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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或監事是“擺設”嗎?

我國公司的内部監控機關吸收了法國模式的監事會制度和美國模式的獨立董事制度,還吸收了一些正在處于變化中的制度,例如會計作為監督人、法定代表人作為系統維護人、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等制度。我國公司的監事會或監事向股東會負責,與董事會平行,可以說,監事(會)并非一個隻需“挂名”而無須擔責的存在,下述即為監事因未合格履職而承擔相應責任的案例。

案例一:(2019)粵0112執異40号

異議人王某某辯稱:1.其并不清楚迅居公司讓其做監事,迅居公司也未告知其。2.其與迅居公司無任何經濟往來,也未參加過公司的董事會,其從未去區工商局進行過現場登記,也未授權公司辦理。3.其從2011年3月1日入職另一公司工作,期間一直在該公司工作并購買社保。但法院最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汪某某作為迅居公司的監事,屬于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法院對工商登記檔案上顯示的迅居公司監事汪某某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并無不當。其次,雖然2019年2月21日迅居公司的監事已變更為江某某,但鑒于汪某某在債務發生期間及案發期間均系迅居公司的監事,而迅居公司目前又無履行能力,汪某某屬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法院仍可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因此,公司的監事如果沒有履行其義務,影響債務的履行,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知情,未參與管理等異議請求也不能作為免責的依據。

案例二:(2020)粵 01 民初 2171 号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中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九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财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緻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本案判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明知康美藥業2016-2018年度财務報告數據存在虛假,仍簽字并承諾保證相關文件真實、準确、完整。部分人員作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如已盡勤勉義務,即使僅分管部分業務,也不可能完全不發現端倪。因此,上述人員未勤勉盡責,存在較大過失,是康美藥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終判決康美藥業董、監、高級管理人員等13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監事與監事會的重要性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中的“監事”一詞共出現了144次,監事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中大量出現,不僅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範圍内被授予了監督或管理公司事務的職權,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還負有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且不得從事違法經營活動,通過行使其權利來監督并保障公司的利益最大化,維護公司、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并監督、制衡董事會及董事的行為,因此監事和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二、監事或監事會的法定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3條之規定,監事會的法定職權有(一)檢查公司财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同時,還包括了公司法第54條規定的列席董事會、調查異常情況,此外公司可以增加監事會的其他權利,集中對财務檢查、對管理層的建議性監督、代表公司訴訟董事等方面。

三、監事會的構成

(一)監事會的構成

(1)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2)監事會應當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公司職工代表,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3)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三年是公司法的規定,章程不能與之相左。

(二)監事會的産生

(1)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産生;

(2)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産生,股東會可在章程中規定監事中的股東代表的選任辦法,可約定直接由股東委派監事,也可約定由股東提名監事候選人進行選舉,但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兼任監事。

(三)監事會主席的産生

(1)監事會設主席一人,不要求是職工代表監事,通常是股東代表;

(2)股東不能明确指定,而需要組成監事會後由監事會選舉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産生,不能由章程做出不同的規定。

(四)不能擔任監事的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因貪污、賄賂、侵占财産、挪用财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産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産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産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人員具備前五種情況之一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與本公司具有同業競争關系的其他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該其他公司的同意,不能擔任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上市公司的特别規定:被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未到期的人員

特别規定:《破産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緻使所在企業破産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産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監事會的工作方式

(一)召開監事會

(1)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2)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

(二)監事會會議的召開: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三)召集和主持

(1)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2)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四)會議的通知:會議通知應以章程認可的方式提前通知全體監事;會議的通知方式、提前通知的期限等,可在章程或監事會議事規則中規定。

(五)表決機制: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除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之外,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

(六)監事會換屆與監事辭職

(1)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内辭職導緻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七)監事會會議文件

(1)監事會議的文件應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2)應存檔備查的監事會會議文件類型包括但不限于:會議通知及會議通知送達的相關書面證明;書面簽收件、郵寄送達憑證、電子郵件等;

(3)須為章程認可的方式通知;

(4)監事會會議記錄:需由全體監事簽名;監事不同意決議的,應做書面記錄;監事拒絕簽名的,由其他監事做書面說明;

(5)監事會決議:需由全體監事簽名;監事不同意決議的,應做書面記錄;監事拒絕簽名的,由其他監事做書面說明;

(6)監事會決議通過的法律文件:如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決定、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的質詢函、建議函等

(八)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工作方式: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不要求是職工代表。

五、監事或監事會的忠實勤勉義務

我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了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原則,第148條、149條分别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作出了具體規定。忠實義務是一種信賴義務,來源于基本的道德要求,側重避免利益沖突;勤勉義務偏向于一種管理義務,是在管理公司活動時應依法運用自己的才能、知識、技能和經驗并達到某種标準。忠實義務是對公司的義務;而勤勉義務不僅對公司,還包括了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義務。

(一)違反忠實義務的法律責任

違反忠實義務的表現包括借助自己的特殊身份謀取不當利益;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和擅自處理公司的财産;未經法定程序與公司進行自我交易;篡奪公司的商業機會;擅自洩露公司秘密;協助監事的義務以及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等。因違反忠實義務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後果包括了行為被确認無效;要求返還财産;賠償損失;和基于歸入原則将違反忠實義務所得收入和報酬歸于公司。

(二)違反勤勉義務的法律責任

違反勤勉義務原則上是由公司提起訴訟,股東不得提起,特殊情況下适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股東為自己的利益或者公司的利益,以訴訟方式實現對公司經營的監督和控制。

對于監事違反受信義務的民事責任,各國大多采取參照董事義務的方法來規定監事義務,監事雖然不直接參與經營管理,但有監督經營的職權,如果怠于行使,緻使股東或者第三人遭受損害的,即構成監事對受信義務的違反。公司可以要求違反受信義務的監事對其違信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監事對公司的損害行為基本上是一種消極的不作為,導緻損害結果發生的積極行為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不法經營管理行為,因此,監事責任的特點就是常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追究監事責任時,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形成決議,委托董事長、董事或其他人為公司的代表,對監事提起訴訟。

結 語

監事往往因處于監督而非執行管理的地位而未得到廣泛的重視。但事實上,監事或監事會對公司負有忠實、勤勉的義務,一旦違反了公司的受信義務,也将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充分了解監事(會)的權利與義務,将更有助于選定合适的監事(會)人選,從而達到合規行使其權利與義務的目的。

法漁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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