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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異常波動就可以适用情勢變更原則?

作者:張春光律師

微信:chinazhang2014

裁判摘要: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發生重大變化而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會顯失公平,因此允許變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則。情勢變更原則應當嚴格把握、慎重适用,否則有違誠信原則。比如,雖然價格異常波動,但是如果違約方積極地履行合同或者積極地為履行合同做準備就不會造成太大損失,則不适用情勢變更原則。

案情簡介:2010年2月8日,路橋公司與天都公司簽訂《樂宜合同》,約定路橋公司向天都公司購買兩波護欄闆等材料,兩波護欄闆單價5000元/噸,從2010年2月8日至2010年12月30日,兩波護欄闆的價格上漲1630元/噸。路橋公司按約在2010年3月5日前已支付合同總金額70%的材料款,并且在5月13日、9月29日再支付合同總金額20%的材料款。

裁判原文節選【案号:四川高院(2013)川民終字第720号】關于貨物單價是否應當根據情勢變更原則予以調整的問題。天都公司提出,從2010年2月8日至2010年12月30日,兩波護欄闆的價格上漲1630元/噸,已非市場價格的正常波動範圍,遠遠超出天都公司預見範圍,已非正常的商業風險,應當适用情勢變更原則相應上調結算單價。對此本院認為,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發生重大變化而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會顯失公平,因此允許變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則。情勢變更原則應當嚴格把握、慎重适用,否則有違誠信原則。本案中,路橋公司按照雙方2010年2月8日簽訂的《樂宜合同》約定,在2010年3月5日前已支付合同總金額70%的材料款,并且在5月13日、9月29日再支付合同總金額20%的材料款,支付材料款達到合同總金額90%。雙方約定在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内付清大部分貨款,實質就是對案涉貨物可能存在價格波動的預見和應對方法,如果天都公司收取路橋公司預付款後及時備料,即可有效化解案涉貨物價格上漲中的原材料漲價問題,相應地就不會對該公司産生巨大影響。并且,天都公司作為長期從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産品的生産企業,應當預見到案涉貨物價格今後可能出現的一定幅度内的波動并且承擔正常的商業風險。從天都公司在與路橋公司合作過程中的往來函件中看,天都公司也并未提到過調高貨物單價的事宜。綜上,本案并不适用情勢變更原則。

評析:法院适用情勢變更原則非常慎重,參見附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号關于情勢變更的規定。

附:

《合同法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确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号

 一、慎重适用情勢變更原則,合理調整雙方利益關系

  1、當前市場主體之間的産品交易、資金流轉因原料價格劇烈波動、市場需求關系的變化、流動資金不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而産生大量糾紛,對于部分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适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平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嚴格審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勢變更原則時,應當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機和國内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并非完全是一個令所有市場主體猝不及防的突變過程,而是一個逐步演變的過程。在演變過程中,市場主體應當對于市場風險存在一定程度的預見和判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把握情勢變更原則的适用條件,嚴格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無法預見”的主張,對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屬等市場屬性活潑、長期以來價格波動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貨等風險投資型金融産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勢變更原則。

  3、人民法院要合理區分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商業風險屬于從事商業活動的固有風險,諸如尚未達到異常變動程度的供求關系變化、價格漲跌等。情勢變更是當事人在締約時無法預見的非市場系統固有的風險。人民法院在判斷某種重大客觀變化是否屬于情勢變更時,應當注意衡量風險類型是否屬于社會一般觀念上的事先無法預見、風險程度是否遠遠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預期、風險是否可以防範和控制、交易性質是否屬于通常的“高風險高收益”範圍等因素,并結合市場的具體情況,在個案中識别情勢變更和商業風險。

  4、在調整尺度的價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應遵循側重于保護守約方的原則。适用情勢變更原則并非簡單地豁免債務人的義務而使債權人承受不利後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調整雙方利益關系。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重新協商,改訂合同;重新協商不成的,争取調解解決。為防止情勢變更原則被濫用而影響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決定适用情勢變更原則作出判決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确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的要求,嚴格履行适用情勢變更的相關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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