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新房還是老房子,空置都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有的是因為住房多,購買之後暫時空置不住;有的本身就是投資住房,本來也沒有打算自己住或者出租;還有的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如外出、出國等無法居住。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民間流傳一種觀點:空置房六個月以上可以少繳納物業費,有的甚至明确說可以繳納物業費标準的70%或者60%。
那麼,空置房是不是真的可以少繳納物業費呢?這種說法有什麼法律或者行政規定的支持呢?
首先,從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看,房屋的業主對建築的相關權利和義務是業主必須履行的:
《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如果将這種規定的含義進行通俗的解釋,那就是是你的住房哪怕你沒有行使權利也要承擔義務。
《物權法》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段話的解釋是,隻要物業服務公司提供了服務,業主如果認為沒有或者不接受物業的服務,你也應該繳納物業費。
其次,從我國的物業管理條例看,有些物業費是可以免除的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這項規定的含義是,房屋沒有正式交付給購房人,業主當然不應該繳納物業費,物業費應該由建設單位即開發商承擔。這一點大家可能都是明白的。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又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根據這項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服務費用也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規定的計費時間為準。也不是建成後就繳納物業費。但這一點與業主沒有關系。
但是業主要明白,這一條規定的含義是開發商對房屋沒有交付,而不是開發商已經交付業主卻由于各種原因而沒有辦理交付的情況。換句話說,是開發商不具備交付條件,而不是業主沒有辦理入駐手續。
其三,辦理了入駐手續後有沒有可能少繳納物業費?
答案也是有的。這個也是大家最關心的内容。
這個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标準是2016年規定的,具體内容是這樣的:
在物業已經出賣并交付給業主的,業主是交納服務費的義務人。物業交付後,由買受人開始承擔,業主的物業費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入住後,全額收取。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性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公共服務費标準的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或按省市縣有關部門對空置房減免的規定收取物業費。
這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那麼各地實施情況如何呢?讓我們看一看:
石家莊市的《物業管理條例修訂案》規定,交付使用的空置房空置在3個月以内的,不交物業費;空置超過3個月的,則交20%的物業費。
陝西省2014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陝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明确規定:“經業主驗收,因未裝修不具備入住條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後(含房屋裝修)因故長期不使用的空置房,從驗收或業主報告物業服務企業,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确認即日起,其物業服務費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費标準的70%交納。”
上面的規定都明确少繳納物業費的前提條件是:
一是交付并入住的房屋由于沒有裝修等原因不具備使用條件而不能入住
二是業主要報告物業公司并征得物業公司的确認和登記,也就是說你要提前向物業公司報備。
當然,也有明确空置房屋可以少繳納物業費的。如
《重慶市物價局關于對重慶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價[2004]778号)規定:業主或使用人的空置房,經物管企業與使用人雙方認定水、電、氣表起止數均未走動的,業主或使用人應交納50%的物業服務費。
可見,如果你要了解是不是有這樣的規定,可能還是要了解當地的相關規定。
其四,現實中為什麼很少有人利用這個權利呢?
現實中雖然大家都在議論這個政策,但卻是很少有人真正去這麼做。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大多數人并不知道當地有這個規定,或者當地是怎麼規定的。
二是很多政策規定的條款比較籠統,真正執行的時候大家理解并不一緻,導緻執行困難。如是不是隻限于開始辦理入住時的空置房,包括不包括已經正式使用以後再空置的情形。
三是辦理空置房的手續比較麻煩,許多物業公司對這個規定并不了解,操作上有一些難以操作。
四是一些業主擔心辦理了空置房手續後少繳納了物業費,會不會影響住房的物業服務和管理,因此如果造成房屋的損壞就得不償失了。
作者:麒鑒,專注銀行三十年,财經金融分析評論,歡迎關注并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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