亡,有孚,改命吉”也。
  《朱子語類》:問:《革》下三爻,有謹重難改之意,上三爻則革而善,蓋事有新故,下三爻則故事也。未變之時,必當謹審于其先,上三爻則變而為新事矣。曰:然,《乾》卦到九四爻,謂乾道乃革,也是到這處方變。
  胡氏炳文曰:自三至五,皆言“有孚”,三議革而後孚,四“有孚”而後改,深淺之序也。五“未占”而“有孚”,積孚之素也。
  九五,大人虎變,未占有孚。
  本義 “虎”,大人之象。“變”,謂希革而毛毨也。在大人則自新新民之極,順天應人之時也。九五以陽剛中正為革之主,故有此象。占而得此,則有此應,然亦必自其未占之時,人已信其如此,乃足以當之耳。
  程傳 九五以陽剛之才,中正之德,居尊位,大人也。以大人之道,革天下之事,無不當也,無不時也,所過變化,事理炳著。如虎之文采,故雲“虎變”。龍虎,大人之象也。變者事物之變。曰虎何也?曰:大人變之,乃大人之變也。以大人中正之道變革之,炳然昭著,不待占決,知其至當,而天下必信也。天下蒙大人之革,不待占決,知其至當而信之也。
  集說 鄭氏汝諧曰:《革》之道久而後信,五與上,其革之成乎。五陽剛中正,居尊而說體,盡革之美,是以“未占”而“有孚”也,其文曉然見于天下,道德之威,望而可信,若蔔筮罔不是孚,虎變之謂也”。
  龔氏煥曰:《革》以孚信為主,故彖與三四皆以孚為言,至五之“未占有孚”,則“不言而信”,而無以複加矣。
  上六,君子豹變,小人革面,征兇,居貞吉。
  本義 《革》道已成,君子如豹之變,小人亦革而以聽從矣。不可以往,而居正則“吉”。變革之事,非得已者,不可以過,而上六之才,亦不可以有行也,故占者如之。
  程傳 《革》之終,革道之成也。“君子”,謂善人。良善則已從革而變,其著見若豹之彬蔚也:“小人”,昏愚難遷者。雖未能心化,亦革其面以從上之教令也。龍虎,大人之象。故“大人”雲“虎”,“君子”雲“豹”也。人性本善,皆可以變化。然有下愚,雖聖人不能移者,以堯舜為君,以聖繼聖,百有餘年,天下被化,可謂深且久矣。而有苗有象,其來格烝又,蓋亦革面而已。小人既革其外,革道可以為成也。苟更從而深治之。則為已甚,已甚非道也,故至革之終而又征則兇也。當貞固以自守,革至于極,而 集說 孔氏穎達曰:居《革》之終,變道已成,君子處之,雖不能同九五革命創制,如虎文之彪炳,然亦潤色鴻業,如豹文之蔚缛,故曰“君子豹變”也,“小人革面”者,但能變其顔面容色順上而已,革道已成,宜安靜守正,更有所“征”則“兇”,居而守正則“吉”。
  龔氏煥曰:九三與上六皆曰“征兇”,而有“貞厲”“貞吉”之殊者。三之“征兇”。
  戒其不可妄動也。上之“征兇”,謂事之已革者,不可複變也。三當革而末革,故守“貞”則“厲”。上已革而當守,故居“貞”則“吉”。三革道未成,上革道已成故也。
  揚氏啟新曰:《革》道已成,非上六革之,有革之者也。上六特承其重熙累洽之後,治定功成之日耳。若九五則必堯舜湯武,乃足以當之。首創之君。開大型範,耳目一新。
  若混沌初辟,其文疏朗闊大,繼體之後。則漸深邃遒密耳。周之頑民,既曆三紀,世變風移,則革面之謂。革而不守以貞,則所變者随複變矣。天下事,未革患其不能革,既革患其不能守也,故戒以“居貞”。
  案 五上兩爻相承,虎豹兩物相似。《程傳》以君子為被王化之人,似不如孔氏楊氏以為繼體守成之為安也。如文武開基,肇造維新,豈非若虎之變而文采煥然者乎。成康繼世,禮明樂備,豈非若豹之變而文理繁密者乎。言君子雖稍别于大人,然革道必至此而後為詳且備也。至“小人革面”,方以被王化者言之。所謂“革面”者,亦非但革其面而不能革心之謂。此卦以禽獸取義,凡禽獸之有靈性而近于人者,如猩猩猿猴之類,皆革其面,故以此為民風丕變之喻爾。王道之行,則仁義成俗,而心亦無不革矣。不然,何以為必世後仁乎!
  總論 龔氏煥曰:初言“鞏用黃牛”,末可有革者也。二言“巳日乃革”,不可遽革者也。三言“革言三就”,謹審以為革者也。皆革道之未成也。四言“有孚改命”,則事革矣。五言“大人虎變”,則為聖人之神化矣。上言“君子豹變,小人革面”,則天下為之丕變,而革道大成矣。
   鼎.離上.巽下程傳 《鼎序卦》:“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鼎之為用,所以革物也。變 鼎 元吉亨。
  本義 “鼎”,烹饪之器,為卦下陰為足,二三四陽為腹,五陰為耳,上陽為铉,有鼎之象。又以巽木入離火而緻烹饪,鼎之用也。故其卦為鼎,下巽,巽也,上離為目而五為耳,有内巽順而外聰明之象。卦自巽來,陰進居五,而下應九二之陽,故其占曰“元亨”。“吉”,衍文也。
  程傳 以卦才言也,如卦之才,可以緻“元亨”也,止當雲“元亨”,文羨“吉”字,卦才可以緻“元亨”,未便有“元吉”也。《彖》複止雲“元亨”,其羨明矣。
  集說 易氏祓曰:《易》之渚卦皆言象,取諸物以名卦者,《鼎》與《井》而已。《井》以木巽水,《鼎》以木巽火,二卦以養人為義,故皆以實象明之。
  胡氏一桂曰:自“元亨”外無餘辭,唯《大有》與《鼎》。
  案 上經《頤》卦言養道,曰聖人養賢以及萬民。然則王者之所當養,此兩端而已。
  下經《井》言養,《鼎》亦言養,然井在邑裡之間,往來行汲,養民之象也。《鼎》在朝廟之中,燕飨則用之,養賢之象也。養民者存乎政,行政者存乎人,是其得失未可知也,故《井》之彖猶多戒辭。至于能養賢,則與之食天祿,治天職,而所以養民者,在是矣,故其辭直曰“元亨”,與《大有》同。
  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
  本義 居《鼎》之下,鼎趾之象也。上應九四則“颠”矣。然當卦初,鼎未有實,而舊有否惡之積焉。因其颠而出之,則為利矣。得妾而因得其子,亦由是也。此爻之象如此,而其占“無咎”。蓋因敗以為功,因賤以緻貴也。
  程傳 六在《鼎》下,“趾”之象也。上應于四,趾而向上,“颠”之象也。鼎覆則趾颠,趾颠則覆其實矣,非順道也。然有當颠之時,謂傾出敗惡以緻潔取新,則可也。
  故“颠趾”利在于“出否”,“否”,惡也。四近君大臣之位,初在下之人而相應,乃上求于下,下從其上也。上能用下之善,下能輔上之為,可以成事功,乃善道。如鼎之“颠趾”,有當颠之時,未為悖理也。“得妾”以其子“無咎”,六陰而卑,故為妾。“得妾”, 集說 熊氏良輔曰:“鼎颠趾”,鼎之末用而傾仆也。未用而傾仆,則污穢不能留,反以颠為利也。若九四之折足,則覆敗而兇矣。“得妾以其子”,又就“颠趾”“出否”上取義,“得妾”者,“颠趾”也,以其子者,“出否”也,疑于有咎,故曰“無咎”。
  案 《易》例初六應九四,無亨吉之義,蓋以初六乃材德之卑,應四有援上之嫌,故于義無可取者。其動于應而兇咎者,則有之矣,“鳴豫”“鹹拇”之類是也。唯《晉》有上進之義,《萃》有萃上之義,《鼎》有得養之義,此三者則初六九四之應,容有取焉。
  然《晉》初則“晉如摧如”,《萃》初則“乃亂乃萃”,蓋主于在下者之求進求萃而言。
  則居卑處初,未能自達者宜也。唯《鼎》之義,主于上之養下,上之養下也,大賢固養之矣。及其使人也器之,薄材微品,所不遺焉。當此之時,雖其就上也如颠趾,而因得去污穢以自濯于沽清。雖其媒鬻也如妾,而因得廣嗣續以薦身于嫔禦。盛世所以無棄才,而人入于士君子之路者,此也,故觀《易》者知時義之為要。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本義 以剛居中,“鼎有實”之象也。“我仇”,謂初。陰陽相求而非止,則相陷于惡而為仇矣。二能以剛中自守,則初雖近,不能以就之矣。是以其象如此,而其占為如是則“吉”也。
  程傳 二以剛實居中,鼎中“有實”之象。鼎之有實,上出則為用。二陽剛有濟用之才,與五相應,上從六五之君,則得正而其道可亨。然與初密比,陰從陽者也。九二居中而應中,不至失正,己雖自守,彼必相求,故戒能遠之,使不來即我,則“吉”也。
  “仇”,對也。陰陽相對之物,謂初也。相從則非正而害義,是有“疾”也。二當以正自守,使之不能來就己。人能自守以正,則不正不能就之矣,所以“吉”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鼎》諸爻與《井》相似,《井》以陽剛為泉,《鼎》以陽剛為實。《井》二無應,故其功終不上行。《鼎》二有應,而能以剛中自守,故“吉”。
  案 此“疾”字是妒害之義,所謂入朝見疾是也。夫相妒害,則相遠而不相即矣。
  然小人之害人也,必托為親愛以伺其隙,故必不惡而嚴,使之“不我能即”,而後無隙之可乘也。此隻據九二剛中能自守而取此象,不必定指一爻為我仇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
  本義 以陽居鼎腹之中,本有美實者也。然以過剛失中,越五應上,又居下之極,為變革之時,故為鼎耳方革而不可舉移。雖承上爻文明之腴。有“雉膏”之美,而不得以為人之食。然以陽居陽,為得其正,苟能自守,則陰陽将和,而失其悔矣。占者如是,則初雖不利,而“終”得“吉”也。
  程傳 “鼎耳”,六五也,為《鼎》之主。三以陽居巽之上,剛而能巽,其才足以 集說 易氏祓曰:三鼎腹,有實者也,“耳”謂六五。正所以運其腹中所容者,唯上無應,塞而不行。實在其中,美如“雉膏”,誰得而享之,然君子處心,要使美實備于我,而不計行之通塞。及其終也,陰陽相濟,有至和将雨之兆,此所以虧其始之悔,而終必獲吉也。
  胡氏炳文曰:《井》《鼎》九三,皆居下而未為時用。《井》三如清潔之泉而不見食,《鼎》三如鼎中有雉膏而不得以為人食。然君子能為可食,不能使人必食,六五鼎耳,三與五不相遇,如鼎耳方變革而不可舉移,故其行不通。然五文明之主,三上承文明之腴,以剛正自守,五終當求之,方且如陰陽和而為雨,始雖有不遇之悔,終當有相遇之吉。《井》三所謂“王明并受其福”者,亦猶是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兇。
  本義 晁氏臼;“形渥”,諸本作“刑剭”,謂重刑也,今從之。九四居上任重者也,而下應初六之陰,則不勝其任矣。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兇也。
  程傳 四,大臣之位,任天下之事者也。天下之事,豈一人所能獨任,必當求天下之賢智,與之協力。得其人,則天下之治,可不勞而緻也。用非其人,則敗國家之事,贻天下之患。四下應于初,初陰柔小人,不可用者也。而四用之,其不勝任而敗事、猶鼎之折足也。“鼎折足”,則傾覆公上之餗。“餗”,鼎實也。居大臣之位,當天下之任,而所田非人,至于覆敗,乃不勝其任,可羞愧之甚也。“其形渥”,謂赧汗也,其兇可知。
  《系辭》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謀大,力少而任重,鮮不及矣。”言不勝其任也,蔽于所私,德薄知小也。
  集說 王氏弼曰:“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為沾滞,知小謀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災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兇”也。
  胡氏瑗曰:夫鼎之實必有齊量,不可以盈溢。若遇其盈溢,則有覆餗之兇。君子之人,雖有才德,亦有分量。若職事過其才分,則有堕官之謗矣。
  蘇氏轼曰:《鼎》之量極于四,其上則耳矣。受實必有餘量,以為溢地也,溢則覆矣。
  朱氏震曰:“其形渥”,羞赧之象。澤流被面,沾濡其體也。
  易氏祓曰:四亦鼎腹有實,在二陽之上,已過于溢,而又以陽剛之才,下應于初, 胡氏炳文曰:初未有鼎實,故因“颠趾”而“出否”。四已有鼎實,故“折足”而覆餗。
  案 四之得兇,諸家之說備矣。蓋三陽為實,而四适當其盈也,盈則有傾覆之象矣。
  又應初為無輔,故有“折足”覆餗之象,凡《易》例,九四應初六,皆有損而無助,《大過》之“不桡乎下”,《解》之“解而拇”,皆是也,“其形渥”,從王氏說為是。《詩》曰“渥赭”,曰“渥丹”,皆以顔貌言之,愧生于中,則顔發赤也。
  六五,鼎黃耳金铉,利貞。
  本義 五于象為耳,而有中德,故雲“黃耳”。“金”,堅剛之物。“铉”,貫耳以舉鼎者也。五虛中以應九二之堅剛,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則利在貞固而已。或曰“金铉”以上九而言,更詳之。
  程傳 五在鼎上,耳之象也。鼎之舉措在耳,為鼎之主也。五有中德,故雲“黃耳”。
  “铉”,加耳者也。二應于五,來從于耳者铉也。二有剛中之德,陽體剛,中色黃,故為“金铉”。五文明得中而應剛,二剛中巽體而上應,才無不足也,相應至善矣。所利在貞固而已,六五居中應中,不至于失正,而質本陰柔,故戒以貞固于中也。
  集說 五氏宗傳曰:在鼎之上,受铉以舉鼎者耳也,六五之象也。在鼎之外,貫耳以舉鼎者铉也,上九之象也。
  王氏申子曰:“黃”,中色,謂五之中也。“金”,剛德,謂上之陽也。主一鼎者在乎耳,耳不虛中,則鼎雖有铉而無所措,耳而無铉,則鼎雖有實而無所施。故《鼎》之六五,虛其中以納上九陽剛之助,而後一鼎之實,得以利及天下,猶“鼎黃耳”得“金铉”也。曰“利貞”,亦以陰居陽而有此戒。
  胡氏一桂曰:《程傳》及諸家,多以六五下應九二為“金铉”,《本義》從之。然猶舉或曰之說,謂“金铉”以上九言,竊謂铉所以舉鼎者也,必在耳上,方可貫耳。九二在下,勢不可用,或說為優。然上九又自謂“玉铉”者,金象以九爻取,王象以爻位剛柔相濟取。
  上九,鼎玉铉,大吉,無不利。
  本父上于象為“铉”,而以陽居陰,剛而能溫,故有“玉铉”之象。而其占為“大吉尤不利”,蓋有是德,則如其占也。
  程傳 《井》與《鼎》以上出為用,處終,鼎功之成也。在上铉之象,剛而溫者玉也。九雖剛陽,而居陰履柔,不極剛而能溫者也。居成功之道,唯善處而已。剛柔适宜,動靜不過,則為“大吉”,無所不利矣。在上為铉,雖居無位之地,實當用也。與它卦異矣,《井》亦然。
  集說 易氏祓曰;《鼎》與《井》,其用在五,而其功皆在上。《井》至上而後為“元吉”,《鼎》至上而後為“大吉”,皆所以全養人之利者也。
  熊氏良輔曰:《井》、《鼎》皆以上爻為“吉”,蓋水以汲而出井為用,食以烹而出鼎為用也。
  案 此卦與《大有》,隻争初六一爻耳,餘爻皆同也。《大有》之彖辭直曰“元亨”,它卦所無也。唯《鼎》亦曰“元亨”,《大有》上爻曰“吉無不利”,它爻所無為也。唯《鼎》上爻亦曰“大吉無不利”,以其皆為尚賢之卦故也。上九剛德為賢,六五尊而尚之,是尚賢也。在它卦有此象者,如《贲》、《大畜》、《頤》之類,其義皆善,其《彖傳》亦多發“尚賢”“養賢”之義。然以卦義言之,則《大有》與《鼎》獨為盛也。卦義之盛,重于此兩爻之相得,故“古無不利”。皆于上爻見之,即彖所謂“元亨”者也。又《易》中《大象》言天命者,亦唯此兩卦。一曰“順天體命”,一曰“正位凝命”。《書》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故退不肖而進賢者,天之命也。《大有》以遏惡揚善為順天,此則推本于正位以凝命,所謂君正莫不正者,用能協于上下,以承天體也。
  總論 邱氏富國曰:初為足,故曰“颠趾”,二三四為腹,故曰“有實”,曰“雉膏”,曰“公餗”。五為耳,故曰“黃耳”。上為铉,故曰“玉铉”,此豈非全鼎之象乎。然初曰“趾”,四亦曰“足”者,以四應乎初,而四之足即初也。上曰“铉”,而五亦曰“铉”者,以五附乎上,五之铉即上也。五曰“耳”,而三亦曰“耳”者,則以三無應乎五,而有“鼎耳革”之象。
   震.震上.震下程傳 《震序卦》:“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鼎者器也,《震》為長男,故取主器之義,而繼《鼎》之後。長子,傳國家繼位号者也,故為主器之主。《序卦》取其一義之大者,為相繼之義。震之為卦,一陽生于二陰之下,動而上者也,故為震。
  震,動也,不曰動者,震有動而奮發震驚之義,乾坤之交,一索而成震,生物之長也,故為長男,其象則為雷,其義則為動,雷有震奮之象,動為驚懼之義。
  震,亨,震來虩虩,笑言啞啞,震驚百裡,不喪匕鬯。
  本義 “震”,動也。一陽始生于二陰之下,震而動也。其象為雷,其屬為長子。
  震有亨道,“震來”,當震之來時也。”虩虩”,恐懼驚顧之貌。“震驚百裡”,以雷言。“匕”,所以舉鼎實;“鬯”,以秬黍酒和郁金,所以灌地降神者也。“不喪匕鬯”,以長子言也。
  此卦之占,為能恐懼則緻福,而不失其所主之重。
  程傳 陽生于下而上進,有“亨”之義。又震為動,為恐懼,為有主。震而奮發,動而進,懼而修,有主而保大,皆可以緻亨,故震則有“亨”。當震動之來,則恐懼不 集說 幹氏寶曰:祭禮薦陳甚多,而經獨言“不喪匕鬯”者,匕牲體,薦鬯酒,人君所自親也。
  胡氏瑗曰:“百裡”,雷聲之所及也、“匕”者,宗廟之器,以棘木為之,似畢而無兩岐,所以舉鼎之實而升于俎也。“鬯”者,以郁金草和酒,而有芬芳調鬯之氣。
  胡氏炳文曰:“震驚百裡”,以震為雷取象。“不喪匕鬯”,以長子主器取象。“震亨”,謂震有亨之道。又自以“震來虩虩”釋震字,以“笑言啞啞”以下釋亨字。
  蔡氏清曰:“震來”,當震之來時也,以心言,謂事之可懼而吾懼之也。其震懼之也“虩虩”然,非震來而後“虩虩”也。“虩虩”,所以狀其震來也。或曰:來者自外來也,故爻雲“震來厲”。又雲“震不于其躬于其鄰”,此說非唯昧卦辭“震來”之義,亦失卦名震字之義矣。蓋震之來,來猶至也,固亦有其事,然震之至則在我也。六二“震來厲”,謂當震之來而危厲,此震來正與卦辭旨同。至于“震不于其躬”,《本義》分明有“恐懼”“修省”字,其與卦辭同益明矣。凡有所事者皆當懼,懼便是震來也。君子之心,常存敬畏,執事便敬,所以緻福而不失其所主之重。
  又曰:“震來虩虩”,以心言;“震驚百裡”,以事言。“不喪匕鬯”,不懼也,不懼由于能懼。
  餘氏本曰:”震驚百裡”,隻是足“笑言啞啞”一句意,大意謂人平時若能恐懼,則可以緻福。雖卒然禍變之來,亦無可畏也。
  案 “震來”之義,蔡氏得之矣。
  初九,震來虩虩,後笑言啞啞,吉。
  本義 成《震》之王,處震之初,故其占如此。
  程傳 初九成《震》之主,緻震者也。在卦之下,處《震》之初也。知震之來,當震之始,若能以為恐懼,而周旋顧慮,“虩虩”然不敢甯止,則終必保其安吉,故後“笑言啞啞”也。
  集說 石氏介曰:初九有陽明之德,居《震》之始,是能先戒懼者,故繇彖所言,此爻當之。
  胡氏炳文曰:初九在内卦之内,《震》之主也,故辭與卦同。蓋震之用在下,在重震之初。又最下者,所以為《震》之主也。
  六二,震來厲,億喪貝,跻于九陵,勿逐七日得。
  程傳 六二居中得正,善處震者也,而乘初九之剛。九,震之主。震剛動而上奮,孰能禦之。“厲”,猛也,危也。彼來既猛,則己處危矣。“億”,度也。“貝”、所有之資也。“臍”,升也。“九陵”,陵之高也。“逐”,往追也。以“震來”之“厲”,度不能當,而必喪其所有,則升至高以避之也。“九”,言其重。岡陵之重,高之至也。“九”,重之多也,如九天九地也。“勿逐七日得”,二之所貴者中正也。遇震懼之來,雖量勢巽避,當守其中正,無自失也。億之必喪也,故遠避以自守,過則複其常矣,是勿逐而自得也。
  “逐”,即物也。以己即物,失其守矣。故戒“勿逐”,避遠自守,處震之大方也,如二者當危懼而善處者也。卦位有六,七乃更始,事既終,時既易也,不失其守,雖一時不能禦其來,然時過事已,則複其常,故雲“七日得”。
  集說 鄭氏汝諧曰:“億”,度也,度寶貨之可喪而喪之,不憚九陵之險而升之,避害以自全,靜退以觀變,事定則必得其所謂安利也。
  楊氏簡曰:六二乘初九之剛,不可安處,故“億喪貝”。往而跻于九陵,雖今未得,至于曆七日,則時當得矣,勿用逐也。避難曲折有如此者,昔太王既不可禦狄,不可安處,去而邑于岐山之下,而他日興周焉,此象也。
  蔣氏悌生曰:“億”,度也,事未至未著而先謀度之謂億。
  楊氏啟新曰:“喪”,自喪之也。“跻于九陵”,飄然遠舉之意。人之所以常蹈禍者,利耳。遠利而自處于高,豈唯無厲,所喪者,可以不久而獲矣。
  六三,震蘇蘇,震行無眚。
  本義 “蘇蘇”,緩散自失之狀。以陰居陽,當震時而居不正,是以如此。占者若因懼而能行,以去其不正,則可以“無眚”矣。
  程傳 “蘇蘇”,神氣緩散自失之狀。三以陰居陽不正,處不正,于平時且不能安,況處震乎,故其震懼而“蘇蘇”然。若因震懼而能行,去不正而就正,則可以無過。“眚”,過也。三行則至四,正也。動以就正為善,故二“勿逐”則自得。三能行則“無眚”,以不正而處震懼,有眚可知。
  集說 趙氏光大曰:當震時而懼益甚,精神渙散,故為“震蘇蘇”之象。然天下不患有憂懼之時,而患無修省之功。若能因此懼心而行,則持身無妄動,應事有成規,又何眚之有?楊氏啟新曰:震而不行,徒震耳,行者,改圖也,此恐懼所以修省也。
  九四,震遂泥。
  本義 以剛處柔,不中不正,陷于二陰之間,不能自震也,“遂”者,無反之意,“泥”,滞溺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初九以一陽動乎二陰之下,得《震》之本象,故其福與卦辭合。
  九四以一陽動乎四陰之中,則震變成坎,震而遂陷于泥也。
  胡氏炳文曰:初與四,皆《震》之所以為《震》者。然震之用在下,四溺于陰柔之中,故震之亨在初而不在四。
  案 卦爻“震”字,雖以人心為主,然《震》之本象則雷也。凡雷乘陽氣而動,然所乘之氣不同,故邵子曰:水雷玄,火雷赫,土雷連,石雷霹。蓋雷聲有動而不能發達者,陷于陰氣也。此爻陽動于四陰之中,故有“震遂泥”之象。在人則志氣未能自遂,乃困心衡慮之時也。
  六五,震往來厲,億無喪有事。
  本義 以六居五而處震時,無時而不危也,以其得中,故無所喪而能“有事”也。
  占者不失其中,則雖危“無喪”矣。
  程傳 六五雖以陰居陽不當位為不正,然以柔居剛又得中,乃有中德者也。不失中則不違于正矣,所以中為貴也。諸卦二五雖不當位,多以中為美。三四雖當位,或以不中為過,中常重于正也。蓋中則不違于正,正不必中也。天下之理,莫善于中,于六二六五可見。五之動,上往則柔不可居動之極,下來則犯剛,是往來皆危也。當君位為動之主,随宜應變,在中而已,故當億度無喪失其所有之事而已。所有之事,謂中德,苟不失中,雖有危不至于兇也。億度,謂圖慮求不失中也。五所以危,由非剛陽而無助,若以剛陽有助為動之主,則能亨矣。往來皆危,時則甚難,但期于不失中,則可自守,以柔主動,固不能緻亨濟也。
  集說 虞氏翻曰:可以守宗廟社稷為祭主,故“無喪有事”也。
  項氏安世曰:二居下震之上,故稱來。五居重震之上,故稱“往來”。“億”,度也。
  二五之“厲”,即震之恐懼也。二五之“億”,即震之修省也。
  熊氏良輔曰:震“往”亦“厲”,“來”亦“厲”,皆以危懼待之,故能“無喪有事”,蓋不失其所有也。此卦辭所謂“不喪匕鬯”,能主器以君天下者與。
  俞氏琰曰:二曰“震來”,指初之來。以五視初,則初之始震為既往,四之洊震為複來,五蓋震往而複來之時也。“有事”,謂有事于宗廟社稷也。《震》之主爻在初,而“元喪有事”乃歸之五,五乃《震》之君也。
  案 《春秋》凡祭祀皆口“有事”,故此“有事”謂祭也。二五之震同,具有中德而能億度于事理者亦同。然二“喪貝”而五“無喪”者,二居下位,所有者見耳。五居尊,所守者則宗廟社稷也。貝可喪也,宗廟社稷可以失守乎。故二以“喪貝”為中,五以“無喪有事”為中。
  本義 以陰柔處震極,故為“索索”“矍矍”之象。以是而行,其兇必矣。然能及其震未及身之時,恐懼修省,則可以“無咎”,而亦不能免于“婚媾”之“有言”。戒占者當如是也。
  程傳 “索索”,消索不存之狀,謂其志氣如是。六以陰柔居震動之極,其驚懼之甚,志氣殚索也。“矍矍”,不安定貌。志氣索索,則視瞻徊徨。以陰柔不中正之質而處震動之極,故“征”則“兇”也。震之及身,乃于其躬也。“不于其躬”,謂未及身也。
  “鄰”者,近于身者也。能震懼于未及身之前,則不至于極矣,故得“無咎”。苟未至于極,尚有可改之道。震終當變,柔不固守,故有畏鄰戒而能變之義。聖人于震終,示人知懼能改之義,為勸深矣。“婚媾”,所親也,謂同動者。“有言”,有怨咎之言也。六居《震》之上,始為衆動之首,今乃畏鄰戒而不敢進,與諸處震者異矣,故“婚媾有言”也。
  集說 鄭氏汝諧曰:上以陰柔之資,而居一卦之上,其中無所得,不能自安,故“震索索”而氣不亢,“視矍矍”而神不固。人之過于恐懼者,固無足取,若能舉動之際,睹事之未然而知戒,亦聖人之所許也。
  趙氏光大曰:陰處震極,故當震之來,志氣消沮,瞻視徬徨,驚懼之甚也,以是而行,其志先亂,“兇”也。所以然者,以不能圖之于早也。若震未及身而方及鄰之時,恐懼修省,豫為之圖,則自無“索索”“矍矍”之“咎”矣。
  案 此“婚媾有言”,與《夬》四“聞言不信”同,皆占戒之外,反言以決之之辭也。瑣瑣姻娅,見識幾近,當禍患之未至,則相誘以宴安而已爾,安能為人深謀長慮,而相與儆戒于未然乎。
   艮.艮上.艮下程傳 《艮序卦》:“震者動也,物不可以終動,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 ”動靜相因,動則有靜,靜則有動,物無常動之理,《艮》所以次《震》也。艮者止也,不曰止者,艮山之象,有安重堅實之意,非止義可盡也。乾坤之交,三索而成艮,一剛居二陰之下,陽動而上進之物,既至于上則止矣,陰者靜也,上止而下靜,故為艮也。
  然則與畜止之義問異?曰:畜止者,制畜之義,力止之也,艮止者,安止之義,止其所也。
  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
  本義 “艮”,止也。一陽止于二陰之上,陽自下升,極上而止也,其象為山,取坤地而隆其上之狀,亦止于極而不進之意也。其占則必能止于背而不有“其身”,“行其庭而不見其人”,乃“無咎”也。蓋身動物也,唯背為止,“艮其背”,則止于所當止也, 程傳 人之所以不能安其止者,動于欲也。欲牽于前而求其止,不可得也。故艮之道,當“艮其背”,所見者在前,而背乃背之,是所不見也。止于所不見,則無欲以亂其心,而止乃安。“不獲其身”,不見其身也,謂忘我也。無我則止矣,不能無我,無可止之道,“行其庭不見其人”,庭除之間至近也。在背則雖至近不見,謂不交于物也。外物不接,内欲不萌,如是而止,乃得止之道,于止為“無咎”也。
  集說 周子曰:“艮其背”,背非見也,靜則止,止非為也,為不止矣,其道也深乎。
  郭氏忠孝曰:人之耳目口鼻皆有欲也,至于背則無欲也。内欲不動,則外境不入,是以“行其庭不見其人”也。“不獲其身”,止其止矣。“不見其人”,止于行矣。内外兼止,故人欲滅而天理固存。孟子曰:養心莫善于寡欲,其“艮其背”之謂乎?郭氏雍曰:《中庸》曰: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艮之為止,其在茲時乎。
  《朱子語類》雲:“艮其背”,隻是言止也。人之四體皆能動,唯背不動,取止之義,止其所,則廓然而大公。
  又雲“艮其背”,便“不獲其身”。“不獲其身”,便“不見其人”。“行其庭”對“艮其背”,隻是對得輕,身為動物,不道動都是妄,然而動斯妄矣,不動自無妄。
  又雲“艮其背不獲其身”,隻是見道理,不見自家,“行其庭不見其人”,隻是見道理,不見個人也。
  又雲明道雲,與其非外而是内,不若内外之兩忘也,說得最好,便是“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不見有物,不見有我,隻見所當止也。
  問伊川雲,内欲不萌,外物不接,如是而止,乃得其正,似隻說得靜中之止否。曰:然。此段分作兩截,“良其背不獲其身”,為靜之止,“行其庭不見其人”,為動之止,總說,則“艮其背”,是止之時當其所而止矣,所以止時自“不獲其身”,行時自“不見其人”,此三句乃“艮其背”之效驗。
  問“艮其背不獲其身”,曰:不見有身也。“行其庭不見其人”,曰:不見有人也。
  曰;不見有身,不見有人,所見者何物?曰:隻是此理。
  陸氏九淵曰:“艮其背,不獲其身”,無我。“行其庭不見其人”,無物。
  許氏衡曰:人平地行不困,沙行便困,為其立處不穩故也。
  蔡氏清曰:“艮其背”,《本義》雲,背者止之所也。夫天有四時,冬不用。地有四方,北不用。人有四體,背不用。一理也。蓋體立而後用有以行,此理若充得盡,即是定之以中正仁義而主靜。
  又曰四句隻略對,“艮其背”一句是腦,故《彖傳》中言“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此段功夫,全在“艮其背”上,人多将行其庭對此句說,便不是了。“行其庭”隻輕帶邊,緣“艮其背”了,則自然不見有己,也不見有人,故雲此四句隻略對。
  陳氏琛曰:“背”者北也。人之一心,靜之所養有淺深,則發之所中有多寡,而于 吳氏曰慎曰:程子廓然而大公,物來而順應,即其義。蓋廓然大公,則忘我而不獲其身。物來順應,則忘物而不見其人,動靜各止其所,斯能内外兩忘。
  初六,艮其趾,無咎,利永貞。
  本義 以陰柔居艮初,為艮趾之象。占者如之則“無咎”,而又以其陰柔,故又戒其“利永貞”也。
  程傳 六在最下,“趾”之象。“趾”,動之先也。“艮其趾”,止于動之初也。事止于初,未至失正,故“無咎”也。以柔處下,當趾之時也,行則失其正矣,故止乃“無咎”。陰柔患其不能常也,不能固也,故方止之初,戒以利在常“永貞”固,則不失止之道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事當止者,當于其始而止之,乃可“無咎”。止于始,猶懼不能止于終,而況不能止于始者乎。初六陰柔,懼其始之不能終也,故戒以“利永貞”,欲常久而貞固也。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随,其心不快。
  本義 六二居中得正,既止其腓矣。三為限,則腓所随也。而過剛不中,以止乎上,二雖中正,而體柔弱,不能往而拯之,是以其心不快也。此爻占在象中,下爻放此。
  程傳 六二居中得正,得止之道者也。上無應援,不獲其君矣。三居下之上,成止之主,主乎止者也,乃剛而失中,不得止之宜,剛止于上,非能降而下求。二雖有中正之德,不能從也。二之行止系乎所主,非得自由,故為“腓”之象。股動則腓随,動止在股而不在腓也。二既不得以中正之道,拯救三之不中,則必勉而随之,不能拯而唯随也。雖咎不在己,然豈其所欲哉。言不聽,道不行也,故其心不快,不得行其志也。士之處高位則有拯而無随,左下位,則有當拯,有當随,有拯之不得而後随。
  集說 楊氏簡曰:“腓”,随上而動者也。上行而不見拯,不得不随而動,故“心不快”。
  案 此爻“随”字與《鹹》三同,《鹹》三謂随四,此爻謂随三也。蓋《鹹》、《艮》皆以人身取象,凡人心屬陽,體屬陰,鹹卦三陽居中。而九四尤中之中,故以四為心也。
  此卦唯九三一陽居中,故以三為心也。人心之動,則體随之,而《易》例以相近之下位而随,故《鹹》三《艮》二皆言“随”也。兩卦直心位者,皆德非中正,若一以随為道,則随之者亦失其正矣,故《鹹》三則“執其随”而“往吝”,此爻則不拯其随而不快。
  然六二有中正之德,本有以自守者,故以不能拯其随為不快于心,與《鹹》三之志在随人異矣。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厲薰心。
  本義 “限”,身上下之際,即腰胯也,“夤”,膂也。止于腓,則不進而已。九三以過剛不中,當限之處,而艮其限,則不得屈伸,而上下判隔,如“列其夤”矣。危“厲 程傳 “限”,分隔也,謂上下之際。三以剛居剛而不中,為成《艮》之主,決止之極也。已在下體之上,而隔上下之限,皆為止義,故為“艮其限”,是确乎止而不複能進退者也。在人身如“列其夤”。“夤”,膂也,上下之際也。列絕其夤,則上下不相從屬,言止于下之堅也。止道貴乎得宜,行止不能以時而定于一,其堅強如此,則處世乖戾。與物睽絕,其危甚矣。人之固止一隅,而舉世莫與宜者,則艱蹇忿畏,焚撓其中,豈有安裕之理。“厲薰心”,謂不安之勢,薰爍其中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九三下體之終也,以上下二體觀之,則交際之地也,故曰限夫人之身。雖有體節程度,然其脈絡血氣,必也周流會通,曾無上下之間,故能屈伸俯仰,無不如意,而心得以夷然居中。今也“艮其限”,而有所止焉,則截然不相關屬。而所謂心者,其能獨甯乎,故曰“厲薰心”。
  胡氏炳文曰:《震》所主在下,初九,下之最下者也。九四雖亦《震》所主,而溺于四柔之中,有泥之象,故不如初之吉,《艮》所主在上,上九,上之最上者也。九三雖亦《艮》所主,然介乎四柔之中,有限之象,有“列其夤”之象,故不如上之吉。蓋寂然不動者心之體,如之何可以徇物,感而遂通者心之用,如之何可以絕物。三過剛不中,确乎止而不能進退,以至上下隔絕,是絕物者也,唯見其危厲薰心而已。
  楊氏啟新曰:此爻是惡動以為靜,而反至于動心者,蓋心之與物,本相聯屬,時止而止,時行而行,則事應于心,而心常泰然,有意絕物,則物終不可絕,而心終不可靜矣。
  案 “夤”為夾脊骨,止與心相對。“列”,峙也。峙其脊骨,而不得為艮背之象者,蓋艮背者,能動而止也,如人之坐屍立齊,而揖讓俯仰之用則未嘗廢,此所以能行其庭,而與物酬酢也。此之列夤,由于艮限,則因腰之不能屈伸,而脊為之峙,是不能動而止,如人之有戾疾者,安得不危而薰心哉。心猶火也,可揚而不可遏也。揚之則明,遏之則薰矣。危薰心者,言其堙郁昏塞,無光明通泰之象也。《震》之九四,不當動而動,此爻則不當止而止,《鹹》之九四,感之妄,此爻則止之偏,皆因失中正之德故如此。
  六四,艮其身,無咎。
  本義 以陰居陰,時止而止,故為“艮其身”之象,而占得“無咎”也。
  程傳 四,大臣之位,止天下之當止者也。以陰柔而不遇剛陽之君,故不能止物。
  唯自止其身,則可“無咎”,所以能“無咎”者,以止于正也。言“止其身無咎”,則見其不能止物,施于政則有咎矣。在上位而僅能善其身,無取之甚也。
  集說 胡氏瑗曰:人之體,統而言之,則謂之一身。分而言之,則腰足而上謂之身。
  六四出下體之上,在上體之下,是身之象也。夫人患不能自止其身,今能止之得其道,使四肢不妄動,故“無咎”也。
  吳氏曰慎曰:視聽言動,身之用也。非禮勿視聽言動,“艮其身”也,時止而止,故“無咎”。若艮限則一于止,是猶絕視聽言動,而以寂滅為道者矣。
  六五,艮其輔,言有序,悔亡。
  本義 六五當輔之處,故其象如此,而其占“悔亡”也。“悔”,謂以陰居陽。
  程傳 五君位,《艮》之主也,主天下之止者也。而陰柔之才,不足以當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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