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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司印章,招采人必懂的七個核心法律問題!

1、公司印章分哪幾種,分别有什麼用途?
公司印章主要分為五種:

(一)公章:用于公司對外事務處理,工商、稅務、銀行等外部事務處理需要加蓋。

(二)财務專用章:用于公司票據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時需要加蓋。

(三)合同專用章:通常在公司簽訂合同時需要加蓋。

(四)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據時也要加蓋此印章。

(五)發票專用章,在公司開具發票時需要加蓋。

在上述五種印章中,公章、财務專用章、合同章需要在工商登記部門備案。

2.能否隻用公章不用其他印章? 不能。法律對某些情況下該用何種印章有強制性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确發票隻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3.不同的印章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小的區别? 沒有嚴格意義上法律效力大小高低的區别,隻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蓋章要求并且意思表示真實,印章均為有效。但是,由于印章的使用範圍大小不同,導緻人們以為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廣的使用範圍,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4.公章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章嗎?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委托授權書上應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此時僅有公章是不行的。

5.什麼是電子印章?

自《電子簽名法》實施後,電子印章(簽名)具有了合法地位。所謂電子印章(簽名)并不是實體印章的圖像化,而是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别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内容的數據。

在《電子招标投标系統技術規範 第1部分:交易平台技術規範》中,電子印章的定義:模拟在紙質文件上加蓋傳統實物印章的外觀和方式進行電子簽名的形式。

中國工程院院士倪光南教授說:“《電子簽名法》賦予電子印章法律效力之後,安全的電子印章将會逐步取代傳統印章,從而使電子文件取代紙質文件,這就可以實現應用流程的全程信息化,可以實現真正的無紙辦公。

中國對于電子印章缺乏一個統一的标準,所以,不同公司所提供的電子印章的标準和品質、性能尚存在差異。

電子印章的具體做法是将電子文書内容的數字簽名通過數字水印、加密等技術,使其和電子印章圖像進行有效的綁定(如利用隐藏技術将數據隐藏在電子印章的圖像中等)。驗證電子印章真僞的過程其實就是驗證數字簽名的過程。隻有通過電子簽名/驗證技術證明與電子印章相關聯的電子文書是真實的,電子印章圖像才被承認是有效的,否則電子印章不可顯示或隻能是一個沒有法律效力的圖片而已。

6.合同上沒有加蓋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除非約定合同生效需簽字并蓋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代表公司,因此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應的授權,那麼合同也是有效的。

《民法典》法條鍊接: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合同所蓋印章并非合同專用章,而是采購專用章、項目部專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除非有證據證明相反事實,否則一般認定為有效。

合同上加蓋的印章雖然并非合同專用章,不符合簽訂合同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但這是該公司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該公司不能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合同所涉印章與公司無關或為他人私蓋,即應認定公司承認合同的效力。

另一方面,《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對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義務而該公司接受的,則合同無須簽字、蓋章也已經成立生效。

《民法典》法條鍊接:第四百九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來源:投标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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