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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準化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标準化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作者: 文章來源: 點擊數: 2712 更新時間:2005-6-24 09:38:58

标準是标準化活動的成果,也是标準化系統的最基本要素和标準化學科中最基本的概念,必須首先弄清它及依據不同分類方法而産生的各類标準的涵義。
一、标準
什麼是标準?近百年來,各國标準工作者一直力圖作出科學,正确的回答,其中有代表性的定義有以下四個定義。
1、蓋拉德定義:
J·蓋拉德在1934年著的《工業标準化—原理與應用》一書中,把标準定義為:“是對計量單位或基準,物體,動作,程序、方式、常用方法、能力、職能、辦法、設置、狀态、義務、權限、責任、行為、态度、概念和構思的某些特性給出定義,作出規定和詳細說明,它是為了在某一時期内運用,而用語言,文件,圖樣等方式或模型,樣本及其他表現方法所做出的統一規定。”
顯然,這個定義比較全面而明确地概括了三十年代時,标準化對象與活動領域内産生的标準化成果在标準化曆史上起到重要的引導作用。
2、桑德斯定義:
桑德斯在1972年發表的《标準化的目的與原理》一書中給出标準第一為“是經公認的權威機構批準的一個個标準化工作成果,它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1)文件形式,内容是記述一系列必須達成的要求;
(2)規定基本單位或物理常數,如安培、米、絕對零度等”。
這個定義強調标準是标準化工作的成果,要經權威機構批準,由于該書由ISO出版,因此,也被廣泛流傳,具有較大的影響。
3、中國标準定義:
1983年,我國在GB 39。5.1《标準技術基本術語》中對标準定義如下:
  标準是重複性事物或概念所做的統一規定,它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經有關方面協商一緻,由主管部門批準,以特定形式發布,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
該定義具體地說明下列四個方面含義:
(1)制訂标準的對象是重複性事物或概念。
雖然制訂标準的對象,早已從生産,技術領域延伸到經濟工作和社會活動的各個領域,但并不是所有事物或概念,而是比較穩定的重複性事物或概念。
(2)标準産生的客觀基礎是“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
這就是說一是科學技術成果,二是實踐經驗的總結,并且這些成果與經驗都要經過分析,比較和選擇,綜合,反映其客觀規律性的“成果”。
(3)标準在産生過程中要“經有關方面協商一緻”。
這就是說标準不能憑少數人的主觀意志,而應該發揚民主、與各有關方面協商一緻,“三稿定标”。如産品标準不能僅由生産,制造部門來決定,這樣,制訂出來的标準才能考慮各方面尤其是使用方大利益,才更具有權威性,科學性和使用性,實施起來也較容易。
(4)标準的本質特征是統一。
這就是說标準“由标準主管機構批準以特定形式發布,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的統一規定。
不同級别的标準是在不同适用範圍内進行統一,不同類型的标準是從不同側面進行統一,此外,标準的編寫格式也應該是統一的,各種各類标準都有自己統一的,“特定形式”有統一的編寫順序和方法,“标準”的這種編寫順序,方法,印刷,幅面格式和編号方法的統一,既可保證标準的編寫質量,又便于标準的使用和管理,同時也體現出“标準”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4、國際标準定義:
國際标準化組織(ISO)的标準化原理委員會(STACO)一直緻力于标準化基本概念的研究,先後以“指南”的形式給“标準”的定義作出統一規定,1991年,ISO與IEC聯合發布第2号指南《标準化與相關活動的基本術語及其定(1991年第六版)》,該指南給“标準”定義如下:
“标準是由一個公認的機構制定和批準的文件,它對活動或活動的結果規定了規則,導則或特性值,供共同和反複使用,以實現在預定結果領域内最佳秩序的效益”。
注:标準應建立在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基礎上,并以促進最佳社會效益為目的。
該定義明确告訴我們,制定标準的目的,基礎,對象,本質和作用。又于它具有國際權威性和科學性,無疑應該是世界各國,尤其是ISO和IEC成員應該遵循的。

二、标準的分類及其定義
為了不同的目的,可以從各種不同的角度,對标準進行不同的分類方法。目前,人們常用的分類方法有以下三種:
1、層級分類法:
按照标準化層級标準作用和有效的範圍,可以将标準劃分為不同層次和級别的标準,如結構标準、區域标準。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地方标準和企業(公司)标準。
(1)國際标準:
由國際标準化或标準組織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标準是國際标準(ISO/IEC第2号指南)。
因此,ISO,IEC批準,發布的标準是目前主要的國際标準,ISO認可即列入《國際标準題内關鍵詞索引》的一些國際組織如國際計量局(BIPM),食品法典委員會(CAC),世界衛生組織(WHO)等組織制訂,發布的标準也是國際标準。
(2)區域标準:
區域标準是“由某一區域标準或标準組織制定,并公布開發布的标準”(ISO/IEC)第2号指南。
如歐洲标準化委員會(CEN)發布的歐洲标準(EN)就是區域标準。
(3)國家标準:
國家标準是“由國家标準團體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标準”(ISO/IEC第2号指南)。
如GB、ANSI、BS、NF、DIN、JIS等是中、美、英、法、德、日等國國家标準的代号。
(4)行業标準:
由行業标準化團體或機構改革标準,發布在某行業的範圍内統一實施的标準是行業标準。又稱為團體标準。如美國的材料與試驗協會(ASTM)、石油學會标準(API)、機械工程師協會标準(ASME)、英國的勞氏船級社标準(LR),都是國際上有權威性的團體标準,在各自的行業内享有很高的信譽。
我國的行業标準是“對沒有國家标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内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标準”如JB、QB、FJ、TB等就是機械、輕工、紡織、鐵路運輸行業的标準代号。
(5)地方标準:
地方标準是“由一個國家的地方部門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标準”(ISO/IEC第2号指南)。
我國的地方标準是“對沒有國家标準和行業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統一的産品安全,衛生要求,環境保護、食品衛生、節能等有關要求”所制定的标準,它由省級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制訂、審批、編号和發布。
(6)企業标準:
企業标準,有些國家又稱公司标準,是由企事業單位自行自定,發布的标準,也是“對企業範圍内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準。
美國波音飛機公司、德國西門子電器公司、新日本鋼鐵公司等企業發布的企業标準都是國際上有影響的先進标準。
2、對象分類法:
按照标準對象的名稱歸屬分類,可以将标準劃分為産品标準,工程建設标準,方法标準,工藝标準,環境保護标準,過程标準,數據标準等等。
為保證産品的使用性,對一個或一組産品應達到的技術要求作出規定的标準産品标準(ISO/IEC第2号指南)。産品技術要求中除了适用性方面的技術要求外,可以直接包括引用,如術語、抽樣、試驗方法,包裝和标簽方面的規定。有時,還可包括工藝方面的要求。
對基本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同意的事項所制訂的标準為工程建設标準。
以試驗、檢查、分析、抽樣、統計、計算、測定、作業等各種方法為對象制訂的标準就是方法标準。
以保護人和物的安全為目的而制訂的标準是安全标準。
為保護人的健康,對食品,醫藥及其方面的衛生要求制訂的标準是衛生标準。
為保護環境和有利于生态平衡,對大氣、水、土壤、噪聲、振動等環境質量,污染源等檢測方法以及其它事項制訂的标準是環境保護标準。
為某項服務工作要達到的要求所制訂的标準是服務标準,又稱服務規範,它們一般在交通運輸,飯店賓館、郵電、銀行等服務部門中制訂和使用。
為保障物品在貯藏,運輸和銷售中的安全和科學管理的需要,以包裝的有關事項為對象所制訂的标準是包裝标準。
包含有特性值和數據表的标準叫數據标準。它對産品,過程或服務的特性值或其它數據作出了規定。(ISOI/IEC第2号指南)
對一個過程應滿足的要求作出規定,以實現其适用性的标準四過程标準。(ISO/IEC第2号指南)
此外,還有文件格式标準,接口标準等,都是以對象分類的标準。就不一一叙述了。
3、性質分類法:
按照标準的屬性分類,可以把标準劃分為基礎标準、技術标準、管理标準和工作标準等等。
在一定範圍内作為其他标準的基礎并普遍使用,具有廣泛指導意義的标準是基礎标準。例如術語标準、符号、代号、代碼标準、量與單位标準等都是目前廣泛使用的綜合性基礎标準。
對标準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事項所制訂的标準稱之為技術标準。
對标準化領域中需協調統一的管理事項所制訂的标準稱之為管理标準。顯然,對企業标準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一的管理事項(如技術、生産、質量、能源、計量、工藝、設備、安全、衛生、環保、物資等與實施技術标準有關的重複性事項)所制訂的标準是企業管理标準。(GB/T 1307)
對企業标準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一的工作事項(即在執行相應技術标準和管理标準時,與工作崗位的工作範圍、責任、權限、方法、質量與考核等以及工作程序有關的事項)所制訂的标準是企業工作标準(GB/T 13017)。在操作崗位的工作标準又稱作出标準。

  上述三種分類法是從三種不同的角度對同一個标準集合所進行的劃分,當然它們之間存在着相互交叉的關系,這就是說,一個标準可以同時按這三種分類方法進行分類。如GB 4029《防震手表》是國家标準、産品标準、也是技術标準。

除了以上三種主要分類法,還可用其他分類方法對标準進行分類。
如根據标準實施的強制程度,可以把标準分為強制标準,暫行标準和推薦性标準。
根據法律或法規規定,應強制實施的标準稱為強制性标準。
暫行标準由一個标準化團體暫時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文件,以使其作為一個标準,在應用中獲得必要的經驗(ISO/IEC第2号指南)。暫行标準一般應規定一個試行期限,試行期内達不到的某些要求和指标,可呈報有關部門酌情放寬執行。
推薦采用,自願執行标準是推薦性标準,推薦性标準的對象一般是具有指導意義,但又不宜強制執行的技術和管理要求。

三、标準文件和技術法規
1、标準文件:
标準文件是“為活動或其結果提供規則,導則或特性值的文件”(ISO/IEC第2号指南)。
标準文件是一個通用術語,它包括如标準,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法規等文件。
技術規範是規定産品,過程或服務應滿足技術要求的文件。它可以是一項标準(即技術标準)、一項标準的一個部分或一項标準的獨立部分。
在我國,對設計、施工、制造、檢驗等技術事項所作的統一規定稱為規範,規範是标準文件的一種形式。

  操作規程,又稱作業規程,它是,“為設備、構件或産品的設計,制造,安裝,維修,或使用介紹規程或程序的文件。(ISO/IEC第2号指南),它也可以四一項标準,一項标準的一部分或一項标準中的獨立部分。
在我國,對工藝、操作、安裝等具體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所作的統一規定稱規程。這些規程也是标準文件的一種形式。
對一定時間,一定條件下,生産某種産品或進行某種工作消耗人力、物力、财力所規定的限額叫定額,定額也是标準文件的一種形式。
對工作的原則,方法或概念等提出指導性或推薦性要求的文件是指南或導則,國際标準化組織把它作為一類标準文件。
2、法規和技術法規:
法規是由權力機構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ISO/IEC第2号指南)。
提出技術要求的法規是技術法規,它可以直接是一個标準、規範或規程,也可以引用或包含一項标準,規範是規程的内容(ISO/IEC第2号指南)。
實際上。技術規範可以簡述為符合法規要求所采取技術措施的導則,如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健康衛生等方面技術規定。
依據我國《标準化法》規定,強制性标準就是技術法規。

  标準化作為一門科學,毫無疑問應該有它自己的理論,标準化活動是為數衆多的人們的一種社會實踐,而且是有組織,有目的的實踐,那麼,伴随者這種實踐的總結便是理論的提煉。否則,标準化實踐既不可能取得成功,更不可能上升到它的高級階段。

  近百年,世界各國際标準化專家,學者一直緻力于标準化原理等基礎理論的研究,也發表了一些著作。

  國際标準化組織(ISO)于1952年成立了标準化原理研究常設委員會(STACO),它的首要職責是在标準原理,方法和技術方面充當ISO理事會的顧問,在考慮标準化經濟問題的同時,使ISO的标準化活動取得最佳效果,這對标準化理論的研究工作起了相當的推動作用。爾後,一些國家也設立了相應的機構,如日本在1958年設立了标準化原理委員會(JSA/STACO),開展了标準實施狀況的調查以及标準化經濟效果的計算方法和标準化術語的研究。次年,官城精吉提出了标準化的兩個基本原理(經濟性的基本原理和對策規則的基本原理)和一系列分原理。

  原蘇聯标準化學者在标準化理論研究上做了不少工作,1989年決定在莫斯科儀表學院等高、中等院校設立19·06專業—标準計量和産品質量管理專業,至于開設《标準化與産品質量管理》、《互換性與标準化》、《标準化與質量》等課題的院校就達三分之二以上。

  此外,各國的标準化專家還對标準化概念、原理、方法、經濟效果的測定及其它理論問題的研究日漸活躍。尤其是出現了一些有關标準化原理的專著,并就标準化的基本原理提出自己的粗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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